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研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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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存在论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系列课题“改革开放中的中国价值论及价值问题研究”(2017BHA011)的阶段性成果。

尹岩尹岩,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价值哲学。

【摘要】 价值存在论是价值论的基础理论,着重研究什么是价值以及价值的本质、特性、类型等价值论的基本和根本问题。与中国改革开放40年一同展开的价值存在论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独立自主的探讨,学者们以开放的态度不断寻求价值思维方式的突破和创新,在理论争鸣、观点交锋、思想交流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观点,初步构建了中国价值存在论的基本理论体系,从而为中国当代价值论研究的深入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 价值存在论;价值范畴;价值的本质;价值的特性;价值类型

 

价值的存在论研究即“关于价值现象存在与发生的基础、本质和方式等问题的研究”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33页。,它是价值论的元理论研究,主导着整个价值论研究的基本走向和理论体系的构建。经过近40年艰辛的理论探索,学者们对价值概念、价值的基础和来源、价值的本质、价值的特性、价值类型等价值存在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初步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但是迄今为止,对于这些重要问题仍存在着争论甚至存在着理论上的困顿和混乱,因而有必要回顾一下近40年学者们在价值存在论的几个重要问题上所持的各种观点以形成总体上的认识,这将有助于深化和拓展价值存在论研究。

一 关于价值范畴的研究

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关系、真理的价值等认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使学者们意识到必须解决“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价值范畴是不是哲学范畴?它与我们日常话语体系、知识背景、理想信念中的价值概念是什么关系?如何给价值下一个哲学的定义?学者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价值范畴的定位

价值是不是一个哲学范畴?判断价值是不是一个哲学范畴,就要看价值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一般普遍性,是不是人类思维高度抽象、概括的理论成果。大多数学者肯定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李景源在《论价值范畴》一文中指出,“价值”不仅是社会学、伦理学广泛使用的概念,而且也是重要的哲学概念,因为,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是追求某种价值成果的活动;实践和认识课题的提出,活动过程的调节以及对活动成果的评价都直接同人们的价值观念相联系;要深入探讨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规律,就不能撇开价值问题。李景源:《论价值范畴》, 《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李德顺更是给出了价值概念作为哲学范畴的学理依据:现实生活中价值概念古已有之,用它来表述的现象无穷无尽、层出不穷,“价值概念前面加上一个定语”,或者“与某些特定的人称相结合”,或者“用来修饰、限定某些动词、动作”,就能表达“各种特殊意义”,反映“人与人相互关系中的普遍内容”,以及指向“人类生活的一个特定而独立的层面或领域”;如果“撇开各种价值概念前面和后面附加的一切限定成分”, “抓住这个普遍的、一般的提法本身”,来思考“‘价值’ 究竟是什么”, “这就是从哲学上要回答的问题”。李德顺:《新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第16、17页。

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在哲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它是哲学的什么范畴?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价值是认识论范畴。袁贵仁指出:“正如许多作者指出的那样,价值不仅是经济学、伦理学及美学的概念,而且也是哲学认识论的基本范畴。……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及其所获得的真理,都与价值问题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袁贵仁:《价值概念的认识论意义初探》, 《国内哲学动态》1985年第6期。有学者认为价值是一个历史观范畴,刘奔坚持要在历史观的高度研究价值问题刘奔:《从历史的高度研究哲学价值论——一个并非可有可无的“旧话重提”》, 《求是学刊》2000年第11期。,是这种观点的代表。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入发展,更多学者认为价值是哲学的存在论范畴,承认价值论的哲学元理论地位,实质上就意味着把价值看作一个存在论范畴。

