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实践探索
——以江苏省实践探索为视角
◎张勤
摘要:
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是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需要设立中立的性别平等咨询机构,培育高水平的性别平等咨询专家力量,不断提升立法过程中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规范化水平,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政策法规 性别平等 咨询评估 社会性别主流化
一 背景、目的和意义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点是将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纳入法律和公共政策体系。政府决策者掌握着物质资源的配置、权力的分配及政策的制定权力,推进性别平等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国内,由于认识的局限,社会性别主流化在一些政府决策层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妇联组织事实上成为当前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要推动者,而如何唤醒政府的觉醒,提高政府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成为问题的关键。妇联组织通过联合立法决策部门构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是有效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突破口。
在地方立法权限不断扩充、地方政策法规数量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防止隐性的性别歧视,纠正事实上的性别歧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这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专业的社会性别平等视角和大量的社会实践调研,单靠妇联组织自身是难以胜任的。因此,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组建性别平等咨询专家队伍,开展专业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是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妇联组织和立法决策机关来说是共赢的举措。
1999年全国妇联明确了妇联维权工作必须纳入依法治国轨道,必须走社会化、法制化道路的发展思路。妇联组织在积极参与信访个案维权的过程中,越来越认识到开展立法源头维权的重要意义,此后,江苏省妇联逐步强化源头维权,探索通过调查研究、建言献策、推动立法、参与执法检查等方式从法制建设层面保障妇女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地方政策法规数量日益增多,为了更有效地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纳入法律和公共政策体系,江苏省妇联联合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通过组建评估机构,规范评估程序,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立法决策体系,防止立法过程中的性别偏见和歧视发生。
二 探索过程和机制构建
(一)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发展脉络
早在2004年底,江苏省妇联就联合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成立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专家咨询组”,旨在通过法律和性别平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增强地方性法规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力度,从立法源头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这是性别平等咨询制度在江苏的萌芽。在2004年至2011年,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专家咨询组对妇联组织开展立法源头维权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地方立法数量与日俱增,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地方立法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大量地方性立法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的,由于省妇联和人大设立的专家咨询组会错过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过程,江苏省妇联意识到性别平等咨询必须扩大范围,必须前移至法规起草的最前端才能发挥最佳作用。基于上述考虑,2011年12月,江苏省妇联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成立了全国首个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由长期从事法学、妇女理论研究和相关实务工作的48名专家学者分别担任指导委员、专业委员和特邀委员。为规范咨询评估机制的运行,2012年3月,江苏省妇联又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江苏省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了咨询评估机构的职责、咨询评估的范围、咨询评估的程序,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规范性文件备案、业务学习培训、表彰激励等配套制度,自此江苏省地方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开始正式运行,并逐步推动全省各市均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此后,在全国妇联的强力推动下,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在各省市得到迅猛发展,深圳、浙江、北京、安徽等地也相继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限扩大。2015年8月,为在更高层面构建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进一步推进全省科学民主立法和性别平等主流化进程,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正式加入,成为评估委员会牵头单位。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妇联又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的概念、工作原则、咨询评估主体、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方法、咨询评估指标体系及咨询评估回复反馈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全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2016年1月新修正的《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立法评估写入法规,这也是全国首个将性别平等评估写入地方法规的立法例,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终于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意志,标志着江苏省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概念定义
国内“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探索实践目前主要集中在省级层面,各地在实践中对“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有不同的称呼,有的被称为“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有的被称为“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还有的被称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有时也被简称为“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无论哪一种概念称呼,其内涵都是指通过设置专门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本地区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咨询评估,并做出性别影响分析评估报告,要求立法决策主体始终尊重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的建议和劝告,确保性别平等理念在政策法规中得到尊重和体现。与普通的立法决策咨询不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设立目的不仅是为立法决策提供咨询,而且它更注重咨询评估结果的运用,更注重咨询评估结果能否约束和影响立法决策,能否真正将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体现在政策法规中。根据咨询评估主体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评估、外部评估及混合主体评估,内部评估是指享有立法、执法等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内部组成机构(即系统内部)进行的评估活动,其评估结果的约束力较强。外部评估是指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评估者进行的评估活动,其评估主体一般有学术团体、商业机构、民意调查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众等,它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其评估结果的约束力较弱。混合主体评估,即评估主体是多个部门的联合,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独立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其评估结果的约束力适中,目前,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建立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就属于这一种。
按照咨询评估时间的不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通常分为立法起草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起草评估一般是指政策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咨询评估,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政策法规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在立法起草评估未被法律规定之前,在实践中与立法起草评估相对应的是民主立法中的咨询制度或征求意见制度,法律明确规定立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面向妇联组织的立法咨询或征求意见活动非常多,各级人大及政府法制部门在制定起草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时会征求妇联组织的意见,立法起草评估主要就是针对面向妇联组织的咨询或征求意见活动,就具体的法规草案进行性别影响分析评估,当前国内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主要集中在立法起草评估方面。法律实施后的立法后评估在国内属于一种新事物,在立法后评估出现之前与之相对应的是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法规清理制度、人大执法检查制度。由于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规定较少,评估程序和标准较高,以性别平等为评估视角的单项立法后评估实践还比较少,通俗的说法是“咨询多、评估少”。
(三)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主体
