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放学后托管教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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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放学后托管教育的概念、形式及意义

(一)儿童放学后托管教育的基本概念

托管,原是法律和管理学用语,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王佳,2011)。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托管”一词有两个意思:一是以外包方式包揽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硬件系统、网络服务等;二是指把事物移动或者放置在一起,有些时候还表示一种合适的顺序。常见的托管种类有计算机行业中服务器托管、主机托管,商业投资中股权登记托管、资产托管,还有医院托管等(张雅娟,2016)。

儿童托管或者称学生托管、教育托管,主要指托管机构有针对性地面向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孩子的家庭,专门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照顾学生中晚餐和午休,并进行作业辅导、陪伴孩子游戏,为中小学学生集中提供安全、健康的课后教育活动场所。目前社会上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托管服务:一是由私人开办在居民小区内的专营性托管;二是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或家政公司兼营的托管班;三是个别学校和青少年活动机构,利用自有的场地,临时照看学生。家长依据需要可选择午间托管、全日托或假期托,收费根据服务类型不同和托管机构软硬件水平的差异一般由上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张娟妮和李赐平,2014)。

小学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学生看护上存在空当期是全球面临的普遍问题。发达国家也有类似儿童托管的相关概念。例如美国的学龄儿童看护(school-age child care,SACC)或课后项目(after school programs,ASPs)概念。根据美国儿童福利联盟的界定,SACC是指当学龄前或者学龄儿童的双亲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在家照顾儿童,或者因家贫、儿童心智障碍等特殊原因,使得儿童每天有一段时间必须经由一个团体式或者家庭式的托育机构来给予适当的安置,以帮助父母给儿童提供适当的保护照顾,并培养儿童生理、情绪、智能和社会发展的潜能(吴开俊和孟卫青,2015)。ASPs主要由学校、教堂和社区机构举办,6岁至青少年阶段的儿童在其中探索表现性艺术、运动和其他能够促进儿童发展的活动(孙传远和阚逍,2012)。英国有校外看护(out of school care,OSC)或者课后看护(after school care,ASC)的概念。英国OSC或ASC是指在课后时间,家长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照顾孩子时,为学龄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照看的环境,并安排一系列积极的、安全的活动(庞威,2008)。

(二)儿童放学后托管教育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儿童放学后托管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市场化托管服务、社区或公益性托管服务和公立学校校内托管服务三种类型(吴开俊和孟卫青,2015)。

1.市场化托管服务

市场化运营托管服务机构出现时间最长,多以单纯的小学生看护、督促小学生自行完成作业为主要内容,有些托管班也推出“托管+兴趣”的服务模式,实质上与普通的课外兴趣班无异。这些机构经费自筹,通过向服务对象收费来维持运作,通常收费高昂,往往使一些低收入群体的子女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服务,而且每一个机构的服务理念、托管规模、运作模式、收费标准、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2.社区或公益性托管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工作的展开,近几年一些社区组织、民间团体陆续参与到托管服务中,其服务多通过社区义工、企业赞助、政府资助的方式,其服务对象面向所有小学生,尤其是社区内的低收入家庭、单亲、进城务工家庭的儿童。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的“儿童工作站”、成都市的“430项目”、深圳市罗湖区的“四点半学校”,都属于这类托管服务项目。

3.公立学校校内托管服务

一直以来,公立学校提供的小学生放学后在校托管因其收费低廉、服务质量有保证深受家长欢迎。随着国家深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尤其是2014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发了《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开始试点政府以生均拨款形式补贴公立学校提供托管服务的做法。如北京市2014年财政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在校生人数,每年以城区生均400元、远郊区县生均500元的标准,将经费拨至各区县,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规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小学生放学后看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足额安排。

(三)儿童放学后托管教育的重要意义

1.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人口和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且持续的变迁,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集中表现在家庭子女减少、家庭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两个方面。此外,随着就业结构的变化和女性权益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女性走向工作岗位,女性在家庭中照顾子女的角色受到了显著影响,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步弱化。随着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家庭的出现,父母对子女成长的关注与期待越来越高,但相应地对子女照顾与教育所需的经济与精力投入也给父母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这种挑战在子女刚开始接受教育的中小学阶段变得尤为突出,儿童课后时间的安排就成了父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学龄儿童一般放学时间为3点半到4点半,而这个时间段父母还在上班,因此,儿童的课后接送、课业辅导以及看护、照顾都变成了父母的困扰。一方面,受到经济、学历、工作等因素的限制,传统的父母亲角色已经无法回应学校日益增加的与家庭建立联系的作业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祖父母难以参与到儿童的课后照顾中去,无法替代父母满足儿童课后的亲子互动需求。父母不得不开始寻求其他可替代的陪同角色来转嫁儿童的课后学业辅导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之外的照顾与服务成为潜在的需要(杨启光和朱纯洁,2014)。

2.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

学龄儿童由于年龄尚小,独立性和自理能力尚不成熟,需要父母的照料和看管。在父母由于各种原因“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下,儿童教育托管将发挥重要作用。托管班以学生的时间为主导,有针对性地提供灵活性的服务。首先,迎合了部分家长的需求,为其减轻负担解决了实际问题;其次,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托管班里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教师为孩子提供课程辅导,及时帮助孩子解决课业难题,有益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并在教师的督导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再次,托管班作为一种“小集体”生活,孩子在一起食宿、游戏与学习的过程中也接受了一种集体教育的熏陶,对锻炼小学生的独立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良好生活习惯都有一定的益处;最后,在目前我国青少年课后社会教育活动场所不足的情况下,托管班无疑是孩子最好的去处,避免小学生被一些不安全、不健康的外界环境影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课后教育的问题(张娟妮和李赐平,2014)。

3.是弥补学校教育不足和推进改革的需要

儿童教育不但关乎个人和家庭的事业,更是国家强盛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协力并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在青少年课后社会教育的健康活动场所建设方面仍不健全,甚至是很缺乏,另外学校教育又受其单一性限制,在学生课后教育方面也“无力和无奈”。从这一点来说,托管班的出现对学校教育向家庭教育延伸过程中的“教育空白”无疑做了有益的补充,弥补了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盲点,为小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课后教育场所,一定程度上担负了部分社会教育责任;另外,托管班应市场需求而出现,在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为一部分抓住商机的人带来利益,增加了就业机会,使优质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张娟妮和李赐平,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