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
(一)
胡耀邦同志代表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二大作的报告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作了重要的论述。他指出:“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强调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提到“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的高度,这是一个新的提法。
谈到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意义,我认为主要应该从胡耀邦同志讲的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三个方面去加深理解。
首先谈民族团结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强调的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不分大小,都是国家的主人翁。我国各民族的命运是共同的。现在,我国进入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时期,要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成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国防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只有我国各族人民更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把这个历史任务担当起来,才有实现的可能。
要使我国各民族更紧密地团结起来,就必须在各族人民的头脑中,牢固地树立起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我们要搞四化建设,既要大力建设汉族地区,同时也要大力建设少数民族地区,这样才能使全国的四化建设取得全面的发展,也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得到共同繁荣。因此,汉族地区要拿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化建设;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拿出丰富的物资和地下宝藏,支援汉族地区的四化建设。这些事实无可争辩地说明,我国的四化建设要靠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共同努力,汉族和少数民族是谁也离不开谁的。
同时,我们要搞四化建设,既需要国内的安定团结,也需要国际上的和平环境。现在我们还生活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存在的世界上,我国各族人民不能不保持高度的警惕,这就需要建立一条巩固国防的新的钢铁长城。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国务院公布数字),整个边疆地区主要居住的是少数民族。这条新的钢铁长城能否建立,也要靠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紧密团结,共同努力。如果全国各民族的人民,都能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齐心协力,保持高度的警惕,一旦发现敢于来犯之敌,就坚决配合人民解放军予以歼灭,我们的四化建设就有了坚强的保证。
由此可见,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给民族团结赋予了具有新时期气氛的含义,只有理解这一点,才能更好地理解民族团结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意义。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巩固民族团结的根本依据,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就像果树与果实的关系。有了彻底的民族平等,才能有巩固的民族团结,就像有了茁壮的果树,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一样。因此,民族平等越完善,民族团结就越巩固。反之,谁要是破坏了民族平等的原则,谁就犯了破坏关系到国家命运的民族团结的严重错误。
民族平等从政治上和法律上讲,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我只是说主要方面,而不是一切方面):一个方面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一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另一个方面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不分大小,都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国家大事。他们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士,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日常的国家大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并担任国务院及各部委的领导职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就是这样执行的,今后还会继续这样执行。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在全国的政治地位,体现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和全国各民族不分大小都是国家主人翁的政治面貌,它更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人民爱护伟大祖国的责任心,促使他们把实现四化看作与自己命运攸关的重大问题,自觉地把实现四化的历史任务担负起来。
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与巩固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与精神基础。如果我国长期停留在贫穷、愚昧、落后的境地,各族劳动人民都感到日子不好过,在这种状态下,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就不会产生多大的吸引力,就会变成一句空话。只有把我国建成繁荣、昌盛、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早日过上高度物质文明与高度精神文明的幸福生活,这样美好的远景对各族人民才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才能焕发起他们为实现这个崇高理想而奋斗的高度革命热情。这就是十二大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基本精神在我国民族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因此也可以说,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既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又是推动我国各族人民彻底实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发挥高度积极性、共同把建设四化的历史任务担负起来的巨大动力。
因此,我们说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都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这个整体就是胡耀邦同志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但是,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还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个是责任问题,另一个是实践问题。
从责任方面来说,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需要汉族与少数民族共同努力,汉族与少数民族都有责任,汉族应负主要责任,这是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先从人口方面来说,汉族占全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只有6700万,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7%。再从发展水平来说,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汉族比较先进,少数民族比较后进,这就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主要就是进一步发展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而进一步发展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一般地说,汉族方面,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担负领导职务的汉族干部,应负更多更大的责任。这是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
从实践方面来说,理论只是给实践指明了方向;要把理论变成现实,那就全靠实践。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做大量的工作,要花很长的时间,要付出很多的劳动。特别重要的是,要对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疾苦抱满腔的同情,一个一个地解决大量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而且,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因而需要我们做出不断的努力。