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主体就是咨询评估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指在立法中或者立法后,决定是否对起草中法规政策草案或实施后法规政策进行性别影响分析评估、如何进行评估及如何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的机关或组织。按照主体在评估中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评估的决策主体,是做出评估决策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其二,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主体,是根据已做出的评估决策,具体组织与实施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组织和主体;其三,评估的其他参与主体,是除评估的决策、组织与实施主体以外,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评估活动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
1.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决策主体
立法决策机关通常是咨询评估的决策主体,如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和审议法规草案时就是评估决策主体,它可以决定哪些法规草案需要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44条、第46条已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评估决策权外,省级人大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也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它们也都可以是评估决策主体,尤其是具有立法权的省市人民政府承担着大量法规规章的起草任务,在实践中是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主要决策者。
2.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组织和实施主体
首先,按照《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5条、第6条的规定,各级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是咨询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主体,负责接收决策主体的委托开展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其次,根据《指导意见》第8条、第10条等规定,各级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同级妇联组织,妇联组织还承担着参与制订立法评估计划、管理咨询评估档案等工作,因此,妇联组织也是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组织和实施主体。最后,根据《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可以根据需要再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及其他单位进行部分或者全部事项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这些接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就成为咨询评估的实施主体。
3.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其他参与主体
立法决策过程是各方立法参与者博弈的过程,按照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反馈程序的规定,立法决策主体应当对性别平等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回复反馈,在实践中,前来回复反馈的可能不是立法决策主体(人大、政府法制机构),而是其他立法参与者,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起草过程中,对于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报告负责回复反馈的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这些参与立法的具体行政部门在此时成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其他参与主体。
(四)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对象
理论上讲,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的“公共政策”。在实践中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对象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俗称为“法规政策”或“政策法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委会纪要和批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等还没有纳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对象范围。而且,由于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实践主要在省市级层面,其对象范围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如《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的政策法规是指由本省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并不是所有的政策法规都需要进行性别平等咨询,实践中主要还是涉及性别平等、妇女特殊权益保护的法规政策,如《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应当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五)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程序
1.制定咨询评估工作计划
咨询评估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调研论证,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才能保障咨询评估的质量,所以,每年都需要根据当年的立法计划,制订相应的咨询评估工作计划,对是否涉及性别平等问题、有无必要进行性别平等评估进行立项论证。《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各级人大法制委、政府法制机构和妇联组织应在每年初根据当年政策法规制定(修订)计划和立法后评估计划,共同研究制定本年度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计划,做好立法起草单位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机构的衔接工作。”《浙江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办法》规定:“通过咨询评估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年度重点政策法规咨询评估计划,分析研判性别平等主流化和维护妇女权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由专家组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省法制办委托的咨询评估项目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2.做出咨询评估决策
立法起草评估主要存在于立法起草过程和立法案的审议过程,在立法起草阶段和立法案审议阶段,人大法制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等立法决策主体应根据制订好的年度咨询评估工作计划和立法的适时进度做出评估决策,向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发出委托咨询评估信函,并及时将政策法规草案移送本级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在政策法规实施阶段,人大法制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等立法决策主体根据制定好的年度咨询评估工作计划做出评估决策,对实施中的政策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
3.接受委托实施评估
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与呈报阶段。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成立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方案,(其中应当包括评估内容、方法、调查方案、报告大纲等),以及其他准备工作。按照《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评估小组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组成,评估人员应熟悉被评估政策法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参与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证。在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实施阶段,评估小组主要负责收集政策法规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在评估实施阶段评估小组可以采用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与座谈、专题调研、个案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及其他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在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报告形成与呈报阶段,评估小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起草评估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呈送正式评估报告给委托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
4.咨询评估的回复反馈
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征求意见程序,除了程序设置严格,更重要的是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要求设置评估结果反馈程序。由立法决策主体对咨询评估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反馈,以确保咨询评估意见在立法中能得到尊重和贯彻,如《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立法决策主体对于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性别影响分析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予以回复反馈,对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详细说明。”《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也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就性别影响分析报告的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六)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标准
性别平等分析评估也称性别影响分析评估,主要是对各种政策法规的内容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内容、实施结果是否会造成社会性别不平等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完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建议。咨询评估必须要有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否则评估结果可能会过于主观化,所以,实践中各省市自治区都指定了相应的评估标准。《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1)基本标准,即是否保障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过程、权利和责任的平等。是否存在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2)特别措施标准,即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是否必要、合理、适当,是否构成对另一性别的歧视;特别措施是否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特别措施的实施能否实现预期的性别平等促进目的。”
