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足迹:近十年来的乡村中国(200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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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关于农村夫妻关系与家庭结构变动的研究

对农村夫妻关系的变动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迁的理解。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打工大潮的兴起,婚姻市场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原有的小区域婚姻圈被全国婚姻圈所取代,而妇女在这种婚姻市场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这种变动反映在家庭结构的变动上就是大量离婚现象的出现。伴随越来越多离婚现象的发生且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人们的家庭与伦理观念开始发生变化,核心家庭本位的观念开始为个体本位的观念所取代,而这种观念与伦理的变化又反过来再生产出家庭结构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的离婚和夫妻关系的解体。

一 问题的提出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费孝通先生就发现家庭结构变动的核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费孝通,1986)。随后,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学者指出,20世纪初以来,中国家庭结构就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家庭结构类型则由以直系家庭、联合家庭为主体的封建大家庭向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当代家庭过渡(邵秦、胡明霞,1988)。近十年来,关于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动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王跃生、阎云翔和贺雪峰三位学者的研究。王跃生认为社会变革对当代中国家庭婚姻变动具有重要影响(王跃生,2002)。王跃生还认为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简化的趋势稳步增长,家庭结构向核心家庭方向发展的趋势明显(王跃生,2006)。阎云翔认为家庭权力重心移到了下一代,父母权力衰落,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增长并在家庭中占据了中心地位(阎云翔,2006)。贺雪峰认为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代际关系失衡,并预测这种失衡的代际关系只是一种过渡现象,最终会被一种更加理性化的但更少亲情与友好的相对平衡的代际关系所替代(贺雪峰,2008)。他还指出,由原来的兄弟分家(多子分家)到现在的父子分家(独子分家)的变化说明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并必将对农村社会产生巨大影响(贺雪峰,2007)。这三位学者关于家庭结构变动的观点的共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从家庭结构类型来说,家庭结构进一步往核心家庭方向发展;从代际关系来说,家庭结构由过去的父子轴(或者说亲子关系)往夫妻轴(或者说夫妻关系)转化,老人的地位逐渐衰落,夫妻的地位逐渐上升。

事实上,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除在家庭类型和代际关系方面发生巨变外,夫妻关系也在发生变化。然而,对于农村家庭结构中的夫妻关系变化的研究,相比于在家庭类型与代际关系方面的研究则明显不足。已有的关于农村夫妻关系变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夫妻离婚后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且集中于妇女在财产和土地等方面的权益,持这一研究题域的学者有田丽洁(2007),熊小红、刘斌(2006)。二是关于农村外出青年对农村婚姻关系的影响的研究,有学者认为大量已婚农村青年外出,对农村婚姻的稳定性有一定的影响(石人炳,2006)。然而,这一研究无论是从学理分析层面,还是从经验基础层面,仍需要继续推进。

基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农村夫妻关系的变动进行研究,以进一步拓宽和加深对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迁的理解。对于具体的农村社会来说,家庭是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而夫妻关系是家庭结构组成的更为基础的因子,因而,农村夫妻关系的变动可以更深层次地反映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

本文以湖北省J县J村为个案,以J村的离婚现象为具体分析对象。本文资料收集方法为半结构与无结构访谈法,调查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本文首先具体描述农村离婚现象在J村的具体样态,然后就农村离婚现象的具体样态展开分析,最后就农村夫妻关系、婚姻市场、伦理、家庭结构变迁等问题进行讨论。

二 结果分析

J县位于湖北省中部,地处大洪山南麓,江汉平原北端,位于鄂中丘陵至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J村为J县东南部某镇的一镇中心村,现有1757人,耕地计税面积3762亩,实际耕地面积5000多亩,耕地以水田为主,人均耕地2.5~3亩。J村有14个村民小组,村组干部共9人。本部分我们将描述J村近三十年来所有的离婚现象。

首先,我们看看J村的婚姻家庭观念。一方面是对婚外情的看法,他们认为:婚外情是正常的,你情我愿。二是对择偶标准的看法,我们问村里的年轻女人,如果一个丈夫对她们很好,帮她们做饭、洗衣,甚至帮她们捶背、洗脚,对她们的指示百依百顺,却不是很富有,甚至不会赚钱,和一个很能赚钱,但并不见得会对她们好,甚至会反过来要求她们洗衣、做饭、洗脚,要求她们百依百顺的丈夫,她们愿意选择这两种中的哪一种。我们访谈的女人们都异口同声说当然选择会赚钱的,然后她们就用当地的土话奚落我们设定的那种重感情但不会赚钱的男人,说那种男人是个窝囊废,看着就会烦。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J村具体的离婚情况。根据详细调查和全面统计,我们得到了16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近三十年来J村离婚共16人次,涉及15个家庭,其中有一人离了两次婚,为便于对J村离婚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将16个案例进行数据化处理,统计成表1的形式,然后就表中的数据对离婚结果进行分析。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J村的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