现在还常听到一种说法,似乎搞好民族工作,只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同志和当地少数民族同志的事。这只说明了问题的一半,没有把问题说全。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有许多具体问题不仅自治县、自治州不能解决,甚至自治区和有关的省也不能解决,必须提到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部才能解决。有些涉及国家体制的问题,有关的部也解决不了,必须提到中央,提到国务院才能解决。由此可见,搞好我国的民族工作,是全党的一件大事。
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理论上对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必然要涉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许多基本原理,如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等等。由于多年来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争论,有不同的看法,更有必要加以探讨和阐明。
(二)
从民族理论的角度来说,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的性质问题。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前,以至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度出现过混乱,在实践中也发生过一些令人痛心的曲折。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了拨乱反正的伟大号召,民族理论战线也不例外,进行了拨乱反正的工作。当时有的文章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因为压迫、剥削各民族的社会制度已经被推翻了,各民族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因为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各民族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了,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由阶级关系变成了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便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在明确这个问题以后,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总结历史经验,进一步从理论上肃清“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是完全必要的。
总结新中国成立30年以来的经验,有一个沉痛的教训值得记取,即在反对一种极端时,防止走向另一种极端。“文化大革命”前,在民族问题的理论方面流行的一种说法是:“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种观点认为:一切社会的一切民族问题的实质都是阶级问题,即使已进入了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以后,民族问题的实质仍然是阶级问题,这就是一种极端的看法。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民族问题方面进行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在一部分同志中又流行着另一种说法:一切社会的一切民族问题的实质都不能说是阶级问题,即使在阶级社会里,在民族压迫制度还存在的情况下,也不能说“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是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
这两个极端,不论是走向哪一个,都不是偶然的,而是由当时的许多因素造成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我国民族理论方面,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还是阶级问题的这种观点,是和当时一度流行的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总的看法分不开的。民族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既然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在逻辑上就是理所当然的。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的号召,指出我国已经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在这个总的前提下,民族理论战线才批判了那种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实质还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确立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的正确观点。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取得的伟大胜利在民族理论方面的具体表现。我们认识这个问题,几乎经历了20年的时间,付出的代价是无法计算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部分同志在民族理论方面又走向另一极端,也是有原因的。因为他们认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种说法没有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普遍适用于一切历史时期的一切民族问题。这种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全盘否定。
现已查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说法,是1958年中央在转发一个文件的批语中提出来的。中央批语的最后一段话是:“要时刻记住,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不把握阶级实质,是不能够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央文件的批语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之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词,即“在阶级社会里”。但是在过去公开发表的文章中,除个别的外,都是孤立地提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而省略了前面的“在阶级社会里”这一限制词,这就给读者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说法,是没有时间、地点、条件限制的,是适用于包括社会主义时期在内的一切历史时期的一切社会的一切民族问题的。这是对中央批语的带有原则性的误解。我认为恢复中央文件批语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用这种观点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的民族问题的实质,处理阶级社会的民族关系,还是完全正确的。
为了说明中央文件批语的巨大意义,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做一概括和叙述。
(三)
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先有历史上一个民族压迫剥削另一个民族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才有社会主义时期的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所以对这个问题必须做历史的考察。
最初的民族问题(这里所说的民族问题的含义,指的就是民族关系,下同)究竟是怎样产生的?毛泽东同志讲过:差别产生矛盾,矛盾就是问题。因此,有的同志就说:民族差别产生民族矛盾,民族矛盾就是民族问题。这个说法对不对?我认为是对的。但是,这个说法只说明了问题的一半,还没有说明更重要的另一半。因为事物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差别产生不同的矛盾,形成不同性质的问题,民族问题也是如此,民族差别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民族差别产生不同的民族矛盾,形成不同性质的民族问题。举例说吧,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语言,两个民族因为各有不同的语言差别,就产生语言不通的民族矛盾,这就形成了沟通语言的民族问题。如果不掺杂其他因素,单纯是这种情况的话,这种民族问题的实质就不是阶级问题。
在阶级社会里,构成民族之间最重要的差别是政治上的不平等:一个民族是压迫者、剥削者,另一个民族是被压迫者、被剥削者,这种差别就产生了民族之间政治上不平等的矛盾,构成了民族压迫与反对民族压迫的民族问题。各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中讲的民族问题,就指的是这种民族问题。这种民族问题的实质才是阶级问题。解决这种民族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民族平等,废除一个民族压迫剥削另一个民族的政治上不平等的民族关系,建立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事实证明,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这种民族关系。