价值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范畴?学者们对此表达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李连科认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自然界、社会和某种意识形态)对主体的需要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李连科:《人的价值是什么?》, 《国内哲学动态》1982年第5期。王凤鹤指出:目前一般通行的价值定义是,“价值是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是客体与主体(人)的需要之间的“肯定与否定的关系”,这是不妥的;“把价值定义为物的有用性、利害关系或利益,有其片面性”, “因为这个定义没有注意到价值不永远标志一种固定的关系”,有把价值关系与利害关系或利益原则等同并把它们当作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发展的万劫不移的统治原则之嫌;把价值定义为“一种财富”,也是片面的,“因为它把价值仅仅看成是一个实体性范畴”。王凤鹤:《价值定义商榷》, 《国内哲学动态》1983年第9期。郑庆林提出:“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价值,不同于作为人类劳动凝结的商品的 ‘价值’,但却可以相当于商品的或物的 ‘使用价值’。”郑庆林:《价值问题的哲学探讨》, 《哲学研究》1983年第8期。潘家森指出:“价值概念 ‘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就是说,价值是主体与对象在需要与满足需要上实现的一种关系;所以价值概念属于关系范畴。……价值不是对象自足的,不能还原为物理学的或生物学的 ‘自然事实’;虽然它不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价值也不是主体自足的,不能还原为人类学的或历史学的 ‘社会事实’,虽然它不是一种非社会的属性。为了确切地表述关系范畴的内涵,最好还是引入系统概念。如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价值是人(主体)—物(对象)系统在需要与满足需要上实现一体化的系统质。”潘家森:《价值概念我观——兼评“价值泛化”论》, 《国内哲学动态》1986年第5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范畴既是关系范畴也是属性范畴,李林昆指出:“哲学的价值范畴是什么性质的范畴呢?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可以认为是关系范畴,又是性质范畴。当我们说价值是表示客体对于主体有用的属性,这时价值便是属性范畴,是客体的价值属性,当我们说价值是主体和满足他们需要的客体的关系,这时价值便是关系范畴。应该指出,价值范畴的根本性质是关系范畴,属性范畴是从关系范畴派生的。”李林昆:《论价值和价值认识》, 《人文杂志》1986年第5期。袁贵仁也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价值既是关系范畴,也是属性范畴,一方面,属性包含关系,关系是属性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属性离不开关系,事物的属性都是通过和其他事物的关系而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是在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李砚田亦是同样的意见:“哲学的价值范畴,则是这客体(包括自然界、社会中的各种事物)对主体(个体、集团、阶级或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换言之,一个事物的价值,是指它能满足人们(主体)的一定的需要这种性质。”李砚田:《论价值范畴在认识论中的地位》, 《江汉论坛》1986年第3期。从总体上看,学者们大多认同价值是关系范畴,1993年以后关于价值是什么范畴的问题不再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2.哲学价值范畴的界定

在给哲学价值范畴下定义的问题上,中国价值哲学界有两种重要的方法论主张。

(1)与马克思主义相联系界定哲学价值范畴。这种主张中又有三种做法。

一是有些学者到马克思、恩格斯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经典著作中寻找哲学价值范畴或者推出哲学价值范畴的思想理论,发现了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的一句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 ‘价值’的种概念……”这些学者认为这就是马克思关于价值的界定,而且认为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这一论述揭示了价值的本质属性,因而把马克思的这句话作为哲学价值范畴的定义或推理的根据。但是,随后就有学者发现了其中的问题。郝晓光在《光明日报》(1987年1月5日)发表文章《对所谓普遍价值定义的否证》指出,这句话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马克思所反对的瓦格纳的观点;如果“定义”表达的是马克思的观点,那么“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应该是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概念的推论,或者,像许多同志理解的那样,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概念的推论,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把适用于商品的价值概念发展成适用于一切事物的价值概念,也没有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进行价值概念的推论,更没有进行使用价值概念到“价值的普遍概念”的推论,因此认为马克思根据使用价值的概念得到了“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或把上述那句话当成马克思主义普遍价值概念的“定义”,是不对的。

