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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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专利使用权能否出资?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杨春宝律师,您好!

上次邮件中提到的万教授让我转达对您的谢意,同时他还有几个相关问题要咨询您一下,情况是这样的:首先万教授想知道可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其次,他打算和E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如果有些地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是否有效(例如:E公司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必须与万教授一致)?最后,公司清算时,专利是怎么清算的,如果没有办理专利转让给公司的有关手续,是否有效,应该怎么清算?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您好!

从理论上讲,专利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专利使用权出资一般被认为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至今尚未明确对其是否认可,而各地工商部门对此认识不一,因此,在注册前需先向所在地的工商局确认一下,以免浪费时间和评估费。

如果当地工商局认可专利使用权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办理专利使用权的转移手续。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可见,专利使用权出资转移手续集中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签订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书面合同(专利使用权出资无需像专利权转让出资那样办理主体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二是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意义在于方便主管机关对专利权利变动信息的掌握与管理,同时起到公示的作用。与专利权转让出资相同的是,在完成专利使用权出资形式转移后,也要办理实质移转的手续。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若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违反法律的那些条款无效。对于您提到的在合同中约定“E公司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万教授一致”,虽然这个条款可能对E公司不公平,而且这个条款可能没有实际可操作性,但只要双方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条款。

关于公司清算中专利的处理问题,股东以专利出资后,应当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该专利权成为公司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在公司清算时,如果该专利仍在专利保护期内,应当依法评估其价值,可以根据股东间的协议作价转让给某一股东,也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如拍卖等)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款作为清算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如果股东在出资后没有办理将该专利转让给公司的手续,公司清算时应当补办该手续,或者直接作为公司财产权利,按照上述方法予以评估、转让。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