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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功能分析

肖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在中国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是一个显著的社会现象。对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权利和法治意识的增长、不安全感和对风险的担心以及他们与弱势群体之间日益加深的分化交织在一起,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变革。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和参与,使中国社会的治理结构变得更为多元化,对社会治理的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 社会治理

An Analysis of the Function of Middle-Income Groups in Chinese Cities Social Governance

Xiao Lin

Institute of Soci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e Professor

Abstract: The rise of the urban middle class is a prominent social phenomen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unprecedented urbanization of China. For the urban middle-income group, the factors such a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the sense of insecurity, the worries about risks and the growing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them and vulnerable groups are intertwined and profoundly affect the change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 thus resulting in the formation of a kind of relationship with both challenge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m and various powers. The rise and involvement of the urban middle-income group makes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society become more diverse, and accordingly the improvement of capabil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 the urban middle-income group; social governance

 

在中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变,其中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出现和不断壮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其兴起得益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中等收入群体对中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来说非常重要,为此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指出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由于研究者采取的定义和标准各不相同,目前对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估计差别很大(一般在1亿~2亿人,也有更多的),但总体而言其规模已经非常庞大而且还在日益增长之中。学者们主要按照职业的标准,同时结合收入、教育、消费等因素,从客观标准和主观认同两个方面来加以测量。一般来说,从全国范围到城市,再到大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在相应总人口中的比例是逐渐升高的。简言之,城市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温床”,而中等收入群体也主要集中在城市。[1]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构成很复杂,从来源上看,包括新、老中等收入群体,其内部又细化为中等收入群体上层和中等收入群体下层。此外,由于改革的路径依赖,还有体制内(within the system)和体制外(beyond the system)中等收入群体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大学、医院、科研等公立机构)工作的雇员,他们与现有的体制紧密相连并对政府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后者主要集中在外资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及自雇佣等领域,他们诞生于市场化改革中,主要依靠市场交换获得财富。这种体制内外的区别造成两类中等收入群体在价值观和行为表现上也有所不同。除了典型的中等收入群体,学者们还用“边缘中产”“准中产”[2]等概念来描述与中等收入群体密切关联的群体,他们可能会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也可能跌入下层。

一 增长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

拥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并生活在体面的社区中,被视为跨入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最重要的标志。伴随着城市住房制度的私有化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从无到有,中国城市中出现了一个非常庞大的“业主阶层”(housing class)。它的构成非常复杂,横跨了精英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如失地农民)等,其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是从房地产市场上购买了商品住房的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业主阶层中的其他群体,其所获得住房的途径各不相同,包括购买原有工作单位的公房、因拆迁获得安置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等。由于住房是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最重要的家庭财产和象征身份的“地位商品”,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自身的房产权益非常在意并尽力维护。随着各大城市中房价的不断攀升,城市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不少人为了买房背负着很大的债务压力。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所居住的商品房社区是一种所有权社区(property community)或私有社区(private community)。由于房地产市场上的价格杠杆作用,中等收入群体成员在空间上被聚集起来,由此获得了组织起来的可能性。业主组织就是依据《物权法》而成立的业主大会(homeowners association)及其业主委员会(homeowners committee),其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业主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各项权益,决策和管理社区内与房产有关的集体事务。在社区层面,新兴的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居民委员会(residents committee)构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前者的基础是物权,其性质类似于“私人政府”,对外部权力的干预具有很强的排斥性;后者的基础是居住权,法律上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 [3]但实际上是政府在城市实施社会管理的微观组织基础,并得到国家的制度性支持。

中等收入群体业主(middle class homeowners)对关系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高度关注。在2007年《物权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或修改过程中,他们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动员人大代表等多种参与途径,成功地将部分诉求纳入法律。他们的维权活动也逐渐从自身的社区扩大到整个城市甚至更大的范围,建立起跨社区、跨城市的互助网络和交流平台。