郝文在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李连科、刘奔在《光明日报》(1987年2月2日)发文《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概念的理解问题》反对郝文的观点,指出:在哲学上谈论价值的学者并没有把商品价值等同于使用价值,实际情况是,哲学意义的价值,恰好是从价值一词的原初意义引申出来,而和商品价值概念毫不相干;尽管不能把哲学意义的价值等同于使用价值(也没有人做这样的等同),也不能把哲学价值简单地归结为“有用性”,但是,两者在思想方向上毕竟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就外界物对人的存在的意义而言的,由此,把哲学意义的价值规定为“物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这是不值得大惊小怪的。李德顺在《光明日报》(1987年5月18日)发表了《价值范畴的一般与特殊》一文,赞同郝文的观点,他指出:该文一是指出了许多文章中的一个共同的错误,即把马克思以否定态度转述的瓦格纳的观点,当成了马克思自己关于“普遍的价值概念”的规定,二是指出了许多论述哲学价值概念的文章的简单化的毛病,即把“价值”这样那样地归结或等同于“使用价值”,而这两点对于价值概念的深入研究是重要的;马克思对“价值的普遍概念”的否定,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否定,马克思强调的是,在经济学中,价值并不是比使用价值更普遍的抽象,经济学“价值”概念绝不是从人们的需要与对象的自然关系中产生的;瓦格纳的推理在经济学和哲学上都是错误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应该割裂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哲学上的价值概念,是概括了诸如使用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特殊而抽象出来的理论上的一般,它不应仅仅依据某一特殊,但是也不可否认,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研究中,以使用价值为一种具体的特殊,从中进行上升和抽象,是得到一般价值概念的一个重要基础。基于这种认识,李德顺在《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研究》一书中给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一般下了一个定义:“‘价值’ 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第13页。

这次讨论对于科学地把握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产生了深刻影响。学者们更深入地研究了哲学价值范畴的根据问题,即应该从什么前提出发理解哲学价值范畴,进一步澄清了理论上的不清或混乱,思考了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商品价值的关系,为哲学范畴从认识论层面走向存在论层面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对于端正学风,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研究原则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夏道平在《一个错误的引证——所谓马克思关于“价值普遍概念”提法的考察》一文中认真考察了马克思那句话的来龙去脉,详细分析了其思想内容和逻辑脉络后,指出:从马克思的本意看,马克思的引证恰恰是他反对的观点,但是一些学者把这句话当作马克思的思想并以讹传讹,是对马克思的著作不求甚解造成的,应给予纠正。夏道平:《一个错误的引证——所谓马克思关于“价值普遍概念”提法的考察》, 《教学与研究》1990年第4期。李德顺撰文《〈就一个错误的引证〉给〈教学与研究〉编辑部的信》,完全同意夏道平的观点,并认为自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由他起草的“谈人的价值”的文字中采用了这一引证,同时指出,就这一错误引证已经做了相关的澄清工作。

二是用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来规定哲学价值范畴。一些学者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的“使用价值”当作根本,反对通过“使用价值”抽象出一般价值范畴,主张以商品价值为基础构建哲学价值体系。赵守运指出:“我国哲学家在界定哲学的 ‘价值’范畴时,普遍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对人类的有用性,或客体的属性、功能与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等等。实质是 ‘有用性即价值’。马克思在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斗争中,曾多次指出商品的价值是 ‘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 ‘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 ‘物质’,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而是揭示商品生产者交换劳动的关系,即社会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对抽象概括出哲学的价值范畴也是适用的。……政治经济学的价值与哲学的价值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简单把前者搬进哲学,但普遍价值又离不开政治经济学等等学科的价值,否则它就成为无源之水。”赵守运、邵希梅:《现行哲学价值范畴质疑》, 《哲学动态》1991年第1期。李德顺反对这一观点:“如果我们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那么就会看到,在那里,无论 ‘价值’ 还是 ‘使用价值’,都是哲学的 ‘价值一般’ 概念的具体化原型和特殊前提。”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第19页。“这种将‘《资本论》的逻辑’ 画成地界,要人们只能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思考价值问题,不得越雷池一步,以为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一元化的想法,其实表现出对马克思的一知半解。因为事实上,马克思虽然坚决否定在政治经济学中把价值当作使用价值的 ‘一般’ 的说法,……但是他却从不否认 ‘使用价值’ 具有超出经济学领域的意义,……就是说,‘使用价值’ 并非完全是经济学范畴,不能忽视它在其他科学(如商品学、管理学、工程技术乃至伦理学、哲学等)领域的意义。”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0页。

