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社会学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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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永久迁移意愿研究该文发表在《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作者:蔡禾、王进。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要构成要素,成为城市化建设的主要力量,据统计,目前农民工的规模已达1.2亿。但是,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并没有随着这一进程迅速消失,农民工在企业和城市遭遇的不平等,以及如何缩小乃至消除这些不平等,始终是政府、学者和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0世纪80年代,人们关注的是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使广大农民获得合法、平等地在城市就业的权利;90年代,人们进一步关注到与农民工城市就业相联系的如失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利;进入21世纪,人们的注意力开始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转向公民保障权利,如义务教育权利、生存保障权利(指最低住房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等。然而,中国的户籍制度决定了中国的公民权利实现具有“属地化”特征,即获取义务教育、生存救助等公共产品的权利是以地方户籍身份为凭证的。所以,农民工要充分实现自己在打工城市的劳动保障权利,进而实现自己在打工城市的公民权利,就必须获得打工所在地的城市户籍,实现永久性迁移。因此,“户籍制度已成为我国流动人口研究及相关政策制定中的焦点问题”(朱宇,2004a: 52)。解决农民工的城市户籍,使那些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能永久地迁入城市,被看作改变农民工目前遭遇的不平等,减少大规模的乡—城循环流动带来的社会问题,促使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根本选择(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 51)。

从社会平等和社会融合的理念出发,解决农民工在打工所在地的城市户籍身份,实现农民工的永久迁移,无疑是应该的,也是最理想的。但是从人口迁移的研究来看,这种观点背后隐含着一个假设,即农民工都愿意放弃农村户籍,选择城市户籍,做出永久迁移城市的决策。其推论是,“我国流动人口的非永久迁移是一种户籍制度所造成的不正常现象;一旦户籍制度被取消,这种非永久人口迁移将被永久迁移取代”(朱宇,2004a:52)。然而,从国外移民研究的报告来看,永久的定居迁移并不是所有移民的选择(朱宇,2004a: 21)。从国内相关研究来看,永久迁移也不是所有农民工的选择。例如朱宇2002年在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和晋江五地的研究显示,愿意全家迁移城市的流动人口只占被调查者的24%(朱宇,2004b: 57);侯红娅等人2003年在全国25个省份完成的1182份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5.99%的农村流动人口愿意“放弃土地和农业劳动,进入城市居住并从事非农工作”(侯红娅等,2004: 52)。由此引出本文的问题:在目前城乡户籍制度仍然存在的背景下,什么因素影响农民工选择城市户籍,做出永久迁移城市的决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的理论发现,更可以为如何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客观依据。

一 相关理论和经验研究

(一)国外关于人口迁移的理论和研究

过去50年国外关于人口迁移的研究非常活跃。美国著名人口学家梅西将其描述为一个高度多元化、碎片化的领域。他从四个方面(或维度)总结了当前移民研究领域存在的根本分歧:首先是关于时间的问题,即移民研究是瞬时性的,还是必须被纳入一个较长的历史框架下进行;其次是关于迁移行动的根本动因到底在个人还是在结构;再次是关于合适的分析层次和分析单位,究竟应该是个人还是家庭;最后是关于研究的重点应该是迁移的原因还是迁移的影响(Massey, 1990)。整个领域的碎片化就是因为研究者在这四个维度上的分歧相互交叉、分割。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他又试图对有关人口迁移的众多理论进行梳理,将关于人口迁移的理论分析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迁移是如何产生的,包括新古典经济学、新移民经济学、二元劳动力市场和世界体系理论;另一类是关于迁移是如何持续的,主要包括网络理论、制度理论、累积因果理论和迁移系统理论(Massey et al. , 1993)。

关于迁移行为的产生,新古典经济学的宏观理论主要从经济发展过程来解释劳动力迁移(Massey et al. , 1993),其创立者是著名经济学家W. A.刘易斯,1954年他在一篇题为《经济发展与无限劳动力供应》的文章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结构模型”,认为劳动力迁移是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地区间劳动力供需差异造成的(Lewis, 1954)。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通常会导致城市与农村在劳动力供求上产生不平衡,使农村存在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在国际范围内,发达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类似的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流向发达工业化国家。

以托达罗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微观理论试图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用量化的数学模型来解释劳动力迁移行为,以弥补宏观理论的不足(Todaro, 1969: 138)。其分析逻辑可以用如下公式来概括:

其中ER(0)是决定迁移前所计算出来的迁移会带来的预期净收益,大致是通过计算在可预见的一个时间范围内迁移所可能带来的收益P1tP2tYdt),减去不迁移所可能有的收益P3tY0t),再减去迁移成本C(0)得出的(具体公式的解释请见Massey et al. , 1993)。对于某一个可能的迁移地,如果计算出的是正的,则理性的个体就会做出迁移的选择,如果是负的则不会,如果为零则迁或不迁无所谓(Massey et al. , 1993)。

新移民经济学在个体理性选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个体的理性计算不是孤立的,而是以具体的参照群体为标准的,所以在预期净收益的计算之上,还有相对剥夺和相对满足的问题。个体通过迁移来改变在参照群体中的地位,甚至通过迁移来改变参照群体以降低相对剥夺感、提高相对满足感。同时,迁移决策背后的理性计算也通常不仅仅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更多的时候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迁移和留守是一个家庭为了分散风险而采取的多样化经营策略(Massey et al. , 1993; Stark & Bloom, 1985; Stark& Taylor, 1989; Stark & Taylor, 1991)。

