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妻子有孕在身,丈夫提出离婚,离婚后妻子独自生孩子承受孤独与无助
典型案例
2003年9月,陈某考上了她梦想中的大学,于是在硕果累累的秋季来到南京求学。在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里,陈某认识了家住本地的胡某。胡某与陈某相处一段时间后,就被陈某的大方、温柔、善解人意深深地吸引了,于是对陈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最终获得了陈某的芳心。在大学的象牙塔里,陈某与胡某从相遇、到相知、再到相恋,感情一步步地加深。陈某和胡某在爱情的滋润下,度过了他们幸福的大学时光。
转眼间两人即将大学毕业,陈某家在北方,胡某家却在南方。作为家里的独生女,陈某的父母一直希望陈某毕业以后能回到北方,陈某自己也想离家近点方便照顾父母。胡某却希望陈某可以为他留在南方守护他们的爱情。这场爱情与亲情的拉锯战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最终陈某还是选择了爱情,留在了南方陪伴胡某。陈某和胡某的家庭条件都不算太好,毕业以后两人就开始努力在南京打拼。
2010年1月1日,陈某与胡某在家人的催促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刚结婚的时候,两人什么也没有,在南京租最便宜的房子居住,省吃俭用。2013年,两人的努力终于有了成效,陈某和胡某有了一定的积蓄。随后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夫妻二人在南京按揭购买了一处两居室,终于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小窝。房子有了,生活渐渐稳定下来,两人便将生育宝宝提上了日程,只是陈某一直没有怀孕。胡某没有给陈某任何压力,还是像往常一样体贴照顾陈某,陈某也以为自己可以一直这样幸福地生活下去,有爱自己的丈夫,将来还会有两人爱情的结晶。谁知,陈某在一次外出时,无意间发现胡某与一陌生女子亲密地逛街。陈某质问胡某时,胡某承认他爱上了那个陌生女人,并向陈某提出离婚。陈某接受不了胡某的背叛,坚决不同意离婚。胡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下达传票的当天,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即陈某告知胡某自己怀孕了,希望胡某能看在两人多年的感情及孩子的份上,撤回起诉,可是孩子并没有挽回胡某的心,胡某仍坚持离婚。陈某没办法,就同意了离婚。后来,陈某搬到外地,自己痛苦地生下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并且母子二人无依无靠。陈某感到非常无助。一天,她把这件事告诉朋友,朋友对她说,按照法律规定,妻子在怀孕的时候,丈夫是不能提出离婚的。陈某这才明白了,当时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本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胡某在得知陈某怀孕后,无视妻子的身体情况,仍然坚持离婚诉请,与陌生女子发展婚外情。胡某的不忠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胡某在陈某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陈某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本条法律说明三个问题:一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也就是说,在上述时间内,男方没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二是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三是男方在上述时间内的离婚请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提出,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怀孕期间的妇女,因其身体、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发生变化,随时需要有人照顾,而丈夫是最了解妻子的人,怀孕期间有丈夫陪伴也有利于母亲与胎儿的身心健康。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特殊条件下,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法律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3)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法律规定,限制的只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在该限制条件不存在或是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男方仍然可以起诉离婚。该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但是依据法律规定男方在此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只是“确有必要”的具体情况是什么,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了。
温馨提示
为了从根本上明确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体现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因为不懂法贸然离婚,那么女方将承受独自生育孩子的痛苦与无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