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股份制城市信用合作社
据《温州市金融志》(《温州市金融志》编辑委员会,1995)记载:“80年代初,温州市人民银行就酝酿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1980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提出《关于要求试办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报告。”
1983~1984年,温州、台州、绍兴等地的人民银行酝酿筹建城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组织,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经过调查后表示积极支持,于1984年7月21日以〔1984〕计字第344号下达同意试办城镇集体金融组织的复函。于是浙江省第一批城市信用合作组织在绍兴和温州两地成立,当时的名称叫“城市金融服务社”,这是后来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前身。这些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办理区和街道所属单位的小集体企业以及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存贷业务(陈国强、龚方乐,2003)。
1984~1994年,温州城乡共创办了5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含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设立的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股本中,绝大部分为私人所有,为了符合“集体金融组织”的信用合作社性质要求,私人会以自己或家人、亲属所有企业的名义持有股份,出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此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属于本书要讨论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
1984年10月11日,府前信用服务部(以下亦简称为“府前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正式开业。该部由温州市分行下属的温州市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出面申办,是温州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主要是为解决银行干部子女就业问题而创办的,为城镇集体金融组织,当时还不是股份制城市信用合作社。为避免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混淆,当时的名称不叫城市信用合作社。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分设,府前社被划归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管理。1985年2月,温州市银行劳动服务公司又出面成立了蒲鞋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大桥头城市信用合作社。1989年,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成立了三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主管重大事宜,实现了向股份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转变。到1990年底,府前社自有资金78万元(其中股金36万元),存款余额1453万元,贷款余额1329万元,当年盈利118万元,职工40人。
1986年1月,国务院下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农村和大中城市,可以设立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经营城市街道集体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代办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
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将全国的城市集体金融组织统一定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为合作制金融组织,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进行规范,要求各级人行对成立的城市集体金融组织进行验资、整顿,整顿合格的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陈国强、龚方乐,2003)。
1986年11月,鹿城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亦简称“鹿城社”)和东风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亦简称“东风社”)相继成立,这是全国最早的两家民营股份制城市信用合作社。鹿城社由杨嘉兴为首的8人集资31.8万元创设,东风社由苏方中的“东风系”企业控股,实际上都是私人所有和经营。鹿城社从开业到1986年底就吸收12300多户个人储蓄存款2284万元,为849户贷款1529万元。1987年鹿城社吸收各项存款8108万元,发放贷款6105万元,全年实现利润106万元,占当年全省5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利润的1/4。1987年9~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批准,鹿城社、东风社还公开发行了股票。《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曾以《全国首批股份制的“民间银行”》为题进行报道,对其服务宗旨、经营特点、浮动利率、营业时间等做了介绍。
1987年4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苍南县湖前镇7户农民筹资31.3万元在龙港创办了龙湖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是浙江省首家设在县以下集镇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开业当天储蓄存款发生额达88万元。1988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99万元(其中储蓄存款155万元),各项贷款余额348万元。1993年,龙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830万元和610万元。
1987年12月20日,温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协会成立,鹿城社负责人杨嘉兴当选为理事长。
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管理体制等问题,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本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该规定强调要把城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集体性质的城市合作金融组织。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温州设立农村金融服务社(以下亦简称省行批农金社)。这些机构的性质与城市信用合作社相同,属于股份制信用合作组织,只是因为设立在县域,名称有所区别。到1990年底,此类省行批农金社一共16家,自有资金789万元,存款余额7193万元(其中储蓄余额3970万元),贷款余额4722万元,当年盈利130万元。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对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初步整顿。到1988年底,浙江省共有城市信用合作社91家,遍布全省11个地、市;吸纳股金2523.59万元,各项存款余额4.3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96亿元,当年实现利润1524.36万元。
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在20世纪80年代盈利非常好。据1989年对市区1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计,自开办之日起至1989年底,共实现利润1679.8万元,其中1989年实现利润744.3万元,人均创利19282元;累计支付股息268.7万元,分红156.9万元,其中1989年支付股息158.6万元,分红57.7万元;累计缴纳各项税收1300万元,其中所得税825.3万元,营业税354.9万元,能源交通税、调节税等其他税收119.8万元;累计积累公积金294.9万元,提取风险基金165.8万元,国家免税返回金116万元,其他专用基金结余75.1万元;已积累自有资金和视同自有资金776.8万元,超过了建社时资本金的金额。
表2-8是1984~1990年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及在全市存、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表。
