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事件:机制、功能与法律规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新媒体事件的生成及运行机制

新媒体事件的发生首先必须存在其得以产生的技术条件和手段。我国新媒体事件的产生首先和新媒体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密切相关。从2000年到2010年,中国网民从2250万人增长到4.57亿人,增长了近20倍。2000年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不到1.7%,不仅远远不及发达国家(24.6%)的平均水平,而且大大低于世界(6.4%)的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发展中国家(2%)的平均水平。经过10年的努力,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在2010年达到34.3%,是发展中国家的1.6倍,与发达国家在普及率方面的差距逐年缩小。另一种新媒体——手机的用户在2010年突破了8亿户,2011年3月达到近9亿户,是美国的近3倍,在用户规模上是名副其实的新媒体第一大国尹韵公主编《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3页。。表2-1表明了2000~2010年全球百人网民数量的变化。尹韵公主编《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3页。

表2-1 2000~2010年全球百人网民数量变化

新媒体的普及是新媒体事件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新媒体事件又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港台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新媒体事件似乎更接近日常生活,更像八卦新闻,虽然它们可以同时引发关于法律、道德尤其是隐私方面的争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也没有像大陆那样形成两军对垒的格局,前者甚至日益被后者利用。同为新媒体,在祖国大陆、港台地区的新媒体事件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这种区域性、系统性差异问题再次印证了传播技术与社会结构不可分割。邱林川、陈韬文主编《新媒体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7页。传播技术与社会结构相结合构成了本书分析新媒体事件的第一重视角:宏观视角。


第一节 宏观视角:社会形态与新媒体事件的生成与运行

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中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进行了类型化分类,将其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发展方向的“回应型法”。很明显,他们的这种分类方法和马克斯·韦伯理想型的分类如出一辙。当然,正如季卫东所言,他们的思想同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创造的分析法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具有直接的承袭关系。在该书中,昂格尔把法分为“习惯的或相互作用的法”、“官僚的或管理的法”以及“法秩序或法体系”。他的这种分类与日本学者田中成明的“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和“管理型法”的分类,以及德国学者图依布纳关于法的“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和“反思合理性”的分类具有同样的渊源。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4页。为了论证方便,本书参照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的分类方法,将社会形态分为压制型社会、自治型社会和回应型社会,探索在各种社会形态下媒介的功能和作用。

一 压制型社会的媒体与新媒体事件

在压制型社会中,媒体是政治附庸,即便是存在新媒体事件发生的技术条件,新媒体事件也极少发生。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中对“压制型法”状态下司法作为政治附庸的状况进行了论述,他们引用约翰·奥斯丁的观点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法官使某项习惯变成一项法律规则,……那么他们所确立的该项法律规则由主权者的立法机关加以确立。一个从属的或臣属的法官仅仅是一个仆从。在他的处置权中所存在的那一部分主权,仅仅是被授予的。他所制定的规则的法律效力,来自于国家赋予的权威。”转引自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37页。“压制型法”状态下,最重要的特点是媒体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新闻媒体被认同为附属于国家,并服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压制型社会在古代国家和现代极权国家最为显著,产生压制的根源是权力的缺乏。当权者求助于压制不一定就是出于恶意,而是因为他们认为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履行他们的职责。压制型社会对法律和政治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法律是政治的附庸;媒体和政治也没有严格的区分,媒体直接为政治服务。在这样的社会中,媒体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过是当权者忠诚的、驯服的工具。如同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认为压制型法状态下司法的状况一样,媒体和政治紧密结合的特征使媒体直接服从于统治精英,成为权力柔顺的工具,用来保护特权,原始的工具主义占据了主导地位。

