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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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的中心论点是:“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自然物的价格当然也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只是这种表现更具有间接性而已。……自然物价格的变动所围绕的轴心是生产与其相同的使用价值的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论点是难以成立的。

第一,“张文”的这一论点混淆了不同层次的理论问题。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自然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惠”,有的不需要经过人类的劳动加工就可利用,它不包含有人类劳动的因素,因而它不包含任何可称之为价值的“原子”,它的价格谈不上表现它自身的价值。至于人类能制造相当于某自然物使用价值的商品,则毫无疑义地凝结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其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且通过价格而外在化。不可否认,事实上存在着某种自然物的价格受人工制造的功能相同的商品价格的影响,但绝不能由此推论出该自然物的价格是与其使用价值相同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更不能由此推断自然物也有价值,因为它们毕竟是互相联系而层次不同的两个问题。若把二者混为一谈,结论必然是否定而不是贯彻劳动价值论。为了使问题更清楚,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在讨论级差地租时讲过的一段话,他指出:“价格通常不外是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在没有价值的地方,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货币来表现。这种价格(自然物的价格——引者注)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土地所有权使地主有可能把个别利润和平均利润之间的差额占为己有。这样获得的逐年更新的利润能够资本化,并表现为自然力本身的价格。”《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729~730页。马克思在这里严格地区分了表现价值的价格和地租资本化的价格,并指出后一种价格“是一个不合理的表现”。而没有把后一种价格归结为所谓“间接地表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用生产与某自然物相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决定自然物的价格,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非劳动产品都商品化了。自然物在交换过程中,当然概莫能外地要采取价格形式。自然物以价格形式出现,通常免不了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某种自然物,第一次进入流通过程,换句话说,第一次出现在市场上时,就具有价格形式。在此情形下,再生产相同于该自然物使用价值的商品还未出现,当然也就无所谓花费在此种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价值量。其二,某种自然物,既然形成于自然,则可能人工无法制造相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或者说人工一时还不能制造功能相当于某自然物的商品。在此情形下,自然物的价格如果要等到社会生产出相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来决定,后果必然是或者该自然物根本无法定价,或者是该自然物一时无法定价,这是与实际不相符的。可见,以能生产出使用价值相同于自然物的商品价值决定自然物的价格,是无法解释社会经济生活中自然物价格中的种种情形的。

第三,“张文”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张亚同志列举了若干实例,其中有一个公式x=2y值得剖析。张亚同志是这样写的:“假定某公司要盖一占地x平方米的建筑物,需要耗费一定量的资本,由于地皮不够,只能在1平方米的土地上建筑,这需增加耗费y元才能建筑具有同样使用价值的建筑。这样就有,或x=2y,这里,为此而增加的生产资料价值决定了平方米土地的等量价值为y元,从而也就决定了这块x平方米土地的价格为2y元。”以上这段话,起码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增加耗费y元不能直接等同于增加生产资料的价值为y元,因为在y中,至少还应该包括对劳动报酬的支付。其二,增加耗费y元才能建起与不增加这笔耗费而在另土地上建起相同使用价值的建筑,这里的逻辑关系,不同于张文中所列举的新树与旧树,煤炭与风能那种逻辑关系。一定面积建筑的使用价值无论如何不能与平方米土地的使用价值画等号,更不能说它的价值决定了平方米土地面积的价值或价格。其三,张文中所提出的平方米土地价格决定,实际上采用的是近似于影子价格的测定方法。笔者认为,影子价格在给自然物定价时可以参考,但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影子价格毕竟与张亚同志所说的自然物价格决定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