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强调“两个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引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作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改革,在经济新常态条件下和深化金融改革过程中,如何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正向引导作用,这一问题备受国内外学术界、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
在金融领域,著名的米什金“八大金融谜团”描述了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共同现象,即金融体系是经济中受政府管理最严格的部门之一。这一方面说明没有政府介入的金融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且在市场各细分领域或行业中,政府对金融市场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说明有效政府和有效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还提出科学立法以及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如何完善金融法治建设并使之与金融改革决策相衔接,以及发挥金融立法对金融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又一次受到理论界、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在逻辑上,在政府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中,只要我们理解政府在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正向作用机制,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理念对政府行为边界用法规给予界定和约束,最大限度地调动金融领域微观主体的积极性,使中国丰富的金融资源成为提升实体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引导性力量,也就实现了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中国经济和金融正处于转型过程中,而法治建设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规则体系不够完善使得金融规则的形成路径往往由政府及其金融专业部门主导,这也说明转型时期政府实施金融规则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效率。因此,本书重点探讨转型时期政府金融规制的特点和逻辑及其效率等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