媒体如果违背了政治权威的意愿将会遭受灾难性的后果。在现代报纸出现之前,在中国长期存在邸报,同时也存在其他媒体形式。到了清代,小报发行量很大,一般官员认为这是对正式官方媒体的有益补充,在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期没有被视为非法,这也因为小报本身是提塘官办。但就是这样的实际上属于官方的媒体,一旦开罪于统治者,立马就会遭遇悲惨的命运。1726年(即传说中因篡改遗诏才夺得江山的雍正皇帝即位的第四年),当内务府向雍正请示是否像以往一样把龙舟修整好,以备端午节游玩时,雍正却制止了。端午节前一天,雍正降旨,令在京城里的诸王大臣不必去圆明园叩节。到端午节那天,他仅仅召集在圆明园居住的王大臣等十余人到勤政殿侧的四宜堂吃粽子。对这次活动,提塘小报作了如下的报道:“初五日,王大臣等赴圆明园叩节毕,皇上出宫登龙舟,命王大臣等登舟,共数十只,俱作乐,上赐蒲酒,由东海至西海,驾于申时回宫。”其中的登舟、作乐、赐酒、游园等细节全属虚构,时间也完全不对,属于严重失实。当时雍正与皇室政敌权力斗争激烈,对提塘小报的这一失实报道十分敏感,认为是政敌们的流言构陷,立即批交兵刑二部查办,将发行这一小报的何遇恩、邵南山判处斩刑。180年后,光绪三十二年八月(1906年9月),巡警部专折奏参两份报纸,一份叫《中华报》,一份叫《京话日报》(这两份报是同一批人办的),罪名是“妄论朝政,捏造谣言,附和匪党,肆为论说”,请将主笔杭辛斋、彭翼仲“递籍禁锢”,十二日,京师警察厅即逮捕二人。这两份报纸是慈禧太后指名每天必读的报纸(为此两报还曾骄傲地在报头标明“进呈两宫御览”),只因为发表了《保皇党之结果》一文,得罪了当时的朝廷重臣袁世凯,便遭此噩运。以上清朝小报相关内容参见高芾《晚清政府如何迫害揭黑记者》,http://view.news.qq.com/a/20100328/000014.htm。

在中世纪的欧洲是没有新闻自由一说的。15世纪,手抄小报首先出现于文艺复兴运动的发源地意大利。这些小报最初虽然是应航运和商业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但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其反封建、反天主教的色彩越来越明显,罗马教皇为了防止反梵蒂冈的印刷品发行,曾命令各国大主教在报纸出版以前实行原稿检查,后来教皇又把检查权转给政治君主。在封建阶级和罗马教廷的残酷迫害下,报人被处绞刑,或者被断手、割舌。孙旭培:《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http://yingyu.100xuexi.com/view/specdata/20101103/2A7E9038-9168-4672-9949-C2B588605299.html。

上述情况,正如新闻学家戈公振所说,“官报之唯一目的,为遏止人民干预国政,遂造成人民中间一种‘不识不知顺帝之则’之心理”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第63页。,东西方皆然。

威尔伯·施拉姆一共分析了三种媒体体制,即威权主义(专制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公有制。压制型社会相当于威权主义的媒体体制。威尔伯·施拉姆指出,印刷术在西欧兴起时,受到威权主义政府的控制。彼时,方兴未艾的革命使威权主义政府忧心忡忡,它们担心印刷品增加会进一步唤醒人民。印刷术走出了少数作家的作坊,小册子和大单张流向社会,于是政府煞费苦心控制新媒体。它们办出版许可证,只有政府认定的政治上的可靠者才能获得许可证。17世纪,这些政府建立了出版前的审查制度,稍后又加上了出版后的审查制度,政治和宗教书刊未获批准不许出版。凡是政府认定为叛国或煽动性诽谤(程度稍轻的异见)的出版物,都要罚款,当事人都要锒铛入狱。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第二版),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67页。希特勒宣称:“为了国家与人民的安全,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暂时中止。”希特勒政权封闭了共产党及社会党的全部报纸,全国日报由1932年的4703家,减为1934年的1200家。转引自孙旭培《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载于《新闻学新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说:“报纸上的言论,应该趋于一致的目的,不被‘出版自由’的谬说所惑……报纸的任务是把统治者的意志传递给被统治者,使他们视地狱为天堂。”墨索里尼说:“报纸不能单独行动,更不许与现行制度背道而驰。故意大利全国报纸,应在法西斯主义者领导下,完成其光荣任务。”他们道出了法西斯新闻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报纸属于政府或支持政府的人所有,是执政者手中的工具,绝对禁止报刊批评政府。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可能存在批评统治集团的媒体事件发生的条件。

新媒体事件的生成与运作固然与科学技术发展有关,但同时与社会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压制型社会传播媒介少、信息含量低,存在传播媒介与受众以及受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传播媒介作为压制的工具而存在,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即使存在建立于高科技手段上的媒介,也很少有媒体事件或者新媒体事件发生。特别是对统治精英和政府进行批评的媒体事件会在第一时间内受到封锁和压制,媒体事件中的主要参与者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像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那样的媒体事件,在压制型社会中得以产生和发酵,是特殊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一般情况下,这种媒体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