基本标准强调保障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过程、权利和责任的平等。咨询评估的典型案例有《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其中《江苏省统计条例》起草过程中采纳了咨询评估委员会关于“要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的咨询评估建议,分性别统计可以为政府制定科学、有效、全面的政策提供事实依据,推动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也吸纳了“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的咨询评估意见,体现了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基础上尊严和价值的尊重。
特别措施标准强调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是否必要、合理、适当。咨询评估的典型案例有《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前者规定:“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设置母婴室。”后者规定:“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这些针对女性采取的特别措施,有利于促进女性平等地享有公共文化服务、出行等权利。
(七)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的拓展
1.性别平等观察员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中的性别歧视纠错机制,发动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发掘和培育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专业人才,2015年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委员会制订了《江苏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观察员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范围。
2.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做好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觉把性别平等理念纳入相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制定和实施执行过程中。咨询评估机构将每次调研成果、论证结果、评估报告等资料报送同级人大法制委、政府法制机构和妇联。
3.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国策意识、自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是贯彻落实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的基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妇联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政策法规制定者、执行者的培训,通过多形式的理念、实务培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自觉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原则、主动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的意识和能力。
4.督查与表彰激励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单位领导、专家对开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进行回应答复,对涉及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在全省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督促检查,并通过交流会、推进会、表彰会等形式,对在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机制运行的成效
江苏省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建立4年来,在推动科学民主立法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决策者的性别平等理念逐步增强。咨询评估机制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领导和决策者开展培训,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对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性别平等视角进行咨询评估等工作,使省市各机关部门领导同志的性别平等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有力推动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第二,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创新之举,是落实宪法原则的有效形式,是法治江苏建设的有益尝试。机制自创立之初就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妇联组织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给予高度评价,并作为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中国妇女报》《现代快报》、新华网、人民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对咨询评估机制进行报道,获得广泛好评。第三,科学民主立法进程得以加速推进。通过咨询立法起草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将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纳入地方立法实践,不仅为推动男女平等提供了最重要、最基础、最具长远性和根本性的保障,而且为推进地方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作用。第四,性别平等理念在政策法规中得到了深入贯彻,妇女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截至2015年底,省级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共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咨询评估64次,组织专家参与咨询评估工作180人次,参与制定《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法规政策32部,提出咨询建议256条,其中“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等63条建议意见被采纳,成功写进法规政策。市县两级咨询评估机构也积极开展工作,参与了160多部法规政策的制定,提出咨询建议340多条,这些意见基本涵盖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也极大地推动了性别平等理念在各县市地方法规政策中的贯彻和体现。
三 问题反思和前景展望
(一)问题反思
我们在充分体会机制价值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社会层面性别平等意识缺失。咨询评估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领导和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社会性别意识、维护性别平等的良好氛围还任重道远,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作为全方位政府行为、全社会共同事业的认同感还不强,这使得性别平等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的动力还不足、合力还不强。二是“咨询多、评估少”问题亟须改变。由于法律规定缺失及人力、物力的限制,当前的咨询评估工作还主要集中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对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题督察和监测评估仍然比较少,因此,亟待加强对政策法规实施过程中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调研论证、跟踪调查、舆情收集和分析评估。三是机制建设的保障力度有待加强。目前,咨询评估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低,专家力量非常欠缺,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进一步提升咨询评估工作水平,亟待通过对此项工作立法和在顶层纳入政府购买项目予以保障。
(二)前景展望
1.需要培育大量性别平等咨询专家
立法中的性别平等咨询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大量兼具法学和社会性别专业知识的咨询评估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既具有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和视角,又精通立法学专业知识的专家为数不多,再加上全国各地正大力推进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有大量的政策法规需要进行咨询评估,这也导致各地相互争抢专家资源,咨询专家显得更加紧缺。没有咨询专家的参与就无法做出高质量的评估分析报告,也就无法提出建设性的咨询意见,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政府机关和高校应加大对性别平等咨询专家力量的挖掘和培养,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性别平等咨询专家,以解决性别平等咨询制度建设中的智力问题。
2.需要提升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层次水平
社会性别主流化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建立立法中的性别平等咨询制度也同样是政府的责任。但现实中由于社会性别意识的缺乏,有关部门缺乏主动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意识和积极性,导致妇联组织过多地承担了推动建立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责任。各地妇联组织通过和有关立法机关联合发文,采用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搭建了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初步框架,这虽然比较符合中国当前社会性别意识的发展现状,但从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科学发展来看,通过联合发文,采用联席会议方式建立的性别平等咨询制度带有不稳定性,不利于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并且,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并非立法主体,不具立法权限,承担过多责任不利于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深入推进,长期由妇联组织推动和运作性别平等咨询制度,客观上还有可能影响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中立性,易引起对妇女的过度保护。因此,应逐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性别平等咨询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提升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层次水平。目前,江苏省和广东深圳市已迈出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法律化的可喜一步,江苏已通过修正《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立法起草评估进行了明确规定;深圳市也通过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但是对于立法后评估二者都还没有规定,性别平等咨询制度法律化、规范化还有很大的空间。
3.需要设立相对中立的性别平等咨询机构
目前,在国内,妇联组织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要推动者,妇联组织掌握着大量的专家资源,各地建立的性别平等咨询机构基本上都由妇联组织运作管理,妇联组织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和精力,极大地推动了国内性别平等咨询制度的发展。但客观地讲,长期由妇联组织运作和管理性别平等咨询机构可能会影响性别平等咨询的中立性,随着性别平等咨询制度层次水平的不断提升,由国家设立中立的性别平等咨询机构将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