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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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值税设计原理及历史沿革

1.2.1 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1.增值税性质、类型和经济效应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进一步说,是对商品流转各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增值额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就是商品价值扣除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后的余额,即由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V是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产品价值或盈利,具体可分解为利息、租金、利润等项目。因此,增值税是一种净产值税,是介于全值商品劳务税(以CVM全值为征税对象)和所得税(以M为征税对象)之间的一种税。

(2)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3)就个别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为生产应税项目而购入的投入品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非增值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按增值税税基大小,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大类型。按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的宽窄来区分,可分为全面型和有限型(只对部分货物和劳务课税,或虽对全部货物课税但只对少数劳务课税)。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法来区分,可分为发票抵扣模式和按账计征模式。按增值税在不同地区运用的特点,可分欧盟模式、南美模式、中国模式等。通常所说的增值税类型是指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3)增值税的经济效应

假定是全面型增值税,增值税体系内纳税人身份统一,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出口实行零税率,购进投入品税额抵扣采用发票法。在上述前提下,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企业组织结构选择的影响。在征收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全部购进的投入品的已纳税额可以抵扣,产品只要最终销售价格相同税负就相同,不会因为企业组织形态不同、经济交易次数不等而税负不平,客观上会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

在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增值税的这一影响是非中性的,因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固定资产折旧这部分仍然存在重复征税,交易次数越多则税负越重。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小,重复征税程度相对较低;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重复课税程度就比较高。因此,生产型增值税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有利于全能厂而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企业的非中性影响,尤其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影响更大。

(2)对宏观经济稳定的影响。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在采用发票法进行税额抵扣的情况下,增值税征收过程会产生纳税人自动钩稽效果,防止偷漏税和随意减免税。对增值额征税,即对最后销售额征税,无论商品的中间环节有多少,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额不变,所以经济增长,财政收入也会同步增长。

第二,对物价稳定的影响。如果以保持总税负不变为目标而用增值税代替传统的全值商品劳务税,那么专业化分工企业的税负会降低,全能厂的税负会提高,对价格的影响取决于全能厂产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如果改革目标是增加税收收入即提高总税负水平,那么物价可能上升,但不至于引起持续上升即通货膨胀。在货币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增加只会抑制居民的消费水平,而不会导致通货膨胀。

第三,对反经济周期的影响。假定采取单一比例税率,那么经济繁荣时增值额增大,税收成比例增加,可阻止经济增长过旺;反之,经济萧条时生产衰退,税收减少可增加居民的可支配资金,防止过度衰退。因此,增值税具有自动稳定功能。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及税基确定

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

从横向上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说明应征增值税的具体行业范围;从纵向上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是指应征增值税的生产、流通或者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践证明,在具备实行标准增值税的各种条件时,要充分获得增值税的优点,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应当尽可能覆盖所有生产经营领域,即推行全面型增值税。实行全面型增值税并且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办法、单一或接近单一税率、消费型税基的情况下,增值税就能比较彻底地克服全值商品劳务税非中性效应,使增值税成为征收简便、财政收入有保障、影响中性化的良性税种。

2)增值税税基的具体内容

各国税法都具体列举构成和不构成增值税税基的具体项目。构成增值税税基的项目有:商品和劳务的销价;关税和其他各种税(大多数国家规定增值税本身除外);各种收费如代理商佣金、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收费;收货人或劳务取得者的追加付款。对于商品和劳务的销价,有些国家明确规定要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对不按市场公平交割的交易,税务局有权对销价加以调整,以不受商业、金融或其他买卖双方之间特殊关系影响的市场公平价格确定其计税依据。不列入增值税税基的项目有:增值税额;从价格中扣除的、作为提前付款的折扣额和供应者给予的价格扣除额(回扣);延迟付款收取的利息;某些可以扣除的杂费。特别说明的是,税基为何不包括增值税本身。这样处理意味着实行价外税制度,即计税价格中不包括增值税,由此以避免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不相等的问题,便于税额的计算抵扣。在不考虑税负转嫁的情况下,使负税人和负担数额清晰明了。

3.增值税税率制度设计的基本经验

1)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一般税种的税率反映的是应纳税额与税基的关系。例如:

