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宪政:转型中国共和方案之研拟——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说起
【内容摘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如何基于深思熟虑与自由选择以维系政府的良好运作,实现共和国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依据现行宪法文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规范分析,可以发现,将中华民族“和合”文化传统与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普世价值的宪政模式,及新近崛起的协商民主理念结合起来构建的协商宪政方案,能够为转型期的中国治理提供助益。迈向协商的宪政共和国,需在遵循“协商”、“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建构国家制度层面及社会领域中的协商机制,并落实违宪审查制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
【关键词】汉密尔顿难题 宪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协商宪政
“我们不能安于现状,未来的挑战将会建构一个比我们所继承来的要更加公正与自由的宪法秩序。”
——〔美〕布鲁斯·阿克曼
环视今日中国,社会变革迅猛,阶层分化多元,社会问题繁杂,新旧矛盾交织,可见当前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任务之重、难度之大,史无前例。如何从种种挑战中寻找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与经济快速增长相协调,开创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图景?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庆祝大会上再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宪政作为现代国家建构与发展的基本途径,其终极目标就是通过保障人权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这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重温宪政学说,可否为社会管理创新拓展思路呢?思考这个问题让人不由想起两百多年前的汉密尔顿难题。
一 汉密尔顿难题
在被誉“美国宪法圣经”的《联邦党人文集》开篇,汉密尔顿提出了一个迄今为止对人类文明发展依然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如果说通过偶然机遇和暴力革命来建立国家政治制度结构是人类发展的两种路径,那么,是否可能有超越两者之上的第三种方式——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如果该命题成立,也就意味着良好的政府可以是人类理性抉择的产物。但是,什么才是良好的政府呢?什么才是最适于促进公共利益和民众福祉、最有助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政府呢?实践表明,侵犯公民权利最大的可能就是来自于政府权力,“人民权利之岛常被政府权力之海所包围”。换言之,良好的政府首先应当是有限政府,即权力有限、服从规则治理的政府,这要求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可以界定为是一组具体说明政府界限和条件的规则集”,“政府体制都是由这种法律和非法律规则混合而成,这种规则的集合体就可以叫‘宪法’”。由是观之,深思熟虑与理性选择一个良好政府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立宪选择的过程。在民主国家,立宪选择占据着根本性地位,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国家主权者的人民通过制定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性质、行使范围和组织结构,来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人民自己的行为选择对于良好政府的建立至为关键。
反思当下的中国,虽有宪法已然百年,但宪政建设难以尽如人意。尽管30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标志着中国转型期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但对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构建政府权力,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我们的政府成为良好政府这个重要问题,我们依然需要努力。宪法作为承载一国治理的规则框架,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对特别理想促进其政治运作的正确理解为先决条件。一旦我们忽视了理想,政治生活的创立模式即告解体”。故此,我们对宪法的正确理解是我们能否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探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问题的先决条件,这同时意味着我们必须在理解宪法的基础上建构一个维系良好政府运作的理论,因为“人民根据自己的设想组织政府体制并使之服从自己的控制,也需要一个可以运作的理论”,“没有适当的理论,人们不可能指望维持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而设计的政府体制。理论使人们在根本上理解应用于政府适当作为的标准、方法和结构。没有适当的理论,人们就会成为显然不可控制的势力的臣民,这时人们的命运将更多地取决于机遇和强力,而不取决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尽管理论永远不可能完美,但它是我们深入探讨问题的思想工具,能够创新研究老问题的思维。同样,在分析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问题时,同样需要一个既具说服力又有生命力的理论模型,来帮助我们探索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建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于现行宪法文本的解读
“现在世界上有180多个国家,已有102个国家称为共和国,而且是不同时期,不同的要求而达到的共同取向……任何概念都很难成为世界共同认可的称号,唯有共和两字最有凝聚力。”我们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究竟什么是共和国?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共和就是没有君主。”“共和国是一种政治体系和生活方式,也就是说,是一种文化。”“共和国就是说,国家不是某一个人的,不是某一个家族的,而是大家的。”简言之,共和国就是全体人民共有的国家,国家治理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但如果从宪法的规范层面来理解,会有怎样的不同?
