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事件:机制、功能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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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媒体事件的种类

卡茨和戴扬将媒体事件的类型划分为3C,即竞赛(Contests)、征服(Conquests)、加冕(Coronation),他们近年来不断修正媒体事件的类型划分,将3C拓展到3D——冲突(Disruption,表现为灾难、恐怖、战争)、幻想破灭(Disenchantment)和脱轨(Derailment),体现出更加重视突发事件、重视不确定性的趋势。新媒体事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传统的3C、3D类型的划分已经无法适应新媒体事件的实际状况,需要重新分类。对新媒体事件进行分类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分析新媒介事件的本质及意义。

对于新媒体事件的类型,学者们也有较深入的研究。邱林川、陈韬文指出,对新媒体事件进行分类有三个原则:一是类似事件经常出现,或者说它们一般被允许存在;二是它们中不乏相当社会影响者;三是事件的关键性内容有相似性。根据这种标准,他们把新媒体事件分为四类:第一,民族主义事件。这是当代身份政治在华人社会的主要体现形式,在其他地方也表现为宗教极端主义和文化激进主义,这种事件的源头往往与国际冲突及外交事务有关。第二,权益抗争事件。这类事件强调的不是内外有别,而是强弱之分,尤其是弱者争取和捍卫权益的过程,最典型的是无助与愤怒导致社会底层年轻人以生命为代价去博取媒体关注。第三,道德隐私事件。这类事件的核心特征是挑战公域与私域的界限(如木子美事件、璩美凤事件,“艳照门事件”是此类事件的顶峰),性、道德、八卦被糅合到群众书写的形式里,构成爆炸性效果。第四,公权滥用事件。主要是公权力的腐败,尤其是地方政府层面。在港台地区大众媒体会对此进行穷追猛打,不必依赖新媒体事件(典型事件有陕西“名表门”、深圳“猥亵门”等),反映出广大网民缺乏对公权力的信任。参见邱林川、陈韬文主编《新媒体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10~11页。

我们认为,对新媒体事件的类型划分必须采取开放性的视角,才能进行清晰的界定。

一 按照新媒体事件承载的媒介主体种类的不同,可以把新媒体事件区分为网络媒体事件、移动 (手机) 媒体事件、新型数字媒体事件

在实际发生的新媒体事件中,新媒体事件主要是以网络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把新媒体事件称为网络媒体事件,这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对此,由于篇幅的限制,本书不再展开论述。在我国,以移动(手机)媒体、新型数字媒体为载体的新媒体事件也不鲜见,比如2009年元宵节晚央视新址配楼大火,网民“加盐的手磨咖啡”第一个用手机媒体进行了报道,当日21时4分他在天涯社区发帖《CCTV大楼元宵夜起大火了吗?》,上传了手机拍摄的火灾现场照片,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作为中国传统媒体“大哥大”的央视竟然选择了“关机”。根据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国际电信联盟发表的报告,全球手机用户到2007年底已超过33亿,手机普及率为49%。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1~8月,全国移动电话用户净增6871.1万户,已达61601.7万户。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到2009年3月,中国内地的移动电话用户实际上已达到6.7亿户。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曾经向手机用户发送“祝福祖国文明公益短信”倡议,受访者中收到此倡议的占一半,说明此类手机公益短信的到达率比较高。但受访者对此类短信的反应不一,其中20岁以下的受访者中有54.6%表示“比较高兴,方便就参与”,没有人明确表示反感;有33.3%的老年受众表示“不反感,但不会参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联合调查组:《真理,如何离大众更近些》,《光明日报》2011年2月22日。霍华德·莱茵戈德在《聪明群氓》一书中指出,无线传播手段提供的随时随地联系方式,使得陌生人也可以在极短的时间聚集起来,为共同的目标采取集体行动。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自主传播的独立渠道,为自发性的政治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菲律宾2001年的“第二次人民力量”就是手机新媒体事件的典型例证,被民众赶下台的埃斯特拉达感叹:“我是被‘短信政变’推下台的。”参见邱林川、陈韬文主编《新媒体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297页。

新媒体事件的载体常常是混合型的,最为常见的混合型新媒体事件是手机媒体与网络媒体的混合。百度推出手机搜索,同时带有贴吧功能,雅虎也同期推出手机搜索。2005年1月,CGOO无线搜索上线,提供各类商城搜索服务。此后,新浪爱问推出有图片、铃声、本地搜索功能的手机搜索引擎。UUCUN则提供网页、图片、铃声、游戏、小说、影音、地图搜索。Google也在中国推出带有本地搜索功能的手机搜索。网友通过手机网络实现事件传播的目的,可以将视频和照片便捷地传输到网上,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网络可以被具体化为网络电视(Web TV)、网上即时通信工具(IM,比如QQ、MSN、POP、ICQ)、对话链(Chat-words)、RSS、电子信箱、虚拟社区、公共讨论版(BBS)、个人博客日志(Blog)、社会性网络服务(SNS)、微博客、门户网站等,分别对应不同的媒体事件。按照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祝华新等人的分析与预测,2011年后网络媒体事件的主要载体是微博客,门户网站的影响力将迅速消退。

