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人员要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情景再现
孟某本科毕业之后,整日无所事事,沉浸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无法自拔。孟某的家人考虑到也许孟某结婚之后,有了家庭,才能意识到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性。于是,在父母的安排下,孟某通过相亲认识了蒋某,两人情投意合,三个月之后就举办了婚礼。果然像孟某父母所想的那样,孟某不再懒散地过日子,他到某外贸公司应聘销售员一职,并顺利通过了面试。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要求孟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孟某虽然没有工作过,对于职场规则不太熟悉,但还是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他认为自己应聘的职位不涉及保密内容,不必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问题来了,哪些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由此可知,只有涉及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具体来说,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签订协议的劳动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所有劳动者。因此,本案中的孟某所应聘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职位,他可以拒绝与该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总结提示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而受到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劳动者可不与用人单位签订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