表2-8 1984~1990年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及在全市存、贷款余额中的占比
注:根据《温州市金融志》(《温州市金融志》编辑委员会,1995)相关数据整理。《温州市金融志》第223页注明1984~1990年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末存、贷款余额系年报资料。其1990年数据与第224页中1990年温州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数据有差别,可能是统计口径不一样所致。
到1990年温州市有城市信用合作社26家,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服务社16家,从业人员734人。城市信用合作社(含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存款余额33849万元,其中储蓄余额22020万元,贷款余额24328万元,实现了存大于贷、资金自求平衡的目标;自有资金2838万元,其中股金1790万元。表2-9是温州市2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0年情况。
表2-9 温州市2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0年情况
注:根据《温州市金融志》(《温州市金融志》编辑委员会,1995)相关数据整理。《温州市金融志》第224页中全市存款余额和自有资金总计数据有错误,此处已改正。
1989年上半年,根据中央治理整顿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了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清理整顿工作。当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据此制定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贷款、出纳、会计核算等四项管理办法。
199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召开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会议。1991年下半年,温州市分行要求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资本金结构调整和增资扩股,要求集体股要占股份的50%以上,不允许没有集体股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存在,于是出现个人股向企业股的转让,但私人所有的实质并没有改变。至1991年底,全市共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含省行批农金社14家)43家,占全省的1/3,其中市区23家(张震宇、毛春华,1993: 124)。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全国城市信用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加。到1993年底,全国城市信用合作社近4800家,较1991年末增加1200多家,总资产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
1992年,温州市成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会。
1992~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温州市新设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1994年又批设2家。
到1994年5月,已有13家1988年设立的农村金融服务社改称城市信用合作社,但腾蛟、宜山、兴业社三家由于资本金不足等原因一直未改。
1994年,温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成立。中心社由市区2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既经营金融业务,又对市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部分业务进行管理,中心社主任是原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副行长。
到1994年底,温州市共有5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服务社(不含1993年改组和新设的农村金融服务社)。全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逾期催收贷款平均占贷款余额的2.61%,大大低于当时国有商业银行10%以上的比重。
从1993年开始,国家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制又逐步加强。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责令各省分行从当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城市信用合作社,已下达但未用完的指标暂停使用,同时对越权超规模审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问题进行清理。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 91号),提出:“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试办城市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只设市行和基层行两级,均为独立法人。要制定《城市合作银行条例》,并按此组建和改建城市合作银行。试办城市合作银行,要分期分批进行,防止一哄而起。”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并开始施行。同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从1995年起,开始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监督、稽核。为防止一些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期间出现短期行为,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稳定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认真做好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宣传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有违规行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情况。
这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设想,指出将来城市信用合作社将会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并针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可能出现的短期行为提出了预防措施。这个文件彻底停止了新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审批工作,对全国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此后对“两社一会”(指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社、农村合作基金会,下同)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强。
1995年4月,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启动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组建工作,同时要求各城市信用合作社“做好与原挂靠单位脱钩工作,以确保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和筹建温州市城市合作银行工作顺利进行”。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通过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
199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将14家设在市区(8家)、县城(6家)的资金调剂服务部/社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这在当时被称为“打响了整顿金融秩序、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第一炮”。但实际上一些机构并表不并账,仍然独立经营。
