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际制度对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影响
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在21世纪初确立的国家战略。“和平发展道路归结起来就是:既通过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在强调依靠自身力量和改革创新实现发展的同时,坚持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别国长处;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寻求与各国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同国际社会一道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条道路最鲜明的特征是科学发展、自主发展、开放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和平发展道路的提出和实践,受益于21世纪初期这样一个战略机遇期,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世界潮流的必然选择。和平发展道路能否走得通,取决于能否具备实现和平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主观与客观的条件。其中,国际制度带来的稳定、秩序必然会促进中国的和平发展,而国际制度的约束性又使中国的和平发展进程受制于国际制度。
1.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确立
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提出和确立,有一个逐步明晰、完善的过程。
中国的五千年悠久文明史孕育了以“和合”为中心的文化传统,具有崇尚和平的历史渊源。1840年后,中国一度沦为世界列强瓜分的对象。1949年以后,中国获得了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目标得以提出并不断充实。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中国经济创造了历史上罕见的快速增长奇迹,为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和作用奠定了物质基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对于适合本国发展道路的探索。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上,邓小平就提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推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奋斗”,将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的和平进步结合起来。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报告,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再次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必将对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到了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江泽民在报告中宣告:“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突出了中国坚持和平外交政策的信念和责任。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规划了跨世纪的战略部署,强调“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报告,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更加清楚地表明了中国追求国家富强的强烈意愿。
上述重要报告的相关内容一脉相承,体现出中国对于自身发展目标的定位和诉求。面对21世纪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建设事业的新任务,中国迫切需要在国家发展战略和对外政策的阐述方面与时俱进。2003年11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中央党校原副校长郑必坚发表了题为《中国和平崛起新道路和亚洲的未来》的演讲,“和平崛起”一词正式亮相。同年12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美国哈佛大学发表了题为《把目光投向中国》的演讲,指出:“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改革开放与和平崛起的大国。”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公开阐述和平崛起的理念,用以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快速发展的方式、前景和影响。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座谈会的讲话中,同样强调“坚持走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全面阐述了中国和平崛起的要义,即:“第一,中国和平崛起就是要充分利用世界和平的大好时机,努力发展和壮大自己。同时又以自己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第二,中国的崛起应把基点主要放在自己的力量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依靠广阔的国内市场、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和雄厚的资金积累,以及改革带来的机制创新。第三,中国的崛起离不开世界。中国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上一切友好国家发展经贸关系。第四,中国的崛起需要很长的时间,恐怕要多少代人的努力奋斗。第五,中国的崛起不会妨碍任何人,也不会威胁任何人。中国现在不称霸,将来即使强大了也永远不称霸。”
然而,“崛起”一词的敏感性,使“和平”的初衷反倒被某些舆论所忽视,由此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经过慎重思考,“和平发展道路”作为一种更加务实而低调的替代用词,成为中国全新的战略选择。2004年8月2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明确表示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几天后,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指出:“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贡献力量。”此后,“和平发展道路”取代“和平崛起”成为官方正式用语,其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
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是一条和平发展的道路。”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访问英国的演讲中,再度阐述了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含义,指出:“中国的发展是和平的发展、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既有中国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有中国发展的历史根源。”同年12月,《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问世,系统阐释了和平发展道路的内涵和意义,标志着中国和平发展的理念已全面形成。到了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召开,胡锦涛总书记郑重宣告:“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准确把握时代潮流和世界大势,审时度势,开拓进取,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重要理念,全面统筹新时期中国的治国方略。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这与和平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和平发展,我们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仅致力于中国自身发展,也强调对世界的责任和贡献;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中国梦”的理念,继承并丰富了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思想,既显示出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也明确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目标和方向。
综上所述,从和平崛起到和平发展道路,其核心内容是一致的,不同的表述“无碍大局”,都是在中国实力迅速增长的过程中对自身发展道路和模式的探索与调整,它“根植于中国的历史文化,形成于中国的发展实践,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顺应于世界的合作潮流,凝聚了中国的国家意志”,是中国的长期战略选择,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2.国际制度塑造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从提出到确立的过程,也是中国与国际制度的关系日益密切的过程。中国没有通过挑战现行国际制度的方式来发展自己,而是选择了积极融入国际制度的和平发展道路。国际制度在提供公共产品、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加强国际关系民主化等方面为中国的和平发展提供了总体有利、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
