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劳动者观念
浅论企业文化形成的社会、历史因素
——中日文化比较
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和神话般的成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虽然这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日本企业中,尤其是大公司企业中的“家族意识”和“团队精神”作为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无疑被公认为解释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解释诱发了许多学者或企业家在探索振兴本国经济的途径时,寄希望于把日本式的企业管理移植过去。中国是一个与日本在文化传统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的国家,这更使人们有理由相信,改革中国的企业管理体制,塑造中国企业的文化精神时,应该以日本为模本。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日本丰田、松下等企业的管理原则、管理方式、管理精神在国内被大量宣传,一些塑造企业文化的手段,如编厂歌、制厂服、题厂训等,也被直接运用到企业管理中。人们期望在中国的企业中也能形成“以厂为家”的意识和“共存共荣”的精神。然而,在中国的企业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和重塑企业文化精神之后,回首再看,恐怕没有一个企业成功地移植了日本式的管理方式,恐怕也没有一个企业家能自称他的企业已形成了“以厂为家”的“家族意识”和“共存共荣”的“团队精神”。为什么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家庭文化传统的国家里并未形成这种企业文化?如果说家庭与现代企业本质上就是排斥的,为什么日本的情况正好相反?本文试图从中日文化的历史差异中去寻找解释的原因。
一
在封建的生产活动中,家庭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日本,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以“家”为本的中国儒家思想在日本也受到推崇,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这两个社会中形成的家庭观念是完全一致的。家庭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既是一个血缘群体,也是一个有着共同居住场所的经济共同体。从前一种群体意义来理解家庭,先天的血亲关系是根本。从后一种群体意义来理解家庭,后天的利益依存关系是根本。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的,每个人、每个社会对家庭的理解都理所当然地包含这两个方面。但是,在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对二者的侧重是不一样的。相比而言,日本人的传统家庭观念侧重的是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家庭,中国人的传统家庭观念侧重的是作为血缘群体的家庭。对此,陈其南先生在《婚姻、家族与社会》一书中做了独到的分析。这种差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
1.在日本社会里,“家”这个概念的使用并不只限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处在同一经济共同体内,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他人也被包括在其中,佣人、管家、伙计、佃农都被视为属于主人“家”的成员。人们常用“我家”这样的词语来称呼自己的工作群体,用“您家”“您府上”来称呼别人的工作群体(中根千枝,1982: 3)。但是在中国,“家”这个概念的使用基本上未超出血缘关系的范围,一个人不论多么受老板的赏识,或者对企业有多么深厚的感情,他都不会用“家”这个概念去代表自己工作群体的身份,旁人也不会用“家”去描绘他行为的动机,而是会说他“公而忘私”。“单位”和“家庭”这两个概念是“公”“私”分明,绝不会混用的概念。