为什么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民族问题的实质就成了阶级问题呢?这是因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比较强大的民族的剥削阶级,不满足于只压迫剥削本民族的劳动人民,他还想要压迫剥削周围的其他民族的劳动人民。但是在任何一个民族内部,剥削阶级只占人口的极少数,劳动人民则占人口的绝对多数。因此,任何一个民族的剥削阶级,要想压迫剥削另一个民族的劳动人民,还必须依靠本民族的劳动人民的力量,利用他们掌握的政权,从本民族的劳动人民中,强征年轻人组成军队,去征服、统治、压迫、剥削另一个民族的劳动人民。从理论上讲,在任何一个历史发展阶段,各民族的劳动人民之间不存在压迫剥削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害冲突。但是在阶级社会里,各民族当家作主的不是劳动人民而是剥削阶级,政权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剥削阶级要本民族的劳动人民穿上军服,拿起武器,去屠杀另一个民族的劳动人民,这种违反各族劳动人民意愿的历史悲剧,还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民族去征服另一个民族,必然要遇到另一个民族的暴力反抗。首先起来反抗异族的民族压迫的,是被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因为他们是直接受害者。而直接作战的对方,也是异族的剥削阶级强迫征调来的穿着军服的劳动人民。所以在民族战争中,流血最多、死人最多、受害最惨的是两个民族的劳动人民,特别是被征服的那个民族的劳动人民,有时连老弱妇孺都不能幸免于难。这就是历史上各民族的劳动人民之间,特别是过去的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与被压迫民族的劳动人民之间,造成很深的民族隔阂,甚至民族仇恨的根本原因。
在历史上的民族战争中,被征服民族的剥削阶级,一般情况下是分化为两派的:一部分有正义感和爱国心的剥削阶级的当权派,站到劳动人民一边,共同抵抗异族的侵略和压迫;另一部分剥削阶级的当权派,则向敌人投降,充当了可耻的民族败类,其中的一部分还和征服民族的剥削阶级勾结在一起,共同压迫剥削本民族的劳动人民。
由于历史上的民族问题非常复杂,所以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全世界的历史学家都认为民族对民族的压迫剥削,是压迫民族的全体(包括统治者与劳动人民)与被压迫民族的全体(也包括统治者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他们只看到了事物的现象,没有看到事物的本质。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才是事物的本质。
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发生变化的。引起民族问题的实质发生根本变化的因素,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这是引起民族问题的实质发生根本变化的大前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预言:“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预见的正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发生根本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各民族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由原来的敌对关系变成了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变成了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种新的情况下,中央文件批语中提出的“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在我国已不适用了,已经过时了,代替它的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新的提法。这个新的提法仍具有普遍意义。只要一切国家的一切民族都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都消灭了,那时的民族问题,同样都要转变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
但是现在全世界还有1000多个民族、数十亿人口,仍然生活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在这些国家里,由于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还存在,因而民族对民族的剥削也仍然存在;由于民族内部的敌对关系还未消失,因而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也不可能消失。所以,中央文件批语中提出的“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科学论断,今天在全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还完全适用,丝毫没有过时。这就是中央文件批语的科学论断目前还具有现实意义与普遍意义的客观依据。
到了全世界建成共产主义以后,一切民族差别都要逐渐消失,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当然也就要随之消失。
(四)
社会主义社会还有没有民族差别?有没有民族矛盾?有没有民族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但它和阶级社会里的民族差别、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说,在现阶段,我国各民族之间存在的民族差别,主要就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民族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今后很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民族问题基本上将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各民族民主平等的团结统一。
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没有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充分的民族自治权利,就没有民族平等,就没有各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就是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民族的内部事务。现在有许多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第一把手,已由实行自治的那个民族出身的干部担任了;有些自治地方的党委第一把手,也由实行自治的那个民族出身的共产党员担任了。这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实行民族化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还有许多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做到这一点。要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还有大量的工作等着我们去做。
这里还有必要指出,提拔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到领导岗位上,这只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开始,而不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完成。仅靠数字和百分比,还不能说明问题的全部。要使提拔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懂得马克思主义,懂得共产主义,有水平、有本领、有办法,做到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真正能够管好自己的内部事务,特别是能够把自治地方的四化建设搞好,在较短的时期内,赶上汉族地区的发展水平,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重要的问题是要帮助广大少数民族干部在政治上成熟,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可以说基本上消除了各民族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是逐步消除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事实上的不平等。
由于我们这个国家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然要背一个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沉重包袱,这就是各民族间存在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要彻底实现民族平等,就要在尽可能短的历史时期内,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较快地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使之真正跻身于先进民族行列之中。只有消灭了各民族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才能说我们实现了各民族之间的彻底的民族平等。
关于消灭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很多,不能在这篇文章中全面论述。这里只想谈谈两个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广大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一个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国营企业在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问题;另一个是如何较快地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缺乏的本民族的专业技术干部的问题。