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诞生于体制外的新中等收入群体,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公民意识。马歇尔(T. H. Marshall)的公民权(citizenship)理论包括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4]城市中等收入群体业主主要争取和维护的是与财产密切相关的民事权(civil rights),由此在参与社区自治和基层选举的过程中推动了中国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此外,在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方面,住房、教育、环境、食品安全以及社会保障等都是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他们要求获得对这些公共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希望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中等收入群体也关注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序和保障过程。相比其他社会阶层,中等收入群体更为重视法治建设、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程序正义。他们拥护中央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主张公权力应该更加透明公正并受到约束和监督。他们偏好用法律和理性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般不会采取过激的行动。

在互联网时代,中等收入群体的话语权获得了很大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教育背景优势不仅有助于其个人的向上流动,而且有利于他们在公共领域中掌握话语权。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积极讨论公共话题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舆论的走向,善于利用互联网平台和自媒体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不安全感和规避风险的行动

正如米尔斯(C. Wright Mills)描述美国中等收入群体所用的“地位恐慌”(status panic)那样,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获得一定的财富积累和身份地位后也害怕会失去,具有明显的不安全感。[5]这种心理典型地体现在“谁动了我的奶酪?”(Who moved my cheese?)之类的问题上,并且影响到他们的行动。只不过在当下的中国城市中,这块“奶酪”有时是房产利益,有时是居住环境或者教育资源等。而至于是“谁”动了“奶酪”,有可能是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也可能是其他社会阶层。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不安全感导致大城市中日益频繁出现“邻避”(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现象,其实质是一种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维护其生活质量的自发运动。由于房地产的外部性效应,业主维权行为有时会超出保护房产权益和寻求社区自治的范围,扩大到对交通、环境、教育等城市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近年来,中国大城市的“垃圾围城”问题变得日益严峻,而北京、广州等地多次出现中等收入群体业主自发组织起来反对在自己社区附近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案例。此外,厦门市、什邡市等地市民也曾经强烈反对在本地兴建大型化工项目。有时,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突然发现,他们试图努力营造的“安全小岛”其实笼罩在城市灾害风险的阴影之下。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危险品仓库发生大爆炸,这给周边中等收入群体业主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并威胁其人身安全。这些由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发起的“邻避”运动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地方政府的决策透明度和城市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它也带有狭隘性的一面,一些原本有利于城市整体利益的公共项目有时由于他们的抵制而难以顺利实施。

此外,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子女的教育问题尤为关注。2016年高考之前,教育部出台了一项政策,计划让一些东部省份的大学扩大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招生名额,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间严重不公平的历史问题。一些东部大城市(如江苏南京)的中等收入群体担心本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受到侵犯(部分地由于他们对政策的误解)而向地方政府表达强烈不满。这次中等收入群体的集体反对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问题的激烈讨论。

三 日益加深中的社会分化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居住空间、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上的分化不断加深。在大城市中,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杠杆作用导致不同社会阶层在居住空间上的分化日益明显,社会分层和空间分化彼此交织并强化。中等收入群体占据了城市中较为有利的空间和地段,此类区域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和服务比较完善。相比之下,在城市更新和扩张中,旧城低收入群体一般被拆迁安置到较为偏远的郊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也主要集中在城市远郊区域。

为了迎合中等收入群体对安全和生活品质的偏好,开发商兴建了大量的“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此类社区具有良好的休闲服务设施和相对充足的公共空间,门卫值守和电子门禁系统严格地控制外人进入,以此来保障业主的生活秩序不受外界干扰、社区的配套设施不被外界分享。2016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指导性文件指出,今后新建的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度,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此举的初衷在于通过内部道路的公共化,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这项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居住在封闭社区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对此反应尤为强烈,质疑该政策可能侵犯私人物权并且担忧自身生活秩序会被破坏。在舆论压力下,建设部出面做出解释,将会视条件而逐步实施,以此来安抚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疑虑和不满。[6]

