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史学(第1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对历史发展规律的几点思考

在哲学意义上什么叫作“规律”?对此的解释历来不尽相同。规律当然具有发展的必然性,表现为有力贯彻下去的趋势和方向。但规律有的也具有概然性,例如一枚硬币随意抛起,落地后显示的也许是正面,也许是反面,在概率论上各占二分之一的可能性。我们抛起硬币的次数甚多并且越来越多,就越发接近于正面、反面各占二分之一的结果,这是一条规律。但这一规律不能保证每抛两次就会出现一次正面显示。简单的事物既然有如此的概然性,复杂的社会发展更难以避免。长期以来我们谈到历史规律,总是强调它是不可违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总是说“放之四海而皆准”,不容许有丝毫的特殊与例外。在作为一种革命信念的宣传鼓动之时,无可厚非,但并不合乎理论上的严谨性,这里还是要在此引用前揭列宁的那句论述以纠偏:“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

因此,应当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社会发展的规律,普遍性的规律因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而具有多种特殊性,不仅仅纯为抽象性的议论,而是在具体问题的解说中同样贯彻的思想,是普遍概括与具体分析的结合。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时说:“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始终只存在着近似的情况;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也就越大。”马克思:《资本论》第十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5卷,第196页。他在谈到价值规律时说:“总的来说,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马克思:《资本论》第九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5卷,第181页。列宁在马克思论述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中,“规律性只能表现为平均的、社会的、普遍的规律性,至于个别偏差情形则会相互抵销”列宁:《卡尔·马克思》,《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5页。。在讲到马克思著作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不变资本的增长大于可变资本增长的规律时,列宁列举了德国、法国农业上的一些资料后指出:“历史证明了马克思的规律是适用于农业的,根本没有被推翻。……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始终只认为这个规律是资本主义总趋势的规律,而决不是一切个别情况的规律。……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史上,有时候这条规律对于许多工业部门都不适用。”列宁:《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93页。很明显,即使有许多“不适用”的实例,列宁还是认为这条规律能够成立,因为规律只反映占统治地位的发展趋势。可见马克思、列宁都没有把经济规律和历史规律看作神圣的、刻板的、命定的和不容许丝毫偏移的东西。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乃是概括整个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社会形态的演变,不能将之当作教条来套用在一切具体民族与地区的研究,也不能搜寻个别民族与地区的差异来诘难、否定普遍规律。在历史规律研究结论的表述上,包含着实例的典型化及其所处条件的提纯,因而论点是明晰的、确定的;而社会实际按照规律的运行中,则有若干不确定因素和环境、条件上的诸多“杂质”,因而表现出摇摆、偏移和近似性。唯有如此,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才与天命论、命定论区别开来,而不具有神秘化的色彩。

当今,整个世界的社会发展出现了50年前所不曾有过的新现象,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事业的发达,变化和进展皆日新月异。这对唯物史观既提出了若干挑战,也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机遇。在社会发展规律的问题上,不应当疏离或放弃,而需要结合新的情况、新的资料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克服以往出现过的绝对化解说方式,将之置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之中。

第一,历史规律体现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但不能将历史规律的必然性绝对化,因为必然性之外还有着非常丰富的偶然性事物,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偶然性事物不仅时时在历史上发挥作用,而且有时是重大作用。这就是说,偶然相对于必然并非总是无例外地处于弱势的、附从的地位。历史必然与历史偶然之间的辩证关系,表现为偶然性可以向必然性转化。人类不是一经产生就具备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最初能够生存、繁衍并且壮大为地球上最高级动物,带有一系列的偶然性。原始人中若干部族在恶劣的环境中灭绝,一部分原始人则寻到舒适的不思进取的优越环境而停滞发展,直到世界的近代还处于原始状态。有一部分人类恰好获得既有挑战也不过于严酷的自然环境。人类初始既然分别出现这三种状况,那么都属于历史的偶然性。而第三类型的原始人发展为繁盛的人类社会,掌握了不仅适应自然,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按自己愿望改造自然的强大能力,才使社会具备了内在的发展动力,形成一定的发展规律。因此,历史发展规律不是从人类刚一产生就完全具备的,而是后来获得的,是由一系列偶然性事物的积累而转化为必然性。只有人们生活的群体达到相当规模并且达到相当的组织程度,生产力达到一定的水平,从而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成为促进社会前进的主要力量,社会历史的发展才会出现必然性规律。这也许要在新石器时代才逐步确立。如果说人类刚刚产生,还无法保证不被自然环境完全灭绝的情况下,就已经具有发展到如今繁盛局面的规律,那实际与宿命论的神话没有区别。

又如文字的创造和运用,并不是每个民族都具有的,直至现代也还有很多民族没有真正可以运用的文字。哪个民族可以产生文字,不是个必然现象。因此,文字在一些民族的产生,应当视为人类整体上的偶然创树,但拥有文字的优越性极其明显,大为增强了该部族的内部凝聚力和对外的竞争力,促进了该部族的全面发展,遂使文字具备了在全人类普及和发展的规律。因此,整个人类社会以及具体的社会构成部分,都可以从偶然性转化为具备内在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二,客观规律是有层次、分等级的,宇宙有其宏大的演化规律,太阳系有其运行规律,地球这一特殊行星也有其地质时代的变化规律,人类社会依存于自然环境,但有着与自然界不同的发展规律。这诸多的规律不是完全平等和互不相干的,而是存在等级与层次的。