与“家庭”概念相联系的是“家族”。在中国,家族严格地按照父系血缘关系构成,非同宗同姓的家庭绝不被视为同一家族,女儿的家庭也被排除在家族之外。同时,家族中的“大宗”和“小宗”的秩序关系也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长子家庭为大宗,次子家庭为小宗,这种秩序是不会因财产继承关系的差别而变更的。这种强调血缘续谱的家族观从中国人订家谱的传统中可以看到。在日本,家族虽然也是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但他并不排斥非血缘关系的家庭。在同一经济共同体内建立起可信赖关系的人之间也可建立起家族关系。比如,有成就的雇员可以以原雇主企业的招牌开设分店,与雇主建立起“本家”与“分家”的关系。在家族内部,“本家”处在秩序关系的顶层。但日本家族中“本家”和“分家”的秩序与中国家族中“大宗”和“小宗”的秩序是不同的,“本家”“分家”反映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即谁继承父辈家庭的财产谁就是“本家”,所以,它不是由血缘秩序决定的,虽然习惯上是长子继承财产,但并不排除次子、女婿继承,如果这样的话,次子、女婿的家庭就是“本家”。而在中国,不论谁继承父辈家庭的财产,“大宗”和“小宗”的家族关系是不变的。
家庭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群体,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岳婿、妯娌等,每个人都在这些关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每个人对家庭事务拥有的权力和影响力是由其地位决定的。不论是否在同一家庭户这一共同体中生活,在家庭事务的发言权上,儿子都要比女婿重要,女儿要比媳妇重要。在日本,情况似乎相反,对家庭事务的影响和权力是以是否在家庭户这一经济共同体中生活为基础的,处在同一经济共同体内的成员,不论有无血缘关系,其影响力和权力都要比虽有血缘关系,但已分离出去的成员重要。正如中根千枝女士指出的:“这种家庭集团里的人情关系被认作较之其他任何人伦关系都更重要。从外面进来的妻子、儿媳要比从家里嫁出去的亲姐妹、亲女儿重要得多。亲兄弟成家另过之后,便被认为是属于另一户了,而女婿,虽原是外人,却能取得家庭成员的资格,比成家另过的亲兄弟重要得多。这种状况表明,在日本人的观念中,血缘关系超过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家庭)之外就不那么重要了。”(中根千枝,1982: 5)
在注重家庭的社会里,家庭能否得到延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一点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都一样,但差别也是明显的。在日本,人们注重的是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的延续和发展。为了避免家庭这一经济共同体不断地被分割而衰落,日本长期流行的是长子优先制,即长子在接替家长地位、行使户主权力和义务、继承财产上拥有优先权,而长子以下的儿子没有要求分家的权利(福武直,1982: 21)。但另外,由于重视家庭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延续,是否有血亲关系在继承家业的当然权力上又并不那么绝对。虽然曾流行长子优先制,但当父母认为长子没有能力继承时,改由非长子继承的并不少见。日本社会存在“婿养子”制度,女婿被招入门后即成养子,改姓妻宗,可以取得与血亲儿子同等的权力。“婿养子”不仅发生在没有儿子的家庭,也发生在那些父母认为儿子没有能力继承家业的家庭中。日本社会还存在一种袭名制,即一个企业的各代社长都用同一个名字,然后从初代、二代、三代相分,而这些社长并非一定有亲子的血缘关系,这种袭名制也在象征意义上表明了追求经济共同体的延续和发展的观念。正如陈其南先生形容的“经由这种袭名制,个体的存在完全为共同体所淹没而失去其识别性”(陈其南,1987: 19, 22)。相比而言,中国人更注重的是血缘关系的延续和发展,是祖宗牌位前香火的不断,如果没有儿子,就要不断地生下去,如果原配妻子不能生儿子,就可休妻或要二房、三房,“男丁兴旺”是家庭兴旺的象征。但这种兴旺对家庭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兴旺是否有影响,人们似乎并不重视,而且在中国长期流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即每一个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不论成年前或成年后是否与父母生活在一起,都有当然的权利去分割一份财产,这种分割甚至不等上一辈人去世就已完成。如果分割被认为“不公”,血缘的亲子关系就会受到伤害,甚至引起血缘群体的解体。尽管家庭这一经济共同体在这种不断的分割中越来越衰落,但人们似乎并不在意。可以说,在家庭的延续和发展上,中国人是血缘关系优先,而日本人是财产关系优先。