事实上,宪法是现代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关键,“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世界各国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各多元化利益群体意愿的集中体现,“现代宪法得益于这样一种理性法的观念,即公民有权利自己决定组成一个共同体,而且,在这个共同体里面,所有公民都是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一部宪法可以说就是一件历史设计。公民代代相传,但永远都必须遵守宪法。”实践表明,宪法在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生活方式,学习宪法是一国人民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还是学者、公务员、政治家等。“人的一生,自小到大都与宪法脱离不了关系。宪法的问题,从大处着眼,牵涉国家政治的运作与前途,洞见观瞻,十分重要;从小处观察,则浸透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俯拾皆是,不足为奇。国家的各种法规范当中,人民体验最深刻,而且最需学习、了解的,非宪法莫属。”故此,从宪法出发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构建我们共和国自己的宪法逻辑、宪法话语体系和宪政模式,尤为必要。
透过宪法来理解我们的共和国,首先应知晓我们宪法发展的历史。“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正因为我们不能靠割裂与抛弃自身传统来走向共和、建构美好的未来,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历史。“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未来连结起来的。”同时,“宪法并不是创造,而是生长,不是国家法典,而是民族遗产。”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表明,抛开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无助于我们改善宪法发展前景。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过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的。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尽管我们的宪法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正如胡锦涛同志在200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许崇德教授也颂之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那么,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里,对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作何理解?以下试从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
(1)“中华”。作为国名的第一个关键词,“中华”在现行宪法条文中散发着一种悠久的民族文化韵味,提醒着人们尊重历史、不忘传统,这是我国宪法与西方国家宪法的显著不同。现行宪法序言以史实记载的方式,对前人的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进行最高确认,特别是对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光荣传统、民主革命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以及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等问题的叙述,对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着激励、教育和感化作用。“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尽管宪法序言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性作用和效果,但这样的表述背后蕴涵着促进宪法实施的精神力量,更是宪法保持民族凝聚力的情感纽带。“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只有当民众体认了宪法蕴涵的中华精神,才能发自内心去捍卫宪法作为中华民族团结一致象征的尊严和权威。
(2)“人民”。作为国名的第二个关键词,“人民”非常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宪法条文中,这也是我国宪法和西方宪法在用词上的重要区别之一。如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9条第1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从内容上看,人民作为一国宪法的根基,与主权密切相连,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即是对人民作为国家主权者身份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不仅集中地表达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宪政理念,而且为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种指导思想和逻辑方法。从程序上看,人民通过法律程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被赋予了实实在在的宪法主体地位,不再是抽象的概念,“‘人民’并不是超人的代名词,而是一个能有效地促进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进行有效互动的程序……它将有效地引导积极参与宪法讨论的公民实现普通百姓和政治精英之间的对话——它将首先赋予持不同观点的政治精英们阐明各自宪法观点的机会;尔后,它会引导人民参与到宪法讨论中来,并通过投票表明自己的立场。”作为程序概念的人民,意味着通过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而“如果人民要控制政府权威,他们就必须很关心宪法的基本设计,从而使他们能够运用宪法性法律来制约政府当局”。换言之,人民首先必须关心宪法设计,而后才能有效运用宪法,实现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
(3)“共和国”。作为国名的第三个关键词,共和国的含义可谓隽永深刻。在中国语境中,共和国代表了一种“天下为公”的理想,意味着国家是人民的共有财产,国家权力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器,“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因此,共和国特别重视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的构建,要求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保障每个公民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为所有公民提供无偏私的服务。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也有诸多条文直接或间接表明了这一价值理念。如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宪法文本中,可以看出共和国是全体公民共有的,应当均衡体现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它必然接受多方面的忠诚并设法使之融为一体。”同时,共和国的治理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国是多数人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和国意味着相当广泛的公民参政。”由此可见,共和国的命运实则与人民紧密相连。
