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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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价值归属

看到土地、资产在创造价值与使用价值中的作用,可以追溯到古典政治经济学形成的初期。现在,认识到这种客观存在作用的人越来越多,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的视野更加开阔了,另一方面经济的社会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了,这种作用的表现更明显了。人们用各种方式来表达这种作用的存在,只是一直很少把它归结为劳动客体作用,更从未将这种作用准确地阐述为劳动整体作用中与劳动主体作用对立统一存在的劳动客体作用。由于存在这样的原因,以往关于这种作用的表述几乎都成了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立的观点,而很少成为论证劳动价值论的力量。因而或许可以估计到,当今天我们阐述劳动整体性对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的时候,对一些人来说,恐怕认识的障碍还存在于对劳动客体作用的承认上。无疑,承认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的作用,是与已有理论相违背的,并且是受到已有理论长期批判的。因此,理论研究的推进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给予更具体的阐述。

在此,我们暂时不讲劳动的整体作用,也暂时不讲劳动主体作用,为了表述的需要,先只讲劳动整体作用中的劳动客体作用。我们必须讲清楚,在价值理论的科学研究中,不仅应承认土地、资产是具体的存在,更应将其抽象地概括为劳动客体。所以,不论是土地的作用还是资产的作用,我们都要用劳动客体的作用来表述。经济学的研究是从经济事实出发的,不可能脱离事实去获取科学的认识。事实上,任何劳动成果的取得,都离不开劳动客体的作用。在某些批判性文献中,曾指责承认劳动客体作用为循环论证,并说只有预先假设存在劳力、资产、土地三种并列要素,才能避免循环论证。笔者认为,这种批判毫无力量,这三种要素并列是不需要预先假设的,它们三者的并列存在本来就是客观事实劳动过程历来如此。除非以既定的观点为证,不顾事实的存在,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劳动主体必须要同劳动客体相结合,资产、土地与劳动的并列存在是不可改变的。而且,在可比的条件下,人们也能直接观察到劳动客体作用对劳动整体成果的影响。比如,在两个采煤工作面,一个煤层厚10米,另一个煤层只有1米厚,工人在10米厚的煤层中作业与在1米厚的煤层中作业,即使他们的工具和劳动强度是一样的,同等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会很不一样,这里的差别就在于煤层的厚度不同,仅此不同就对劳动成果的不同起到作用。这个例子,足以说明劳动客体作用的差别,也可证明劳动客体作用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反证更好说明问题。我们可以举出每一个例子说明,抽掉其中任何一种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客体,劳动都是没有成果的,没有成果即不会有任何价值的存在。

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理论是反映经济本质的,而本质与现象不同,所以,从本质能解释通的东西,对现象未必可以。其实不然,人们曾长期坚持无视劳动整体性的劳动价值论不动摇,以为这是一种本质的解释,即使与经济现象的反映不相符也没有关系。人们甚至不愿为此多想,面对无处不在的劳动客体作用不承认,而将对事实的承认斥为只看现象不看本质,表现出不值一驳的态度。但这可不是科学的态度,这是违反科学逻辑的。固然,本质与现象是有所区别的,但区别不能是本质与现象不能用同一理论解释。如果一个理论能够科学地解释本质,那么它一定能科学地解释现象。如果在理论上不能使对本质和现象的解释贯通起来,那么只能说人们的认识还未能与客观达到统一,还需要认真地反思。在人类经济生活中,对价值理论的探索是长期的,现实的复杂必然使得理论相应复杂,但是,对劳动客体是不是在劳动成果的取得上发挥作用,这并不是一个复杂问题,而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实。在这个问题上绊住脚,确有情绪代替科学、盲从代替思考的问题。我们现在需要的是重新归入科学的逻辑轨道,要求劳动价值论能够对本质与现象作出贯通一致的解释。