中、日社会在传统家庭文化上的差别对于企业文化形成的意义是不同的,日本社会注重家户这一经济共同体的观念有助于形成一种以利益群体身份为取向的社会组织行为,即家庭的血亲封闭性特征不明显,而且形成了一种将家庭责任、家庭义务、家庭权利、家庭规范外衍的动力,凡进入同一共同体内的成员都被纳入同一责权利的分配中。而在中国社会,人们行为上的亲疏是以彼此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为标准的,凡具有同一血缘宗法关系的人都被视为值得信赖的“自家人”。这种行为特征作为一种文化因素一旦被整合到企业中,即表现为人们对企业的认同感不是从整体上对企业这一个利益群体,而是依据某种特殊关系对特别的个人加以认同,人们总是按照人际关系的亲疏在同一利益体中引进与自己有血亲关系的人,分出谁是“自家人”,谁不是“自家人”,家庭中的行为伦理只限于企业中属于自家人的范围。如果说这种血缘身份取向有所突破的话,也只是逐步地沿着血缘—亲缘—地缘的关系推广到具体的人身上,绝不会推及整个企业群体。
简单地说,由于深厚的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企业家族化是中、日两个社会都存在的现象,所不同的是,在日本它表现为把家族的行为伦理作为一种普遍原则推衍到企业这一利益群体之中;在中国,它表现为利用特殊的血缘、亲缘关系来组织企业的管理,家庭中的行为伦理只适用于其中一部分人,而不是整个企业。
二
把家庭中的行为伦理推衍到企业这一非血缘利益群体中,使之成为企业中每个人的行为规范,这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是有可能做到的,因为小规模群体中经常的、面对面的互助有助于将人与人之间的次属关系向首属关系转化。但是要想在现代化的大型企业组织中做到这一点是有困难的,而且,仅靠家庭观念是不足以在企业员工中建立起一种对企业的忠诚感的,还需要其他传统文化因素的参与。
在分析日本企业的管理方式时,人们都会注意到它的终身雇佣制,许多人把这看作导致企业忠诚感的原因,但是这种管理制度在中国的企业中也曾长期存在过,却并没有导致对企业的忠诚感。相反,这种制度被作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铁饭碗”和“大锅饭”被破除。要回答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中、日社会的历史差别中去寻找。在传统的封建社会里,忠诚观包含三层含义,即对血缘集团(家族、家庭)的忠、对社会集团(指非血缘性)的忠、对君主的忠。暂时抛开对君主的忠不谈,中、日两个社会在忠诚观上的差别表现在,中国人的忠诚观基本上未超出血缘集团,而日本人较早就形成了一种对非血缘集团的忠诚。
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在步入现代社会之前,都有上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这种小农式的生产自身缺乏组织起来的力量,因而在经济、社会、政治等诸种冲突面前,它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得到某种势力集团的庇护。在日本,封建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建立在庄园经济基础上的,庄园经济的发达使皇权十分衰落,真正强大的地方势力集团是以领主为代表的庄园。每个庄园都近似于一个王国,不仅拥有自己的土地、手工业,还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和刑法,有权势的庄园还享受着免交国家税收、免征劳役和国家官员不得入内检查等特权。庄园的这种自给自足性导致了内部的相互依存性。一方面,领主为了获得大量的、稳定的庄民来巩固和扩大它的经济和势力范围,必然要向其庄民提供经济和政治的庇护,而那些寻求庇护的农民又不得不把服从和忠诚作为代价支付出去。比如,大化改革以后,日本实行了一种类似中国封建土地制的计佃制,国家按人头分给农民土地,农民则向国家缴纳税赋和服劳役。但随着庄园势力的扩大,这些农民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专心耕种国家分给的土地,但这将得不到保护,要么放弃对国家口分田的耕种,专心耕作庄园的土地,而这样能作为庄民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一些小的地方豪强,为了得到更大的权势庇护,往往必须把自己的土地以“寄进”的方式转归有更大权势的领主,而这些领主为了换取他们的忠诚,则以庄官的名义仍由这些人管理他们原来的土地。很显然,在这种庄园制度下,效忠的对象不会是血亲的家族,而是以领主为代表的庄园。