先谈第一个问题。新中国成立30年来,国家给了少数民族地区大量的投资,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许多国营企业,如工厂、矿场、水库和水电站、国营牧场、国营林场等。这些建设事业不仅是我国四化非常必要的,是少数民族对我国四化的伟大贡献,同时还繁荣了当地的少数民族的经济,培养了少数民族出身的部分工人队伍,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这些成绩都是应该肯定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民族地区的国营企业在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国家有关部门现在规定:在这些国营企业每年的利润中,提出一定的比例,留给自治地方,用以发展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在国营企业的职工人数方面,尽可能留出较多的名额,以解决当地少数民族青年的就业问题,等等。这些经济措施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在于如何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部门的这些规定,落实这些经济措施,使国营企业带动当地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较快地发展起来,以便尽早地消灭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上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再谈第二个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特别缺乏的是本民族出身的科学技术人员、医生、教员等专业干部,这方面的需要,主要靠汉族的大力支援。因此如何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专业技术干部,就成了少数民族地区四化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落后状态一时不能改变,所以每年虽给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同等的招收大专学生的指标,但由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水平低,达不到录取的分数,指标不是作废,就是让给了汉族学生。所以少数民族地区就缺乏足够数量的大专毕业生,缺乏专业技术干部,这既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水平的提高,也影响了他们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措施,当然是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努力普及教育,提高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水平;但从近期来看,还需要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例如,中央有关部门专门召开了民族教育会议,决定除了在录取少数民族大学生时,稍微降低录取分数,作适当的照顾之外,还决定在入学以后,先办补习班,把他们的文化水平提高到汉族学生的同等水平,再升入本科学习。这当然要给大专院校增加一些负担。但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专业技术干部,为了满足当地四化建设的需要,为了早日消灭文化上事实上的不平等,促进我国四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这也是各大专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我们努力去做,困难再大还是能够克服的。
要消除各民族间经济和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我认为现阶段主要的就是采取这类措施,切实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使之早日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1981年,胡耀邦同志接见少数民族参观团时指出:民族工作应把经济工作摆在首位,这是完全正确的。经济是基础,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上不去,文化更是上不去的。
三是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矛盾。
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各项工作,必须坚决克服“一个样、一刀切”的做法。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中央一再强调要在一切工作中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这个精神在少数民族工作中也是完全适用的。在我国,不仅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别,即使在少数民族之间,甚至在一个少数民族内部,也存在各种差别。这就是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农区与牧区不同,牧区与林区又不同。只有承认这些差别,观照这些特点,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得合乎客观规律,才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绩。如果把汉族地区的那一套硬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硬要西藏的老百姓种小麦,不让他们种青稞,结果西藏老百姓吃不上糌粑,引起了群众的很大不满(这种错误做法现已纠正),这就会好心办成坏事。因此,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克服民族工作中“一个样、一刀切”的工作方法,还是今后需要改进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方面的阶级斗争和思想斗争问题。
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并不排除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问题。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明确指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大多数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民族问题这个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谈到民族问题方面的阶级斗争,首先就是对那些打着“民族”旗帜,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坏人的斗争。这种斗争的性质是敌我矛盾,因此应该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加以解决。这种斗争可能越来越少,但我们不能完全排除。这有国内的因素,也有国外的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上还存在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历史条件之下。这个问题大家容易理解,这里不宜多谈。下面我想着重谈谈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
在“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倾错误时期,认为地方民族主义就是敌我矛盾,于是给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戴上了“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帽子,把本来是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这就是民族问题方面的阶级斗争扩大化。这是完全错误的。今后我们永远也不能再走这条老路。
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思想及其影响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这两种思想都是错误的,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只要有这两种错误思想存在,就不利于民族团结,就不可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坚决与这些错误的思想作斗争。
但是具有这种思想的人,一般地说,还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群众,他们的这种错误思想及其影响与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对这种矛盾应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去处理。
我国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3.3%。根据这一特点,反对民族主义的斗争,应该着重克服汉族的大汉族主义,但也要同时克服少数民族的地方民族主义。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的经验,克服这两种民族主义思想及其影响,不宜采取搞运动的方法,而应采取各自进行自我教育的方法,即汉族干部和群众克服自己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和影响,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克服自己的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和影响。
如果我们认真做好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发展我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历史任务,肯定是可以完成的。
(五)
要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与失误的教训是应该总结的。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是一篇文章可以说清楚的。这里只想谈谈与这篇文章有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工作中的阶级斗争问题,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问题方面的“左”倾错误。