这一事件折射出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一些可能影响其现有生活秩序的问题的深层担忧,如伴随着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大城市而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因此,中等收入群体对地方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比较强烈。在对街头流动商贩的管理以及城市交通政策方面,中等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态度明显不同,甚至相反。近年来,不少城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取缔摩托车并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政策,理由是这些交通工具的事故率较高、存在非法营运和影响社会治安等问题。这类政策受到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欢迎和支持,而城市中庞大的流动人口[以农民工(migrant workers)为主]由于其生计受到严重影响,对该项政策强烈不满。此外,在某些大城市(如上海),部分本地中等收入群体歧视外地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甚至给外来人口贴上“污名化”的标签。不同社会阶层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分化无疑增加了政府试图整合社会的难度,官方意识形态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也由此变得更具挑战性。

四 社会治理中的挑战与合作

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对既有权力格局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也与政府在多个领域中形成合作关系。中等收入群体对政府依法行政以及政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有着较高诉求。他们以集体行动、组织网络和舆论话语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现有权力结构,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和城市管理层面。在地方政府眼中,业主委员会既是“麻烦制造者”也是“合作伙伴”。一方面,很多城市的中等收入群体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运动层出不穷,这被政府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另一方面,在新型商品房社区中,政府必须借助业委会的力量实施间接管理以减轻自身压力。反过来,在反对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权的行动中,中等收入群体也求助于政府并希望后者在纠纷中保持公正;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他们则是针对某些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偏袒行为进行斗争。在各种邻避运动中,中等收入群体的动员和组织能力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对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言,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是自我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中等收入群体由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优势,对教育、环保、扶贫、救灾等领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都比较高。同时,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成员体现出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志愿精神,他们积极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并参与其服务行动,成为这一新兴部门的骨干力量。国家重视中等收入群体在公益事业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并对其参与加以鼓励和支持。2012年以来,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尤其是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手段鼓励并培育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更好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多样化需求。对还处在初级发育阶段的社会组织来说,与掌握庞大资源的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但过于依赖政府提供资源会影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也在法律层面上积极回应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关切和诉求。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和逐步落实,中国政府近些年来制定和修改了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2007)、《环境保护法》(1989, 20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2009, 2013)、《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1995, 2000, 2015)、《食品安全法》(2009, 2015)、《慈善法》(2016)、《物业管理条例》(2003, 2007, 201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等,并且正在修改有关社会组织(如基金会、社团等)方面的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是针对全社会的,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关切的焦点。在这些法律法规修改、出台的过程中,政府也比较重视充分地向社会征集意见,特别是注重吸纳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合理意见。

五 结论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从传统的政府单方管理到多元力量参与治理的深刻转变,自上而下的科层化管理方式正在被上下互动和多方合作所逐步取代。

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的直接受益者。一方面,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使社会权力结构变得更为多元化,这符合中央政府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目标。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由于自身的诸多优势(如教育程度、组织化水平、资源动员能力、善于利用互联网等)而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反过来,国家对创新社会治理、培育社会组织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也为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参与公共生活创造了有利的宏观政策环境。

对中等收入群体关注并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政府既乐见其成又有所担心。一方面,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依法和理性维权实际上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而他们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不足,并缓解了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的维权活动对基层权力机构提出了一定挑战和更高要求。邻避运动使政府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难以实施,即便这些项目可能对城市整体是有利且必要的。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此外,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社会分化的加深也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出台时,需要更好地兼顾不同阶层的利益。

显然,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绝不是一个统一而稳定的整体,其内部不同组成部分的差别(包括代际差别)还很大,在特定政策问题上的立场甚至可能相反。中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对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和期待都比较高。从整体上看,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并推动着社会治理体制的现代化转型。

参考文献

[1] Hisao, Hsin-Huang Michael(ed.), East Asian Middle Classe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Taipei: Institute of Ethnology, Acadimia Sinica,1999.

[2] Li Chunling, “The Growth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hinese Middle Classes,” Jiangsu Social Sciences,2008(5).

[3] Li Jun, “Home Ownership and Political Activism: Democratizing Neighborhood in urban China,” Sociological Studies,2009(5).

[4] Mills, C. Wright, White Collar, The American Middle Cla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1.

[5] T. H. Marshall&Tom Bottomore,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Chicago: Pluto Press,1992.

[6] Xiao Lin, “Asymmetric Legitimacy: A Comparison between Resident's Committee and Homeowners'Committee,” Sociological Review of China,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