在日本,与庄园经济紧密相联的现象是武士阶层和武士文化,庄园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庄园之间为扩大势力范围的争斗,武士作为专门的武装力量在这种斗争中形成起来。到公元11世纪,由分散的武士逐步形成武士集团,武士集团是按照严格的主从关系建立起来的,其内部按照将军—大名—武士划分等级,主人与从者是一种依存关系,从者效忠主人,尽军务和其他义务,称为“奉公”,这是主人巩固和扩大势力的资本,主人则给予从者土地和各种利益,称为“御恩”。公元12世纪,以武士力量为基础的廉仓幕府的建立,标志着日本进入了近700年的武士幕府时代。在这700余年的时间里,一种提倡勇敢、豪侠、自尊、忠诚的武士道德逐渐形成,而“忠”是这一道德的核心。这种忠是一种完全超越了血缘关系的旨在献身于自己主子的真诚,献身于自己所隶属阶级的荣誉,这种真诚可以达到牺牲自己的生命,牺牲自己的血亲家庭的程度。这种忠作为一种文化一经形成就获得了某种相对独立性。在日本武士时代的初期,兵民是不分的,但从16世纪开始,兵民逐渐分离,大量武士成为靠俸禄生活的阶层。仅就俸禄而言,他们的经济利益是不显著的,但他们还有配剑等特权,“忠”不再是一种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交换。这种忠作为一种文化不只对武士这一阶层产生了影响。在日本封建社会里,武士是高于农民、工匠、商人的上层阶级,武士文化作为上层阶级的文化,依其统治地位向下层渗透是必然的。实际上,由于大量的武士自身经济地位不高,与其他阶级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武士文化通过这种联系迅速地传播开来,“忠”逐步成为整个社会所倡导的美德。正如一位日本学者所说:“在日本,是忠诚而不是仁慈被看作最重要的美德。”从德川时代以来,这种关于忠诚的观念就变得越来越明显,德川时代末期,它变得格外清楚,并在日本人民中间传播开来(森岛通夫,1986:10~11, 13)。
与日本的庄园经济不同,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中央皇权始终是强大的,尽管土地贵族化的倾向时有出现,但在强大皇权的制约下和不断的农民起义的打击下,未能形成真正的庄园经济,中央政府通过一套严密的行政体制管理着国家。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如此广阔的国度里,中央政府的权力要想有效地触及基层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它实际上是通过与家族的接轨来实现其管理的。家族这一血缘集团是中国封建农村最强大的势力集团,它拥有代表其政治权威的祠堂与在家政、祭祀、人际、耕种、宗教等各方面的家法家规和礼俗。在经济生产活动中,家族是人们寻求互助的地方。在社会生活中,家族决定着个人的婚丧嫁娶,在外部冲突面前,家族是人们的保护力量,在内部冲突面前,家族是人们寻求公正的权威。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形成和培养起来的忠诚感是指向家族或家庭这一血缘集团的,可以说,在封建的世俗生活领域里,中国人的“忠”始终是以对血缘集团的忠为基础的,从未形成一种普遍的对非血缘集团的忠。这种忠在伦理规范上表现为以“孝”为核心。“孝”是立家之本,是人们最高的家庭行为准则,正如《孝经》所言“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与其他社会行为相比,孝被置于最高的层次,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伤毁”,“父母在,不远游”,“子为父瞒,父为子隐,不为过也”。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家庭、家族成为整个社会组织的基础,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如果说日本封建文化是以忠为核心的,那么中国封建文化就是以孝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在中国封建的“三纲”“五常”中,有两纲是反映家庭的,整个社会推崇的“仁”被列在五德之首,被看作最完美的道德品质,而孝“为仁之本”,不仅如此,孝被视为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由于孝反映的是一种依自然等级而建立的上下关系,父母为上,子女为下,兄长为上,弟幼为下,因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家天下,也利用这种宗法制度来维护其统治,利用族权来维护政权。国家关系、君臣(民)关系都被看作家庭关系、父子关系的延伸。对君主的忠,也是强调以孝为基础,所谓“忠臣出于孝子之门”,不孝之子是不可能成为忠君之人的。“孝”这一家庭行为准则由此成为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整个社会的文化也充满着亲情伦理色彩。