以上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建立在微观层次的理性选择基础上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和世界体系理论则从宏观结构对国际劳动力流动进行解释。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强调劳动力和资本内在的二元性使劳动力市场在结构上呈现出二元性:发达工业化国家存在的一级劳动力市场(primary sector)与二级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sector)的分隔使二级劳动力市场因为低工资、低保障无法吸引到足够的本地劳动力,从而只得转向吸引国外移民。因此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下的劳动力迁移更多是由流入地的需求“拉”动引起的,而不是流出地劳动力过剩“推”动的(Massey et al. , 1993;Piore, 1983, 1986; Wachter et al. , 1974)。

世界体系理论则将国际移民放在一个更为长期的历史阶段进行考察,认为长期的殖民历史造成的国家体系和世界市场的二元结构——以西欧、北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核心(core)和以前殖民地国家为主的边缘(periphery)——是导致边缘国家的劳动力流向核心国家的原因。核心国家通过不断扩张的资本主义市场将边缘国家纳入全球资本主义体系。在这个体系内,边缘国家的劳动力随着原材料一起流入核心国家(Massey et al. , 1993;Wallerstein, 1974)。

以上这些理论虽然大多是针对国际劳动力迁移的,但是也被广泛应用到国内劳动力流动的研究之中。新古典经济学微观层次的预期收益模型,新移民经济学关于参照群体、以家庭作为决策单位的分析等,都可以直接应用于分析中国当前城乡间的劳动力流动;二元分隔的劳动力市场理论在分析中国当前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这种结构对农村劳动力的“拉”力方面也是适用的。

(二)暂时性迁移、永久迁移与中国的户籍制度

在国外众多的人口迁移研究中,关于临时性与永久迁移的研究也很丰富。朱宇对国外暂时性(或非永久)迁移的研究文献做了比较细致的评述。在概念上,暂时性(temporary)、非永久(non-permanent)和循环迁移(circulation)是经常被交叉使用的三个概念,它们的基本含义都是指迁移者没有,或者不打算永久改变常住地。上述微观个体层面和宏观结构层面关于人口迁移的一般理论实际上也都被用来具体地分析和解释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非永久,或者循环迁移的现象(朱宇,2004a)。

国外学者对于中国城乡间的非永久人口迁移的研究有相当一部分都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中国的户籍制度上。虽然循环迁移与永久迁移的区别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但是中国特有的城乡户籍制度似乎使中国城乡间劳动力的循环与永久迁移的区别具有了特别的意义。

勾德斯坦、吴等将中国户籍制度下的人口迁移按照是否打算返回原居住地区分为循环(circulatory)和永久(permanent)迁移,然后又根据是否已经(或者打算)获得迁入地的户口将不打算返回原居住地的永久迁移再区分为合法性(de jure)永久迁移和事实性(de facto)永久迁移(Goldstein & Goldstein, 1987; Goldstein, 1987, 1990; Woon, 1993, 1999)。这种区分对于从概念上厘清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人口迁移现象的特殊性奠定了基础。

(三)国内关于人口流动和迁移的实证研究

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问题焦点的转移,国内学者对人口流动的研究逐步从一般性的流动原因研究转向对永久(或户籍)迁移的研究。侯红娅等人发现,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对进城务工的收入预期要高过其他农民,因此他们更愿意放弃土地进城定居(侯红娅等,2004);任远的研究显示,外来人口在迁入地的居留时间是决定是否迁移定居的主要原因(任远,2006);赵艳枝(2006)的研究证明,在迁入地工作时间长、工作稳定、家庭式流动、在迁入地已购买或自建住房、原来属于农业户籍的人口更愿意在迁入地定居;朱宇则认为,稳定的收入和好的保障水平是影响流动人口做出永久迁移的原因(朱宇,2004b)。

以上研究基本反映出国内目前关于永久迁移研究的状况:即大部分研究笼统地以流动人口为分析对象,专门以农民工为分析对象的研究不多,而建立在笼统的“流动人口”研究基础上的结论对农民工是否有解释力是值得怀疑的。以上列举的文献里只有侯红娅的研究是针对农民工的,但遗憾的是她仅仅考察了农民工的人口特征(如年龄、性别、教育水平)对永久迁移的影响,而没有将经济、社会因素引入分析。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农民工的永久迁移意愿?这是本文希望回答,也是我们在考虑户籍制度改革之前有必要搞清楚的问题。

二 概念分析和研究假设

(一)行为意义和制度意义上的永久迁移意愿

如图1所示,是否迁移、是否永久迁移、是否迁移户口是与迁移相联系的三个决策选择。上述文献所涉及的大部分关于人口迁移的理论都是针对第一步,即是否迁移的。按照公式(1)所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理论关于个体迁移的解释,如果一个个体预期在一段时间内进城打工的收益会超过其留在农村的收益,那么这个个体就会决定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打工。这里收益可以被广泛地理解为经济收益、社会地位的收益、个人成就的收益,甚至家庭规避风险的收益等。

图1 迁移与永久迁移

个体一旦进城打工,下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从此就在城市定居,还是过一段时间之后返回农村?从逻辑上讲,如果个体在综合比较了进城后的收益,确认其进入城市打工的收益确实超过留在农村的收益,并相信能继续取得高于农村的收益,那么个体就可能继续留在城市。从行为意义上讲,他就具有了永久迁移的意愿。