压制型社会的媒体为统治阶级的秩序形成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就像恩格斯认为的那样,是官方“不穿制服的奴仆”,但是这种秩序借以确立社会服从的动力恰恰是媒体能够摆脱权力精英控制的主要根源。原因在于统治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媒介的宣传和鼓动,使有利于统治的精神和意识灌输于民众的脑海并使之成为民众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媒体脱离政治而自治首先是政治正统性的内在要求。如果统治者自己来证明其自身统治的正统性,那么这种正统性的可信度是非常低的,独立的媒体成为统治正统性的恰当工具。这样,媒体便进入了自治型社会体制。

二 自治型社会的媒体自由与新媒体事件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大都属于自治型社会,自治型社会是对压制型社会的反动。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政治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它们相互制衡,特别是司法独立成为制衡其他权力形态的有效工具。这种社会形态推崇干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得到极大的尊重。就政治与媒体的关系而言,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媒体脱离政治强权的绝对控制,媒体的开办主体多元,媒体追求独立与自由。第二,统治秩序的形成主要采纳“规则模型”,由立法机关的立法形成秩序,与之相伴的是司法独立;媒体批评政治统治者和政治统治精英成为社会常态。第三,政治统治精英对媒体进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立法和司法,像压制型社会那样直接干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已经不存在了,媒体与司法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媒体自由”被理解为处理政治和媒体关系的基本规则,但媒体对现行法律的批判必须通过符合规则的程序进行。这一时期,媒体与政治的关系是建立在自由至上理论基础上的,以美国大众媒介为代表。自由至上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启蒙派哲学。约翰·弥尔顿说:“让她(真理)去同谎言搏斗吧:谁见过真理在一场自由而公开的较量中败下阵来?”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即使全人类唯一人外意见一致,这唯一的一人持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许那人讲话;同理,即使这人在万人之上,他也没有理由不许人类讲话。”根据这些学说,一种私营的报业应运而生。相对而言,它不受政府控制,可以监督和批评政府,其理念是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运营,让读者从中选择自认为正确和真实的东西。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第二版),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68页。

在自治型社会中,媒体自由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原则。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大量民办报刊涌现出来。在压制型社会,只有官报或经官方特许出版的报纸,中国就是典型的例证,如上文所述,中国官办报纸的历史很长,虽有民间小报发行,但始终处于非法地位。16世纪的英国,凡出版必须由皇家授予特权,这种特权可以世袭但不可转让,未被授予特权出版刊物,就要被罚款或坐牢。自治型社会冲破了报刊特许和官方独占的局面,使民办报刊合理合法,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媒体自由批评政府的权利获得了社会的共识。

媒体获得自由批评政府的权利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与压制型社会政府和政治从来是不能批评的不同,能否批评政府是新闻自由的试金石。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提出,自由报刊应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他说:“如果要我来决定究竟是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成了美国新闻界的标准范文,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

在美国司法判例中,两个典型案例确立了媒体自由批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第一个案例是著名的《芝加哥论坛报》案。1920年,《芝加哥论坛报》刊登别人的演说,指责芝加哥市政府财政败坏、信用破产。市政府控告该报损害它的名誉,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1923年的判决认为,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判决认为,报纸同公民一样,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具有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报纸除非煽动以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否则它的一切批评政府的言论都不受法律的制裁。《纽约时报》案是另一个典型案例。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政治广告,题目是《关注他们的呼声》。该广告描述了全美各地黑人团体和青年学生举行各种抗议种族歧视活动以及他们所遭受的恐怖主义报复。广告中特别提到蒙哥马利市政府动用军警镇压黑人抗议活动。蒙哥马利市市政官苏利文声称该广告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纽约时报》和广告署名的个人承担巨额赔偿。该广告在内容上确实有与事实不符之处,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畅所欲言的无条件权利,乃是第I修正案的基本保障”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95页。,免除了被告对言论确实性的举证责任,要求宣称名誉受到损害的公共官员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带有“实际的恶意”。这样,实际上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公共官员应该容忍“轻微的伤害”而得不到赔偿,这是保障言论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 S.254.