表1 J村离婚情况

一是年龄特点,有两个明显的年龄段,即1965年至1969出生的60年代的人和1970年至1979年出生的70年代的人。其中60年代中后期出生的有6人次,占目前整个J村离婚人数的37.5%, 70年代出生的有8人,占J村离婚人数的50.0%。而且,70年代出生的人离婚的还可能陆续会有,我们调查期间就有两起70年代出生的正在闹离婚,据村民说,这两起基本上就只差一个离婚手续了,还有一起则是妻子跑了4年,丈夫不知道她去了哪里,一直杳无音讯的,婚姻事实上名存实亡,我们调查离开的那两天,该女突然回村,村民说现在捏不准她是不是回来离婚的。这三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此,我们未统计进来。80年代出生的人结婚时间不长,根据发展趋势,可以想象80年代出生的人离婚现象不会减少。年龄趋势所显示的特征,概括来说就是:50年代出生的没有离婚的,60年代出生的离婚是少数,70年代往后出生的离婚会越来越多。

二是离婚时间。80年代离婚的2起,90年代离婚的5起,其中1起是80年代离过一次婚的稀海。2000年以来离婚的有8起,占了整个离婚件数的50.00%。由此可以看出,真正掀起离婚高潮的是2000年以后,特别是近五年来,离婚件数有7起,速度大大加快。有研究者认为,如果粗略地将离婚的年代进行划分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经历了两次离婚高潮,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新婚姻法颁布并实行阶段,第二次是改革开放以来。但第一次离婚浪潮其情势和婚姻法的效果都不应该被高估,真正有影响力的是第二次离婚浪潮(陈柏峰,2008)。而我们的调研经验显示,仅就农村而言,婚姻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尽管我们不能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婚姻法出台的作用及其后续效应,但相比于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市场的改变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国家权力对家庭结构的变动与改造不宜过分夸大。也就是说,相比于国家权力,此后的市场作用和由此而来的观念变迁对农村婚姻家庭关系变动的影响也许是更为深刻的,其后续效应也会更为深远与持久。

三是离婚的提出方。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有13人次离婚是由女方提出来的,这里面有两种情况。其一,丈夫出了问题,女方不愿意凑合过,不愿意将就这种生活,因此提出离婚的,这只有1起,这种离婚对于女方来说是带有被迫的主动性,被迫是说这种婚姻问题不是出自女方,主动是说女方发现男方出了问题后不再将就着过日子。其二,女方自己在外打工找到了更好的,回来把丈夫抛弃了,或者发现丈夫在家里没本事没钱,因此在家时就闹着离婚,然后出去再寻找自己的幸福,或者在家里发生婚外情而要求离婚的,这种情况则有12起。也就是说,这12起离婚事件,女方都是强势的一方。双方都提出离婚的也就是那两起“闪婚”,或许这是最现代的,他们是典型的合得来就过,合不来就早点分,绝不会将就,因为他们年轻,有玩得起的年龄资本。不过,闪婚现象不在于其数量少,而在于这种对家庭缺乏基本责任的形式的出现,将会进一步冲击年轻人关于婚姻家庭的观念,使得年轻人对婚姻更加没有稳定的预期。

四是关于离婚时孩子归属的问题。这16人次离婚中,只有两起是没有孩子的,也就是两起结婚不到两个月的闪婚对象,其余的则都有孩子。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里,妇女应该是比男人更顾家的,特别是更眷恋孩子,但为什么这中间会有14起高达87.50%的女性会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要孩子呢?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变化。女方离婚后不要孩子的理由在村民看来是因为孩子是一个累赘,有孩子的话想再嫁就不是很方便,因此,这种“不方便”就都留给了男方。“累赘”可能对于女性再婚来说是个客观情况,不过,这个“累赘”的对象或载体是自己的孩子,女性为了追求自己的个人幸福,首先抛弃她们眼里的“窝囊废”丈夫,再抛弃她们眼里“累赘”的孩子,实质上反映了她们观念的深层次变化。一个核心家庭是由夫妻双方再加上孩子构成的,对于一个核心家庭内部的女性来说,她要处理两对关系,即夫妻关系和母子(女)关系,抛弃两者而寻求个人的幸福反映的就是家庭幸福观念向个体幸福观念的转变。