细细品味我们的宪法条文,尽管难言精美,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阐述是独特且符合国情的。面对各种“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质疑,消弭困惑的关键或许在于,让我们的宪法获得生命力,成为“活的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实,两百多年前汉密尔顿提出人类社会如何选择政治组织的时候,就已经给出答案: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国人民自己的行为和范例。换言之,一国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人民自己手中。易言之,我们的宪法已经从规范层面完成了将我们构建成怎样的人民、赋予我们何种权利的任务,关键在于我们自己如何对待宪法、如何选择宪法、如何运用宪法、如何捍卫宪法。“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须看到宪法制度对权利保障的作用,对制度改良形成自己的诉求并主动参与到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来。宪法和法律制度无疑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设计的,但是只有在人民积极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得到落实。”换言之,只有一国人民主动参与到共和国的国家事务与公共事业建设中来,才能让宪法灵动起来,真正成为共和国公民的生活方式,这同时也是人民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途径。
三 协商宪政:作为转型中国共和方案的理论努力
众所周知,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西方近代民主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规模越来越大,代议制民主理论越来越难以圆满解释和说明西方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面对西方社会的多元文化困境和公民社会分裂的现实,协商民主应时而生。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可以利用诸如宪法程序、民权运动、公共领域等现存的实验性制度场域逐渐复兴并扩大民主,“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理解为协商民主”。在理想的协商情境中,民主变成了一个“公共”创生的过程,自由平等的公民们就集体性问题、目标、理想和行动进行交流、辩论、推理和审议,以达成理性共识。协商民主尤其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共话语中的互敬互惠,通过持续合作、平等协商以提升民意质量,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立场,寻求并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的决议,以修正和补充选举民主的制度缺陷。美国学者森斯坦甚至认为协商民主是美国宪法的概念性特征,将渴望实现协商民主作为美国宪政主义的一个决定性特质。域外协商民主的丰富实践亦表明,协商可以通过公共理性促使他人转变自利性偏好,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保护,促进公平正义。
从中国历史上看,传统文化中实际上也蕴涵着丰富的协商思想资源。从价值层面看,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与西方协商民主追求多元主体间的互惠合作存在思想气质的某些相通,这也正是中国文化的独特之处,强调平衡冲突各方,和谐共处。儒家所推崇的“和为贵”,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将“和”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其内在精神就是协同、合作、和谐而又尊重差异、彼此宽容。尽管儒家的“和”是建立在等级制基础之上,不似西方协商民主所主张的协商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儒家对利益主体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契合。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尽管实行君主专制,非平等主体间无民主可言,但协商行为普遍存在于策士、谏议等制度之中,如谏官“不治而议”,对皇帝和朝廷的政策措施通过辩论提出批评,使朝廷相关的政策措施基于对话、讨论和商议制定,这种政治需要协商、需要争论和辩论的思想及咨询式协商实践难免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依然可以为当下西方协商民主植入中国提供本土资源。故此,可以将中国的“和合”传统与西方协商民主相融合,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提供理论资源。
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立宪主义有跨时代和跨文化的普世意义和价值,它的内在生命是坚强的,它的内在逻辑是不可抗拒的,它闪耀着的智慧乃来自对数千年来人类在其历史中饱尝的苦难的沉痛反思。”宪政,是服务于大众的民主政治,是国家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核心,更是凝聚民众力量的动力源泉。“宪政是这一种努力:通过界定某种社会秩序,使之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左右,创造出稳定社会世界的社会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政作为普世价值观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所借鉴。然而,“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奋斗才能取得的。”这也告诉我们宪政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各国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那么,基于我国国情,汲取中华民族“和合”传统中的精华与宪政精神、协商民主理念相结合,建构一种基于协商的宪政模型,或许可以为转型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提供理论助益。