媒体自由具有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在论证司法独立的政治目的时指出的那种使“人们听到他以一种与众不同的语言表达”同时证明了自己作为具有“证明正统性权力的人”的正统性特性。媒体自由与独立和司法独立的政治性在这方面是相通的。媒体自由使得世人相信媒体的传播活动没有受到任何有损于原则的社会联系的腐蚀,媒体由于这种原因使其被受众所信赖。但和司法为了政治性保持压抑的状态不同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在论证司法独立的政治目的时指出,要获取这种司法自治,必然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司法与政治必须保持相当的距离。要保持与政治的距离并进而实现司法自治,就必须压抑自己。“法律机构的权威受到这样一种共同认识的限制,即它们的权威只有在一个适当的、非政治的范围内才是最高的。”这样,法官必须脱离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这是司法独立必须付出的代价,“法律机构以实体服从换得程序自治”。这样,“法官不必细究正义或公共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甚至也无须细究其判决的更广泛的社会效果……以至解决纠纷逐渐被人们赞美为法律程序的最主要贡献,司法机关也逐渐被人们看作是典型的法律机构”(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64~65页)。,媒体自由这种政治性体现在对公共政策的直接批评甚至是对政治人物的直接舆论攻击上。对此,政治权威采取了默许的态度,《纽约时报》就是典型例证。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发人深省:“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宪法保护所要求的是这样的联邦规则,即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而造成恶意后果。”这段话推翻了传统上报纸批评政府官员所要遵循的“公正评论”原则,树立了此后美国法院普遍引用的“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听花醉月·用吧,http://www.yon888.com/article/re/20070731324.html。在这一社会形态下,对政府批评的自由表现得是比较充分的。这些批评总是以公正的公众批评的形式出现,实质上却是政治权威有意识安排的结果,是政治目的的反映。媒体上常有的对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失业、犯罪等社会痼疾的批评以及对官吏违法、失职的批评,在客观上较为严肃、切中时弊,但更多的是“零乱地提供一些片断”,很少触及问题的全貌和根源,更难触及社会制度本身。并且,这些报道是夹在大量无可选择的新闻之中,所能起到的实际影响很小,被称为“去掉了雷管的炸弹”。这些批评既可以帮政府出些点子,又可以帮人们出点怨气,起到“社会排气阀”的作用。参见孙旭培《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http://yingyu.100xuexi.com/view/specdata/20101103/2A7E9038-9168-4672-9949-C2B588605299.html。

应该指出,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媒体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管控。“每个国家都允诺本国人民享有表达思想的自由,然而各国都管控自己的媒体,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正如它控制一切社会机构一样。”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第二版),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66页。这种自治型社会和压制型社会的区分只有类型学上的意义,事实上大多数媒体的管控处于这两种社会形态之间。任何社会对传播机构的控制都出自社会本身,代表这个社会的信仰与价值观。压制型社会体制是将传播机构纳入其政治系统中,对媒体的控制依靠政府的限制和监督,也通过政府拥有的所有权。自治型社会制度对控制媒体的态度是,实行最低限度的政治控制和政府限制,容许大量的经济控制,经济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私有制实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特鲁和索拉尔对媒体的看法,他们认为当代所有媒体都可以划分为从属于政府或不从属于政府两大类。自治型社会和压制型社会状态下的媒体完全不同。首先,从属于政府或不从属于政府的区分是建立在自治型社会形态下的,在压制型社会中基本不存在不从属于政府的媒体。其次,在自治型社会中,即使是从属于政府的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府的控制。比如: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RAI)是由政府垄断、官商合营的公司监督的媒体形式,政府对其毫无管制;英国广播公司(BBC)获皇家特许,董事会由英王任命,这个机构是从属于政府的,但其在节目安排上几乎享有完全的自由;日本放送协会(NHK)作为社团法人(公司),有一个政府机构进行调控,但其在日常工作中在相当程度上并不受政府控制。有批评者认为,从属于政府或不从属于政府的划分“未能描绘两大类别里更微妙而独特的差异”,因为有若干介入这两者之间的例子,比如:德国广播业——由特许在各州成立的公司负责,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私人企业,尽可能不受政府的控制;法国广播业——长期由政府垄断、严明控制,在戴高乐时代尤甚,1974年,单一机构分割为7个不同的组织,政治控制有所放松,但主要负责人仍然由总统任命。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第二版),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69页。