但是,仅有这种行为性的分析并不能全面地反映我国人口迁移的实际状况。因为在我们国家,只有实现了户籍迁移,迁移者才具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能够保障在当地工作和生活的各种权利;否则一个人无论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工作生活多久,只要没有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生活的地方,其迁移行为只是一种事实性永久迁移,在制度上不具有永久迁移的合法性。

据此,我们可以将迁移意愿的分析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行为性的永久迁移意愿和非永久迁移意愿,另一个是制度性的永久迁移意愿和非永久迁移意愿。二者交互构成表1的四种不同的迁移意愿类型。

表1 迁移意愿分类

我们将表1中A迁移意愿(行为永久、制度非永久)称为非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将B迁移意愿(行为永久、制度永久)称为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将C迁移意愿(行为非永久、制度非永久)称为循环迁移意愿。A、B、C三类与勾德斯坦等人提出的事实性永久迁移、合法性永久迁移、循环迁移概念的内涵基本一致。但D类迁移意愿(行为非永久、制度永久)显然是吴的分析概念无法涵盖的,尽管在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下,这种意愿基本上没有实现的可能,但它真实反映了部分农民工的意愿,我们姑且称之为不确定性迁移意愿。这样的分类和冠名可能不够严谨,但我们的目的只是为下面的分析提供一个可以比较的分类框架。

(二)个体迁移动力与制度合法性压力

尽管我们承认农民工外出打工是一个基于比较效益上的理性选择行为,但是短期迁移与长期迁移的理性计算是不一样的,打算迁移户口与不打算迁移户口的理性计算也不一样。例如,一个人如果打定主意进城打工三五年,之后就返回农村,那么对于是否能够长期适应城市生活、是否愿意放弃农村土地、是否愿意改变自己的身份认同等这些问题就不需要考虑太多;反之则不然。简单点说,我们可能只用经济收入这一项就可以解释某个农民是否会长期在城市打工,但是我们不可能只用经济收入这一项就可以解释某个农民是否会把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是否迁移户口是一个基于经济、社会、文化等更为复杂因素的选择。由此,我们提出一个由“个体的迁移动力”和“制度合法性压力”构成的二维的分析框架,即农民工的迁移意愿不仅受到个体因素的影响,还受到打工所在地的制度合法性压力的影响。

个体的迁移动力在这里主要是指驱使农民到城市打工的内在原因,例如追求城市较高的工资收入、不喜欢农村而向往城市生活、希望孩子能成为城里人等各种将个体从农村推/拉向城市的动力。个体迁移的动力大小直接影响到行为意义上的永久迁移意愿。

制度合法性压力在这里主要是指农民工由于缺少户籍制度的合法性保障,从而在城市工作与生活中面临的种种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社会性的,比如受到本地人的歧视和排斥,受到雇主不公平的对待;可以是心理上的,比如对打工前途感到迷茫,感到不安和焦虑;可以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没有城市户口而需要面对的种种麻烦。这种压力必然会影响到制度意义上的永久迁移意愿。迄今为止,大多数关于我国农民工迁移的研究都是从个体迁移动力的立场出发的,鲜见将制度合法性压力纳入实证研究的分析框架。

(三)研究假设和概念的操作化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四个关于农民工永久迁移意愿的假设。

H1:个体的迁移动力越强,越倾向于选择行为性永久迁移。

个体迁移动力的测量是个复杂的问题,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指标:一是个体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追求和认同,二是个体人力资本。其分析的逻辑是,如果个体排斥农村生活方式,把城市生活方式作为自己或者下一代的目标,那么他的迁移取向就可能是长期的;而农民个体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对越高,越有可能进入城市寻找发展的机会,越容易对城市工作和生活产生适应和认同;反之,则迁移动力越弱。因此我们以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出来打工的时间长短、月平均收入等5个指标测量人力资本;以不喜欢农村生活、适应城市生活、认为自己不是农民、希望小孩留在城市、熟悉打工地语言、感觉地位提高、认为这份打工工作很重要7个指标测量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追求和认同。

吴在他的研究中使用了“是否打算5年之内返回原居住地”为指标来测量是否具有永久迁移意愿,“是”表示有永久迁移意愿,“否”则表示无(Woon, 1999)。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有一个可以直接测量的时间参数,但是缺点也十分明显。因为用5年的离土离乡来标示“永久迁移”这样一个时间和行为概念实在缺乏信度。我们以为,对于农民来讲,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是把他留在农村最根本的纽带,也是他们对农村生活、农业劳动、农民身份最根本的认同基础,因此农民工对土地的态度更能反映他们在迁移上的态度。如果他们愿意放弃土地,基本上也就表示他们愿意放弃农村生活、农业劳动和农民身份,可能有永久离开农村、迁入城市的意愿。因此我们选择了“您愿意放弃在老家的田地吗”作为对农民工永久迁移意愿的测量,被访农民工可以选择的答案包括“1.不愿意放弃;2.愿意放弃;3.无所谓;4.没有田地;x.说不清”。

H2:个体迁移的经济成本越大,越倾向于选择行为性的非永久迁移。

在迁移研究中,迁移成本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通常包括因迁移而失去原住地的收益、迁移过程中的开支和损耗、迁移后为适应新环境付出的成本。在这里我们主要指的是个体如果选择永久迁入城市,需要放弃的在农村的经济利益。我们假设土地是农民在农村所有利益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所用的唯一经济成本指标是:“您家有没有承包责任田(地、山)”,答案是“1.没有;2.有”。

