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农村金融服务社
在温州,先后被纳入“农村金融服务社”(以下亦简称为“农金社”)管理的共有三类73家机构。
第一类农村金融服务社为1988年或之前创立,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设的农村金融服务社,这些机构的性质与城市信用合作社相同,属于股份制信用合作组织,只是由于设在县域,名称有所区别,相当于与城市信用合作社对等的设在农村地区的信用合作组织,温州共16家,当时共有职工195人,主要服务对象为集镇的个体工商户和小集体企业。
到1990年底,温州市此类农村金融服务社存款余额7193万元(其中储蓄余额3970万元),贷款余额4722万元;自有资金789万元,其中股金624万元,公积金52万元,风险基金60万元,专用基金24万元,固定资产总值29万元;当年盈利130万元。
到1994年其中13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已改名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平阳腾蛟(原平阳凤巢)、苍南宜山、乐清兴业(原乐清盐盆)三社由于资本金不到位等一直没有改名。根据《关于对1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原为农村金融服务社)复审的请示》:截至1996年9月末,存款107385万元,贷款70311万元,各社实收资本都在300万元以上。
第二类农村金融服务社为199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根据浙江省分行浙银发〔1994〕 207号文件特许,下发文件将31家基金会改组为27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同时在一些县(市、区)新设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由温州市分行发给临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此类43家农村金融服务社一直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此类农村金融服务社为温州所特有。
1995年此类农村金融服务社共40家。其中6家于1998年被并入温州市商业银行,到1999年仍以独立法人身份存在的34家农村金融服务社被视同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整整顿,其中27家被并入农村信用合作社,7家清盘关闭。
此类农村金融服务社的相关资料很少,笔者在《瑞安市金融志》(《瑞安市金融志》编纂委员会,2001)中找到了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6年时较为详细的资料,现整理如下。
农村金融服务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批准,在农村集镇设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服务领域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相似。设立金融服务社主要是为了弥补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原有金融服务网点的不足。
瑞安市于1993年12月31日成立了第一家农村金融服务社——汇中金融服务社,1994年5~7月相继成立汇盛、永达、南海、南方、瑞东5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6年底,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共吸收集体股和个人股281股,股金1854万元,其中集体股121股,1628万元;个人股160股,226万元。入股资金不得退还,但可以继承、转让、馈赠。
农村金融服务社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办社宗旨是遵照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以优质服务组织资金,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范围内浮动,存款按规定比例按月交存存款准备金。据对南海、南方、汇盛和汇中4家农村金融服务社的统计,到1996年底,4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共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211.96万元。税后年终利润分配一般为:公积金50%,分红基金25%,福利基金10%,奖励基金10%,主任基金5%,股息按规定列支。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在建社初期共有职工55人,到1996年底共有职工111人;自有资金2383万元,其中股金1854万元,风险基金129万元,专用基金52万元,固定资产348万元。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6年基本情况见表2-7。
表2-7 瑞安市六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基本情况
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的各项存款余额中,储蓄存款占存款余额的63.62%;贷款余额中,集体工商业短期贷款581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42.62%,个体工商户短期贷款490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5.91%。《瑞安市金融志》(《瑞安市金融志》编纂委员会,2001)还指出,部分农村金融服务社存在资产质量较差、贷款手续不齐、以贷还贷、内部管理不健全、业务人员素质不过硬等问题。
对于第二类农村金融服务社的全市存、贷款余额,目前笔者仅能零星查阅到如下数据。
1995年底,温州市40家农村金融服务社存款余额7.988亿元,贷款余额6.6197亿元,分别占全市当年存、贷款的3%和4%。
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2000年4月对34家农村金融服务社的统计,全部贷款8.4亿元,股东贷款2亿多元,占24%,其中平阳县宏源社8514万元、汇丰社3085万元、横阳社1888元,均占全部信贷资产的80%以上(陈明衡,2008: 39)。
第三类是1993年以来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名义成立,设在市区和县城的14家资金调剂服务部/社,由县(市、区)的体改委审批。这14家资金调剂服务部/社都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94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温州市合作基金会的通知》(浙银发〔1994〕 207号),规定在一年的过渡期内“凡设在温州市区和县(市)城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一律不得改组为农村金融服务社。如果确属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经当地城市信用合作社同意,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并入该城市信用合作社”。
1995年5月,这14家设在市区和县城的资金调剂服务部/社中的11家被并入城市信用合作社,3家被并入农村金融服务社,作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金融服务社的营业处或储蓄所。撤并表面上得到了实施,但没有取得实际效果。这些营业处或储蓄所名义上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实际上往往虚并实分,或者并表不并账,部分社的风险问题甚至因此增加了。
1996年1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金融服务社等集体合作金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发文对全市设立的共70家金融服务社(含基金会、农村金融服务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要求验收合格后并入当地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各地不得再出现名为金融服务社实为集体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组织,但成效不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确定高风险社10家,其中市区7家。这表明随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政策日益明朗化,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陈明衡,2008)。
台州市的农村金融服务社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设,视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属于前述第一类农村金融服务社。所以笔者将在下一节中介绍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