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宗教的“全能型”后遗症
亨廷顿曾经认为中国政治文化基本上是一种“完全文化”。所以,总体社会或全能式政府总是倾向于把政治文化区分为完全的或工具的政治文化,把大多数社会关系与政治文化、宗教范畴等整合在一起,把宗教意义或价值归于总体社会中的整体行为模式,从而使意识形态的政治文化,制约了意识形态式的宗教文化,乃至宗教及其信仰特征。
总体社会与全能政府,实际上早已严重地影响到中国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价值诉求,使之缺乏社会层面的支持。即便是那种宗教救国式、宗教替代社会的价值理念,大多也是从整个国家、社会之关怀着眼的信仰模式,而非致力于某个社会阶层、社会问题的针对性关怀。一个总体性的发展理念,遮蔽了整个宗教及其信仰认同方式的社会建构意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重视了宗教,忽略了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建构。
在此过程之中,特别是传统中国的“崇公抑私”,直接导致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双双缺失的权力格局。故此,当代中国宗教即是在缺乏公私活动领域明确划分的缝隙之中,才得以发展起来的,进而不得不被带上全能政治或总体社会及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被建构成为一种具有“全能型”后遗症的宗教存在与信仰认同模式。
如果说,“在意识形态内容上,无论是儒家文化还是毛泽东思想都特别强调权威与秩序之间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中国政治系统在政府范围与私人利益之间缺乏任何明确公认的和被合法接受的联系。中国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由官员的同情心与慷慨来管制。这种关系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中国的体制传统地遭受腐败的苦恼”。承受这些苦恼,在宗教及其信仰认同形式等层面之上,也不得不遭受宗教腐败的诟病。
虽然在社会变迁及其分化的基础上,社会价值观念出现重大转变,但各个宗教却在强调一个全能型关怀,从而难免乌托邦的发展模式。人群能再分化,世界观却要整合。各个宗教都想做大,影响整个社会,同时却又缺乏一个提供良性竞争的法制架构。因此,为了能够实现各自宗教的“全能式”发展,各个宗教就只有一味依靠国家权力,重新寻求全能型宗教与全能型国家权力的整合。
所以,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要求宗教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宗教及其信仰认可社会的要求,同时也为了宗教之存在与发展寻找合法性证明;改革开放至今,则应当从社会建设看宗教信仰,寻找宗教及其信仰的主体性、社会性及其在社会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介入性。
其中,自然就蕴涵了一个问题,宗教功能只有在涉及制度、环境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时才会存在。正是这种“关系”之中,才能构成宗教信仰对社会、人群的关怀与意义,而非现代世界中的“整合性制度功能”。于是,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关系,以及宗教及其信仰认同方式如何成为一种社会权力等问题就应运而生了。
为此,宗教型社会权力,就是信教公民及其宗教信仰共同体作为一种公民权力在其价值系统中的具体呈现。相对于其他社会权力而言,宗教型社会权力更加关注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等权利在社会不同领域中的具体实践。它能够使信教公民更富有创造性和社会性。至于宗教型社会权力能否为公民社会的建设提供文化价值资源,在公民社会是否能够建立的问题上,其最有怀疑的一点,就是社会化的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权力能否与社会、文化诸项建设领域构成密切而内在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