H3:个体面对的制度合法性压力越大,越倾向于制度性永久迁移。

根据我们对制度合法性压力的定义,我们从“感觉受到歧视”、“心理压力”和“没有户口遇到的麻烦”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测量。在操作中,“感觉受到歧视”这个变量是根据“我不属于这里” “我受到了老板的剥削”“这个社会很不公平”“我的收入并没有体现出我的劳动价值”“城市人很排斥我们外来打工者”“我在城市里低人一等”“如果我是城市户口,生活会比现在好很多”7个指标综合得出的。如果全部回答都是“从来没有”则“感觉受到歧视”赋值为0,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回答“偶尔有”、“经常有”或者“总是有”,则赋值为1。“心理压力”变量是将失眠、觉得身心疲惫、烦躁易怒、容易哭泣或想哭、前途茫然、感到很孤独、觉得自己没有用、觉得生活很艰难、觉得活着没意思等9个指标得分加总得出的。取值范围为9~34,数值越大表示心理压力越大。整个样本平均值为14.97,标准差为3.95。“没户口遇到的麻烦”变量是根据不感到有什么麻烦、因无暂住证而受处罚、有的工作岗位不能应聘、受当地政府管理太多、小孩入当地学校要交高额赞助费、年年要回家办计划生育证、生活没有安定感、不被当地人信任、感到受歧视等9个指标建构的。全部回答“否”的则赋值为0,至少有一项是肯定的则赋值为1。

由于户口迁移仍然是我国人口实现永久迁移的制度性标志,因此我们用来测量制度性永久迁移的问题是:“您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现在工作的城市?”答案包括“1.愿意;2.愿意,但不敢想;3.不愿意,还是回去;4.没想过;5.无所谓;x.说不清”。在具体分析过程中,我们将答案1和2作为“愿意”归为一类,其他答案作为“不愿意”归为一类。应该提醒的是,“不愿意把户口迁入现在工作的城市”并不等于“不愿意把户口迁入城市”,但是把问题限定在现在打工的城市有助于我们开展政策上的讨论。

由于农民工来源于不同的城市或在不同城市打工,地区差别也可能会影响到农民工的迁移意愿,因此我们在分析中又加入了农民工的来源地和目前工作城市两个控制变量。来源地分类为来自广东(1)和广东以外(0)。目前工作城市分为广州、深圳和珠海、其他三类。

H4:在不同迁移意愿的人群中,个体迁移动力与制度合法性压力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从表1可以看到,迁移意愿的分类是“是否愿意放弃在老家的土地”和“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两个层面的问题交互产生的,同时受到个体迁移动力与制度合法性压力的影响,而在不同的迁移意愿人群中,个体迁移动力与制度合法性压力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三 数据和方法

(一)数据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自笔者与课题组成员共同承担的2005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于2006年在广东珠江三角洲9个城市展开;调查对象被限定在“大专学历及以下的农村户口持有者跨县(区)域流动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抽样方法采取的是比例抽样,即按人口普查中9个地级城市中流动人口比例分配各个城市的样本数,然后按《广东统计年鉴》中各个城市二、三产业的比重控制调查对象在二、三产业中的分布;具体访问对象的获得是运用拦截方法和“滚雪球”的方法。最后获得有效样本3970份,其中在企业打工的样本为3086份(其他为非正式就业)。本文的研究是以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为对象,并去掉在相关变量上存在缺失值的个案,最后的有效样本为2862份。

(二)统计分析方法

因为两个因变量,“是否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和“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工作所在地的城市”都是二分变量,所以本文使用的统计分析方法是二分对数偶值模型(binary logit model),简称对数偶值模型。该模型的基本形式是:

φi=lnφi)=xiβ

其中,即某一个个案的因变量取值为1的概率与取值为0的概率的比,在统计上称为偶值(odds)。关于odds有多种中文翻译,如比率、发生比等,笔者主张结合音义将其翻译为“偶值”。那么odds ratio就可以相应地译为“偶值比”,从而保持两个概念之间直观的联系;Binary logit model因此也可译为“二分对数偶值模型”, ordered logit model为“定序对数偶值模型”,而multinomial logit model则为“多组对数偶值模型”。该模型假设对数偶值(即log odds,又称logit)与模型的自变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模型一般采用最大似然法(maximum likelihood estimation)估算模型的参数值。各个自变量的参数值β进行指数转换之后所得到的eβ所表示的就是自变量的单位变化引起的因变量偶值的变化幅度,所以也就是“偶值比”(odds ratio)。偶值比大于1意味着自变量增加,则因变量py=1)对py=0)的偶值也相应增加,偶值比越大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越明显;小于1则表示因变量py=1)对py=0)的偶值相应减小,偶值比越小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越明显;等于1表示没有影响。

对数偶值模型的整体质量如何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模型能够解释多少因变量中所包含的变化和差异,类似于普通线性回归模型的R2表示的模型解释的因变量方差的比例。但是因为这里的因变量是二分变量,所以无法直接计算这个比例,因此只能通过其他方法进行计算,得出的指标通常称为“伪R2”(pseudo R2)。本文将报告Mc Fadden's R2(Long &Freese, 2001: 92)。

二是基于各种信息标准(information criterion)建构出的不同的信息指数,如AIC(Akaike's information criterion)和BIC(Bayesian information criterion)、BIC′等,用来表示模型有效利用数据中信息的程度。本文将报告BIC′。对于嵌套模型(nested models)而言,BIC′小的模型比BIC′大的模型要好,差距越大意味着一个模型越优于另外一个模型(Long & Freese, 2001: 94~95)。