自治型社会为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繁荣提供了政治前提。在自由主义思想支配下的自治型社会,投资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媒体的多样性,随着技术的进步,各种媒体的存在形态都会表现出来。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新媒体”这一概念最终被提出来。在自治型社会中,媒体对政治权力的批评是一种社会常态,在媒体形式上、传播方式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媒体确实和包括报纸、电台在内的传统媒体不同,但就新媒体事件的实体功能而言,其与普通媒体事件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国内有学者已经指出了这一点。赵健指出,新媒体是以新的方式进行传播活动的媒体,与传统媒体无本质区别,传统媒体的规律同样适用于新媒体。参见《新媒体概念之我见》,《中国传媒科技》2009年第1期。这个概念恰当地认识到了新旧媒体之间的联系,但错误地把只有在自治型社会下才能存在的联系,解读为全部社会形态下都可以存在。正是自治型社会的媒体自由,使得这一时期的媒体事件具有了充分的评判强权、维护弱者利益的色彩。政治强权既不能完全控制传统媒体,也不能完全控制新媒体。这一点可以从尼克松“水门事件”中的传统媒体轰炸和埃斯特拉达在“手机简讯”面前下台得到验证。自治型社会由于其固有的缺陷,不可能避免类似白晓燕事件这样的事件发生,也不可能避免资本和政治相互勾结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媒体对政治的批评流于表面。

三 回应型社会“形式独立”的媒体与新媒体事件

(一) 自治型社会媒体的缺陷

按照P.诺内特和P.塞尔兹尼克的观点,自治型社会存在很多缺陷,首先表现在司法与政治权威的关系方面。在自治型社会中,司法独立伴随着司法封闭,自治型法采取的种种措施的目的都在于减少法院可能接近政治过程的风险,但这些封闭性的措施使得法律机构变得过于墨守成规,丧失了对周围环境的敏感性,这使法律成为“冷漠的、代价高昂的、不确定和不透明的东西”,所以,法律机构应该“放弃自治型法通过与外在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并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变化的更能动的工具。在这种重建过程中,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将作为基本特色而相互结合”。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82页。

就自治型社会中的媒体而言,其重要缺陷在于其追逐利益的本性使之经常侵犯私人权利。马克思在批评《泰晤士报》时说:“在古希腊,如果一个演说家被人用钱收买而不说话了,人们就说他舌头上有了牛。这里要说明一下,牛就是指来自埃及的银币。对于《泰晤士报》,我们可以说,在东方问题重新产生以来的整个这个时期,它的舌头上也有了牛,——如果说这不是为了迫使它不说话,那至少是为了迫使它说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23页。媒体成为“第四种权力”,独立而自由的媒体成为批评政治强权强有力的工具,“报界与政界是敌人”,但媒体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以及竞争的压力迫使媒体不得不处心积虑地迎合受众,这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西方社会长期以来的黄色新闻思潮就是范例。大量大众化报纸迫于生存的压力,不得不依赖于黄色新闻,而在美国1700多家日报中,高级报纸只有10多家。被称为“美国新闻之父”的普利策一直坚信煽情主义能最大限度地吸引读者并将这种理论应用于办报实践中。《纽约先驱报》在耸人听闻和低级趣味上大做文章,使之成为“世界上最耸人听闻、最黄色和刺激性最强的报纸”。约翰·霍恩伯格:《西方新闻界的竞争》,魏国强等译,新华出版社,1985,第34页。

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对隐私,特别是名人隐私的追逐成为吸引受众眼球的热点。戴安娜与男友为躲避一些驾着摩托车的摄影记者的死死追逐,司机不得不提高车速,导致车祸发生。戴安娜的死立即在世界各地引起强烈反响。英国外交大臣库克的一句话尤其发人深思:“戴安娜的死是由于她的私人生活遭到了粗暴侵犯。”戴安娜始终是西方媒体追踪的目标。在与查尔斯离异一年多来,她更成了摄影记者围追的对象。这些记者拍摄的每张关于戴安娜私生活的照片,都可以昂贵的价格作为花边新闻出手。因此,他们时时刻刻窥伺,肆无忌惮地干扰戴安娜的私人生活。戴安娜家无宁日,不得不时时提防记者的眼睛。就在这次车祸前不久,她在接受法国《世界报》记者的采访时,还在揭露新闻媒体的“残酷无情”转引自果永毅《无冕之王深夜围追 塞纳河畔酿成车祸 戴安娜魂断巴黎》,http://www.people.com.cn/GB/guoji/209/6222/6218/20010824/543382.html。。甚至当戴安娜在事故发生后痛苦呻吟之际,摄影记者涌上前去拍照,却没有人想到赶紧救人。警方控告他们犯有故意伤人、杀人和见死不救罪,以及在车祸后只顾拍照而没有及时报警,甚至阻碍了救援工作的进行。