法国经济学家巴·萨伊曾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巴·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第75页。除去对劳动的界定应明确为劳动主体活动外,这种认识并没有错,因为这是客观事实,不仅是事实的现象,而且是事实的本质,任何人也无法改变这种事实。如果说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至今对价值理论还未搞通,那么当年人们对萨伊的价值理论采取批判态度是可以理解的,虽然萨伊没有科学地解释价值,但是对萨伊正确认识的事实是不能批判的。在这个问题上不必讳言,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已经形成禁区,谁要是与萨伊一样认定“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第112页。,谁就要被视为离经叛道,不管这是不是事实。当今,在改革的大前提下,必须要打破这一禁区,还客观事实本来面目。在事实面前,谁认识错了,谁就要改过来,不管是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命力不在于从不出错和坚持错误不改,而在于能够认真地改正错误和不断地推进科学的理论向前发展,能够总是奏出时代的最强音。因此,在对待劳动客体作用的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再也不能止步不前了,我们要尊重的是客观事实。

然而,通过对数百年来的理论探索考察,我们高度理性地认识到,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还不在对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作用中的作用的承认,而是需要辩证地、科学地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的不同。价值创造表示价值具有,即劳动成果具有劳动创造决定的价值。价值归属表示价值占有,即劳动成果价值的归属决定占有。或者说,这是一个区分怎样地创造价值和怎样地归属价值的问题。理论应精细地把握,并非创造价值就能得到价值归属。事实是,价值创造由劳动整体完成,是劳动整体作用构成了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单纯的劳动主体作用和单纯的劳动客体作用都无法实现价值创造,虽然在劳动整体的创造作用中既有劳动主体作用又有劳动客体作用。而价值归属则是只对劳动主体这个部分,并把劳动客体排除在外,即价值不能归属劳动客体,只归属劳动主体。劳动主体代表劳动整体接受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归属,并不是劳动整体创造的价值归属劳动整体,劳动主体在劳动整体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体现。劳动整体的创造,归属于劳动主体,抽象地明确地认识这种内在的、辩证的关系,是科学地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要求。这就是说,既不能将价值创造混同于价值归属,抹杀劳动客体在劳动整体创造价值中的作用;也不能将价值归属当作价值创造,承认劳动客体亦可价值归属,让劳动客体也占有劳动成果去回应劳动客体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必须明确的是,劳动客体是劳动整体中的受动者,是人化的自然和人的自然化,它只能对创造价值起作用,不能享用价值,其参与创造的价值的任何部分不要求归属于它占有。如果从理论上认识价值归属亦可延至劳动客体,将创造等同于归属,以为有创造就直接有归属,那么显然是违背基本事实的,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

历史表明,自从政治经济学创建以来,在价值论研究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归属这一理论核心问题上各走一端:一些人只强调价值创造既需要劳动主体又需要劳动客体,却忽视价值归属只能是劳动主体的抽象,要求有创造就要有归属;另一些人则是强调价值的归属只能是劳动主体,不可有劳动客体,以归属代创造,对价值创造既需要劳动主体又需要劳动客体的事实不承认。反反复复的争论只是越来越强化向两端的偏执,始终未能使经济学的认识在价值理论上统一起来。时至今日,这种争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更加明显,在共同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要按各种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分配,承认各种劳动要素的价值创造作用,否认仅以劳动主体活动时间计算价值,提出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既反对价值论的多元论也反对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不承认各种劳动中的生产要素都有价值创造作用,反对按活劳动、土地、资本的贡献分配,坚持价值只能按劳动主体的活动时间计算。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对价值创造范畴和价值归属范畴的科学区分和界定,关于劳动客体作用的存在和关于劳动主体的价值归属独有的争论,恐怕不仅还要在政治经济学界继续下去,而且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也不会化干戈为玉帛。因此,价值理论发展的历史必将证明,确定消除偏执两端的理论核心,阐明价值创造不同于价值归属,创造是整体的,有劳动客体作用在内,归属是主体的,不涉及劳动客体等原理,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有着走向通达的突破性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