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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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平感、阶层认同和冲突感知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利益多样化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客观上存在的各种不同社会阶层的阶层意识处于发生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社会阶层之间在利益关系方面也还没有形成能够良性互动和有效协调的机制,矛盾和冲突往往以个体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呈现出来,对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不公平感在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待遇问题上最强烈

根据调查结果,出乎我们预料的是,尽管调查本身也反映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事实,但多数城乡居民对我国社会的总体公平状况持肯定和基本肯定的态度(表2-17)。认为我国社会总体上比较公平的人占57.6%,认为很公平的占4.7%,两者合计占到62.3%。而按照评分方式得出的总体公平感指数,则为67.0%。但是,人们对不同社会领域的公平性的看法是不同的。在表2-17所列举的13个具体领域中,认为比较公平或很公平的人所占比例超过总体情况判断中的相应比例的领域,只有高考制度(71.5%)和义务教育(76.7%);关于人们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有61.9%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公平或很公平。

表2-17 被调查者的社会公平感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表实际加总后可能不为100%,特此说明。

被调查者持肯定或基本肯定态度的比例低于50%的领域,有财富及收入分配(40.2%)、工作与就业机会(44.4%)、干部提拔(34.4%)、公共医疗(49.8%)、不同地区与行业之间的待遇(33.6%)、城乡之间的待遇(29%)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37.5%)等七个领域;反过来说,认为这七个领域不大公平或很不公平的被调查者所占比例,也超过了总体公平状况判断中的相应比例,分别为49.7%、46.5%、51.0%、39.9%、53.2%、62.8%与50.7%。我们按认为某个领域很不公平或不大公平的人所占比例的大小进行排序,那么,在现阶段,该比例较高的领域依次为:①“城乡之间的待遇”, ②“不同地区与行业之间的待遇”, ③“干部提拔”,④“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 ⑤“财富与收入分配”, ⑥“工作与就业机会”,以及⑦“公共医疗”。显而易见,这些领域都与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几乎每个人每天都可能要与之打交道的领域,因此几乎每个人都会对这些领域的公平状况有切身体会。其他领域并不是与普通居民的日常生活没有关系,例如财政与税收政策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现阶段的财政与税收政策实际上是许多其他问题的一个重要成因,但因为它与普通居民的关系并不那么直接,所以大家对其中的公平状况也难以有直接的体认。

2.社会阶层的认同仍在变动之中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课题组没有使用学术理论界通常使用的关于阶层的术语进行测量,而是运用可以区分不同社会群体的通俗用语,包括富人/穷人、干部/群众、城里人/乡下人、雇主/雇员、管理者/被管理者、高学历者/低学历者、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等。

相关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富人/穷人”的归属上,认为自己是富人的占2.3%,认为自己是穷人的占75.1%,说不清自己是富人还是穷人的占22.6%;在“干部/群众”的归属上,3.8%的人认为自己是干部,95.1%的人认为自己是群众,1.1%的人说不清自己是干部还是群众;在“城里人/乡下人”的归属上,认为自己是城里人的与认为自己是乡下人的分别占28.5%和68.6%,2.9%的人说不清;在“雇主/雇员”的归属上,自认为是雇主的占9.8%,自认为是雇员的占53.1%,37.1%的人说不清;在“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归属上,11.4%的人自认为是管理者,54.6%的人自认为是被管理者,34%的人说不清;在“高学历者/低学历者”的归属上,自认为是高学历者的占9.1%,自认为是低学历者的占83.2%,7.7%的人说不清;最后,在“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区分上,73.6%的认为自己是体力劳动者,14.5%的人认为自己是脑力劳动者,11.9%的人说不清。

这种阶层认同的情况说明,我国社会阶层的认同也还在形成和变化过程中,还没有定型。比如,中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42%,非农从业人员比例已达到53%,但本次调查显示,还有68.6%的人认为自己是“乡下人”。再比如,在阶层认同的调查中,回答“说不清”的人的比例普遍偏高,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快速变化时期阶层认同尚未定型,也不稳定。我们可以根据说不清自己相关社会归属的人所占比例来测量上述具有阶层意义的群体区分程度,说不清的人所占比例越少,则其区分度越高,相互之间的边界就越是明确,反之,则阶层边界越是模糊。比较起来,边界最明晰的是干部/群众的划分,其余依次是城里人/乡下人、高学历者/低学历者、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富人/穷人、管理者/被管理者、雇主/雇员。

分析起来,边界清晰程度的高低,首先取决于体制性身份规定,干部/群众、城里人/乡下人、高学历者/低学历者的区分度之所以很高,就是因为他们具有较为明确的体制性身份。其次取决于人们的从业方式,例如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区分度较高,与他们的工作方式密切相关,而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区分度不太高,则可能是因为一部分人在工作中既接受他人的管理又管理另外的人。个体工商户中说不清自己是雇主还是雇员的比较多,所占比例达到39.7%,因为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上是自雇者。再次可能还取决于人们的劳动就业关系的市场化程度,例如雇主/雇员的区分度最低,主要与农民在这个区分上说不清自己的归属相关:在2618位说不清自己是雇主还是雇员的被调查者中,农民有1639人,占62.6%,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在私营企业主和非公企业管理人员中,以及在工人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人中,说不清自己是雇主还是雇员的比例分别仅占4.9%和13.8%。最后,人们的某种矛盾的社会心理也对其自我归属有较大影响。例如,富人/穷人的区分度居于倒数第三位,有22.6%的人说不清自己是富人还是穷人。按理说,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谁是穷人谁是富人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富人”有时候也具有负面的社会意涵,以致一些人不肯“认富”。当然,也有一些人可能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介于不穷不富之间,所以说不清自己属于穷人还是富人。