五是关于离婚的原因。20世纪80年代的两起中,一起是婆媳矛盾,一起不详,婆媳矛盾导致家庭分裂的虽然在J村并不普遍,但其影响和威慑效应则非常大,它使得任何一个男人如果想维系家庭就不得不迁就妻子,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家庭破裂。正是生活中的这种经验,使得J村村民在评价这起离婚事件时说要是男方不站在自己母亲一边就不会离婚了。而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的几年,导致离婚的则主要是婚外情,其中有8起是在外打工有了外遇或在家里有了外遇的,这其中又有7起是女性打工有了外遇或在家里有了外遇。有3起是家庭经济困难从而闹家庭纠纷导致离婚的,家庭困难中又有两起是女方无法忍受家庭困难而提出要离婚的。

六是关于婚后再婚的问题。J村这16人次的离婚事件中,14位女性离婚后均很快成立了新的家庭。闪婚的两对估计男女双方再次结婚都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女方尤其不会有困难。也就是说,女性在离婚后基本上全部能够再嫁成功。而男性则大不一样,村民能够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认为他们不会再婚的有9人,理由是他们年纪大了,且都有孩子,家庭条件也都不是太好,因此,想再结婚在J村的婚姻市场中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到目前为止,女方将男方抛弃后,男方再婚成功的只有2人,而且都是二道婚。男性再婚的困难和女性再婚的容易更加加剧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市场中失衡的地位,男性因为害怕不能再婚而会更加迁就女性从而更加弱势,女性因为自己再婚的容易反过来会对男性更加霸道,从而更加强势(倒未必是一定要离婚)。

三 讨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前述离婚的结果分析,我们有必要讨论J村的婚姻市场、伦理与家庭观念,并借由这些关键词来探讨家庭结构的变动。

就婚姻圈来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J村的婚姻圈主要限于本村,其次是邻近的归村、邓村、龚村,再其次则是邻近的应城和天门。其中,本村内部结婚的约占80%。同村婚姻圈现在仍然维系着,且仍然是村庄内部婚姻关系结成的主要圈子。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打工大潮的出现,婚姻圈自然扩大,由同村婚姻圈或邻村婚姻圈变成跨省市县的婚姻圈。也就是说,此前的婚姻圈实际上是比较封闭的,因而,婚姻市场也是比较狭小的,在同样一个狭小的婚姻市场里,就像其能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结构一样,婚姻也基本能自给自足。但跨省市县的婚姻圈的出现,意味着这一封闭的婚姻市场越来越开放,其市场圈子越来越大,因此,婚姻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不过,婚姻市场的扩大也意味着婚姻的风险增加,大市场意味着大选择。特别是跨省婚姻,其风险是比较高的,对村民的心理冲击力也比较大,典型的是外省的媳妇嫁进来几年后跑掉,这让村民开始觉得娶外地媳妇没有安全感。但是,开放的婚姻市场不仅是对于外来媳妇而言的,它对本村的媳妇同样有效,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村的年轻男人也有效。因为,婚姻市场的开放性不仅为出去打工的女性提供了再次追求她们自己幸福的机会,对于在村的已婚妇女来说也是能够威慑丈夫的有力武器。因此,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如果丈夫不让步,女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只会跑回娘家,而是会跑向远方一个让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地方,然后再重新寻找她们的幸福。而这种源自她们新的生活经验的想法却像瘟疫一样在村庄里面扩散,每一个处在村落中的人都接受了这种扩散的瘟疫,因此,当看到离家出走后四年杳无音讯的女人回到村子里时,村民想到的不会是女人终于回来了,而是女人终于要回来离婚了。这种女方在婚姻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正是我们在结果分析中看到的有那么多的女性提出离婚的原因,这种结构性优势决定了她们在面对婚姻挫折或通过新的婚姻可以改善自己的处境时就可能会做出离婚的选择。

从以上对J村离婚现象的描述与结果分析我们发现,男女双方关于家庭与幸福的观念其实都在迅速变化,家庭的概念在淡化,人们开始更多地考虑自己个人的幸福,只不过这种观念变化下的婚姻市场对于女性是有利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占据着强势的地位。因此,尽管男性关于家庭与幸福的观念骨子里变得与女性差不多,但他们在婚姻市场中的劣势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轻易地将理念付诸实践,而女性则因为在开放的婚姻市场中不仅占据优势地位,而且开始敢于去实践她们的幸福理念,在她们眼里,相对于她们个人的幸福来说,家算不了什么,孩子也算不了什么,丈夫则更算不了什么。所以,J村的人认为他们那里的男人更顾家。其实,这种认为男人更顾家的看法只不过是一种表象,是由他们在婚姻市场中的弱势这一结构性因素决定的。