对君主的忠是所有封建社会共有的价值准则,但是,中、日两个社会在这一点上仍然表现出差异性,即日本人的忠具有绝对性,而中国人的忠具有相对性。在日本1600余年的封建社会里,皇室在日本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宗室,虽然有近2/3的时间里,皇室并不掌有实权,但即使握有实权势力的人物,也从未自立为王以取代皇室。从皇室统治未被打破这点而言,日本始终是一个王朝,王室的这种“永恒”强化了君主的神圣性。在日本人的心目中,皇室的血统是不可改变的,只有那些能证明自己是天皇的嗣子的人,才有权继承皇位,因此,对神圣君主的忠诚是绝对的。但另一方面,由于在1600余年封建历史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皇室并不掌握实权,实际权力落在其他人手上,天皇对世俗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在各种势力集团的争斗中,又是中立的。这一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时表现得最突出。但也正因为如此,对皇室的忠又具有抽象性,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并不强。在实际行动中,忠是按照如下等级建立起来的,武士和平民应忠于他们直接的领主——大名,每一个大名忠于他们直接的主子——将军,而将军作为皇室任命的“征夷大将军”,从理论上讲,是忠于皇室的。每个人在实际行动上对主子的忠与对天皇的忠并不矛盾,由此,对天皇的绝对的忠也被演绎到对主子的忠上。“事主不二”是武士的原则,以至于在武士时代流传着这样一句名言“主子的主子不是我的主子”,这种忠是不受行为后果的道德评价支配的。换言之,哪怕主子不仁不义,忠都是不容改变的。森岛通夫在《日本为什么成功》中是这样描写的:“那些战胜了自己的良心而服从主子的命令的人就成了忠诚的臣民。那些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社会上多数人的舆论的支配而拒绝服从的人就成了不忠的臣民。日本人并不指责这样一种缺乏良心的人,当他处于一种没有能力遵循自己良心支配的悲惨境地时,他只会赢得人们的同情。”(森岛通夫,1986: 10~11, 13)
与日本相比,中国在2000余年的封建历史中,除了极个别时期外,皇权始终是强大的,是国家的真正统治者,因此,皇室一直是封建势力争夺的对象。从秦始皇开始,中国历经秦、汉、三国西晋、东晋十六国、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西夏、金、元、明、清等历代王朝,政权变化颇繁,王朝寿命最长的也不过300~400年,从未有过一个永久不被打破的“天皇世系”。频繁变更的王朝使中国皇室的神圣性受到怀疑,远未达到日本社会的高度。
封建中国是一个以家为本的国家,而家作为一种血缘首属群体,讲求的是互助、友爱、和谐,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化讲求的是“仁”。它包括许多社会道德,如仁爱、仁厚、中庸等。它不是对个别人或某一类人的要求,而是对所有人的要求。就“忠”来说,它更多的是对处在社会关系下层地位上的人的要求。“仁”则是对社会关系双方的要求,任何一方的不“仁”,都会理所当然地导致对方的“不义”,“和”也就不存在了。从某种意义上讲“仁”更多的是对处在社会关系上层地位上的人的一种规范,因为,按照封建统治者的观点,“仁”作为一种最高的道德境界,是“庶民”“小人”难以达到的。对“仁”的追求导致对皇朝统治的相对性认识,即只有施仁政,臣(民)才可能报之以忠,否则,臣民可以不拥护,甚至推翻它。正如孔子所言“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孟子也说道:“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种忠的相对性同样也反映到家庭中,尽管孝是对家庭的忠的表现,是家庭行为中的最高准则,但中国封建文化仍强调“父慈则子孝”,即孝行也是以父母的“仁”为前提的。
中日社会忠诚观上的绝对与相对之差别可以从各自的古典文学中得到体现,《四十七浪人的故事》被称为日本真正的“民族史诗”,它描写的是18世纪一个叫浅野侯的大名,因没有向礼仪指导人吉良侯送礼而遭到愚弄,在仪式上穿错了衣服。浅野侯为了名誉,拔剑刺伤了吉良侯,但他在将军殿上拔剑是违反“忠”的举止,最后他选择自杀来显示自己的忠。浅野侯死后,他的47名武士为了复仇,有的将妻子卖入妓院来筹钱,有的怕走漏风声,杀死亲妹妹,还有的为了刺探消息,把妹妹送给仇人当妾,也有的假装放荡,受尽屈辱,最后终于杀死仇人,为主子报了仇。他们的行动受到整个东京人的敬仰,但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不准不经宣布即行复仇”的武士道德。为了显示他们对将军的忠,他们选择了集体剖腹自杀。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在日本人的忠诚观里,无论一个人的行为有多么充足的正确理由,“忠”都是不可违背的。而中国人的忠是相对的,即使是对于君王的忠也不例外。《水浒传》是中国的古典名著,书中描述到许多朝廷命官或因奸臣贪官诬陷,或因路见不平、仗义行侠而犯下命案,当遭到朝廷的追捕时,都奔上梁山,举起义旗,但当朝廷不再迫害,并给以安抚时,他们又接受招安重返朝廷。《水浒传》中每个英雄的行为无不体现出这种以“仁”为前提的忠诚观念。