三是以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则来阐释哲学价值范畴。一些学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不可取,切断哲学价值范畴与政治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商品价值等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无根据也无必要。因为,既不能认为价值只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作为商品属性之一的价值这一种意义,也不能就说,马克思不承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特殊与一般的逻辑关系。如何真正以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和思维方式,创造性地把握哲学价值范畴,才是问题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把人类生活实践及其历史发展作为阐释哲学价值范畴的最终文本。李德顺指出:“作为哲学范畴的 ‘价值概念’,是人类生活中一大类特有现象的总名称、总概括。这类现象普遍地存在于各个领域,存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中,以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5页。这种看待哲学价值范畴的思想原则,对中国价值存在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当代中国价值论研究取得的巨大的理论成就与这一方法论和思维方式有着紧密关系。

(2)抛开政治经济学的价值、使用价值、商品价值概念,来阐释哲学的价值范畴。有学者认为,既然哲学的价值概念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哲学价值范畴就不应该与政治经济学的任何与价值有关的概念有任何关系。1993年,何祚榕发表文章《什么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指出:“界定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应根据生活中用语的实际作出 ‘价值一般的概括’, ……哲学价值当然不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但与商品的使用价值又有共同之处,它们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在方法论上用具体中的一般来界定价值又有什么不可以呢?”何祚榕:《什么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 《人文杂志》1993年第3期。1993年,赖金良发文《不能用“使用价值”来论证和定义“价值”——读〈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有感》,指出:“‘人的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规范价值’ 以及 ‘交换价值’、商品 ‘价值’ 等等,作为构成哲学上所说的普遍价值的一些特殊形态,都是作为哲学范畴的 ‘价值’ 概念所必须包含的一些子项,而在哲学 ‘价值’概念所包含的这些子项中,只要有一项——哪怕只有一项不能归类于 ‘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 或 ‘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效用价值),则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作为全称命题便无论如何也不能成立。这就是我们不赞成用 ‘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 来规定哲学 ‘价值’ 概念,反对把作为哲学范畴的 ‘价值’ 归结为‘效用价值’ 的基本理由。”赖金良:《不能用“使用价值”来论证和定义“价值”——读〈也谈价值的哲学本质〉有感》, 《人文杂志》1993年第3期。一些学者不认同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把人当作提供价值的客体的看法,或者把人只当作目的来谈论哲学价值范畴,在阐释哲学范畴时表现出人文精神、人道主义的方向或视角,“内在价值说”便是一种理论表现。张岱年提出了颇为系统的观点:价值表示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含义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的就是有价值的。价值还有一些问题不能仅用满足需要来揭示,而且对于需要也有一个评价问题,所以,价值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如人类的价值、人格的价值、生命的价值,都不能用满足需要来解释,而可称为内在价值。价值的基本含义是能满足一定的需要,这是功用价值;价值的更深一层的含义是其本身具有优异的特性,这是内在价值张岱年:《论价值和价值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6期。。也有些人反对上述观点,主张哲学价值范畴只应当强调人的价值,不应当把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同等对待,因此,它不能表达善恶、美丑、好坏等正负价值的共同性,而只应当表达善、美、好、满足正当需要等正价值。如,郁建兴指出,价值“就是在劳动基础上形成的人的超越性、理想性、目的性”; 郁建兴:《关于马克思价值概念的商榷》, 《哲学研究》1996第8期。兰久富认为价值是“蕴含于人的存在中并映现在事物上的美好性质”; 兰久富:《重思价值的本质——人的存在是价值的根源》, 《哲学动态》2012年第2期。王玉樑也指出“价值必定是善的”。王玉樑:《评价值哲学中的满足需要论》, 《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7期。