不过,除这种结构性的婚姻市场因素本身对夫妻关系的变动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外,伦理、价值观念其实也是重要因素。现有的关于家庭结构变动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基础与生产方式的变革对婚姻家庭变动的影响这一角度展开的,这一研究路径本身是可以的,但我们也不应该刻意忽视伦理与观念变化的影响。当然,伦理与观念的变化本身可能是因结构的变动而产生的,但是一旦产生以后,伦理与观念就可以再生产新的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的变动与观念的变动是互构的。阎云翔对下岬村的研究发现父母权力衰落后,夫妻关系更为重要和更处于中心位置,且年轻的夫妻开始更重视感情(阎云翔,2006)。谭同学通过对桥村的研究也指出桥村正在成为一个迈向核心家庭本位的村庄(谭同学,2007)。但J村的经验显然已经走到了下岬村与桥村的前面,夫妻关系之间感情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对于金钱的追求,对于个体幸福的寻觅。正是这种观念的变化,导致很多女性在找到更符合和更有利于实现她们这种观念的机会时,会选择离开自己的丈夫而去寻找自己人生的第二幸福,J村如此多的打工女性与丈夫离婚就是很好的证明。此外,夫妻之间,性的规制是最基本的伦理,跨越性的规制就可以视作违反伦理的行为,至少,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不会有人认为乱性是一种道德的符合伦理的行为。而我们可以发现,婚外情在J村是普遍能够得到理解与宽容的,特别是从村民对于一位因婚外情导致别人离婚然后自己外出发家致富了的人的艳羡、理解与宽容来看,伦理观念在J村确实是个问题。而对于女性离婚时普遍不要孩子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跨越了伦理底线,如果说抛弃丈夫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抛弃子女去寻找自己个人的幸福则是缺乏对家庭的基本伦理责任。也因此,申端锋(2007)关于中国农村婚姻伦理出现了危机的判断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我们认为这种婚姻伦理危机的结构基础是夫妻关系本身的变动,而伦理危机则找到了一个可以承载与支撑的家庭节点,反过来,一旦家庭结构本身的变动承载了伦理危机的现实可能,伦理危机又可以进一步加剧家庭结构变动的再生产。

四 结语

归结起来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J村大量打工人员的出现,婚姻市场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原有的小区域性的婚姻圈被随之而来的全国性婚姻圈所取代,而妇女则在这种婚姻市场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这种结构性的变动反映在家庭结构的变动上就是离婚现象的大量出现。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离婚现象的发生且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人们的家庭与伦理观念开始发生变化,核心家庭本位的观念开始为个体本位的观念所取代,众多女性开始有了再次选择和寻找自己第二次幸福的想法,甚至付诸实践,而这种观念与伦理的变化又反过来再生产出家庭结构的变动,进一步加速离婚的出现和夫妻关系的解体。由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的变化,是对于J村的男女双方来说的,只不过男性囿于婚姻市场中的劣势地位,无法实现个体本位而已,农村夫妻关系的这种变动对于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必将产生更为深远和持久的影响。也许从核心家庭本位走向个体本位的变化不会成为整个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普遍现象,但仅仅是这种变动现象越来越多就足以引起学者的重视,因为这种结构的变动虽然可能不会非常普遍,但它所造成的人们观念上的变化则会加速再生产夫妻关系的不稳定性,从而使得家庭潜在地存在解体的风险,家庭的这种潜在的不稳定性,会使人们失去心灵深处可以依靠的最后一道港湾,从而产生普遍的焦虑感,众多从心灵上失却家庭依靠的个体的焦虑会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焦虑,这显然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参考文献

[1] 陈柏峰,2008,《农村婚姻关系的变迁及其价值意涵》(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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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谭同学,2007,《乡村社会转型中的道德、权力与社会结构——迈向核心家庭本位的桥村》,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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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跃生,2006,《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12] 王跃生,2002,《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变动》,《中国人口科学》第4期。

[13] 熊小红、刘斌,2006,《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流失权益的现状及其影响研究》,《农业考古》第3期。

[14] 阎云翔,2006,《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

(撰于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