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奴仆
前面已经提到了奴仆(slaves),即女仆(maid-slaves),也就是说被那些较富裕的经济家庭花几十元钱买回家的年轻姑娘。女仆通常来自那些家庭贫困且女孩多的家庭。女儿们要吃饭穿衣,长大后要离开家,成为女孩所嫁到的那个群体的经济家庭的劳动力。因此,贫困家庭的家长认为,最好是一有机会就立即摆脱这个女孩,从而既减少了在她身上的花销又获得了现金。如果有机会的话,那些殷实点的家庭也会买个丫鬟来做家里的重活累活。
不同的家庭对待奴仆或家庭女佣(house-maids)的方式迥然有异,这取决于男女主人的处事原则和道德标准。她们主要是受女主人的控制,并最终处于经济家庭首领的权威之下。家长有绝对的控制权,无论何时,他都可以完全控制、任意买卖或把她们嫁出去。虽然她们几近于流动财产,但她们仍然是人,而这一事实仍然未被这个社区所忽视。不公平或苛刻地对待奴仆,会遭到千夫所指。
奴仆们的生活十分艰辛。她们被买进来当工人或佣人,要干家里又苦又累的活。她们必须打水、砍柴、舂米、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照顾孩子等。她们每天起得最早,睡得最晚。她们成年后,要么会被卖给富人做妾,要么会被嫁给穷人家的男人。也有主人家的儿子会纳某个女仆为妾,尽管这较为鲜见。如果奴仆和女主人之间一直相处得很好,那么双方可以继续像有亲戚关系一样彬彬有礼地互通有无。否则,当奴仆离开家后关系会自动结束。
没听说凤凰村有男仆存在,这是因为没有谁家愿意把他们的儿子卖出去当牛做马。男孩之所以比女孩的地位高,是因为他们作为经济家庭的生产者和宗教家庭的祭拜者的潜在地位。男孩可以从一个穷困家庭买到,但他从来不会被看作仆人。他会被过继,并且享有儿子的地位。
并非所有买进来的女孩都是奴仆。正如上述的案例IV-6(见图6),女婴被卖到贫困家庭是作为宝贝儿子的未来妻子。这就是所谓的童养媳(baby daughter-in-law)。这种做法的理由是:①女婴要比成年女孩的成本低,并可简化婚礼甚至取消婚礼;②使家庭获得了一个额外劳力;③这个孩子会被按照该家家训教化。有时并非买卖,而是两个有童男童女的家庭之间相互交换。在这种安排下,不仅不会多出需要供养的嘴巴,而且当她已经出落成一个贤惠的妻子和经济生产者时,所有用在这个准媳妇身上的投入随后都会返回到这个经济家庭中。教化并提供吃穿给一个永久性的经济家庭成员会比一个临时性的好得多,特别是临时成员总是在经济生产力最大时离去。女儿会被视为终归他人的财产,而媳妇则会被看作丈夫所在经济家庭的永久性财产。
但是,这种做法并非总会成功,因为定亲的男女太熟悉会导致互不尊重。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相爱,常常拌嘴吵架,甚至大打出手。除此之外,由于女孩被当成媳妇对待,这容易造成村落群体与女孩自己家庭的疏远。该做法还会鼓励早婚,在双方生理还未成熟时就结婚是有害的。但不管怎样,这有效地抑制了杀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