零售税税率=应纳零售税额/销售收入

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在不考虑转嫁因素的条件下,它们表明纳税人对某种税的负担水平。但在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前提下,增值税税率不反映单个纳税人对增值税的负担水平,仅反映至本阶段参与生产经营周转的纳税人对增值税的整体交付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在单一税率下,最终销售额相等,税额也相等。因此,增值税税率反映的是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负担水平。

在增值税实践中,各国增值税的税率档次多少不一,多数为1~5个,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型。

(1)单一税率。单一税率即只有一个比例税率,不管征税对象是什么,纳税环节位于什么阶段,一律按一个税率征税。实行单一税率会大大简化增值税计算,使增值税征管富有效率。缺点是对奢侈品和必需品同等对待,有不公平之嫌。

(2)复式税率。复式税率一般有两个以上税率,即由基本税率(又称标准税率)、高税率和低税率组成。基本税率体现增值税的基本课征水平,适用于一般商品和劳务。基本税率取决于通过增值税计划取得财政收入的规模,当然也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高税率的目的是对某些奢侈品或有害健康的商品以寓禁于征的办法限制消费。

(3)零税率。一般对出口商品和劳务实行零税率。

2)增值税税率制度设计的基本经验

首先,税率要少。税率过多会大大增加征管的复杂性。在实行增值税的条件下,不应当过分指望通过差别税率对生产和消费进行限制与鼓励。要达到限制和鼓励的目的,可以征收特种商品劳务税。其次,基本税率要适度。各国的基本经验是实行税率不高但广泛征收的策略,避免任意扩大免税和实行低税率的范围,这样取得同样财政收入,因税基广,标准税率可以定得低一点。最后,高税率和低税率尽量设置在商品销售的最终阶段。在不考虑税负转嫁的前提下,进入最终消费前各个阶段的纳税人都只是代国家收付税款,实际上不负担任何增值税。高税率或低税率的运用会影响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也会间接地影响生产经营者。

1.2.2 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1.增值税的提出及创立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的T. Adams首先提出增值税设想Richard W. Lindholm. A New Federal Tax System, Praeger Publishers, 1984, p. 117..当时称为“营业毛利”,即销货额与进货额之差就是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也就是增加值。1921年他又提出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已付的税收,可在应纳的销货税额中扣除,与后来普遍采用的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相似。同年,德国资本家C. F. V. Siemens在《改进的周转税》中正式提出增值税名称,并详细阐述这一税制内容。1940年,美国最有影响的营业税学者P. Studenski首先指出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收,是理想的商品劳务税税制。自1940年以来,增值税一直是美国税务教科书的重要内容,但除了密歇根等少数州实行增值税外,美国一直没有全面推行。

增值税成功的实践活动始于法国。在实行增值税之前,法国采用全值商品劳务税即周转税。周转税是一种对商品和劳务流转额全值课征的多阶段、阶梯式间接税,存在对中间产品重叠征税的弊端,促使企业为了减少税负而采取与供应商纵向联合的组织形式,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的纵向聚合激励效应。法国因此后来改为对中间产品一律免税,只对最后产成品阶段征税。但周转税的根本问题在于对流转额全值征税,用增加或减少征税环节的办法难以彻底克服原有税制弊端。于是,法国在1954年和1955年对中间产品免税做进一步改革,把对全值课税改为对增值额课税,即对厂商购进的投入品中所含的前一阶段周转税予以抵扣,从而彻底解决了商品劳务税对经济组织形式非中性影响所造成的弊端。

2.增值税的广泛推行

丹麦和德国学习法国的经验,分别于1967年和1968年实行增值税。在欧共体财政和金融委员会的努力下,实行增值税成为加入欧共体的基本条件之一,这促使所有欧共体国家都实行了增值税。欧共体还通过发布规范增值税制度的指令(特别是1977年发布的关于成员国立法协调营业税的第6号指令)促使增值税规则的标准化、一体化。从世界范围看,欧盟实行的增值税较为完善,是各国进行商品劳务税改革、推进增值税的蓝本。在欧盟国家实行增值税成功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推行增值税。据统计,截至2013年已经有167个国家(地区)实行增值税。但总体上看,发达国家推行增值税容易达到标准化程度,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无法达到欧洲模式增值税的水准,说明税制模式选择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状态、文化习俗、纳税习惯、社会治理模式、原来商品劳务税特点等都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