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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市地租在财税部门与土地部门之间的分配
城市地租由谁来征收、支配,在我国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部分同志认为,城市地租应以税收的形式由财税部门征收并支配。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既应征收地租,又应征收地税。地租由土地主管部门向土地用户征收,地税由财税部门向地租所得者征收。其理由是,在我国,国家既是城市土地所有者,又是社会权力的代表。作为所有者,国家应当收取地租;作为社会权力的代表,应当收取地税。此外,国家还是经济活动的调节者,利用税收来调整经济利益关系,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或缺的。问题在于国家是集地产所有者、社会权力代表和经济调节者于一身,是否有必要实行租税分流?对此,笔者持肯定意见,这是因为除租税所依存的关系不同外,还因为租税的来源、性质、功能不同。来源不同: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税则是对租的再分配;性质不同:租具有垄断性、资源性、有偿性,税则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经济功能不同:租着眼于调节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和行为,地产税则着眼于调节租金所有者的利益和行为。以上差别,决定了租税分流更宜于租税合一。如果一定要肯定租税合一的话,只有这种意义,即无论是租是税,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租税分流以后,二者的比例如何确定,这是一个需要加以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的初步意见是,由于我国市政建设向来“欠账”,加之社会经济其他方面的发展对城市服务功能要求升级,因而,留给城市土地主管部门的租金,最低界限不能低于过去用于市政建设财政拨款的平均数,否则不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发展。留给城市土地主管部门用于市政建设的租金也不宜过大。因为实行租税分流,只是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渠道,并未增加国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一定时,地租的增加意味着税的减少,所以,过多的租滞留在土地主管部门,就意味着财税部门可支配的收入不足,从而,影响财税部门其他方面的承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