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宗教的功与过
在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论述了教会及其法律,特别是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如何有力地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西方近代的某些法律原则,最早也渊源于教会法和宗教信条。这应该引起我们对于宗教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方面作用的重新思考。
(一)宗教与文人结社
在中国历史上,宗教组织是唯一能够与国家组织分庭抗礼的社会力量。中国古代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自称天子,在君临天下的同时,却不得不对“天”俯首帖耳。因此,在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的酝酿过程中,才有所谓“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成为动员百姓造反的精神力量。张角“遣弟子八人使于四方,以善道教化天下”。十余年间,在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发展了数十万人,“遂置三十六方”, “各立渠帅”,“方”既是宗教组织,又是军事组织,内部有严格的统属关系,系统十分严密,充分显示了宗教的组织能量。
佛教自东汉末年传入中国后,在社会广泛传播的过程中也受到国家统治者的崇奉,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出现过几次由皇帝发动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毁寺灭佛之举,但是,总的看两者还是以合作为主。北魏高宗登上皇位所下的诏书称:“夫为帝王者,必祗奉明灵,显彰仁道,其能惠著生民,济益群品者,虽在古昔,犹序其风烈。故前代已来,莫不崇尚,亦我国家常所尊事也。”颇可代表世俗国家统治者对于宗教的一般态度。
在古代中国,宗教组织主要是在佛教寺院与道教庙观中存在。为了更好地利用佛教为自身统治服务,在两晋南北朝时期,政府任命僧官管理全国或地方性僧尼事务,僧人建立寺院作为佛教最基层的组织。道教的政教合一体制不复存在后,道观制度也建立起来。佛教的僧尼与道教的道士,除了个别成为统治者的座上宾外,基本上生活在寺观里。值得注意的是,这时中国佛教界已经出现了改造戒律、制定寺规的现象。如东晋时期的高僧道安,据《高僧传》记载:“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再如梁朝法云为光宅寺主时,亦曾“创立僧制,雅为后则”。他们重视规约的作用,在古代历史上首屈一指,其意义不容低估。
此一时期,出现了以规约为纽带的文人结社,也与宗教的影响关系密切。据说,东晋僧人慧远等人所建立的白莲社是最早出现的文人结社。释赞宁的《结社法集文》记载:“晋宋间,有庐山慧远法师,化行浔阳,高士逸人辐凑于东林,皆愿结香火。时雷次宗、宗炳、张诠、刘遗民、周续之等,共结白莲华社。立弥陀像,求愿往生安养国,谓之莲社。社之名始于此也。”
《结社法集文》还说:“齐竟陵文宣王募僧俗行净住法,亦净住社也。梁僧祐曾撰《法社建功德邑会文》,历代以来咸就僧寺为法会社也。社之法以众轻成一重,济事成功,莫近于社。今之供社,共作福田,条约严明,愈于公法。行人互相激励,勤于修行,则社有生养之功大矣。”不仅反映了宗教在结社中的作用,而且指出了结社的功能,“社之法以众轻成一重,济事成功,莫近于社”,还特别提到“条约严明,愈于公法”,可见其团体规约的严格。这给民间社会输送来了组织因素。
国家组织与宗教组织在对社会民众的组织统治与精神统治中既相互联合,又相互对立。宗教组织与国家组织在对人民进行政治精神统治中沆瀣一气,需要批判。但另一方面,宗教组织将自己的触角伸向民众,企图实现更大规模的扩张,它这样做的同时也给民间社会带去了组织的因素,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借助于宗教的力量,民间组织可能突破国家组织的压制而得到生存的机会。
(二)宗教与唐代的社邑
此后,以宗教为核心的组织不仅在文人结社中存在,而且扩大到一般民众中,这就是敦煌文书中反映的社邑。社邑组织的名称有城隍社、坊巷社、义社、亲情社、女人社、佛窟社、渠人社等,表明了其遍及城乡的性质。敦煌文书中的社邑文书包括立社条件、社司转帖牌等,从中可以看出社邑除了修建佛窟、举行斋会、燃灯等佛事活动外,还倡导社员互助,包括生产互助、生活互助等各个方面,以及社人外出相互迎送等交往活动,特别是丧葬活动中的互助互动是其特色。更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其规约的完备程度。
例如,有一则“社条(文样)”是文人们拟定的社邑规约的样本。该社条首先阐明了社邑的指导思想:“夫邑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危则相扶,难则相久(救)。”明确规定了社邑成员间在丧葬活动中实行互助的原则:“社内有当家凶祸,追智(凶)逐吉,便事亲痛之名。”并且十分具体地规定了社邑成员互助的内容:“传亲外喜,一于社格。人各赠例麦粟等。若本身死者,仰众社盖白躭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侍厚薄,不谏(拣)轻重,亦无罚青(责)。若三驮,传亲外喜回一赠。若两驮者,各出糊饼卅十败(枚),酒一瓮,仰众社破用。”同时还规定了违规的处罚方法:“一切罚麦三斗,更无容免者。”“不听上下,众社各决杖卅棒。更罚一宴,众社破用。其身摈出社外,更无容免者。”最后,社条强调了社邑的纪律:“社有严条,官有政格。立此条流,如水如鱼,不得道东说西。”这表明无论是规约的形式结构还是实体内容,都达到了相当程度的成熟。唐朝对于私社活动曾经一度采取限制的政策,后来发生了改变,社邑的广泛存在,表明它不再为统治者完全禁止,研究表明,唐朝统治者在这方面之所以放宽政策可能与佛教的影响有关。
唐朝的社邑组织具有民间结社的性质,反映了宗教对于民间结社的积极作用;同时,社邑组织又带有宗教结社的特点,反映了此时民间结社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