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构建安全稳定的法治社会
为保障和发展民生,中国继续着力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
(一)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于2008年9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些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1年的时间内,就决定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重点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也大大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实施为劳动争议的有效处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体系逐步形成。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中国的就业形势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中国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并采取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强化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等多种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为此,多个部门纷纷出台了配套政策。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诸要素的剧烈变动,劳资纠纷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不断凸显,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重视。目前在钢铁、煤炭等领域,实施化解产能过剩的改革,给本身和上下游行业带来巨大的职工分流压力。自2016年初已有鞍钢、龙煤、萍乡矿业等企业发生多起群体性劳资纠纷,且有不断激化之势,急需相关制度给予有力保障。为此,2016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该意见还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近年来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取得重大突破。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参保范围、保险金缴纳、保险待遇给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农村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制度基本完备,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界定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深化医疗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是近年社会法治发展的另一亮点。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在“医改”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面部署,有力地推动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其次,城乡医疗救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救助办法日趋完善,尽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数量。截至2008年9月,全国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人次达到362.7万人次,86%的县(市、区)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排除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城乡医疗救助人次共达760万人次。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到农村全部地区,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个人负担逐步减轻。最后,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医改”着力推动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向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为实现“居者有其屋”,保障公民享有住房福利,中国加快了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政府财政补助责任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等。为保障廉租住房的供给,2007年,原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对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利率优惠。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出台政策,对农村居民,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困难农村居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等对象提供政府补贴,帮助其进行危房改造,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三)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力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颁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各地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颁布了相关实施办法。为有效解决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间交叉重复、衔接协调程度不高,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等问题,2012年12月,原卫生部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按照该规划,国家将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除了强调社会共治、自我规则模式之外,还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多项或“硬”或“软”的规则工具,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约谈机制、举报人奖励制度等。
针对长期以来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弊端,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中国进一步整合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明确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司法机关强化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四)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
随着中国环境问题的不断凸显,雾霾污染、血铅事件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一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入修订程序或者已经出台,相关领域的环境执法继续加强。
在环境立法方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海岛保护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法》。其中,历经四次审议的新《环境保护法》可谓引人注目。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还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同实施的还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四个配套规定。新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增设了多项规制监管工具来保障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此外,为应对雾霾导致的空气污染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两章,还增加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提高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2008年通过并施行了《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抗旱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在环保公益诉讼方面,地方司法机关在保障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招致损害的受害者的利益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云南省昆明市、贵州省贵阳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2008年11月,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昆明环保法庭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诉讼。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意见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铬渣污染一案,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立案。这是环保公益组织第一次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里程碑意义,开了环保非政府组织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此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协调办理的浙江省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