人类社会是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但仍然包含在太阳系、地球等自然环境之更大的系统之内。一般而言,较大的系统比包括于其中的较小系统具有更高等级的发展规律,大的规律制约着小的规律。因此,人类社会的历史规律,完全可能被更大的自然界系统的规律所打断,例如约公元前1500年左右,爱琴海中克里特岛上的人类有着辉煌的米诺斯文化,但后来突然灭绝了,其原因可能是附近散托临岛一次强烈的火山爆发,引起巨大海啸和随之而来的火山灰覆盖。规律的不同等级表现为贯彻其必然性力量的大小,而这种等级之差又取决于该事物系统的有序性。

在人类社会,任何依照一定关系组成的集团、民族、国家等等,都可以看作一个社会系统。随着社会联系的扩大,直至全世界人类组成一个大的社会系统。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又时时呈现为自然——社会的生态系统。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内在的发展规律具备多强劲的必然性等级,可称之为有序性,系统的有序性至少由三个因素所决定:1.系统内部结构的完整和严密的程度,如一个政体较完善的民族、国家,比组织松散、充满敌对冲突的民族和国家有序性强;2.系统所占据的时空地位的状况,如相对较大的、历史悠久的、地理形势优越的国家,有序性一般较强;3.系统内部矛盾运动的展开程度与系统的发展水平,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比古代的小农经济国家有序性要强。如果一个社会系统的有序性不足以抵抗较强外来因素的冲击,它的自身发展规律就可能被打断,米诺斯文化的灭绝,美洲印第安人、非洲多数民族、近代中国的发展趋向被西方入侵势力所改变,都可以这样解释。这一段内的部分观点,曾发表于笔者与刘泽华教授合写的《论历史研究中的抽象性认识》,《红旗》1988年第11期。但从更大的空间上看,其实这也是更高等级的规律所发挥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些个体的发展规律可能被打断,但也不足以否定这种规律,正如无论有多少数量的个人发生夭折或者早老,也不应否认经过出生、幼年、青年、壮年、老年、逝世几个阶段是人类生命的普遍规律。这种比拟不是将社会发展降格为人体的生物学进程,而是意在说明比生命历程大为复杂的历史发展,更不能以进程“未完成态”的实例来否定普遍规律性。

第三,历史规律的得出和成立,要在“总体性”和“典型性”的观念上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阐释,是指向全人类的普遍性发展趋势,是宏观的命题。不能以个别特殊的具体实例质疑“总体性”的概括,总体性规律不必承担对于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完全符合,这在上文已经论述。因此,列宁在叙述规律是常用的词语是“总的说来”,这里不否认个别的例外现象。他还明确指出“我们强调‘总的’一词,是因为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始终认为这个规律是资本主义总趋势的规律,而决不是一切个别情况的规律”列宁:《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93页。。但是,当不合总规律的事例不是一个、两个,而是被发现的数量很多的情况下,将如何对待呢?这需要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的分析。一种情况可能是对于总规律的总结和概括不准确、不正确,应该修订或摈弃,进而以提出更完备的总规律揭示与表述为标志,达到理论更新的效果。简单否定是不足取的,因为这会导致否认规律存在的负面作用,在历史理论建设上并无益处。另一种情况是可能不必要考虑与总规律相疏离之事例的数量,因为规律可以建立在“典型性”事物之上,尽管“典型性”不占全部同类事物中的绝对多数。前举关于人之生命进程的规律,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因为在现代医学技术全面成熟和普及发展之前,夭折的人数长期超过所有出生人数的过半,但我们仍然可以将人的生命历程总结为历经婴儿、幼儿、少年、青年、壮年、老年直到逝世等若干阶段的规律,何以如此?那是由于完成全部历程的人才是人生完整的典型,典型性具有总体上的代表性。社会历史自然比生命人体复杂得多,其典型性民族或地区可以依从这样的标准:1.文化、生产力以及社会组织方式具有明显的先进性;2.对其他民族或地区有很强的影响或干预,力度之大足以改变或部分改变对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3.在一定时期起到引领社会发生跨越发展的作用;4.整个社会经济、社会组织、科学文化、人的素质、对外关系发展得较为全面,成为世界上繁华兴盛的中心。

中国社会没有经历完整的资本主义制度,那是西方各国率先成为资本主义列强,并且强力影响和干预了中国的社会。像中国这样没有完整经历全部社会形态的第三世界民族国家,数量很多,却不能据以否定五种社会形态递进的历史规律,因为当时西方才是探索历史规律的典型性地区。

此外,对于历史发展规律的探索,更有许多空间可待开拓。例如历史发展的规律既然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那么从逻辑上分析,也不一定总是一条规律贯彻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一个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可以因为其中主要组成部分本质的改变,从而本质之间关系的改变出现规律的更新。事物的本质是否可以改变?这原是黑格尔、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早已解决的问题,辩证法质量互变规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如果事物的本质永远不变,那就不会有生物的进化,不会有人类的产生。我们既然承认社会历史各个阶段可以各自具有本阶段的特殊规律,也应当承认更长时段的转折,可以造成总规律的更新与转变。例如分析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不能解决人类社会最后是否必定终结的问题,而从自然科学角度上已经多所探讨。地球毁灭、太阳熄灭,人类还会存在吗?加上这种研讨,才是社会发展更大些的总体规律。有人主张人类终将结束,有人主张人类可以部分地迁移到其他星球,而如果实现了后一种预想,迁移到新环境的那些人们,其社会还会继续地球的发展规律吗?这些玄想,着实缥缈,可以存而不论。但其中启示是:辩证思维的领域是极其广阔的,“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1873年1月24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8页。。马克思的这段论断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思维与探讨不可终止,任何既成的理念都具有补充、发展和更新的需要,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