二 关于价值本质的研究

价值范畴是揭示价值本质规定性的哲学概念。人们如何理解哲学价值范畴意味着人们将怎样揭示价值的本质。因此,对于哲学价值范畴的思考与对于价值本质的思考是统一的。

价值的本质是价值论研究的最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异常激烈。在价值论兴起初期,人们就价值的本质发表各种意见,不仅一些著名的价值论专著专辟章节讨论这一问题,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许多这个主题的文章,而且当时重要的学术研讨会也以此为重要主题,一时间形成了关于价值本质的各种学说。1988年,马俊峰、李德顺在《教学与研究》第5期发表的文章《国内价值论研究情况综述》中就列举了关于价值本质的三种观点:价值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价值是一事物对与其有联系的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价值就是价值,是一个独立的第三世界。1987年在西安召开了“全国价值论与价值观念变革学术讨论会”,在这次会议上,学者们讨论了价值的本质问题,表达了几种观点。袁贵仁认为,从深层的角度看,价值是人的主体性在客体中的对象化;从功能上看,所谓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客体对于增强人的主体性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李剑锋认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或属性,他称之为客体价值论。周农建认为,价值是客体功能与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这种观点是“功能-需要价值论”。郑维川认为,价值就是价值,正如信息就是信息一样,既不能归结为客观物,也不能归结为主观状态,价值是一个第三世界,价值属性只是主体需要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状态,它永远介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本身不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归属问题,只是一种中性关系。姚志安认为,作为价值范畴的价值一般,是主客体之间效益关系的范畴,即客体的功能、规律与主体需要的特殊效益关系,这种价值关系是客观存在着的参见王玉樑《当代中国价值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第70页。

关于价值的本质还有其他观点。兰久富提出:“价值,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表征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作用。价值不是具体的实物,也不是事物的属性,并非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事件和关系。主体和客体结合,需要和满足交织,才有价值。”兰久富:《价值是什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6期。袁贵仁认为“价值可以理解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袁贵仁:《价值概念的语义分析》, 《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5期。。王玉樑指出,用主体需要界定价值,把价值看作“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其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应、接近或一致”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它是马克思批判的,以主体需要界定价值难以确证价值的客观性,容易夸大价值主体的作用,忽视价值客体的作用,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这样的价值实际上指的是使用价值,而非哲学价值,“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王玉樑:《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 《哲学研究》1992年第7期。。方明反对认为价值是表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即对人们的有用性的观点,认为价值的一般本质在于“它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这是一种关系论,“把满足主体需要” “对主体有意义”作为价值的基本属性来界定价值概念,“这是值得商榷的”, “所谓价值,就是客体所包含的主体与社会劳动的关系的状况”。方明:《对“价值概念”的哲学透视》,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到1994年前后,学界对于哲学价值范畴的认识,虽有不同声音,但是大致达成了共识,即把价值看作关系范畴,在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的相关性中界定价值,把价值看作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至于这个意义是什么,则在对价值的本质问题的理解中得到了各种不同的阐释。

三 关于价值属性的研究

价值的属性包括价值的基本属性、本质属性和特性。围绕着价值的属性,价值学界就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争论:价值的基本性质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价值的本质属性是主体性还是客体性?价值的特性是自然性还是社会性?我国学者在价值的属性问题上主要持三种观点。