首先,尊重宽容是协商宪政的交往准则。全球化使得个人在“地球村”里必须与其他人分享时间和空间,人与人之间的理性交往必须以相互尊重宽容为前提,妥协和通融的交往准则将促进社会和谐。协商宪政尤其强调国家和政府对人民的尊重,多关注人民的想法、倾听人民的意见。尤其是我国没有法治传统和平等观念,强调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为重要,因为公民权利是协商宪政模式最基本的构成性和调节性规范。基于尊重宽容理念,协商宪政要求国家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始终是决定性力量:没有人民,就没有共和国。为此,应切实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真正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是协商宪政的公民美德。公民美德作为协商宪政的基本概念,“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党或教条。它仅仅是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的一种品质。”民主的本源就是自主的公民共同公开运用理性的制度化结果,公众参与由此成为协商宪政的重要内容,且要求参与者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之外。社会成员通过参与公共事务了解、分享彼此的人生价值观,进行国家治理,“民治和代议政府最大的需要就是全体的人民,都能了解国家就是他们自己。”同时,发展出良好的个人品性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本身就是宪政的应有之义,公民只有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才能实现其本性。积极参与不仅能够促进公民权利和自我实现,而且是人对自己的公民身份负责的一种方式。特别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个人已经成为最基本的考虑单位,实现和保障个人利益必须与公民的宪法权利联系起来,要求每个人都能积极参与国家治理,这不仅构成了一个功能完备的共和国的民众基础,而且分歧与异议本身就是共和国极富创造性的建设性资源。
再次,互惠双赢是协商宪政的国家公民关系模式。宪法作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更应成为政府和民众互动的桥梁。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借鉴协商民主的互惠原则,建构合作型国家公民关系模式,要求公民理性而互惠地思考,并共同认知一个道德上值得尊重的立场。而且,互惠原则要求国家允许广泛范围内合理歧见的存在,既要求公民为其政治见解说明原因,又要求政府和权力机关积极履行其致力于创造民主社会的技能和美德的义务,促进政府与公民社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以采取共同行动来推动社会发展。为此,国家在构建协商机制中应注意互惠原则在程序上和实质上的统一,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双赢。
最后,宪法程序是协商宪政的制度核心。“程序的基础是过程和互动关系,其实质是反思理性。”林德布洛姆认为,社会问题必须通过政治互动来解决。如果我们较好地解决了问题,那就是因为我们发展了较好的控制程序,即是说,较好的控制权威的方法。特别是在民主政治中,这意味着构成解决问题的真正努力的互动——在建议和反建议上的斗争和辩论——既不应由某种建议的系统的否决权形成,也不应通过把那些建议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来形成。协商宪政模式的运行,需要一个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权利框架,坚持公共辩论议程的开放性,客观要求共和国重视以宪法为中心的程序建设。通过宪法程序,公民权利获得了高于国家权力的价值属性;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程序规制,公民权利获得了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宪法保护。如宪法诉讼程序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不仅得到宪法保护,而且还可以将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护与宪法救济结合起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恒久动力。尤其在我国,宪法程序本身就是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宪法程序建设在协商宪政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
四 以最好的方式联合起来:迈向协商的宪政共和国
“真正崭新的概念,在当前的话语中是没有名字的,其早期表现形式总是带有形而上的意蕴,因此任何理论框架在开始时必然有着幻想性创新的特征。”为达致共和国的长治久安,创设平衡和谐的社会治理结构,使人们能够在尊重宽容、互惠合作的情境中寻找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协商宪政模型尚有待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当然,任何理论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不能指望依靠现在的条件就能够立即设计出一套精美的方案,一劳永逸地解决宪政发展的问题。这不仅因为宪政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是一个追求的目标,它由理想变为现实……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经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而且,理论本身在应用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条件限制及其内在缺憾难以实现预期效果,比如,“在任何协商集团(deliberative group)中都存在着基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一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两个或多个人给同一个听众同时演讲,只会制造噪音,并引起混乱。有序的深思熟虑,要求演讲和沟通都遵守一次一个的规则。”为此,我们需要更多的深思熟虑来论证协商宪政模式。
在西方社会发出“现代政府遭遇着民主和协商的双重失败”的感叹下,如何以最好的方式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参与其中而非精英主义的协商共和国?如何建立有能力进行有意义的辩论的协商机关?如何通过有效协商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持久双赢关系?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追问。或许,协商宪政作为融汇中国“和合”传统与西方协商民主、宪政理念的概念模型,可以在继承“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的中华传统基础上,借鉴协商民主理念、宪政制度路径吸纳共同体的力量,实现每个公民的自由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不仅因为协商概念蕴涵了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决策观念,有助于妥协、宽容并通过团结一致来传播公共生活中的各种原则,而且中华文化的儒家传统本身就包含了诸如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民众应关切社会现实中的重大问题、注重社群伦理和中介文化组织等思想,这都是有利于协商宪政的传统资源。“但本土资源不可能只维持原来的形态,因为原来的形态没有生命力,而是要经过一种创造性转化的诠释,和现代我们碰到的问题意识连起来,那才有生命力……儒家传统中有很多珍贵的资源,很多可以和时代相契的地方。在当前的文化意识中,不能为了要为文化中国创造精神资源,开拓一种宗教领域而把自家文化中还相当有说服力和生命力的价值,在深入研究分析之前就消解掉。”故此,认真对待中华传统文化并汲取精华进行创造性转化,可以为协商宪政的运作提供本土资源与情感认同。