手机媒体、网络媒体还可以与传统媒体融合成为手机电视、手机报纸。以手机报为例,受访者在回答“您认为手机报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其前景如何”时,58%的人认为“会有较大发展”,31.3%的人认为“会有一些人使用,但不会很多”。从学历看,17%的初中以下受访者认为“会有较大发展”,61.6%的本科受访者、71%的研究生受访者也持这一观点。从年龄看,30岁以下的受访者中有超过60%的人对手机报持积极态度,而60岁以上的受访者的这一比例只有6%。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联合调查组:《真理,如何离大众更近些》,《光明日报》2011年2月22日。

二 按照新媒体事件的内容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娱乐性新媒体事件、道德指涉类新媒体事件和政治类关于什么是“政治的”,学术界存在争论。波斯纳法官说:“‘政治的’(political)是个多义的术语,要想有用地适用于司法行为,必须精心解析。它可以指一位法官的决定反映了他忠于某个政党。它也可以指一个法官的决定反映了某种始终如一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的’甚至可以描述那些纯基于技术政策判断——即涉及为一致赞同的目标寻找最佳手段的判断——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政策的任何问题都是‘政治的’。在相反的另一端,在脱离了正常考量的意义上,一个法官也许仍然是‘政治的’:因为他也许像一位立法者那样,用个人魅力、狡猾、交换票以及恭维来诱使其他法官同他站在一起,尽管他的目标也许只是想出更多的法条主义决定 (他因此也许就是各种非政治场合中所谓的‘一位出色的政客’)。”见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8~9页。苏力认为,政治性判断就是指立法性判断。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从词义的角度而言,“政治”意味着在社会共同体中并为共同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583页。) 这些观点深化了对“政治的”这一问题的认识。新媒体事件

新媒体事件和普通媒体事件一样,首要的功能是传播信息,但其传播信息的内容与普通媒体事件是不一样的,有些新媒体事件传达的信息纯粹是为了娱乐。施拉姆对美国的大众传播进行实证研究后指出:“大众传播主要被用于娱乐的百分比大得惊人。几乎全部美国商业电视,除了新闻和广告(其中很大一部分也是让人消遣);大部分畅销杂志,除了登广告的那几页;大部分广播,除了新闻、谈话节目和广告;大部分商业电影;还有报纸内容中越来越大的部分——都是以让人娱乐而不是以开导为目的的。”因此,正如斯蒂芬森很有说服力地提出的那样,“几乎全部内容都有一种普遍化的游戏或愉悦的功能”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传播学概论》,新华出版社,1984,第37页。。在我国港台两地,从璩美凤到“巴士阿叔”、从新“2 ·28”劈腿事件到“艳照门”,这里的新媒体事件主要是追求一种娱乐功能。在中国大陆,完全娱乐性的新媒体事件并不少见,比如“凤姐”事件、“芙蓉姐姐”事件、杨丽娟事件等。即使是道德指涉类新媒体事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娱乐化的元素,比如在“范跑跑”事件中,作为事件组成部分的“‘范跑跑’之歌”。

道德指涉类新媒体事件主要是指事件内容涉及国人的道德争论,典型案例有“范跑跑”事件、“小悦悦”事件、“彭宇”事件等。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一部分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扭曲,必然在现实社会当中有所反映,新媒体聚焦并放大了这种扭曲的道德观,这类新媒体事件也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根据研究者对五大门户网站热点事件跟帖数量的统计,2009年跟帖过万条的热点事件有5项,分别是: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重庆打黑风暴、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上海交通管理部门“钓鱼执法”、网瘾标准与治疗。这些热点事件主要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监督、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道德伸张等一系列重大社会公共问题,体现了广大网民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246~252页。在中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及传统媒体的合理定位,政治类新媒体事件的比例将会逐步降低。

政治类新媒体事件又可以分为民族主义事件、权力制约性新媒体事件、权利保护性新媒体事件。这与邱林川、陈韬文总结的民族主义事件、权益抗争事件、公权滥用事件基本相同,对此不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中国出现了一类新的政治类新媒体事件——环境权益新媒体事件。从厦门PX项目、广东番禺建垃圾焚烧厂、大连PX项目抗议事件到四川什邡群体性事件,无不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反映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激烈对抗和冲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环境权益新媒体事件——我国的新媒体邻避事件,对此将在本书第二章进行详细的解释。

三 按照新媒体事件的内容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可以把新媒体事件区分为涉法类新媒体事件与非涉法类新媒体事件

从最宽泛的视角来看,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成为判断事物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切新媒体事件最终都是涉法的、与法律有关的,即便是纯粹娱乐性的新媒体事件,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成为法律问题,成为涉法类的新媒体事件了。在本书中,是从狭义角度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涉法类新媒体事件是指这类新媒体事件的内容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联。由于政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很多新媒体事件既是政治类的、道德指涉类的,也是涉法类的。比如“重庆打黑风暴”这一新媒体事件,既是政治类的,也是涉法类的,更典型的是“重庆打黑风暴”中的“李庄案”,既是涉法类新媒体事件,也是政治类新媒体事件。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决定了纯粹娱乐性的新媒体事件并不多见,涉法类新媒体事件在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