白晓燕案件的报道也是悲剧。1997年4月14日上午,在去往台北醒悟中学的途中,16岁的女中学生白晓燕被包抄而来的绑匪劫持。白晓燕是42岁的台湾著名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冰冰能歌能演,是台湾家喻户晓的本土艺人,她的高知名度使这起绑票案格外引人瞩目。在备受惊吓、孤立无援的白冰冰报警的同时,与警局有密切联系的主要媒体也立刻获知消息。当晚就有记者不停打电话到白冰冰家里。白冰冰无助地哀告:“拜托,不要写,不要写,真的不要写。”次日,仍有《中华日报》和《大成报》两家报纸抢先报道这则消息。而白家门外,近十辆采访车纷纷赶抵,各自布阵。这个原本是绝对秘密的警方缉匪行动,此刻似乎全世界的人都通过媒体知道了。当白冰冰开车前往付赎金时,埋伏在路边观察的绑匪一定看见了一幅奇特的景象:她的车子后面浩浩荡荡地跟着大批新闻采访车。由于《大成报》和《中华日报》抢先刑发白晓燕被绑架的新闻,使白案消息曝光,警方迫于无奈向新闻界公布了案情。此时,早已按捺不住的台湾各新闻媒体终于全面爆发了,也许当天一份报纸的大字标题最能体现媒体的这种心情:《守秘12天 媒体拂晓总攻击》。在无线三台中,“中国电视公司”率先以字幕方式播出新闻快报,随后,“中华电视台”、台湾电视公司也纷纷跟进,三台透露,在此事件中三台前后共动用了上百人次在白家守候。各家有线电视台也分别在最快的时间里报道了这一事件。在报纸方面,“4·14”绑票案成为以后几天各报的重头新闻,其中报道最多的报纸,每天竟用5个整版的篇幅来报道白晓燕事件。在事件过程中,台湾多家媒体24小时守候在白冰冰家门口,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窥探大门深锁的白家。媒体记者不仅对白冰冰本人贴身盯梢,而且时时处处跟踪与白案有关的人员,对所有进出白家的人强行采访、摄影,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被采访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而且不顾当事人心中的感受,提出各种尖锐的问题。及至发现白晓燕“双手反绑,全身赤裸,面目全非”的尸体,一些传媒又大幅刊出,生怕在刺激读者的感官上“落后半分”。这种做法不啻使受害者和其家人遭受再次打击,以至于有听众在事后进行的广播专题讨论时打电话表示,“白晓燕‘幸好’死了,即使歹徒没有撕票,一个女孩的裸照这样被公开,她也只有死路一条了”。在当晚的电视采访中,这位刚刚失去女儿的单身母亲含泪说了一句:“我孤儿寡母,你们不能那样欺负我。”莫名之:《十三年前震惊台湾的白冰冰女儿绑架案始末 白晓燕因无良传媒干扰惨遭撕票》,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691424641776810790.html;周锐鹏:《台湾传媒害了白晓燕?》,http://www.zaobao.com/zaobao/pages/bxy4.html;《轰动台岛的“白冰冰女儿绑票勒索案”始末》,《上海电视》1997年6月A周刊(总第358期),第12、13页。

英国《世界新闻报》陷入的“窃听门”事件是资本逐利的必然结果。2002年3月的一天,13岁的道勒在回家路上失踪,当家人急于弄清她的下落,警方也在千方百计找人的时候,《世界新闻报》却为获取猛料,让私家侦探非法侵入道勒的手机语音信箱,不仅窃听留言,还在发现信箱已满后删除了部分留言。道勒的亲友和警方因此而产生了她仍在使用手机、从而活着的误判,实际上道勒已经遇害。这已经不是《世界新闻报》第一次身陷“窃听门”。此前,它就因窃听女影星西恩娜·米勒和主管媒体事务的内阁办公厅前国务大臣特莎·乔韦尔等名人和政治家的电话被曝光而麻烦缠身。在《世界新闻报》窃听道勒的电话被曝光之前,它的受害者都是一些公众人物,尽管人数众多,但除了媒体之外,并没有引起普遍关注。而一名普通民众,特别是一个失踪女孩儿的电话竟然遭到窃听,关注此事的就不仅仅是媒体了,还有民众的愤怒和朝野的震惊。郭瑞:《〈世界新闻报〉“窃听门”》,《海南日报》2011年7月9日。