1995年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之后,部分资产质量较差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撤并进城市信用合作社,一些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贷款质量大大下降。尽管如此,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贷款逾期率也仅为2.03%(全省为6.79%),总体资产质量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贷款额大、私人股东侵占集体股息、内部缺少层级审批和相互制衡的内控约束等,最主要的问题是股东关联贷款问题。据1995年温州市分行对4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常规年检统计,查获各社股东的实名、直接的股东贷款1.83亿元,占全部24.5亿元贷款的7.47%,大部分股东贷款以股权、不足值财产作抵,或信用放款。后来温州市分行在清理整顿信用合作社时还发现永嘉光明城市信用合作社经理冒名贷款231笔共3381万元(占48%)、乐清兴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经理冒名贷款3643万元(占92%)等更严重的情况。
1995年5月,温州市区由星火资金调剂服务社改组的大桥头城市信用合作社葡萄棚营业处因账外经营被温州市分行查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决定对设在市区的基金会采取不予开户、结算等措施,被市委主要领导制止。
1995年12月,温州泰顺县金鑫信用合作社因支付困难而倒闭,市、县政府被迫接手处置机构倒闭后的棘手问题。
表2-10是1991~1997年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及在全市存、贷款余额中的占比情况。
表2-10 1991~1997年温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及在全市存、贷款余额中的占比
资料来源:陈明衡(2008)。
1996年1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金融服务社等集体合作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温州市分行发文对全市先后设立的共70家金融服务社(含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金融服务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但成效不大。温州市分行确定高风险社10家,其中市区7家。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央政府开始着力于“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1997年8月,温州市区洪殿城市信用合作社、振华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支付困难,8月25日两社因经理王群、李明华出逃引发挤兑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抽调资金应付储户挤兑,外派接管人员将百元现钞兑换成十元,堆积在营业场所,以振声威。
199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整顿三乱实施方案》; 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做好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合作社风险。
1998年10月,1993年改组的农村金融服务社出现较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确定13家社为重点风险监管对象,其中鹿城区展宏社,瑞安市瑞东社,平阳县横阳社、宏源社和汇丰社已经出现风险。
1998年11月,温州市召开市整顿金融“三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将33家民融资金服务部归口农村工作办公室,视同农村合作基金会处理。
1998年对全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服务社进行了一次风险普查,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不良率为7.7%, 34家农村金融服务社不良率为20.6%, 33家民融资金服务部不良率为22.4%。
1998年12月17日,温州市商业银行在整合原市区29家城市信用合作社、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原资金调剂服务社)等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成立。
199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00年,温州市对34家农村金融服务社清产核资、清理整顿,对被农村信用合作社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信贷资产进行清收和换据,对剩下的2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含1995年并入的3家资金调剂服务社)清产核资、更名改制。其中15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瑞安瑞丰、瑞安工商、乐清兴业、永嘉瓯北等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被股份制银行整体收购,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关闭撤销。
台州市从1985年开始在黄岩、海门试办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服务社。到1988年,全市共有城市信用合作社9家、农村金融服务社6家。
1988年7月,台州市成立台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会。
1992年台州市成立台州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这是浙江省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当时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试点单位。
1995年,台州市共有2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服务社,“均系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经济实体”,其中台州市市区有1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从1996年开始,台州市不再批设城市信用合作社并开始进行整顿规范和风险普查,实施“一社一策”。
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组织临海市、天台县支行派工作组进驻问题突出的大通社和天台社进行整顿,有效化解了风险。
1998年港口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杜桥农村金融服务社先后出现风险,1998年分别由路桥城市信用合作社和临海城市信用合作社兼并。同年对黄岩永宁社、城关社、玉环宏达社、温岭社等落实了整改措施。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先后对资不抵债的金清农村金融服务社和迅达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停业整顿,协助当地政府落实有效资产置换,保证合法存款本息兑付。2002~2003年,报经上级行同意,台州市分行批复光大银行收购金清农村金融服务社,兴业银行收购黄岩迅达城市信用合作社,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的台州支行均于2003年7月开业。
1999年5月4~7日,温岭“3·23”刑事案件爆发,引发温岭城市信用合作社挤兑事件,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紧急筹措资金3亿元,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6000万元,作为支付准备;台州市政府向群众做宣传解释,迅速平息了挤兑事件。
2001年9月14日,泰隆、银座城市信用合作社发生挤兑事件,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分行紧急调度资金,15日按照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6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全额动用存款准备金25115万元,发放再贷款1亿元,至17日挤兑事件平息。
2001年2月,台州市商业银行正式开始筹建。2002年3月,在台州市政府的主导下,银座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兼并了龙翔、大丰、海门、永宁、兴业和台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6家民营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剥离不良资产后组建了台州市商业银行。
2001年,台州市其余7家位于各县市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先后更名并入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
2001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方案的要求,台州市暂时保留泰隆、温岭两家城市信用合作社。2006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名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名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