现行宪法文本是协商宪政运行的规范基础,协商宪政的运作首先必须遵循现行宪法。“我们还必须承认,制定清晰简明的原则是必要的,我们希望这些原则的普遍形式和内容能够得到人们的公共理解。”如前文所述,协商宪政的基本原则包括“协商”、“民主”和“法治”。首先,“协商”原则暗含了中国传统的“和合”因素,要求各宪法主体之间互敬互惠,宽容理解,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沟通合作,因为普通公民可以在任何时候创造出新的文化共同性范式。同时,协商原则要求国家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更广泛的保障,以促进公民参与。此外,协商原则还要求各主体秉持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对公共善的承诺,培养共和国所不可或缺的公民美德。其次,“民主”原则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集中体现,协商理念关照下的“民主”原则更具包容性,成为一个由各种社会和政治安排构成的体系,该体系在制度上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制于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理性审议,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宪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秩序等价值。根据“民主”原则,国家和政府应当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而促进平等公民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和制度条件框架,并且以定期的竞争性选举、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形式确保国家权力的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后,“法治”意味着遵循法律之治,法律是协商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故此,应当参考限权宪法的一般理论,促使我们的权力机关规范行使国家权力,落实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基于现行宪法文本建立的制度体系是协商宪政的运行载体,协商的目的是达成共识,而共识对于共和国的稳定而言,极为重要。现行宪法规定的协商制度体系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以政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重点。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方式,是中国宪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政治协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创造,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能够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蕴涵了“合众而一”、“和而不同”的“和合”精神,确立了各民族共同建国和治国的主人翁地位,是当代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的最重要的政治因素之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途径。在协商宪政模式中,借鉴协商理念,将传统文化的本土性知识与当代宪政精神进行融合,特别是微观方面的制度设计,是保证协商宪政运作的结构性框架。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可以考虑为了增强人大制度的协商能力,在人大制度中建立代表与代表之间就议案问题进行辩论的议事规则,建立有助于保持代表与选民密切关系的定期协商制度,等等。在加强政协组织建构中,可否建立党际协商机构、政党与人民团体协商机构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协商机构三类不同层次的政治协商机构,同时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协商活动的程序、参与协商的程序以及协商成果的报送、处理和反馈的程序等问题,着力将人民政协打造成专门化、专业化的政治协商机构。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有更为广阔的空间构建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协商机构,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培育。在公共领域的开放式协商,可以使公民原本的偏好发生变化,更为倾向于公共利益,并能就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佳手段进行论证,增强立法和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不仅有助于包容更多主体的利益诉求,使弱势群体的疾苦众所周知,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而且,这种为公民福祉建立的协商领域有利于彼此尊重团结,并能及时对复杂性问题作出反应,有助于民众在实践中研习宪政理念,运用宪政原理,养成宪政品格。尤其是在当前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效运用协商机制丰富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有助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民主的宪法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也是一个实用的工具,能够用来解决具体问题并使政治生活更合理地发挥作用。”协商宪政的运作还需要一个关键性的制度——违宪审查。“立宪共和制的关键问题在于任何个人能够有权向政府当局就政府是否恰当地行使了其特权提出并实施法律的诉求。立宪政府体制结构中统治者要服从法治,这一结构的根本要素是,任何个人能够提出诉求的权威,或者任何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违宪审查制度不仅能够防范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保证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人民或其代表的意志的体现,能够保持一国的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并且能够使失范的权力得到矫正,促进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由此,违宪审查是现代立宪国家保障人权的基本制度,为维系共和国的健康发展所不可或缺。而这项制度对于协商宪政的正常运作,亦是举足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