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垂的核心家庭
不稳定的婚姻与不稳定的家庭心理预期会逐渐作用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从长远来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很可能会因此而走向个人利益至上的极端理性化和极端个人主义化的阶段。人们在家庭中变得越来越自私自利,而对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则越来越倾向于逃避,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无公德甚至无道德的个人。
以前我们在源村调查时不太关注家庭结构的问题,因而也很少去注意婚姻变动的情况,受最近两次在湖北京山和贵州绥阳调查经验的影响,本次调查特地留意了一下源村家庭结构的变化情况。
关于家庭结构的研究,比较有意思的发现是学界在打工经济的背景下开始观照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吕德文提出的不完全小农家庭的概念和潘鸿雁提出的非常规核心家庭的概念。不完全小农家庭概念的内涵比非常规核心家庭概念的内涵更大一些,前者主要指人口流动所带来的小农家庭的不完整的现象,其范围不仅局限于核心家庭,后者则仅从核心家庭的角度出发对家庭结构的变动进行研究,其要旨仍然在于指出打工经济兴起的大潮下,常规核心家庭中的任意一方外出使得这种家庭结构模式变成了非常规的核心家庭模式。吕德文的经验支撑主要来自其在贵州玉屏和湖北英山等地的调查,潘鸿雁的经验基础主要来自其在河北定州的调查。而我在贵州绥阳的调查经验与在湖北京山的调查经验以及此次在湖南平江的调查经验都可以支撑这两种概念。这说明家庭结构的这种变动现象不是特例,而是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因而,我们可以发现,当下中国农村的家庭结构确实经历着非常重要的变化。本文即想借由此种经验研究的路径继续往前推进,探讨家庭结构在源村的变化。
与不完全小农家庭和非常规核心家庭概念不同,我在本文中提出悬垂的核心家庭的概念。概念不同表明我要指涉的具体内容也与前两者不同。具体来说,悬垂的核心家庭是指那些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的家庭结构模式,与不完全小农家庭和非常规核心家庭的区别在于,这种家庭结构模式仅仅从夫妻关系的变动上来探讨家庭结构的变化,而不完全小农家庭和非常规核心家庭中的不完全和非常规则既可以是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离开村庄外出谋生所造成的,也可以是家庭结构中的子代甚至父代外出而造成的。悬垂的核心家庭主要由外出务工导致,当然也可以包括其他因素导致的夫妻一方外出而使一个核心家庭处于悬垂的状态。所谓悬垂,是指这种家庭结构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它完全有可能从一个核心家庭的模式变成一个单亲家庭(残缺家庭)的模式,也有可能仍然复归于一个核心家庭的模式,除此之外,家庭里的夫妻双方和这个家庭所在的区域的人们从现实与心理两个层面都知道这个家庭有可能就此“散了”,或者也有可能就此“拢了”,人们对这种家庭模式都是没有预期的。而不完全小农家庭和非常规核心家庭是有稳定的预期的,其不完全性和非常规性完全是受生计所迫而暂时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家庭结构现象。为了更准确地理解我所说的悬垂的核心家庭这一概念,我们先来看一看源村的这种家庭结构模式的具体表现。
案例1 童某,46岁。1994年童某到广东务工,主要从事性服务行业,1996年曾因其公公去世回来过一次,之后再度外出,在从事性服务行业的过程中被一当地人看中,并与其共同生活,成为其情人。童某与其夫刘某只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既不离婚也不回来,中间偶尔回来两次却又不与其夫同房同宿。其间刘某将一对子女抚养成人。童某外出务工时,相对年轻,但随着自己年老色衰,情人的地位不保。不过她仍然没有回来,也没有与刘某离婚,据同在那边的人介绍说,她在那边生活的基本开销都是那里的男人给她的。因此,童某与刘某所组建的家庭其实既非吕德文意义上的不完全小农家庭,也非潘鸿雁意义上的非常规核心家庭,而是一种悬垂的核心家庭。童某的女儿这几年在外务工,同样主要从事性服务行业,并赚了不少钱,回家后筹划建房子,与家里一起商量后,向其母亲童某发出最后“通牒”,如果再不回来就断绝母女关系,并要求其父亲解除这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名义上的婚姻形式。童某审慎思量后,决定重新回到源村,从而这一悬垂的核心家庭13年后又重新成了一个正常的核心家庭。