1.价值的基本属性是客观性

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个问题是价值存在论的基本问题。因对主观、客观概念的解释不同,中西方的价值主观论和价值客观论并不相同。在当代西方价值哲学语境下,主观性即与人有关的性质,客观性即与人无关的性质。价值主观论指的是认为价值似乎只表达人们的愿望、情感、情绪、喜恶、意志等,因此认为价值是产生和存在于人们精神世界的一个纯粹现象的价值存在论;价值客观论则是认为价值是与人的意识、意志毫不相关的、独立的客观存在、现象、属性、关系的价值存在论。在当代中国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观性是指为人的意识所固有的属性或依赖人的意识的特性;客观性则是指非意识本身所固有的属性或者不依赖于人对它的意识的特性。因而,在中国哲学语境下,价值主观论指的是把价值看作意识或评价,否定价值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的价值存在论;价值客观论则是认为价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价值存在论。在当代中国价值论兴起和发展的独特社会背景和条件下,中国学者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价值客观论。

李连科认为,价值的客观性来源于价值有源自客体的属性,各种价值规范或标准是人们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人类的一切科学认识和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有价值目标的。价值目标在科学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不断完善、不断更新、不断明确,这是由于人的价值目标本身具有客观性。如果人们的价值目标是主观臆造的,就不会与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活动相互促进、协调合拍。如果一个人相信科学认识与实践活动是有客观根据的,就不会怀疑其中的价值目标的客观性。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外在源泉、客观性质,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参见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第134~136页。

王玉樑认为,价值的客观性有三种表现:一是价值具有实在性或自在性,价值是在价值认识主体之外实际存在的,这是价值客观性的根源和前提;二是价值具有可感受性,价值是关系现象,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它存在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是人们在生活中可以感受到的,价值的客观性也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经过千百次的经验所感受到的;三是价值具有实践性,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实践可以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也可以检验和证明价值的存在,证明价值的客观性。王玉樑:《论价值的客观性、主体性、相对性》, 《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2期。

李德顺、马俊峰认为价值的客观性体现为:价值与人的实践生活紧密联系可又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价值本质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历史决定的,也是可以通过感性经验来确认的;价值具有主体性,构成了价值客观性的根据;价值标准不同于评价标准,是客观的标准。马俊峰、李德顺:《当代中国人的文化觉醒——国内价值哲学研究三十年述评》, 《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3期。李德顺指出,把握价值客观性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价值与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作用;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表明主客体之间一个特定关系方面的质、方向和作用,价值不是客体的属性,而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作用(关系),或者说,是以客体的属性为一方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不能把价值看作客体的属性本身,而应该把客体的属性看作产生价值的基础、条件和原因之一。所以,仅用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还不足以说明价值为什么必定是客观的,要充分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就必须在承认客体的前提下,进一步解释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这是因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状态。但是仅仅理解到此,还不能真正把握价值的特性。因为主客体的统一不仅仅是价值,还有非价值。价值的特点在于,主客体的统一必须是符合主体尺度的,因此,对价值客观性的理解,取决于对主体客观性的理解。主体的客观性,是指人、主体所具有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存在、本质、本性、能力、条件和活动方式等客观规定性,包括人、主体的需要、活动和实践体验等一切并非由人主观随意决定的表现。从主体需要和尺度的客观性来理解价值,就能够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整体上来理解价值是一种客观的相互作用过程及其结果。主体的客观性不仅是价值客观性的前提,而且是承担和体现价值客观性的最终形式,价值的客观性最终通过主体生存发展的客观变化表现出来,并得到验证。主体的客观性在于人的社会性,因此,价值的客观性问题,首先要在人的社会存在意义上加以理解。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86~93页。

2.价值的本质属性是主体性

学者们大多认同价值的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属性。但是对于主体性以及价值主体性内容的理解有所不同。王玉樑认为,价值不仅具有客体性,而且具有主体性,主体性是价值的突出特性;价值的主体性,就是客体价值的有无与大小直接受主体的各种因素制约,特别是受主体需要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主体的自主性、超越性、主观性。自主性是指在主客体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起主宰、主导、支配作用,表现为主体需要是客体的尺度,价值关系是主体根据需要作用于客体而建立起来的,价值客体是人的价值活动中的产物;超越性表现为价值主体对现实的超越,即对现实的丰富、完善、发展,对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否定;主观性是指价值主体的客观因素对价值的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受价值主体自主性、超越性和主观性的规定,主体性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实体性,包括主体需要的社会性、客观性和主体活动的社会制约性、规律性;二是主体能动性,包括意识能动性和实践能动性,其中主体能动性是主体性的主要表现,表现为自觉性、自主性、能动性和主观性。参见王玉樑《论价值的客观性、主体性、相对性》, 《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2期。

