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政协年鉴(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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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水市委关于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意见

广发〔2013〕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发挥政协组织重要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协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市委整体工作部署,按照政协章程组织开展协商民主活动。

(二)将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对事关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政协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协商。

(三)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坚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协商民主全过程,民主协商、平等议事、体谅包容、增进共识,鼓励和保障各种意见充分表达与沟通。

二、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以及党委、政府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重大产业规划、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三)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

(四)区域总体规划、重要区域发展战略、行政区划重大调整;

(五)事关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就业等民生方面重大决策和重大体制改革举措,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预案,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中重要事项;

(六)市委、市政府直属单位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产生与调整;

(七)有关爱国统一战线重要问题;

(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提出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三、政协协商民主工作形式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主要对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进行协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各地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开闭幕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共同协商。

(二)市政协常委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讨论市委提出或市政协党组提出事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商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协商议题的报告或说明,协商讨论财政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情况。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建议案或情况报告。

(三)市政协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主要根据市委工作部署和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安排各项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重点协商讨论市委提出重要人事安排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草案。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会后形成主席会议纪要。

(四)市政协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召开。协商讨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提出的议题,以及市政协提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的议题。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专题协商会议建议。

(五)市政协界别协商会议。由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界别委员,协商讨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口工作部门提请的议题,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请协商的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会后形成界别协商座谈会纪要或政协专委会会议纪要。

(六)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根据提案运行流程,适时召开承办单位与提案委员见面会、重点提案办理汇报会、提案办理效果评议会、提案办理年度通报会等协商会议。有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接受委员咨询,听取委员意见,会后将提案办理协商意见书面回复委员。

(七)书面协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重要文件(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政协意见的,市政协应集中参与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民主监督协商。由市政协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或对经济服务主管部门、执法执纪部门派驻民主监督员的方式进行。根据市委、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制定民主评议年度计划,开展民主评议;根据有关部门商请,经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组成民主监督小组,派驻有关单位监督协商。各部门单位要支持监督员工作,在工作安排、工作总结、重大决策时,应邀请监督员参加,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并反馈。

(九)其他协商形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各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决策酝酿过程中,可以采取一定层次、一定范围的恳谈会、谈心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同政协组织、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代表人士协商。

四、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程序

(一)制定协商计划。根据市委工作重点和市政协党组建议,确定主要协商议题。市政协党组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落实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准备协商活动。协商议题确定后,由市政协组织相关委员开展视察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准备协商资料。协商材料应在协商日前10个工作日送达参加单位和人员。

(三)组织协商活动。协商活动分别由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协商会议,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四)报送协商成果。市政协常委会建议案和情况报告、主席会议纪要、专题协商会议建议、界别委员座谈会纪要、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等协商成果,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市政府,送相关单位和人员。其他书面形式协商,经市政协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办理与反馈协商意见。协商事项需提交市委或市政府决策、市人大表决时,应附上市政协协商意见。重要协商成果列入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办公会议进行研究。经市政协有关会议协商形成的重点提案、建议案、协商纪要等,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应及时阅批,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市委、市政府对协商的重要事项纳入督办范围,承办单位3个月内书面向市政协反馈办理结果。

五、政协协商民主工作保障机制

(一)按规定需要进行协商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通过、市政府实施。

(二)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市委、市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

(三)坚持党政领导参加政协活动。市政协召开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以及其他形式协商会议,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参加。坚持市政协主席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协领导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制度。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情况邀请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市法院、市检察院召开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市政协有关人员列席。

(四)建立党政部门与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信息双向交流制,市政府每半年应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应及时通报。

(五)建立政协协商民主成果督办落实制度。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进协商民主工作。市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检查落实情况,市督查办根据需要进行督查。

(六)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权利,为委员参加视察、调研、评议等活动提供时间、车辆、经费等必要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影响。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