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现在,我们以上述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探讨当前我国个人收入政策的配置。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平均主义的严重存在与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量差距过大;第二,总体上的需求膨胀和结构上的需求不足并存。解决这两对矛盾,不仅有利于改善当前收入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而且可以为后期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因此,解决上述问题,应成为当前我国个人收入政策的目标。
以上个人收入分配中的矛盾,突出地表现为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结构不合理,因此,我国的个人收入政策,应侧重于结构调整型。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调整政策,解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之间,特别是沿海地区与内地之间、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个人收入存在着不合理的较大的差距;二是不同阶层、职业、企业之间个人收入存在着不合理的较大的差距。前者带来了中西部较高层次的劳动力东迁,后者除带动劳动力向某些行业流动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此外,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个人收入分配中腐败现象滋生。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从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角度看,主要在集中的分配体制向较分散的分配体制转变时,未能建立相应的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政策。解决此类问题需综合治理。但从个人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看,有三条思路可供选择:一是集中个人收入分配,实行封闭型管理;二是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以平衡差距;三是以税收等手段,对高收入进行再分配。笔者的看法是,前两条思路可能性不大,但有启示。这是因为如下几点。(1)集中个人收入分配权,是以旧体制为依托的,而改革旧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但是,这不意味着一概反对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集中决策。相反,诸如社会工资基金总额、奖金总额、其他个人货币收入总额等相关决策应有区别的集中。(2)在我国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当然不可能普遍提高全社会成员的收入,但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贫困线”,对“贫困对象”(例如,在治理整顿中的在职待业的职工)给予最必需的生活补贴,确实不容忽视。(3)对高收入以税收政策进行再分配的思路可行,但具体政策尚需研究。首先确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最低起点。过去,我们以月收入400元作为起点,看来可行,但有两点仍需研究:一是起征比例不宜过大,过大会影响收入分配动力机制的刺激功能;二是累进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仍要坚持,其累进率可提高,以解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除了完善个人收入调节税政策本身外,主要应在保证政策落实的措施上下功夫,对以各种方式的偷漏税行为给予严密的控制和严厉的打击。其次,进一步强化或完善对高档消费品征收有差别的特别消费税,按其经济规律,人们的消费一般是随着收入的增长而不断提高消费档次。实行特别税,可以间接分解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此外,有差别地征收特别消费税,可以调节消费结构。问题是,哪些属于高档商品,征税的幅度,征税的主体,尚可进一步认定,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再次,个人收入调节税内容里,可增设更细的税目、税率,以区别不同的收入来源,更科学地计税和征税。最后,所征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收入,是否可用作转移到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笔者的看法是,可以区别对待:(1)收入的一部分可以用作补贴上面所指的“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2)另有部分收入,可用作扶持贫困地区的生产,以刺激那里的经济成长,间接地提高他们的个人收入。
第二,调整工资结构,解决个人收入分配的平均化和“脑体倒挂”政策问题。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指出强化个人收入分配平均化的经济政策有:(1)福利政策;(2)补贴政策。除此之外,默认工资收入中的互相攀比和工资轮番上涨也是导致收入分配中均等化的重要因素。“脑体倒挂”可以看作是收入分配中平均主义的一个特例。不过,“脑体倒挂”与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经济负效应强弱有所不同。收入均等的负效应主要体现在未能以收入高低去刺激投入动力上,而“脑体收入倒挂”,其后果还体现在劳动力在不同专业层次的分布以及后备劳动力的职业选择和劳动力训练上。长期的“脑体倒挂”,会损害后备劳动力的有效供给、损害经济效益和经济进步。那么,如何解决收入分配中过分均等化问题呢?(1)由于补贴是对物价上涨的补偿,而物价上涨带来的损失是每个公民所面临的,所以从政策上讲,现有的补贴不能取消,但尽可能防止进一步强化。不过,补贴的形式需要进一步研究,特别要制止以实物补贴来局部提高个人收入的现象。(2)现行的福利政策需要调整,使其更合经济性。(3)解决收入均等化和“脑体倒挂”问题的着眼点,只有通过工资政策去调整实现。工资政策应向按劳动投入支付报酬倾斜。首先,在企业内部,工资高低要尽可能反映工作岗位、工作熟练程度,特别是实际的劳动投入。其次,在全社会,工资的档次也应反映实际劳动贡献。在这里,笔者之所以不提按脑体劳动性质不同来论及调整工资,是因为,脑力劳动力的培养需要较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在后来的工资差别中得到补偿。但是,某些脑力劳动者的劳动支出并不比某些体力劳动支出多。尽管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但是,倍加的比例毕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超过“倍加比例”经济界限的体力劳动支出,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所以,制定大体上按劳动支出付报酬的政策,在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同时,也可解决“脑体收入倒挂”问题。
第三,解决与个人收入分配相关的宏观经济矛盾,应以结构调整型为主并与总量调整型个人收入政策混合配置。具体说来,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通过调整个人收入结构,将减少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与解决均等化的分配统一起来,不增加个人收入的总量支出,截住个人收入增长的汹涌“源头”;另一方面是使个人有效需求分流,特别是在货币政策偏紧的条件下,如何把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短期的或长期的投资基金。在截“源”方面,具体的个人收入政策有五项。(1)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调节税。(2)在某些消费品上,可以研究利用通货膨胀的价格政策,使个人收入分配在购买中有利于国库实力的增强。(3)对各单位自主分配的个人收入和实物,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加以约束,花大力气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4)放慢全社会消费基金增长速度,使个人收入增长率(而不仅是工资的增长)低于国民收入一定的增长率。(5)调整部分福利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这部分资金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例如,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将现有公费医疗费用均摊或部分均摊,改部分暗贴为明贴。这样做,在现有收入水平下,既不会给人们的经济生活造成很大的冲击,又可能节省由集体支出的个人消费基金。不少地方和单位实行医药费包干后,达到了以上目的。在分“流”方面,主要政策有三项。(1)利用适度的利率政策,稳定或增加吸收个人在银行的储蓄或购买有价证券,变消费基金为生产基金。在此之所以强调“适度”二字,是因为过高的利率会使企业增加贷款费用,在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企业利润,给经济带来损害。以过高的利率吸收大量存款,使部分居民减少现实消费,导致消费不足。(2)改革住房制度,调整住房分配政策,推动住房商品化。在这方面,已有不少专论,因而无须赘述。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国住房商品化的主要阻碍,恐怕不是技术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它是个人收入的再调整,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有关利益主体不愿放弃。(3)也可以利用价格的再分配效应,分流个人收入。适当地调高某些商品的价格,以促进分流。例如,在城镇居民现有承受力条件下,对粮食售价作小幅度的提高,可以起到上述作用。
总之,解决以上矛盾,特别要在宏观调整中,即在“截源”和“分流”中注意适度。把结构调整摆上去,寻找经济均衡。并根据经济新形势的变化,随机性地调整个人收入政策,优化个人收入政策配置,较大地发挥其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