总之,最能够区分人们阶层归属的机制,一个是国家制度规定,一个是市场化机制。这两种机制都能够比较清晰地界定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考虑到中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阶层认同的模糊地带也会越来越小,相应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会越来越清晰。

另外,如果说上面分析的主要是人们的群体类别归属,那么,当人们考虑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时,他就是在寻找自己的地位归属。按照惯例,我们把一个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划分为五个层级,即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和上层。在此次调查中,认为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属于上层的仅占0.5%,把自己归入中上层的占5.4%,归入中层的占39.6%,归入中下层的占29%,归入下层的占24.5%,还有1%的被调查者说不清自己的地位层级归属。因此,对99%的被调查者来说,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归属也是清晰的,且其中有93.1%的人把自己归入中层及以下。这种地位归属分布,与课题组一些成员在以前的调查中发现的中国城市居民地位归属分布向下集中的结果是一致的。而与国际上的一些调查结果比较,这种自我归属下沉的趋势更加明显(表2-18)。

表2-18 城乡居民经济社会地位归属与比较

另外,被调查者对自己经济社会地位的归属,与他们给予其家庭的社会地位归属高度相关,等级相关系数达到0.91(不考虑“说不清”),与他们所在地区(东、中、西部)有轻微的负相关(等级相关系数为-0.067),与城乡有一定程度的正相关(等级相关系数为0.109),与按照收入构成划分的住户类型不相关。

3.社会差别中最为显著的是贫富差别和干群差别

根据调查,在列举的富人/穷人、干部/群众、城里人/乡下人、雇主/雇员、管理者/被管理者、高学历者/低学历者、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等七大社会差别中,有50.7%的人认为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异最大,认为干部与群众差异最大的占17.5%,认为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差异最大的占9.5%,认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差异最大的占3%,选择雇主与雇员之间差异最大的占2.7%,认为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差异最大的占7.1%,认为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之间差异最大的占4.5%,还有5%的人说不清哪两个群体之间差异最大。

与此同时,关于哪两个群体之间最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的问题,被调查者的回答也较多地集中在贫富关系和干群关系上:认为最容易出现矛盾的两个群体是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雇主与雇员的,分别占28.3%、24.0%、13.4%与12.0%,合计占了77.7%;而认为是城里人与乡下人、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以及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的,分别仅占5%、2.3%与2.1%;还有12.9%的人说不清。

4.五大社会矛盾纠纷成为人们感知较强烈的现实利益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向被调查者提及了12种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比较多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冲突,让他们回忆在最近五年中是否以某种方式经历过这样的事件。调查结果如表2-19所示。在这里,我们更加关心的是矛盾纠纷的社会知晓率和参与率这两个指标。社会知晓率就是所有亲身经历者、从周围人们听说或者自己见过的人以及在媒体上听过或见过的人合计占全部被调查者的比例,可以简单地用100减去从未听说者的比例得到社会知晓率。所谓参与率,就是亲身经历过某种社会矛盾纠纷者所占比重。我们将用这两个指标来分别测量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影响面和发生率。

表2-19 最近五年的社会矛盾纠纷经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表实际加总后可能不为100%,特此说明。

从表2-19的数据来看,所列举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有比较可观的社会知晓率(样本量均为7061)。其中,有10种矛盾纠纷的社会知晓率高于50%,尤其贪污腐败、侵占国有和集体财产问题的社会知晓率高达73%。有五种矛盾纠纷的参与率高于10%,尤其是因学校乱收费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参与率达到19%。应当指出,这些社会利益矛盾本质上是社会阶层利益矛盾的反映。

当我们判断某种社会利益矛盾冲突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社会影响面,更要看其实际发生面。从表2-19可以看到,社会知晓率在60%以上、参与率在10%以上的社会利益矛盾纠纷,按照发生率的高低依次是“学校乱收费”“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政府有关部门乱收费”“下岗失业没有得到妥善安置”以及“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劳动”。不难发现,首先,这些具有典型性的社会矛盾纠纷,都与冲突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直接相关,因此,那些对广大普通居民的利益没有明显造成直接损害的问题(如社会反映强烈的贪污腐败问题)不能进入五大社会利益矛盾冲突之列;其次,这些矛盾冲突比其他矛盾冲突更具普遍性和持续性,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和暂时性的,因此,像在我国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征地拆迁问题也未能进入五大矛盾纠纷之列(当然,这个问题不可忽视,其参与率毕竟有7.8%)。这就再次证明,直接而具有普遍性的利益冲突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挑战因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贪污腐败、侵占国有和集体财产”问题的社会知晓率最高,只是由其引起的矛盾纠纷参与率较低,因而未能进入我们所说的五大社会矛盾冲突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它的主要影响是会损害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和政治合法性,因而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而政治不稳定当然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总的来说,被调查者对五种参与频率较高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知晓率较高,其中可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不协调,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社会发展问题,导致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加剧。二是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观念也在增强,因而对权益侵害问题的关注程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