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涂尔干的方法规则
从认识论层面探讨社会学与社会学理论的生产过程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学的认识对象,即社会世界存在两大特征:第一,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有着完全相同的特征;第二,在以社会世界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产生之前,社会世界早已是社会行动者主要的认识与理解对象了。因此,如何区别有关社会世界的常识性认识与科学认识,即如何利用科学认识取代常识性认识便成为社会学的重要课题。
率先提出并对此进行开创性研究的是实证科学方法论奠基者——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他通过将社会学认识对象规定为对行动者个人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社会事实”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学研究“必须排除一切成见”“必须将社会事实当作事物来看待”等著名的方法规则并确立了社会学的地位。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社会事实)。
在此,涂尔干将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部强制力所获得的行为及思维状态定义为“社会事实”。它清楚地表明,社会事实是无法还原为表现行动者思想、主观和表象等个人事物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的,独特的集合性存在(集体表象)。它具有外在性与强制性特征。外在性表明它不仅比个人更为重要,而且其作用独立于行动者。强制力指某种约束力或胁迫性力量,社会世界正是凭借这一力量实施对个人的控制的。但涂尔干同时指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自觉地服从于团体压力并甘愿受其左右,所以平时他们并未意识到这一力量的存在。只有当行动者试图奋起反抗并因此遭受惩罚时,才会切实感受到这一无所不在的强制性力量。显然,涂尔干强调的,绝非只是作用于个体的外部强制性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行动者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
涂尔干的这一带有社会决定论色彩的主张体现了一种结构主义倾向。他运用其决定论原则对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进行了详尽考察并得出以下结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非产生于行动者直接体验或经历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观念、印象及行为。它是一个体现“集体信仰、倾向和守则”的社会事实。这一主张从根本上颠覆了我们对社会世界的常识性理解。它告诉人们,如果社会学不与那些常识性观念彻底决裂(认识论断裂)并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的话,是很难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的。
由此可见,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与个人事实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并坚持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了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涂尔干进一步对社会学的方法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把一切现象都看作事物,是所有科学的出发点。社会现象毫无疑问体现着这种性质。例如价值,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不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意念——意念是不可捉摸的——而是价值在人们经济交易中实实在在的关系。关于道德的现象,不是道德思想的各种概念,而是那些有效地规定人们行为举止的一整套规则。关于经济的现象,不是利用或者财富的意念,而是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
显然,涂尔干认为社会学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客观科学,必须摆脱观念论与主观主义的束缚,将社会事实而不是个人对社会生活的主观认识看作一种客观事物加以研究。由于在社会学出现之前,社会世界便已成为行动者主要的认识对象,所以在他们的脑海中其实早已形成有关社会世界的大致表象。但那些建立在行动者常识性表象之上的自生社会学却漏洞百出。它们不是陷入观念论的泥潭就是仍然停留在主观层面之上。因此在涂尔干看来,作为一切科学基础并“占据了事实位置”的各种常识性观念至多不过是一种“浅见或成见”。它们产生于日常生活经验,与科学毫无关联,是一些在“实用中产生,也是为了实用而创造的”表象。因此,尽管这些浅见或成见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在理论上却完全站不住脚。由此涂尔干得出结论:社会学如果要将社会事实当作一个客观事物来看待的话,首先就必须与这些浅见或成见彻底决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