三是用Hosmer and Lemeshow模型拟合度检验(Hosmer and Lemeshow Model Fit Test)来判断模型与数据的整体拟合程度。这与通常报告出的似然比率检验(Likelihood ratio test)是不一样的。似然比率检验只是笼统地检验模型中的所有自变量放在一起是否对于因变量有显著的影响,相当于对普通线性回归模型进行的F检验。Hosmer and Lemeshow模型拟合度检验才是真正检验模型是否与数据相拟合。其虚拟假设(H0)是模型与数据相拟合,因此如果检验的结果是显著的则意味着要推翻此假设,也就是说模型与数据不相拟合。

四 数据分析结果

(一)变量的基本分布

变量的基本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的基本分布情况

从表2中可以看到,56.15%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放弃农村土地,表示不愿意放弃农村土地有43.85%; 39.62%的人表示愿意把户口迁入打工城市,不愿意的占60.38%。

(二)是否愿意放弃土地与永久迁移意愿

通过表3中的模型Ⅰ、模型Ⅱ和模型Ⅲ,我们分别对假设1和假设2进行检验。模型I的结果显示,除了熟悉当地语言、认为地位上升、希望小孩留在城市、认为现在这份工作很重要这四个变量之外,其他所有的自变量都对是否愿意放弃土地有显著影响(在α=0.05的程度或以下)。

表3 关于是否愿意放弃土地的对数偶值模型

注:因变量是“是否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1=愿意,0=不愿意)。

具体而言,在反映个体人力资本的指标里,性别的偶值比为0.8438,意味着男性较女性更不愿意放弃土地,其愿意放弃土地(相比较“不愿意”)的偶值只有女性的84.38%;年龄的偶值比为0.9696,表示年龄越大越不愿意放弃土地,年龄每增加1周岁,其愿意放弃土地(相比较“不愿意”)的偶值将减少约3%;文化程度的偶值比为1.4010,表示文化程度高的人更愿意放弃土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愿意放弃土地的偶值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的1.43倍;外出打工时间的偶值比为1.0276,表示外出打工时间越长越愿意放弃土地,时间每增加1个月,则愿意放弃土地的偶值将增加2.17%;“目前月平均收入”的偶值比为1.0002,表示收入每增加1元,则愿意放弃土地的偶值将增加0.02%。概括而言,人力资本越强的农民工越愿意放弃土地,选择永久性迁移。

在个体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追求与认同指标上,“不喜欢农村生活”的偶值比为1.4192,表示不喜欢农村生活的人的偶值是喜欢农村生活方式的人的1.42倍;“适应城市生活”的偶值比为1.3614,表示认为自己已经适应城市生活的农民工的偶值是认为不适应城市生活的人的1.36倍;“认为自己不是农民”的偶值比为1.2908,表示认为不认同农民身份的农民工的偶值是仍然认同农民身份的人的1.29倍。概括而言,对城市生活追求与认同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愿意放弃土地,选择永久性迁移。

模型Ⅱ在模型Ⅰ的基础上加入“农村老家是否有责任田”这个自变量,结果在所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家里有责任田的人愿意放弃土地的偶值只有家里没有责任田的人的29.08%。根据利用BIC′来评价两个嵌套模型的质量的标准(Long & Freese, 2001: 94~95),模型Ⅱ的BIC′比模型Ⅰ的小很多,表明模型Ⅱ明显地优于模型Ⅰ。模型Ⅱ的结果还显示加入土地这个变量对于模型Ⅰ呈现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式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变,唯一的例外就是性别,即在土地的显著影响下,男性和女性在是否愿意放弃地的问题上变得没有差别了。

模型Ⅲ在模型Ⅱ的基础上加入了制度合法性压力指标和地区性控制指标,结果模型Ⅱ呈现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式没有任何改变,新加入的指标对农民工是否愿意放弃土地、选择永久迁移的态度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农民工在城市中是否感到受歧视、心理压力是否大、是否认为没有户口会有麻烦,都不影响他们对行为意义上的永久迁移做出选择;同样,无论来自广东还是非广东地区的农民,无论在深圳珠海、广州还是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在是否愿意放弃土地的问题上没有态度上的差别。模型Ⅲ的BIC′比模型Ⅱ的大很多,表明在模型Ⅲ中加入的制度合法性压力指标和地区性控制指标对于提高模型的解释力并没有太大帮助,反倒使模型变得更加复杂。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以是否愿意放弃土地作为行为意义上的永久迁移意愿指标,那么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的主要是个体的迁移动力和迁移的经济成本,而非制度合法性压力。

模型Ⅰ、模型Ⅱ和模型Ⅲ的结果表明H1和H2的假设基本上被证实。

(三)户口迁移意愿与永久性迁移

在本研究中,“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所在城市”是测量是否愿意制度性永久迁移的因变量,我们将表3的所有自变量同样引入分析模型,结果如表4显示。

表4 关于户口迁移意愿的对数偶值模型

注:因变量是“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工作所在地城市”(1=愿意,0=不愿意)。

第一,在对农民工土地态度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中,“不喜欢农村生活”和“适应城市生活”继续对户口迁移意愿有着显著影响,并且影响力增大。不喜欢农村生活的偶值比从模型II中的1.4521增加到了1.8735,适应城市生活的偶值比也从1.3510增加到了1.4480。

第二,性别和收入水平继续对户口迁移意愿产生影响,但是影响的方向与表3发生了变化。男性更愿意迁移户口至打工城市;并且收入越高的人越不愿意将户口迁至打工所在城市。收入的偶值比为0.9998,意味着月收入每增加1元,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的偶值就随之降低万分之二。