案例2 刘某,现年40岁,有一儿一女,儿子20岁,女儿16岁。2004年时,刘某与其夫陈某因家庭琐事吵架并负气出走,2004年至2006年上半年,刘某还偷偷与其子女通电话,但2006年下半年以后则与家里断绝了一切联系。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因此名存实亡,陈某也没有提出过要离婚,一个人把子女抚养大。2009年2月24日,就在我调查期间,刘某突然从外地回到源村,村民猜测说是外面的男人不要她了,在外面失去了生存保障且又年过40,不得已只好回来,不过,据说刘某好像仍然很“嚣张”,似乎并没有因为自己出走多年有所收敛。
案例3 湛某,36岁,育有一儿一女,与其夫陈某原是源村花鼓戏团的演员,两人在同学花鼓戏的时候相识相恋并结婚。后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大量源村人流出源村到外面务工,地方文化江河日下,源村的花鼓戏团也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湛某于1998年外出务工,主要从事性服务行业,因湛某颇有几分姿色,被一男人看中,养为情人,至今湛某一直未回。陈某在家一个人努力把子女拉扯大,也没有提出离婚的要求。湛、陈所组建的核心家庭事实上也就这样悬垂着。
据不完全统计,源村至少还有4例此种悬垂的核心家庭,其中有2例至今仍悬垂着,有2例则出于与上述案例相同的原因重新成为核心家庭。
通过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悬垂的核心家庭既可以存在一段时间,也可以存在于人们的后半生。同时,根据调查经验,这种家庭结构模式广泛地存在于我所调查的村庄,包括河南扶沟农村、山东青州农村、湖北京山农村、贵州绥阳农村、湖南平江农村以及湖南宁乡农村。尽管这种家庭结构模式在村庄内部并不是主流,然而其恶劣影响却弥散在村庄上空。
悬垂的核心家庭结构模式的产生与农民外出务工是紧密相连的。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打工经济兴起以来,农民大量离开村庄到外地务工,从而为这种家庭结构的形成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而支撑这种家庭结构变动的更深层的因素则是伴随打工经济而变化的婚姻圈或婚姻市场。原来的婚姻圈和婚姻市场是基本闭塞的,仅限于所属地的范围,而现在的婚姻圈和婚姻市场则是全国性的,婚姻资源的配置范围也因此扩大。因而,理论上全国性的婚姻圈为任何两个合适的男女结合在一起提供了可能。从夫妻纠纷方面来说,以前夫妻吵架,女性大不了回娘家,而这种对丈夫的惩罚方式因其持续的时间往往很短且在所属地的圈子内,对婚姻的损害非常小甚至无损害,也才有可能出现夫妻双方床头打架床尾和的结局。现在则不同,夫妻一旦发生纠纷,除回娘家外,外出务工也是一种选择,只要跨出自己所属地的圈子,许多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不可控。从外出务工方面来说,女性和男性外出务工,改变了他们的观念和关系圈子,因而有了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的幸福的机会。而女性外出务工如果主要从事与性服务有关的行业,则更容易冲破伦理的藩篱,放弃对家庭的责任,为追求自己个人的幸福而不顾一切,因此,在时代变动的大潮中,她们更容易选择逃离对她们可能不利的原有婚姻,重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悬垂的核心家庭结构对农村社会将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首先,悬垂的核心家庭结构的产生会加剧夫妻关系的裂变,且向有利于女方的方向转变。其次,女方在这种关系裂变中逐渐占据有利地位,这会进一步加剧农村代际关系的失衡。这一变动主要表现在,在婆媳关系中,媳妇越来越强势,有了在夫妻关系中的强势基础,而婆婆则越来越弱势且失去了其儿子在夫妻关系中的强势基础。最后,悬垂的核心家庭模式虽然不会成为农村家庭结构的普遍模式,但它刺激了农村人对家庭和夫妻关系的不稳定的预期,从而进一步刺激和加剧了农村婚姻家庭的动荡不安。不稳定的婚姻与不稳定的家庭心理预期会逐渐作用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从长远来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很可能会因此而走向个人利益至上的极端理性化和极端个人主义化的阶段,人们在家庭中变得越来越自私自利,对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则越来越倾向于逃避,从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无公德甚至无道德的个人。
(撰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