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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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市地租在中央和地方土地主管部门之间的分配

城市地租的征收和支配,其主体是中央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在某些试点城市,城市土地使用费是由各城市(地方)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征收并支配。笔者认为,地租全部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未必妥当,应该在中央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实行分成。这一观点的提出基于下述理由。

第一,从地租形成与地租分配的关系看,应实行分成。首先,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城市土地既属国家所有,部分地租由中央政府支配应为题中之义。其次,地租量的大小,与城市土地的地理位置相关,而地理位置与市政建设相关。过去旧城市的改造、新城市的建设资金很大部分来自中央财政,根据投资—收益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央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支配部分地租。最后,从宏观范围看,城市土地使用效率提高,从而使土地收益提高。地租量的增加,是社会经济进步的结果,而社会经济进步离不开中央政府资本的投入,所以,将部分地租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支配也是合乎经济原则的。当然,在肯定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支配地租收入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支配部分地租。这是因为,首先,城市无论分布在什么地方,它的公有资产基本上国家所有,国家支配地租,本身就包含了这个部分。其次,在我国,地方既受中央领导,又有自己一定的独立利益,对城市土地利用程度和收益的提高起重要作用,应该分享地租。最后,土地的开发和改造,今后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谋划,地方政府有部分地租收入,就能主动地安排市政建设。

第二,从社会经济效应看,实行独享制即城市地租全部由地方政府征收、支配,并通过重新分配用于该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可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经济上促进该城市的发展。但由于各城市土地利用程度不同,地租量不同,城市基础设施的起点不同,城市建设所需资金量不同,若地租统统由各城市有关部门征收、支配,难免发生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经济后果。而实行分享制即中央和地方对地租分成,一方面可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央利用分成的地租,可以根据机动财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重新调剂资金投向,以利于国家对全国各城市发展的宏观管理。至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则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最初可根据各城市发展现状、地租量、发展规划等因素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在实践的基础上再研讨,逐步使分成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