李德顺也把主体性作为价值的本质属性,对主体性范畴做了系统的论述,把它与客体性、主观性严格区别开来,并把它从在西方语境中具有特别意义的概念发展成为主客体关系中表达主体地位和特性的范畴,这一工作使得价值的本质属性得以恰当地表达出来。他指出,主体性不是人性的一般表现,而是具体的人性在具体的主客体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指的是人在建立和推进一定的对象性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人性方面,也就是说,人在确立或造成自己与他物、他人的主客体关系时,他的人性才构成他的主体性。主体性体现着人性的精华,即人的自主、有目的、主动、能动、自由活动的地位和特性。因而,主体性问题的实质是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主体性,实际是指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因主体而易,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性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表现为个体性和多元性、多维性和全面性、时效性和历时性。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02~118页。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吸收了价值存在论的优秀研究成果,把主体性作为价值的本质属性,并对这一属性进行了理论说明: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就没有价值关系;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价值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都是同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直接相联的;价值的主体性还表现为现实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创造,即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参见《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9,第298页。

3.价值的特性是社会性

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学者一般都会认为社会性是价值的基本属性。价值为什么具有社会性?对价值本质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见解。郑庆林认为,价值是客体的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肯定性,是主体需要对于客体自身属性的肯定关系,这种肯定关系也就是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他进一步指出:这个理由要从价值的起源去寻找,一般存在物无所谓价值问题,只有当它进入社会领域,即进入社会关系领域,并且同主体(人的个体、群体或类)的需要建立了同一关系后,才具有价值,即它的自身属性才表现为价值属性。既然主体的需要是一种社会需要,那么由主体需要追求对象化所建立起来的价值关系就是一种社会性关系,作为主体的社会需要的对象化的“价值”也就具有社会性,此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因而为“价值关系”所肯定的客体的价值属性就是社会实践的产物郑庆林:《价值问题的哲学探讨》, 《哲学研究》1983年第8期。。赵守运指出,哲学的“价值”范畴可界定为客体所包含的主体的劳动、创造和奉献。客体是指满足人们需要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实践产物。表面看价值是主体需要和客体满足需要的自然关系,实际上反映主体在创造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推动历史前进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贡献与索取的社会关系。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关系有三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价值反映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而不可能是物与物的关系,也不是人与物的关系,因为连政治经济学都不以物的有用性(人与物的关系)为对象,更何况在它基础上抽象出的哲学价值,马克思揭示商品的社会性对认识哲学价值的社会性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赵守运:《论哲学“价值”的本质属性——对“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的反思》, 《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1期。

李德顺虽然没有专门论述价值的社会性,但是他论述了“价值与人的社会存在”这一问题,指出,价值关系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关系,从社会存在看价值关系的特点,就会得出一个总的看法:价值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各个方面中,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内容,因此它属于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并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人们的精神和社会意识活动起着客观的基础作用;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人在任何时候也不能游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条件之外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01页。

四 关于价值类型的研究

为了把握丰富多彩、无限发展着的价值世界中各种各样的价值形式,实现对价值认识的具体化,从而理解和把握价值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发展的规律,价值存在论把价值类型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价值类型的划分有多种方式,不同的划分方式体现了人们对价值、价值本质的不同理解。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重要的观点。