第三,在个体迁移动力的一组指标中,若干对农民工土地观念没有显著影响的变量变得突出了,如“熟悉当地语言”“认为地位上升”“希望子女留在城市”“认为现在这份工作很重要”都对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打工城市有着显著影响。其中“希望子女留在城市”的偶值比是1.7340,意味着有此愿望的人其愿意迁入户口的偶值是无此愿望的人的1.73倍。

第四,对农民工土地观念没有显著影响的制度合法性压力指标呈现出明显的影响。其中“感觉受到歧视”的影响力最大,偶值比为2.13,相当于没有感受到歧视的人的2.13倍;感到“认为没有户口是个麻烦”的人愿意将户口迁入城市的偶值是没有这一感觉的人的1.47倍;心理压力的影响也很明显,其偶值比为1.0446,意味着心理压力指标的值每增加1分,愿意将户口迁入城市的偶值就将随之增加4.46%。

第五,对农民工土地观念没有显著影响的地区性指标也呈现出明显的影响。其中来自广东地区的农民工比非广东地区的农民工有更强的户口迁移动机,偶值比为1.6016,意味着其偶值是非广东地区农民工的1.60倍;而从打工所在地区来看,在深圳珠海打工的农民工迁移户口的意愿最强,其次是在广州打工的农民工,最后是这三个城市之外打工的农民工。深圳珠海农民工的偶值是广州农民工的1.32倍,其他城市农民工的偶值是广州农民工的73%。

第六,“农村老家有责任田”在分析农民工是否愿意放弃土地时是非常重要的解释变量,但在这里却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点让人有些费解。因为按照现行的制度,获得城市户口必须放弃土地,那么逻辑上农民工在考虑户口迁移问题时必然会考虑到放弃土地的成本因素。造成这一结果的因素可能与问卷设计有关,即问卷没有把放弃土地作为前提条件来询问被访者“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打工所在城市”。因此它反映的可能是被访者在没有考虑土地因素情况下的迁移意愿。当然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即土地因素确实不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产生影响,因为一旦农民工愿意迁移户口,实现合法的永久迁移,那么保不保留土地对他们来讲都不重要了。不过这有待于在今后的研究中完善。

概括以上六点差别我们不难看出,影响农民工行为性永久迁移意愿的因素与影响农民工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的因素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将影响二者的显著因素做个比较,会发现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即除了“不喜欢农村生活”“对城市的适应性好”两个指标对二者都有正向的影响外,其他影响因素完全不同。这种差别显示出如下特征:影响农民工愿意放弃土地、选择行为性永久迁移的因素相对集中在更具个体性的人力资本因素和城市生活方式认同上;影响农民工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的因素相对集中在更具地域性的因素和制度合法性压力等外部关系评价的社会因素上。

表4模型的结果表明H3假设基本上被证实。

(四)四类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比较

按照表1的分类,四类迁移意愿的人数分布如下(表5):愿意迁户又愿意弃地的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占25.09%;不愿意迁户但愿意弃地的行为性永久迁移意愿占31.06%;不愿意弃地也不愿意迁户的行为性非永久迁移意愿占29.32%;不愿意弃地但愿意迁户的不确定性迁移意愿占14.54%。也就是说,比例最高的是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但愿意放弃土地的非制度性永久(事实性永久迁移)迁移,接近占1/3;其次是既不愿意弃地也不愿意迁户的行为性非永久迁移(循环迁移)意愿,占29.32%;真正符合现行迁移制度、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并愿意放弃土地(合法性永久迁移)的农民工只占25.09%,即1/4;而不愿意弃地但愿意迁户(不确定性迁移)的农民工占14.54%。

表5 不同迁移意愿类别的分布

那么,对于具有不同迁移意愿的农民工来讲,影响他们各自做出选择的因素又存在哪些差别呢?表6是使用以上分析变量分别对四类迁移意愿人群进行分析的结果。

表6 不同类别迁移意愿的对数偶值比模型

那些具有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的农民工倾向于不喜欢农村生活、适应城市生活、熟悉打工当地语言、认为自己地位上升、希望小孩留在城市、农村老家没有责任田、感觉受到歧视、心理压力大、认为没有户口是个麻烦、来自广东农村、在深圳珠海广州以外的珠江三角洲城市打工。也就是说,那些在观念上对城市工作/生活有较高追求和认同,但是在城市工作/生活中的实际感受又较差,制度合法性压力较大,迁移的经济成本较低的农民工,更愿意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而农民工个人的人力资本因素在这里不起作用。

那些具有行为性永久迁移意愿的农民工倾向于女性、年龄小、高中以上文化、外出打工时间较长、打工月收入较高、不太熟悉打工当地语言、不认为自己地位上升、不认为目前这份工作很重要、农村老家没有责任田、歧视感较弱、不认为没有户口是个麻烦、来自广东以外农村。也就是说,那些人力资本较高,对城市工作/生活中的实际感受较好,迁移的经济成本较低的农民工,更愿意选择行为性永久迁移,至于农民工个人是否喜欢农村生活、适应城市生活以及对自己身份是否认同在这里不起作用。当然,不愿意将户口迁移到现在打工的城市并不代表不愿意将户口迁移到城市,但是以上数据至少说明,那些人力资本高的农民工并不急于迁移户口到打工城市,或者说他们会不断地在打工实践过程中体验城市、选择城市。