国际制度通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为国际关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奠定了基础。国际公共产品,是国际社会中所有国家所有人都能受益的产品,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征。国际制度是国际公共产品的重要渊源。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安全制度向国际社会提供安全保障,集体安全制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经济制度致力于向世界各国提供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自由的国际金融体系和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国际人权制度推动了人权理念在全球范围的传播,使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共识。国际环境制度创立了全球范围采取集体行动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机制,敦促世界各国对于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索,保护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虽然国际制度并不能解决国际关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实践中,由于各个国家对国际制度的态度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保留,国际制度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现存国际制度的确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创造了总体和平的国际环境,在国际关系各个领域创设了合作竞争的制度化环境,在规定相关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各项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制度为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提供了充分的战略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际制度为中国的和平发展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存在何种差异,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彼此合作。国际合作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形式,覆盖了无所不包的领域。国际制度所具备的权威性和普遍性,赋予了国际合作长期、稳定的法律保障。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以合作化争端”,同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人权、环境等领域开展各种形式和层次的国际合作。根据基欧汉的理论,国际合作失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交易成本过高,二是可靠信息不足。国际制度搭建了国家间合作的桥梁,为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确定行为规范,提供制度化的方法和程序,加强国家间信息沟通的质量,增进国家间的信任感,降低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国际关系的交易成本,从而为国际合作的达成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的途径。尽管国际制度并非总能保证国际合作的成效,但没有国际制度,国际合作就无法持续稳定地开展。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制度框架内的合作平台促进自身发展,以合作的方式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为中国打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国际制度为中国的和平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国际秩序。国际制度与国际秩序有着天然的联系,秩序是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是以制度为保障的。国际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无政府状态,但无政府不等于无秩序。正是国际制度的出现,降低了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防止国际竞争失控,使国际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纵观近代以来国际秩序的演变,其中都离不开国际制度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制度确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对战后国际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冷战结束后,世界主要大国都提出了自己的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中国同样提出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与国际制度一样,国际秩序也是国家间权力斗争的产物,往往更多体现出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国、强国的意志。中国充分认识到现行国际秩序的性质,强烈主张有利于世界各国的共同生存与发展,有利于世界整体和平与繁荣的国际新秩序。但是,“国际秩序的塑造、维持、转型是与权力结构密切相连的。国际秩序反映了国际体系中权力分配结构的某种形式。正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分配,才能确保社会价值分配决策的规则化。国际秩序高度有序的存在,意味着稳定的、制度化的权力分配结构状态”。中国的国际新秩序主张,是在全面参与现行国际制度并发挥建设性作用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不是要另起炉灶,不是要通过剧变的方式打破现行国际秩序,而是在维护国际秩序合理成分的同时,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去改造国际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的成分,推动国际秩序的逐渐变革。
国际制度有助于改善当今世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中国和平发展一直倡导的国际关系理念。国际关系民主化,是指“以统治和服从为特征的强权型国际关系,向以独立自主、平等参与和互利合作为特征的民主型国际关系的转化过程”。国际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平等性,任何国家参与国际制度,在享受应有权利的同时,都需要承担必要的义务、接受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国家都要按照统一的规范行事。即使是大国或强国,也很难公开挑战或无视国际制度,只能是在实力基础上利用规则去增进利益,否则,国际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就会受损。冷战结束以来,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以及全球治理思潮的共同作用下,国际关系民主化趋势日益加深,国际制度所追求的原则、规范和程序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和接受,是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打破少数大国把持国际事务决策权的状况。中国主张,“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应受到国际社会尊重。维护联合国在世界事务中的核心地位,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各国内部事务应由本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国际关系民主化代表国际关系的发展方向和时代的进步,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仅要有物质的支撑,更要有价值理念的构建。尽管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最终实现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但国际制度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加强了中国和平发展道路的思想基础。
今天的国际社会离不开国际制度的运行,“在一个以国际制度为本位的世界中,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国家拓展国际空间和增强自身实力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对国际制度的参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准。21世纪以来,国际制度的构建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国际制度安排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世界各国在国际社会的行动空间。由此可见,国际制度不仅是构成国际环境的重要因素,而且能够影响国际环境的发展趋向,而一个制度化特征日益显著的国际环境,为中国的和平发展奠定了稳定的、可预测的外部依托,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
3.国际制度强化中国和平发展的内在需要
国际制度不仅作用于中国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同样能够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内在需要产生重要影响。从国内层面来看,中国的和平发展植根于中华文化,立足于基本国情,体现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当中。“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继承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中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是中国发展的内在需要。”
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是通过国际制度的内部化表现出来的。国际制度的内部化,是指当国家参与和接受国际制度时,将国际制度的价值、规范、理念等转化、渗透到国家内部的制度安排中的过程。国际制度的内部化通常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其一,国际制度的内部化初步体现在国际制度逐渐被国内公众所熟悉、认知,其合法性得到国内政治精英的理解和话语上的支持,甚至上升到立法层次的辩论议程上;其二,国际制度的内部化还体现在与国际制度相协调的国内行政机构与制度变革上;其三,国际制度内部化的最重要体现,则是国家为了参与某项国际制度而在国内实施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新法、修改旧的与国际制度不适应的法律,以保证国际制度在国内通畅地得到执行与遵守。
