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 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Ⅲ类光气候区的采光,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可按表1.64、表1.65进行估算,其他光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表1.64 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表1.65 光气候系数K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