先谈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工作中的阶级斗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民族工作中执行了一条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路线,获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还未完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还未消灭,因此阶级斗争还继续存在,有时还是很激烈的。1959年西藏地区发生的反革命武装叛乱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族压迫制度已被废除,在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为什么会发生较大规模或局部的武装叛乱?道理也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只是废除了旧社会的民族压迫制度,并没有废除各民族内部的人剥削人的制度,少数民族内部还存在着奴隶主阶级、农奴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以及山官头人等形形色色的剥削阶级的统治。即使是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剥削阶级的头面人物还继续掌握着自治地方的部分权力。而任何剥削阶级都是不愿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甘心放弃他们的“天堂”的,这是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规律。因此,当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搞到他们头上,损害到他们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只要他们还有一些力量,就会不惜冒生命危险,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和人民军队进行较量。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地区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的阶级实质。中共中央文件批语中指出“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提法,在当时来说,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普遍意义的。正是由于中央文件批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阶级实质,并制定了解决反革命武装叛乱的正确政策,才能比较迅速地平定了叛乱,并使已叛乱地区和未叛乱地区的剥削阶级,被迫接受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渐由剥削者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中央当时还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可以采取不同于汉族地区的办法,采用和平改革和赎买政策,这样做的结果,更顺利地促进了这些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在少数民族中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的历史任务。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我之所以特别提出上述问题,是为了回答一些同志最近提出的一个新的问题。他们认为:中央当时(1958年)发出那个批语不是时候。因为那时全国已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从全国范围来说,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了。那时还说“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显然是错误的。
我认为当时从全国范围来说(实际上是从汉族地区来说),的确已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可以说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但是从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来说,还远远落后于汉族地区。那里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有的刚刚开始,有的还未开始,如西藏地区,那时还完整地保存着封建农奴制度。那些地区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不仅未消灭,而且还有相当大的势力。所以中央批语认为,那些地区的民族问题的实质还是阶级问题。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是完全正确的。但我在上面已经指出,中央文件批语在当时来说,只在一定的范围,只在剥削阶级还未消灭,还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普遍意义,它并不是针对全国范围说的。这是非常清楚的,不应产生任何误解。如果认为中央文件批语当时对发生反革命武装叛乱的少数民族地区也不是时候,也是错误的,那就意味着:那些地区当时发生的武装叛乱不是阶级问题,而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央当时对那些地区的武装叛乱“定性”定错了,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了,平叛就是制造了一大批的“冤案”,现在都得一一“平反”。这就不仅会在民族理论方面制造出新的混乱,而且会给发生过武装叛乱地区的民族工作带来许多新的困难。所以我认为:就从中央发出批语的时间来说,也正是时候,也是非常及时的。由此可见,我们总结民族工作三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既不能把非说成是,也不能把是说成非,这是起码的态度。
下面我再谈谈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工作和民族理论方面的“左”倾错误。其实民族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在50年代后期已经开始萌芽,具体表现在平叛扩大化,误伤了一些好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时已经基本上得到纠正。
民族工作中的比较严重的“左”倾错误,大概发生在60年代初期,这也和当时的全国形势是分不开的。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文化大革命’和它以前的 ‘左’倾错误,影响很深广,危害很严重。”民族地区当然包括在内。
那时,为了要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左”倾的那一套东西,有人就把中央批语中提出的“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正确论断,删去了前边的“在阶级社会里”这一极其重要的限制词,只剩下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就给人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似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一说法,没有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只要有民族问题,它的实质就是阶级问题。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在民族地区推行“左”的那一套东西,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制造了一条“理论根据”。
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是有它的特定含义的。总的说来,就是指剥削阶级、压迫阶级、反动派、卖国贼的问题。应用到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内民族问题,就是指少数民族剥削阶级进行统治、压迫、剥削、破坏、捣乱、复辟的问题。尽管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少数民族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但是有人还是硬要把人民内部矛盾说成是敌我矛盾,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于是在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包括干部和知识分子)中,大抓“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大抓“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造成了令人非常痛心的损失。
对于民族问题方面的这种“左”倾错误,我们党内有的同志早就有所察觉,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抵制,于是这些同志又被扣上了在民族问题方面执行了一条“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大帽子,遭受了错误的批判和斗争。
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方面进行拨乱反正,中共中央决定对“左”倾错误和“四人帮”的罪行进行批判,对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一律进行平反,是完全正确的。在民族理论方面,指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实质已不再是阶级问题,而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就为我国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也给我们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谈这个问题的目的,也想说明我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错误,以及自己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是经过了十多年的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的。我是从事民族理论研究工作的,由于自己的水平不高,过去在民族关系问题上受过一切社会的一切民族问题的实质都是阶级问题这种极端看法的影响,还曾写过文章,做过宣传。这篇文章,既是学习十二大对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的论述与探讨,也是对自己在民族关系问题上过去存在过的错误思想和错误言论的自我批评。这篇文章可能还有错误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