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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国际法来自哪里?
国际法的来源可以在两个意义上进行理解,即国际法的源头和国际法的渊源。
从源头的意义看,虽然学界公认近代国际法起源于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但学者们也不否认此前的国家间交往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和习惯。当然,这些规则和习惯主要是欧洲社会和基督教文明的。中国学者所主张的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国际法湮灭于历史之中,未与西方社会的古代国际法产生交集或互动,现代国际法的唯一源头就是西欧国际法。
从渊源的意义看,近代国际法无论是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莱布尼茨、宾刻舒克、瓦泰尔、奥本海、劳特派特等引导的学说法时代,还是由海牙和平会议、国联、联合国等主导的编纂成文法时代,西欧国家和西欧文明的主导性都一样明显。非西欧国家的其他地区,诸如东欧、日本、印度、拉美以及中国,对国际法学说和理论以及成文法的贡献则相去甚远。更何况,这些国家还曾一度被视为体系外成员,虽然在不断地接受西欧国际法规则过程中获得体系内成员身份,但后来者的地位决定了这些国家在国际法的规则适用和发展上始终处于追随者的角色,这种角色使得大多数国家非自愿或自愿地接受既有规则影响力的裹挟,成为其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