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法律故事·青少年警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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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做的“兼职”

秀是某高校的大一学生,因家庭贫困,她平时会做一些兼职,赚取零花钱和生活补贴。半年来,秀做过家教、饭店服务员等许多工种的兼职。虽然很辛苦,但每次接到任务之后,她都会义无反顾地积极完成。前不久,秀接到了一份令她犹豫不决的兼职任务。

3个月前的一天,秀为饭店的顾客们送菜,不慎与一位客人相撞,菜汤撒了客人一身。客人正要发作,秀灵机一动说自己是刚到这里做兼职的大学生,手脚不麻利,请客人谅解。

客人一听,脸色阴转晴,自我介绍是某中学的李老师。他说秀在酒店很屈才,把电话号码留给秀,还承诺能为她找到一份更轻松的兼职工作。

出于对“老师”这个称谓的敬仰,秀一下班就拨通了对方的电话。

李老师让秀第二天去参加兼职工作的初试。当秀再问将要从事的具体工种时,对方话锋一转,说目前岗位紧缺,此事最好别声张。

出于礼貌,秀没多问,第二天如约前往李老师指定的地点。李老师把秀带进某小区一间居室。秀发现那里还有两位老师以及几位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大学生。

初试的试题大多是秀高中学过的内容,她没怎么费劲就做好了。结果很快出来,秀的成绩很优异。李老师发给秀一些复习资料,让她过几天参加复试。

秀心里有太多的疑问,但李老师让她一切等复试结果出来再说。几天后,秀在李老师的带领下,去不同的地方参加了两次复试。秀发现参考的人员有所减少。

测试结果出来后,李老师把所剩无几的参考人员叫到一起,轻描淡写地告诉大家被录取了。然而,秀对即将展开的兼职工作并不了解。

“我们将代替别人参加高考。”一位同学压低声音对秀说。

“替考?”秀没想到堂堂正正的“老师”,会让她们做这样的“兼职”,顿时大惊失色。

“别大惊小怪。之前有几位同学成绩不过关,想去还不行呢!”李老师发给每人一万元现金。

虽然秀觉得这份“兼职”做起来让人心不安,但看在一万元钱的份上,她犹豫了。

“等高考完,出成绩以后,一本五万,二本三万。”李老师看出秀的心思,于是说出来这份“兼职”背后更大的“利润空间”。

“高考把关很严,我怕连考场都进不了。”秀见有如此大的“利润空间”,有些动心,但一想到进考场会查验指纹、核对身份证,心里就打颤。

“到时,我会把考生的指纹做成膜嵌入你们的手指,假的身份证件也会一步到位。即使有人发现相片与真人不符也没关系——因为我们把监考老师也‘打点’好啦。”李老师是具有多年经验的“资深”替考组织者,他露出一副胜券在握的表情。

秀一想到高考成绩下来后,还会赚取更多的钱,彻底动心了。

有了一万元的“启动资金”,秀生活无忧,她辞去酒店的兼职,成天闷在家里复习功课。此后,李老师又组织了几次测试,秀顺利过关。

3个月一晃而过。高考的前两天,李老师让秀去另外一座城市做好考前准备。顿时,秀变得忐忑不安起来。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考试法》。即便被发现,危险系数也为零。况且,一切有我们,你根本就不用担心什么。”李老师安慰秀。

“为什么替考现象如此普遍,这对其他考生公平吗?”面对李老师的明目张胆和肆无忌惮,秀突然意识到替考是一个多么严重的社会问题。

“难道为了钱要让这种现象变得‘普遍’吗?”那一夜,秀失眠了,她一遍又一遍地问自己。

“这份兼职我一定不能做!”秀权衡再三之后,拨通了报警电话。

秀悬崖勒马举报有功,交出“订金”后没受任何处罚。李老师等人作为幕后“猎头”,因伪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拒绝金钱诱惑,遏制替考恶行!”走出法院大门,秀感觉心情一下子轻松了许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链接

2015年11月1日之前,《刑法》对高考替考无相关规定。对作为“枪手”的在校大学生只做开除学籍和行政拘留处罚,对找人替考者只做考试成绩无效和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一到三年的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故事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秀悬崖勒马,且举报有功,不予处罚,但涉案人员罪责难逃。若此故事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后,涉案人员可能面临《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