由于自治型社会自由主义思潮的支配以及追逐利益的缺陷,成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的这种缺陷是不能克服的,只有在回应型社会中,才能实现监督权力与保护权利二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对上职能与对下职能的统一。

回应型社会是对自由社会的反动,它在一定程度上复原了压制型社会的社会特征,比如压制型社会和回应型社会都对政治抱有极大的关注,特别是有关公共秩序方面,二者都容易动用政治手段。后者与前者一个最为重要的区别是其促进了文明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发展。一方面它克服了共同体道德的地方观念,法律秩序变得更加温和,更能接受文化的多样性,不再倾向于残酷地对待越轨者和怪异者,它试图阐明道德秩序中那些至关重要的价值,从文化中剔除地方因素,这样,法律秩序就“文明化”了。“政治的——和文明的——协商、讨论和妥协的艺术”在有关罢工、游行示威、社会骚乱等危急时刻得以运用,对这些公共秩序的危机采取了“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一体化的态度”。而前者是不文明的,它通过所有的权力资源来寻求联盟或者平息反抗,通过服从和压制来赢得秩序。在媒体与政治权威的关系上,也遵循了这种模式,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回应社会的要求,从而在新的层面上实现了媒体与政治、媒体与公民权利的有机统一。

(二) 马克思早期的新闻理论

社会主义社会跨越了自治型社会形态,具备回应型社会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关于媒体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其早期关于媒体的一些具有开创性的见解,主要包括“形式独立”理论、“第三种权力”理论、“报刊公共领域”理论、新闻自由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回应型社会的媒体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马克思指出,媒体是一种“形式独立”的存在物。“形式独立”是马克思的杰出理论贡献。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形式独立”是指报刊要存在于党报之外,其次是指党报、党刊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形式独立。关于党的报刊对待党的态度,恩格斯提出,《社会民主党人报》是德国党的旗帜,但《社会民主党人报》绝不是党团的简单传声筒。恩格斯说,党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形式上独立的党的刊物。这种刊物是肯定要出现的,但他同时认为,如果报刊“国家化”走得太远,会产生很大弊端。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并在不违反党的原则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政策。恩格斯也不赞成把党的报纸都变成党的机关报。后来召开的党的代表大会也确实拒绝了把所有党的报刊改为党的正式机关刊物的建议。马恩时代,党报进行自由批评,包括对党的错误甚至党的纲领的批评,屡见不鲜。被列宁称为“革命无产阶级最好的机关报”的《新莱茵报》,是德国“民主派机关报”(并把这几个字标在报头下)。而在德国革命中对民主派批评得最多、最尖锐的,恰恰就是这张它自己的机关报。《新莱茵报》创刊的第二天,马克思就在报上发表文章,批评民主派过分陶醉于最初的胜利,因而在当时进行的革命中遭到了失败。《新莱茵报》对自己党派的态度,一是热烈支持;二是不粉饰所遭到的失败,而是及时批评和讨论这种失败。

马克思关于媒体“形式独立”的理论与其“第三种权力”的理论密切相关。在《1848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当报刊匿名发表文章的时候,它是广泛的无名的社会舆论的工具;它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73页。。马克思把报刊比喻成“社会舆论的纸币的流通”。他认为,治人者和治于人者都需要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是政治的因素,但同时又不是官方的因素,这就是说,它不是以官僚的前提为出发点;这个因素也是市民的因素,但同时又不直接同私人利益及其迫切需要纠缠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78页。。马克思认为,报刊的基础作用是让官员了解社会实情,让民众知道官员对他们处境的态度。作为“第三种权力”的报刊要反映事实、引发舆论,给受众和权力阶层提供真实的社会写照,这种报刊要介于民众和当权者之间,持发表双方意见、批评双方错误的公正立场。他指出:“这个具有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在报刊这个领域内,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不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而是在平等的公民权利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78页。马克思同时强调,好的报刊也就是人民报刊不能只介绍国家官员的情况和指令,也不能只是人民说话的工具。如果只是人民说话的工具,也违背了人民报刊的历史个性。好的报刊具有博大的胸怀能够容纳不同的思想,每天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判断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的是非。他同时要求报道内容是开放的、多元的,在表达各种声音中寻找正确的思想,是一种理智的力量。社会是由人民与管理者组成的,不管真理在哪一边,好的媒介都主张借助公开报道寻找真理,通过相互批评发挥媒介“第三个因素”或者“第三种权力”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报刊公共领域”原理。他说:“‘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它也制造社会舆论,唯有它才能使一种特殊利益成为普遍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78页。独立的“第三种权力”密切了国家与公民的血肉联系,“唤起了人们对国家的真正关心,使国家成为它的成员萦绕于怀、深切关注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02页。,使国家形成一个信息和意见充分交流的场所,形成一个报刊公共领域。

