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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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断完善民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继续在民商经济法治领域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金融监管力度,较快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态势,实现了国民经济增速逐季回升。

(一)民事法治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物权法》不仅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还明确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对征收补偿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这部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解决不动产物权权属、变动的登记制度多头并行、弊端丛生的问题,2014年,国家致力于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不动产登记局的设立以及相关职责的确定,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历时7年、经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明确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对医疗损害、产品质量损害、网络侵权等责任承担作了详细规定。该法全面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不仅有助于人民群众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民事权益,而且有助于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企业经营造成了普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点,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的经济困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立了《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坚持从宽认定,明确了违约金调整规则。《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案件、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家电下乡中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纠纷作出了指导性要求,以维护农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金融危机下经济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若干规定。《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则针对房地产行业面临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退地潮、停建潮、断供潮、退房潮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要求各级法院应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生的客观变化,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此外,民法典编纂工作拉开帷幕。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年,立法机关开始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该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协助。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的颁布意味着民法典编纂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二)商事法治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本次修改调整了资本制度,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股东保护机制,着重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公司法》的修订。此次修订着力于调整资本制度和简化登记、管理等事项,将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引人关注。该法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并且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这对中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维护经济发展的稳定大局起到重要作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保险法》。此次修订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幅度较大,注重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效力,强化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同时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法立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在证券法方面,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不断推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权,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此外,股票指数熔断机制在2016年初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终暂停实施该机制。证券监管机构采取了多种措施强化监管职责。一是严厉打击首次公开募股的造假行为,落实退市制度并严惩中介机构,其中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也受到了严厉处罚;二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借壳行为,2016年9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构成借壳上市的重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三是强化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等不法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不当高频交易、跨市场操纵等新型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三)经济法治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由此从整体上确立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开始显现。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当天即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以及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缴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成为中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而且,反垄断执法日趋常态化、规范化。2014年在汽车零配件垄断案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12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直接协商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作出反垄断处罚,合计罚款12.354亿元。

2009年《统计法》的修改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修改完善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了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了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完善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

2009年和2012年《邮政法》的全面修改总结了中国多年来邮政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加强了邮政管理体制。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补充、完善了邮政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将邮政企业的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类型,并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赋予邮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金融法治方面,金融监管继续加强,金融法制不断完善。

首先,金融监管规范得到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从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重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工程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也着力于化解融资难问题。

最后,加强司法对金融监管的支持,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驾护航。鉴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四)知识产权法治

2009年,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把知识产权战略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并提为中国经济发展三大战略。《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相继印发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16类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不仅如此,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的进展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于2009年3月审议通过的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的绝大部分指责,广泛肯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在法律修改方面,近几年中国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订。2008年《专利法》的修改内容广泛,幅度大,在专利授权标准、专利权的保护、专利诉讼程序和遗传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均有重大修改和完善。2010年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增加了第26条,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登记管理部门。2013年修改通过的《商标法》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执法不断取得新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区域专利执法保护试点工作,重点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局有关执法工作的机制建设、条件建设、队伍建设(简称“5·26”工程),到200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准了两批41个地方知识产权局进入“5·26”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开展了建立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工作,到2009年10月底,批准了两批26家单位成为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商标执法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工作。

国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顶层设计,出台系列指导性文件。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中明确将知识产权的“十三五”规划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中,这是知识产权规划第一次进入国家的重点专项规划。2016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提出,全面推进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力促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从“设计图”转化为“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