那些具有非永久迁移意愿的农民工倾向于年龄较大、初中以下文化、外出打工时间较短、没有表示不喜欢农村生活、不认为自己不再是农民、城市生活的适应性较差、没有表示希望孩子留在城市、农村老家有责任田、受歧视感较弱、心理压力较小、来自广东以外农村。也就是说,那些人力资本较低,对城市生活的追求和认同较弱,迁移的经济成本较高,制度合法性压力较小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循环迁移,而非永久性迁移。

那些具有不确定性迁移意愿的农民工倾向于年龄较大、打工月收入较低、不认为目前这份工作很重要、农村老家有责任田、受歧视感较强、心理压力较大、认为没有户口是个麻烦。也就是说,那些一方面人力资本较低,另一方面制度合法性压力较大的农民工,其迁移意愿更具不确定性。

表6模型的结果表明H4假设基本上被证实。

五 理论讨论与政策思考

(一)经济理性与永久性迁移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迁移是迁移者为了追求比原住地更高的比较经济效益而做出的决策。依此逻辑,农民在城市的打工收入越高,迁移的经济成本越低(老家没有责任田),越愿意放弃土地,实现永久性迁移;人力资本越强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能力相对越强,相对收入越高,越容易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因此越愿意放弃土地,实现永久性迁移。而那些人力资本不高的农民工对自己能否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得到发展相对信心不足,所以他们不敢轻易放弃土地,选择永久性迁移。前面的数据分析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可以说,农民工是否放弃土地、选择行为性的永久迁移,主要是一个基于经济理性的选择,只要在城市打工的比较收益高过农村,他们就会永久地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下去。

但是这种经济理性的解释似乎很难简单地推演到农民工的户口迁移,即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上。那些对行为性永久迁移起主要影响作用的人力资本因素,如年龄、文化程度、外出打工时间和迁移成本(有无责任田)在制度性永久迁移解释中完全不起作用。月工资收入虽然仍然存在影响,但影响的方向完全不同,即收入越高的农民工反而越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所在城市。而制度合法性压力和地区等非经济因素成为影响农民工迁移户口、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的主要因素,新古典经济学解释在这里暴露出局限。

(二)社会理性与永久性迁移

在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行为上的迁移与户籍制度上的迁移对于一个农民来讲其意义是不同的,后者是更为根本的迁移行为。农民一旦迁移户口就没有“退路”,而只要保留农村户口,哪怕没有责任田,也是他们最后的保障。户口迁移还意味着他们永久地离开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离开他们的亲朋好友和社会支持网络,离开他们熟悉的环境、语言与文化,进入一个相对陌生的社会。因此,当农民工需要做出是否迁移户口的决策时,他们更需要考虑的是自己是否适应城市生活方式,是否熟悉城市的语言和环境,是否能在城市得到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机会。

从常识来理解,我们往往会认为农民工在城市得到的待遇越平等,心理感受越好,越愿意把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但是我们的研究却发现,结论是相反的。恰恰是那些认为受到歧视、心理压力大、认为没有户口是个麻烦的农民工更愿意将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而不是那些在这些方面感觉良好的农民工。这让我们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城市户口究竟对农民工意味着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壁垒被打破,广大农民获得了自由进入城市工作的权利和机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城市户籍居民与农村户籍居民在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政治等各个领域里,仍然存在诸多差别或潜在的不公平,甚至排斥和歧视,这些差别阻碍着农民工实现自己在城市社会中的追求和抱负,而产生这些差别的原因被归结到户籍制度上。因此,寻求户籍制度的保障来消除差别和改变在城市中的境遇,是农民的社会理性选择,差别越大,获得城市户籍的欲望越强。这也就是为什么制度合法性压力越大的农民工越愿意迁移户口到打工城市,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相反,那些目前在没有城市户籍条件下已经得到较高收入,已经适应和熟悉城市生活,没有感受到歧视、心理压力和工作生活麻烦的农民工,迁移户籍的比较收益就大大降低,因此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的欲望也相对较低。换句话说,较高的人力资本、较低的迁移经济成本、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追求和认同是导致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动因,而获得城市户籍则是农民工保障自己在城市获得平等机会和权利,获得身心健康发展,实现自己的追求和抱负的动因。

(三)社区社会地位与永久性迁移

新移民经济学的代表斯塔克以“相对贫困”作为社会地位指标,指出迁移者在原社区中低下的社会地位会成为他们迁移的“推力”。朱宇(2005)曾运用1992年湖北省的问卷调查资料证明了这一论点。这些研究提醒我们关注农民工在农村社区的社会经济地位与他们迁移决策的关系,而我们的研究也再次证明了这一观点。那些认为相对于家乡而言,进城后社会地位上升的农民工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的偶值比为1.4207,其偶值相当于那些认为地位没有上升的农民工的1.42倍。但是,斯塔克的观点只解释了迁移者在迁出地社区低下的社会地位会产生迁移的推力,没有回答迁移者在迁入地社区的社会地位会对迁移行为产生什么影响。事实上,大多数迁移者在迁入地社区往往也处于低下的社会地位,他们同样存在强烈的“相对贫困”感,那么这种在迁入地社区低下的社会地位是否也会成为一种推力,导致迁移者不愿意做出永久性迁移?我们的研究结论正好相反,那些受歧视感越强的农民工越愿意迁移户籍,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斯塔克的解释是,虽然迁移者迁移到新的社区,但他仍然会以原来的社区为参照系,只要相对于原社区迁移者的社会地位是提高的,迁移行为就会继续。这种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于消极,因为它会导致一个错误的理解,即只要迁移者在新社区的状况较之他们在原社区的社会地位有所改善,他们就会满足现状,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迁移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迁移者外出迁移的时间越久,被嵌入在迁入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结构中的程度就越高,因此也会将迁入地社区作为自己生活的参照系,努力提高和改变自己在迁入地社区的社会地位。事实上,迁移者只有改善自己在迁入地的社会地位,才可能巩固在迁出地社区已经得到提高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研究数据才呈现出:越是在城市环境中感到受歧视、心理压力越大即制度合法性压力越大的农民工,越希望得到城市户籍,实现制度性永久迁移。