中国对国际制度的参与,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对国际制度的学习、适应与内化,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国家实力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交往和发展能力都得到了大幅提高,从一个国际制度的边缘国家成长为国际制度的主要参与者和建构者。这一进程中,国际制度对中国国内相关领域的价值观念、机构设置、法律法规等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实现和平发展的国内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
国际安全制度通过制度化的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一国实现安全利益尤其是共同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20世纪70年代末,美苏两极格局走向松散,中国的安全环境获得更大的战略空间,提出了和平与发展是世界两大主题的论断。此后,中国加大了对国际安全制度的参与力度,逐步转变了对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安全制度以及地区安全制度的看法。以国际军控制度为例,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活动,推动国际军控制度的构建。在参与进程中,中国外交部设立了军控处和裁军大使,外交部与军队、研究机构之间形成了跨机构联系的军控专家群体。这些专家通过与西方专家的接触,开始接受一些军控观点,有证据表明,美国专家理查德·加温关于核扩散危险性的论点对中国科学家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早期关于中国是否应该扭转立场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讨论有所帮助。为了忠实履行军控义务,中国建立并完善国内履约机制,成立了履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重要条约的国家机构。通过参与国际防扩散进程,中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及军品各个领域,广泛采用许可证制度、清单控制办法、出口经营登记制度等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完成了从依靠行政手段到依法进行出口管制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提出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新安全观”,强调单个国家的安全与地区乃至全球安全紧密相连,作为一种新型国际安全理念,反映出国际安全制度对中国安全观的影响,适应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需要。
国际经济制度与中国的关系最为紧密。改革开放后中国参与国际经济制度的进程,也是中国经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的内向型发展战略到全方位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转变进程。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仅为中国引进了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验,促进了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而且直接给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政策建议,帮助中国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货币金融体系,促进了中国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一体化为宗旨的国际贸易制度所传递的国际规范和价值在中国社会被逐步接受,中国政府在行政机构和人员配备上做了相应的设置和完善。媒体的宣传以及学术界的讨论,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对于贸易规范的了解,培养了大批专业化人才。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协定书》郑重承诺:“中国将保证与贸易有关的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和中国政府的承诺,从而全面履行它的国际义务。为此,中国已经付诸实施一项系统地修订相关国内法律的计划。因此,中国将通过修改现有国内法律,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律,从而有效、统一地履行《WTO协定》。”实践证明,中国的和平发展受益于现行国际经济制度,对国际经济制度的参与直接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
国际人权制度对中国国内人权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尊重、保护人权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国际人权制度的推行需要“依靠一个有效运转的国内人权保护制度。国际人权标准向国内法的转化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国内宪法来完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的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获得大幅改善,特殊群体权利的保护得到显著增强,中国的人权保护体制得到完善。通过签署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中国的国内政治生活普遍认可了人权国际保护的理念;通过知识阶层和精英阶层有关人权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国确立起自己的人权观念,在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原则的前提下,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基本的人权;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中国设立了处理国际人权制度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国内人权立法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里程碑。
国际环境制度是中国国内环境制度建设的基础。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开启了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此后,通过参与国际环境谈判、签署国际环境条约、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中国政府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迅速提高。1983年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出台,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科学发展观成为指导中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依据。与环境保护内涵的日益丰富相适应,中国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能力建设也不断加强,80年代初成立的环境保护局到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至2008年再度升格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全国各地方则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的环境保护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保护体系。与此同时,中国陆续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动规章,涉及所有环境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其中相当大部分是受到国际环境公约影响而制定的,吸收国际环境制度中的理念、原则,把国际环境立法转化为国内环境立法。
综上所述,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参与国际制度的进程相辅相成。对于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积极参与国际制度,是实现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国际制度的内部化反映到中国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国的国际化程度以及对国际制度的认同态度。“不同国家建立或维持国际机制的意愿不同,都源于其国内因素。”通过国际制度的内部化,中国实现了与各个领域国际制度的良性互动,在提高参与国际制度能力的同时,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内基础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当前,中国的国内发展更加注重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更加强调对人权保护的力度,更加重视经济增长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充分体现出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内基础与国际制度之间的互动。但是,国际制度并非完美无缺,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政治中那些不公正、不合理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发展中大国来说,国际制度倡导的理念并非全部都适用,国际制度既有的规则并非完全有利于中国的和平发展。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制度的过程中,应积极推动国际制度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的变革,以防范国际制度内部化带来的制约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