在马克思的新闻理论中,新闻自由理论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恩格斯在1844年提出了一个关于新闻自由最质朴、最简单的概括:“每个人都可以不受阻挠地和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而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575页。马克思认为,新闻自由作为公民与报刊的法定权利是判定社会和报刊制度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01页。“自由报刊是国家精神,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79页。马克思之所以对新闻自由如此重视,是因为他把出版自由看成人类精神特权,是人类的基本需要,是重要的、不可剥夺的,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凝聚,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列宁后来指出,判定一种媒介制度是否进步,要看它有没有新闻自由、有什么样的新闻自由和有多少新闻自由。

(三) 回应型社会与新媒体事件

走向回应型社会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回应型社会建设在基本层面上确定了公有制,确立了先进政党的领导地位,同时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其首要命题是,私有制与新闻自由难以兼容”,“只有控制报刊所必需的资源是公有财产时,人民才能享受有效的新闻自由”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第二版),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68页。。马克思关于媒体的上述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治型社会中媒体的发展尽管存在上文所说的严重缺陷,但培养了现代媒体自由、媒体独立的基本精神。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的衡量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是对新闻自由的形式的比较规范的规定。这四条是:①自由采访:指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新闻事实的自由,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便利,其业务上的正当行为不受任何干扰。②自由通讯: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记者采访所写成的新闻,首先必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单位,方能进行新闻传播的其他程序。如果传递受阻,将视为对新闻自由的触犯和违反。③自由出版报纸: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如果受到限制,或发行前受到检查,该项自由即遭破坏。④自由批评:允许每个公民有思想、意见和言论自由,可以评论时政,批评政府的政策和官吏的行为。李瞻:《世界新闻史》,台北三民书局,1973。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下,媒体自由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应该说,确实在实践中确立了普遍自由的形式,即任何人都准许享有办报自由、报道政治新闻的自由、批评政府的自由以及采访、传递、发行自由等,在媒体自由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西方国家,媒体确实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第三种权力”(由于西方国家推崇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媒体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应该说,由于我国是跨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上述媒体自由的充分发展,媒体自由的功能远远没有发挥,我们也没有认真领会马克思包括媒体“形式独立”在内的新闻理论的深刻含义。回应型社会建设过程中,过多地采用了压制型社会的管理模式(这客观上与回应型社会和压制型社会在形式上的相似性有关),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尤其如此。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单纯的最高宣传权力机构的工具。新闻媒体在宣传国策、推动各项工作方面,在宣传先进阶级的思想和教育广大群众维护社会安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方面,有自己独特的长处和优越性,但它也有严重的弊病,在错误路线或“长官意志”面前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变。这种情况在地方政府应对负面新闻的情况下表现得较为明显,比如厦门PX事件、杭州飙车事件、奥运前的幼儿园杀人事件。在厦门PX事件中,全国政协委员赵玉芬牵头由105名政协委员联名签署的“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设’的提案”在《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和《中国经营报》等报纸广泛报道后,厦门的主流报纸《厦门日报》等都选择了沉默。市民了解信息的渠道只能是手机短信、BBS论坛——小鱼社区。在这种情况下,以网络媒体事件为主的新媒体事件在中国频发,与西方社会的新媒体事件在形式上相似,但功能完全不同。在中国现阶段,新媒体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变化更能动的工具,在这种重建过程中,能动主义、开放性作为基本特色而相互结合,新媒体事件成为民众权利保障的工具和对抗压制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