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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木结构建筑常用设计参数
1.12.1 木结构建筑层数、长度和面积要求
(1)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61的规定。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表1.61 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2)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62的规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1.62的规定增加1.0倍。
表1.62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2.2 木结构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1)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63的规定。
(2)当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表1.63的规定减少25%。
表1.63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