三
总之,日本社会很早就形成了一种对非血缘群体的忠诚观,而且这是一种绝对的忠诚观。当它与以经济共同体为重心的家庭观念相结合时,就形成了特有的企业文化氛围,使日本社会较容易在现代企业组织里形成一种“共存共荣”的团队精神。在日本,“跳槽”被视为一种缺乏忠诚感的行为,是很难在大公司中受到重用的。这些大公司宁愿招收那些没有经验、刚刚跨入社会的大学生。这就从企业外部产生了一种压力,迫使人们把自己的前途与企业的成功联系在一起。其次,由于日本人的家庭观是一种注重经济共同体而非注重特定关系个人的家庭观,所以,当它与那种绝对的忠诚观相结合时,就会导致一种对企业利益的高度认同。这种认同是超越企业主个人的,是一种对企业的荣誉、对企业生命永恒性的追求。这种追求甚至可以使雇员放弃自己的生命。1979年,“日商岩井”卷入洛克希德飞机丑闻。一位知情的经理自杀了。他在遗书上是这样写的:“公司是永恒的,我为永恒献上自己的生命。我在这里工作最多二、三十年,但公司的生命却无止境,我必须象个男人,来维护永恒的生命。”(陈其南,1987:19, 20)另外,“忠”作为一种社会所倡导的美德,人们在追求实现的过程中,资历显然比能力更具有说服力。一个有能力的人不一定是一个忠诚于企业的人,但一个一辈子都辛勤地为企业工作的人是肯定值得信赖的。正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所以,在日本的大公司企业里,一般都实行资历等级制。一个人只有长久地把自己与企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共存共荣,才能走上企业内等级金字塔的上层。也正因为如此,日本企业内部是缺乏个性发展的环境的。
而中国人的忠诚观基本上未能超越血缘群体,而且,这是一种相对忠诚观。因此,那种以绝对忠诚观为价值基础的“共存共荣”的精神是难以在中国的现代企业组织中扎下根基的。中国人的这种相对忠诚观与重视血缘关系,或以血缘关系为中心,逐渐有限地列推到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的企业家族意识相结合,导致一种以指向个人为特征的企业内的忠诚意识。也就是说,在中国的企业里,人们的忠诚不是指向企业的整体,不是指向或多或少带有抽象性的企业的荣誉,而是指向企业内那些具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这些人或者是他们同一家族利益的代表,或者是同一特殊群体的代表。对于那些属于“自己人”之外的其他人而言,企业被明白无误地看作是“老板”的,因此,无论企业多么发展,人们都难以产生一种属于自己的认同感。如果要特别努力工作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解释,我们常听到的是这样的回答:“这儿老板不错”,“我是看在×××的面子上,否则我早就不干了。”很少看见人们把企业作为解释的原因。中国企业中的这种指向特定关系个人的忠诚观是脆弱的,因为它是以个人之间的利益、情感、友谊等资源交换为基础的。如果说日本传统文化导致的是这样一种企业文化:一个人只有把忠诚付给了企业,它才可能得到在企业内获得满足和发展的机会。而中国传统文化导致的是另一种企业文化:只有在一个人从代表企业利益的个人那里得到满足和发展的机遇后,他才会把忠诚感献出来。也正因为如此,中国企业似乎更利于个性和人的能力的发挥。
以上对中日企业文化形成的社会历史因素做出的分析是粗浅的,进行这种研究并不是要厚日本之文化,鄙中国之传统,而是要在中国企业界正在探索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国文化界正在关注企业文化重建的今天,提请人们注意,简单地照搬他人的经验是不会成功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既要放眼于未来,又要与中国文化的特征相融合。一种文化的建设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断,原因之一是传统中包含着能服务于现代的文化要素。原因之二是,哪怕那些应抛弃的文化要素也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彻底抛弃的。只有正确地、现实地认识中国文化的特征才是我们塑造中国企业文化的前提。
参考文献
[1] 中根千枝,1982,《日本社会》(中译本),天津人民出版社。
[2] 福武直,1982,《日本社会结构》(中译本),广东人民出版社。
[3] 陈其南,1987,《婚姻、家族与社会》,台湾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 森岛通夫,1986,《日本为什么成功》(中译本),四川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