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航空运输市场
2.4.1 市场准入
对我国而言,“市场准入”是一个外来词汇。我国在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过程中,需要翻译和介绍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故引入了“Market Access”的概念,并翻译为“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的实质是某些地区或国家范围内以制度的预设为手段对民事主体是否能够进入市场及进入市场后可以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一种限制。对航空运输而言,市场准入事关航权、机场准入、时刻、航线灵活性、运力及航班密度等。市场准入是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双边谈判最主要方面,也是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的主要法律问题。
2.4.2 国际间市场准入交换与批准的规范
要了解国与国之间的市场准入是如何交换与批准的,首先要了解《服务贸易总协定》、芝加哥公约体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其各自在市场开放和市场准入的规则制定中扮演的角色。
1.《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第十六条“市场准入”规定如下:
(1)关于经由第一条所定义之供给方式的市场准入,各成员提供给所有其他成员之服务业及服务供给者之待遇,不得低于其已同意,并载明于其承诺表内之内容、限制及条件。
(2)成员对已提出市场开放承诺之行业,除非其承诺表内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与其部分地区或全国境内维持或采取下列措施:
(a)以配额数量、独占、排他性服务提供者或经济需求检测之要求等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之数量;
(b)以配额数量或经济需求检测之要求等形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之总值;
(c)以配额数量或经济需求检测之需要等形式,藉指定之数量单位,限制服务营运之总数或服务之总生产数量;
(d)以配额数量或要求经济需求检测,限制特定服务行业的雇用自然人之总数,或限制某一服务提供者的启用与特定服务之供给直接有关且必要之自然人总数;
(e)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以特定之法人形态或合资方式提供服务;
(f)以设定外国人持股比例或个人总额或全体外资总额等上限方式,限制外资之参与。
2.芝加哥公约体系
芝加哥公约体系是指以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的《芝加哥公约》为主体,以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为辅,共同构成的国际航空公法的一个基本法律架构。该体系包含了国际航空运输的一系列重要规则,同时明确并建立了一大批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法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具体适用。它具体包括:
1)《芝加哥公约》
该公约被视为国际航空公法的宪章性文件。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所涉及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国际间的航空运输可以通过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得以进一步发展。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
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该协定要求缔约国相互开放定期国际航班飞越他国领空不经停的权利和技术性经停的权利,即第一和第二航权。
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该协定要求缔约国相互开放定期国际航班的所有的第一至第五种航权。
4)《芝加哥公约》的技术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对附件拥有一定的立法权,且有权通过和修正与航行安全、效率和正常运行相关的国际标准、程序以及相应的建议及整改措施,并对各个缔约国均具约束力。
5)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由于国际航空运输具有特殊性,芝加哥公约体系一直未能形成一个与多边贸易体制相类似的多边航空运输体制,而是在明确了各国领空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际航班定期进入他国领空必须经过该国的特别许可。由此,双边协定和谈判成了各个国家之间航空运输市场准入、交换航空运营权及确定运力、运价和其他诸多事项的首要且最重要的方式。
芝加哥公约体系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同时,力求一个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国际航行标准,这些规则与标准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活动和市场准入的安全有序有着相当重大的意义。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以上述《芝加哥公约》为根据而建立的一个国际组织,依据《芝加哥公约》所赋予的角色以及应担当的任务行使权利。近年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全球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的经济管制措施日益增强,协助各成员国在管制机制中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对市场开放和自由化起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并在其制订的指导性政策文件中囊括了市场准入的若干条重要建议措施。
《国际航空业务过境协定》是全球目前以多边方式授予飞越权的协定之一。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努力,促使了各国加入此协定,使得本协定成为航空过境权开放的重要法律渊源。
此外,在航空运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方面,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也积极努力为各成员国制订若干指导方针。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下属的“航空运输管制专家组”就市场准入曾经提出若干建议措施。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187个缔约国中,至少有157个缔约国(约占缔约国的85%)采取不同形式的航空自由化措施。其中又有120个国家(约占缔约国的65%)是朝着签署完全市场准入协定努力的当事国。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重视全球航空运输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且在必要时参与重要的国际谈判或者国际组织的相关活动,尽量避免各种措施之间的冲突和工作上的重复,同时保证市场开放在安全和有序的状态下进行,这不仅有利于全球航空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同时也有利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目标的实现。
综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追求国际民用航空运输自由化之际,也在推动航空服务市场开放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保证了航空服务市场的开放和自由化不会偏离安全的价值追求和保障。
2.4.3 国际间市场准入的交换与批准
在了解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芝加哥公约体系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国际市场准入中发挥的作用后,可以发现国与国之间的航空市场准入的交换并不是单单两国或多国之间任意协商好就能被许可和认同的,首先要符合上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芝加哥公约体系的各项标准和规定,在双方协商完成的情况下,才会被国际所普遍承认,并运用到实际的国际航空运输中。若是《芝加哥公约》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则可在国际间市场准入的交换与批准方面享有更多的便利与指导,在协议制定时也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在签订协议时,同样应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业已完成关于缔结和执行国际协定的法律手续,并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方能正式生效。
在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和天空开放的大背景下,市场准入问题始终是各种谈判和会议的重头戏,也是各国各家航空公司激烈竞争的焦点。如今市场准入在各协定体系和国际组织的努力下已获得初步的规范,并随着各协定和组织的不断完善而完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尽管芝加哥公约体系一直力求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但碍于各国国情的差距,难以形成一个真正的统一规范用于公约内的每个成员国。此外,由综合国力差距带来的市场开放公平性问题、规章制度带来的对航空运输自由和贸易自由的限制等,都是仍待解决的缺漏。总而言之,虽然国际市场准入的交换与批准正在逐步完善与规范化,但现在仍处于初级阶段,前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开放的大趋势不会改变。
2.4.4 航空运输市场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汹涌澎湃。而经济全球化的核心,便是全球市场一体化,要求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而国际运输,尤其是国际航空运输,是生产要素得以自由流动、促进全球市场一体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此,经济全球化需要国际航空运输不断发展。在这样新的世界发展形势下,建立统一自由的航空运输市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航权开放是经济全球化和建立自由航空运输市场的关键一步,也是推动全球化的一大力量。航权开放的宗旨是在于通过市场竞争使社会福利得以增加,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周到的服务,从而促进航空运输相关行业的发展,并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推动力。2003年3月的世界航空运输大会,其会议的主旨就是推进全球航空运输自由化。如今,航权开放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趋势和必然要求。航权开放不仅仅对航空运输业有重大影响,对与航空运输业紧密关联的旅游和国际贸易等诸多行业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航权开放的最新发展是开放天空。开放天空指将不管制的政策应用到国际航空运输中,即指在尊重各个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各国之间相互授予自由进入对方航空运输市场进行营运活动的权利,也就是说相互向别国开放本国的航空运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