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玻璃窗上的“弹孔”
夜色拉开帷幕,奔波劳碌一天的人们回到家中,小城逐渐安静下来。先锋路小学的门卫老李斜卧于床头,渐入梦境。突然,一声清脆的枪声传入耳畔。顿时,老李睡意全无。他翻身而起,对校园进行了一番仔细巡查,结果在一间校舍的玻璃窗上发现一个弹孔。“子弹不长眼,要是打到人可不得了。”老李越想越怕,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值班民警小肖接到电话后,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案发”现场。肖警官对弹孔的大小、形状和破裂程度进行了一番仔细观察,初步推断射击者的位置应在先锋路小学的正对面。
那是一栋废弃的烂尾楼,平时很少有人出入,所以肖警官不排除嫌犯射击之后藏匿的可能性,他于是逐一排查了烂尾楼的每一个楼层。遗憾的是,他既没有发现可疑人员,也没有发现射击者的任何蛛丝马迹。
有些失望的肖警官冷静下来,想到弹孔既然是从正对面射击而成,那么子弹应该留在校舍内,于是赶紧折回校舍。奇怪的是,他连子弹的影儿也没见着。
“刚才的枪声很真切,而且玻璃窗上不会平白无故有个弹孔!”老李重复着刚才的所见所闻。这让肖警官坚信校舍里一定会留下什么东西,于是他和老李再次对校舍内进行了一番排查。这一次,他们在课桌的夹缝中发现了一颗钢弹珠。
“从钢弹珠嵌入课桌夹缝的力度来看,射击者应该用了致伤力很强的枪支。射击者之所以不用子弹而用钢弹珠,很有可能是因为他只拥有枪支没有子弹,才想到用钢弹珠代替子弹……如此一来,我们只要找到钢弹珠的来源,就有可能找出嫌犯。”肖警官把钢弹珠的大小和弹孔的直径做了一番比对后,断定钢弹珠就是造成弹孔的“祸首”。
紧接着,肖警官对钢弹珠进行了一番仔细研究,结果发现其表面残留有极难发现的油渍,他于是猜测那应是修车行常用的轴承钢珠。为此,他对附近几家车行进行了严密的盘查。
很快,一家车行的老板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他告诉肖警官,前不久车行雇佣了一名17岁的暑假工俊如。俊如常趁工作之便,悄悄拿走车行的轴承钢珠。因为每次都是一两颗,老板觉得不值钱,所以也没介意。
肖警官一听,立即警觉起来。他在车行老板的带领下,没费多大力气便找到俊如的临时住所,并搜查出三支仿真枪和一大把钢弹珠。
俊如承认是三支仿真枪的枪主,也承认事发当晚,他因觉得无聊,去烂尾楼玩枪不慎走火的事实。
“跟我走一趟!”肖警官的表情很严肃。
“打烂玻璃,我承认赔钱,还不行吗?”俊如并没有想过伤害谁,他对打烂玻璃的事深表歉意,愿意主动赔钱。
“你非法持有枪支,已经触犯刑法。”肖警官对俊如的仿真枪进行仔细的检测之后,意识到事情非同小可。
“这些枪并不是真枪,说白了就是一个玩具。”俊如认为所谓仿真,本质上其实是假枪,欲再争辩。肖警官不容他多说,强行把他带走了。
几天后,当地检察院以俊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官对俊如所持仿真枪的来源进行了仔细盘问。
“我是一个军迷,尤其对枪械痴迷。今年暑假,我加入了一个名为‘军迷之家’的QQ群。几次交谈后,知道群主有仿真枪可卖,于是便用打暑假工的方式赚钱,向群主购买了这三支仿真枪……”俊如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只不过买了几只玩具枪,不会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俊如属于未成年人,本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弄清俊如仿真枪的来源之后,法庭对他作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宣判。
“明明是假枪,怎么也触法?”俊如一听,觉得自己好冤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你手里的仿真枪虽然以气体、电能为激发力,与真枪有所不同,但其发射的‘金属弹丸’,致伤力的大小已经符合法律上对枪支的判断标准……对于枪支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你持有三支该类枪支,故已触犯刑法。”法官非常严肃地说,并一本正经地向俊如出示了相关部门对其所持有仿真枪的鉴定证明。
“玩枪易‘走火’,我奉劝‘发烧友们’切勿因一时贪玩而以身试法。”听完宣判,俊如后悔不迭,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起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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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本故事中,俊如手里的仿真枪虽然以气体、电能为激发力,与真枪有所不同,但其发射“金属弹丸”,致伤力的大小已经符合法律上对枪支的判断标准,故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真枪,加之其储存两支以上非军用枪支,已触犯刑法,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