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需提供哪些材料所做的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必要性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政府采购法》是以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为蓝本制定的,很多内容直接源自于此。因此,了解联合国《采购示范法》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联合国《采购示范法》既不是国际公约,也不是惯例。它只是一个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为基础、综合各国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经验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借鉴了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六条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仅对供应商应符合第二十二条作概括性规定,资格审查形同虚设等问题。因此,本条明确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需应提交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换句话来讲,未提交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供应商,不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则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而所谓自然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以证明其是合法的组织形式,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按照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条规定了供应商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并不表明自然人可以从事政府采购所有领域的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自然人可以从事科研、劳务服务之类的采购活动,对于需要一定资金、设备的商品的采购,则需要具有“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格或者本条其他项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作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要证明其自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本条第二款就要求供应商提供有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依法做出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直接反映出供应商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作为法定义务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主动履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缴纳税款既是纳税人最重要的一项法定义务,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同时,缴纳税款又关系到纳税人的自身权益。由此可以说,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不应是被动的,而应是主动的。
依法缴纳税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税款依法缴纳入库的过程,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以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说明了一个企业良好的资金运行情况和商业信誉
这主要是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的义务,是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说明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信誉。本法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发生,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
(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供应商应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项提出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这一时间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是衡量一个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准,对于重大违法记录,本《条例》第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仍然给有违法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只是要有3年间隔期,并不是永远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项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特殊供应商的特别要求
对于采购项目还有特殊要求的,国家还有特别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建筑资质证书。至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本条虽然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制造人为的歧视政策。
【案例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217号)
【媒体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普通发票定点印刷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编号:KWAD5G2014109)投诉案做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桂林鑫×票证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桂磨大道桂林国家高新区英才科技园×区×号
被投诉人一:××国家税务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原湖南路×号
被投诉人二:广西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号中鼎万象东方×区×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柳州市××印刷厂在招标文件中故意隐瞒正在被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重大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不具备投标人资格。(2)广西科×招标公司未履行“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的义务,代理服务欠缺专业性,其编制的招标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歧视性。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14年12月1日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经稽查单位××市国税局和稽查上级单位××国税来函证实,到开标截止时间,稽查没有结束,也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本案为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对中央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中,已经明确质疑人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代理机构有“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的义务。此外,经审查××国税和科×招标公司对评分细则的情况说明及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不存在招标文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
【法理研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当事人,供应商除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的资格条件外,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供应商拥有虚假的资格条件,本《条例》还补充到供应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供证明其满足法定的资格条件。例如,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在本案当中,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之一就是,中标供应商柳州市××印刷厂在招标文件中故意隐瞒正在被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重大事实,不具备投标人资格。那么就需要中标供应商柳州市××印刷厂提供相关的财务状况报告进行说明,以证明其具有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