(四)地域因素与永久性迁移

在我们的研究中,农民工的来源地和农民工现在打工的城市是被作为地域因素控制变量引入的,但其所显示的结果也是值得思考的。

从资料来看,地域因素对是否愿意放弃土地、选择行为性永久迁移没有表现出任何显著性。无论是来自广东农村的农民工还是广东以外地区的农民工,影响他们做出选择的因素主要都是个体的人力资本和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追求和认同。但在是否愿意将户口迁移至打工城市、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上,来自广东农村的农民工的偶值相当于来自广东以外省份农民工的1.60倍。

对于这一差别,我们首先可以从迁移的空间成本观点来解释。一般来讲,迁移的距离越远,迁移的成本越高。在这里,成本不仅意味着迁移的经济代价,也包含迁移带来的文化差异和再社会化成本。但是我们以为,更值得我们对这一结果加以注意的是,尽管对于我们这个存在巨大城乡差别的社会来讲,能够取得城市户籍,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对许多农民来讲都是极具吸引力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农民工在城市迁移上没有选择,他们对城市生活可能十分向往,对城市居民身份可能十分渴求,但绝不是“饥不择食”。从数据显示来看,农民工在城市户籍迁移意愿上同样表现出大城市偏好,在深圳、珠海、广州打工的农民工比其他几个城市的有更强烈的迁移户口、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的愿望。当然这可能有两种解释,一是深圳、珠海和广州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及农民工对这些城市的适应更强,因此他们更愿意把户口迁入这些城市;另外一个可能的解释则是在深圳、珠海、广州工作的农民工面对的制度合法性压力大过其他城市的农民工,所以他们更愿意将户口迁入这些城市,这还有待于专门的深入研究。

(五)若干政策性思考

本文开头指出,从社会平等和社会融合的理念出发,解决农民工在打工所在地的城市户籍身份,实现农民工的永久迁移,无疑是应该的,也是理想的,但是,由于中国的户籍制度使那些满足公民权利的公共产品(例如义务教育、贫困救助、居住保障等)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并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来解决,因此,在近1.2亿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同时,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担忧(姑且不论他们是否愿意提供)成为政府在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上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应该说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正是因为这一担忧,近年来城市户籍限制虽然有所放松,但是这扇大门只对所谓“人才”开放,对农民工仍然是关闭的。而我们的研究表明,这种担忧显然被扩大了,因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规模与愿意将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的农民工规模是不一样的。研究数据表明,在现行户籍制度下,愿意放弃土地并将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的农民工实际上只有25%,约3000万。显然,基于3000万基础上的政策思考与基于1.2亿基础上的政策思考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以这一规模为政策基础,我们以为是到了启动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城市户籍问题的时候了。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中国现有的国情条件下,实现农民工的户籍迁移将是一个逐步、有序的过程。近年来有一种观点,主张农民工以土地换城市身份(漆先望,2007),以此来帮助和推动农民工实现户籍迁移,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如果在现阶段全面实行土地换城市身份的政策,那么不仅会加大短期内人口城市化的压力,而且是否能够保证农民工在失去土地保障后,可以依靠自身的人力资本和现行城市社会保障及社会救助制度维持他们在城市的生活也是值得怀疑的。而且,实现以土地换城市身份的前提必须是农民对土地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责任田的流转必须在农村集体经济之外,而目前能否做到这两点或是否应该这样做都是值得讨论的。从我们的研究可以看到,农民工在老家有没有责任田和他们是否愿意放弃土地对他们是否愿意将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们认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农村责任田不变,不仅对于稳定农村经济是有必要的,对于减轻户籍改革初期的迁移压力,遵循逐步、有序、稳妥的原则实现农民工的户籍迁移也是必要的。

既然实现农民工的户籍迁移将是一个逐步、有序的过程,那么如何制定政策来实现这一过程呢?有学者认为应该优先在沿海大城市放开农民工的户籍迁移(夏英,2007)。但我们的研究表明,农民工在城市户籍迁移问题上存在大城市偏好,同时来自本省的农民工比来自外省的农民工更愿意将户口迁移到打工城市,这意味着大城市选择偏好在外省农民工中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优先在沿海大城市放开农民工的户籍迁移是不合适的,这会产生一种户籍迁移上的“马太效应”,使迁移城市最终难以承受“马太效应”下的迁移压力。

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农民工的就业、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领域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农民工的精神、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关注还没有真正提上议程。例如,虽然近年来城市社区建设开展得轰轰烈烈,但是居住在城市社区中的农民工很少作为城市社区平等的一员被纳入社区建设的主体。而农民工的户籍迁移意愿表明,他们并非只是追求收入的经济人。要让他们融入城市,与原市民和谐共处,就必须帮助他们熟悉城市环境、适应城市生活。而且,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感受到的歧视、心理压力和困难麻烦越小,他们的户籍迁移意愿反而越会下降,从而可以减轻或延缓城市的户籍迁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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