李连科发表文章《关于价值的哲学分类》,把价值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人的价值三种类型。他所说的物质价值,是指自然界和经过人加工改造了的自然物(人化自然)同主体的物质需要的肯定与否定的关系。客体有天然的自然和人化的自然,因而物质价值有自然价值和经济价值之分。自然价值又叫自然界的物质价值,是自然物对于人的物质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经济价值是主体对象化过程中创造的物质价值,是能满足人的衣食住行用等物质需要的价值。他所说的精神价值,指的是客体(自然、社会、精神产品)同人的精神文化需要的关系,精神价值可根据满足主体不同方面的精神需要分为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知识价值是知识对人、人类社会具有的价值;道德价值是善的价值,是高尚的道德行为、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道德理想所产生的一种精神价值;审美价值是对人的审美体验有肯定意义的精神价值。他所说的人的价值,从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人对自身的价值,或者说客体的人对于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关系,即人(个人、集团、人类)对于别人和整个社会的贡献李连科:《关于价值的哲学分类》, 《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李连科把价值理解为“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因而他对价值类型的划分,主要基于主客体关系中的一方或内容,但是从他所解释的各种价值类型的意义看,划分价值类型的标准并不一致。比如,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划分标准是满足主体的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人的价值的划分标准则是人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而自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划分标准似乎也没有贯彻物质价值的划分标准,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划分亦是如此,而且,以经济价值来表述人们在对象化过程中创造的物质价值,似乎也不甚准确。

李德顺发表文章《关于价值分类的再探讨——兼论“真、善、美”》,谈了对李连科上文观点的看法,认同文章中的大多数具体论述,同时认为对于划分价值类型的方法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该文认为,价值是一种有强烈主体性和个性特色的关系,它必然表现为“多”,因此,划分价值类型的标准、角度、层次方法可以多样化、多维化,用多种划分相互交叉的系统整体来表示价值类型的立体分类,其中要时刻把握价值的本质在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这一基本线索。李德顺:《关于价值分类的再探讨——兼论“真、善、美”》, 《天津社会科学》1986年第3期。李德顺在《价值论》中将价值类型的划分理论进一步完善、系统化和抽象化,表达了下述思想。依据主客体关系理论,认为现实的价值必然由三个方面的因素构成并确定:(1)“什么或谁的价值”,即价值客体;(2)“对于谁或什么人的价值”,即价值主体;(3)“什么性质的,或适合主体哪一方面尺度的价值”,即价值内容。把握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将通常的各种划分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客体方面划分,即根据价值关系中客体方面来概括价值来源、提供者,其表述形式是“× ×的价值”,以这三个方面为标准,价值可分为物的价值、精神文化现象的价值、人的价值三大类;另一种是从主体方面来划分,包括价值的内容和性质,这是以主体和主体需要的性质及其被满足的情况来标识对象的价值,它的通常表述形式是“(某事物具有)××价值”。前一种划分实际上只是考察了对象——价值客体,至于这个客体的价值是什么,并不是确定的。后一种划分既有精确的确定性,又有动态的开放性,其意义在于引导人们充分注意和理解主体人的本质、需要、能力等内在规定的多样性、全面性和统一性,理解人的发展的无限丰富性和可能性。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120~123页。《价值论》一书依据上述价值类型划分理论,系统地考察了几种基本的价值类型,如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真、善、美、自由;人的价值;环境价值和科学价值。这一考察,强调了人作为主体的内在尺度的丰富性、统一性和全面发展。这是第一次站在人、主体的角度来看待各种价值形成的价值类型划分理论。从这一理论所蕴含的意义看,它超越了许多学者在价值类型上所持有的立场和观点。

我国学者对价值类型的划分不仅形成了独特的理论,而且还在分析各种具体价值形态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李德顺、马俊峰在《价值论原理》中研究了几种重要的具体价值:规范价值和规范的价值;功利价值和超功利价值;直接的价值和非直接的价值。更多的学者把真、善、美、自由作为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

总体上,学者们在研究价值存在论的几个重要问题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开放态度和科学精神,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每个问题上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当然,和价值论的其他问题一样,这些问题并未“终结”,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孙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