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史学(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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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规律学说

马克思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探讨,充满他的众多著作之中,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内作出了精辟的论断,成为唯物史观得以建立的牢固的理论基础,这就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社会形态发展的学说。马克思指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卷,第8—9页。

 

恩格斯也指出:“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单单由于这种历史观,也就为逻辑方法提供了一个出发点。”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8月3—5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121页。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恩格斯:《卡尔·马克思的葬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9卷,第374—375页。经典著作的这些论述,早经多人注意和引用,而其中的蕴义则必须明了:第一,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基本动力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这是对历史发展规律探讨的最根本要旨,是唯物史观理论的总纲,其余都是这个纲领结合具体社会史的展开。某些具体展开的描述,即使有所误差,也不足以动摇总纲的科学性。第二,这条唯物史观的原理,是划时代、破天荒的新发现,既不同于实证主义史学那种机械地比附自然科学的框架,也不同于将历史的发展视为“绝对精神”运动的黑格尔哲学,而是辩证地分析人类社会的内在矛盾,不仅在理论思维的水平上超越形形色色的历史哲学,而且立足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的牢固基础之上,更预示了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因此一产生就显示出强大的思想魅力,很快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

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但是不能够就此停顿,因为这还不算完成了历史规律的探索,还应当按此理念研讨人类社会整个发展历程的几个必经阶段。就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卷,第9页。。这段话在马克思主义学说史上引起了过多争议的波澜,对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有过十分纷繁的解读,甚至曾经形成相当大的辩论。然而,绝大多数的长篇宏论都是画蛇添足及毫无意义的。马克思当时感到亚洲的上古历史可能与欧洲有所差异,故姑且用“亚细亚的”与“古代的”相并列,这反映出立言的谨慎,也显示了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后来马克思不再使用“亚细亚”这个词语概括社会形态。恩格斯早就对此有所说明:“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卷,第387页。很明显,“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都是奴隶制社会,何劳20世纪的苏联和日本、中国人士再作揣摩?返回来看马克思原话,紧接着是说“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卷,第9页。,可见这里只讲阶级对抗的社会制度,并未涉及后来才关注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封建制度之前的阶级对抗社会只有奴隶制社会。

确立了阶级社会的三个阶段,再加上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即为唯物史观主张的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迭的历史规律。马克思本人已有这种见解,恩格斯做了明确的表述,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月底—5月26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172页。列宁更清晰地强调这一社会发展规律,仅《论国家》一文就三番五次地反复申明恩格斯所论述过的以几种社会形态划分历史阶段的发展规律,他指出:

 

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的发展,是这样向我们表明了它如下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整个现代的文明的欧洲都经过了这个阶段,——奴隶制在两千年前占有完全统治的地位。世界上其余各洲的绝大多数民族也都经过这个阶段。在最落后的民族中,现在也还有奴隶制的遗迹,例如在非洲现时还可以找到奴隶制的设施。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划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作奴隶主。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作奴隶。

在历史上继这种形式之后的是另一种形式,即农奴制。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奴隶制发展成了农奴制。这时社会基本上分为农奴主—地主和农奴制农民。人与人的关系的形式改变了。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农奴制农民仍然遭受阶级压迫,处于依附地位,但农奴主—地主不能把农民当作物品来占有了,而只有权占有农民的劳动,有权强迫农民尽某种义务。其实,大家知道,农奴制,特别是在俄国维持得最久、表现得最粗暴的农奴制,同奴隶制并没有什么区别。

后来,在农奴制社会内,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随着货币流通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资本家阶级。从商品中、商品交换、货币权力的出现中间产生了资本权力。在十八世纪,更正确些说,从十八世纪末起至十九世纪,世界各地发生了革命。农奴制在西欧各国被排挤掉了。这一点在俄国发生得最晚。俄国在1861年也发生了变革,结果一种社会形式被另一种社会形式所代替——农奴制被资本主义所代替。《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46页。按:有人说列宁《论国家》一文没有产生学术反响,因为当时没有发表,也没有作为内部文件传达。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此文乃是1919年列宁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公开讲演,影响不可低估。作为领袖的讲演,无论是否发表与传达,已经成为俄共中央必须重视和遵从的理论,这无须学术上有什么反响。

 

由此可知,许多质疑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依次更替之历史规律的学者将这个学说归属于斯大林所发明,是不符合事实的,这或许是他们的一个发言策略,或许是对马克思主义学说史的极其不了解。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向来就是唯物史观关于历史发展规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附从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之下,无论是对是错,都不能归于斯大林负责。

诚然,斯大林在为《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撰写的一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之中,陈述了由列宁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中将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论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矛盾运动造成的必然逻辑。因出于“简明教程”的需要,描述的社会发展不免为单线性方向,没有显明地告诫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后来在社会主义阵营内将斯大林的论述奉为圭臬,忽略了准确理解整个唯物史观的思想体系,特别是无视列宁的这一观点:“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列宁:《论我国革命》,《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0页。,这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斯大林,因为马克思至列宁的著作皆在。

自20世纪50年代始,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依次更替的学说,曾成为中国史学界关于历史发展规律的权威理论。1978年之后,史学界对此的质疑日益加强,这反映了学术思想的解放,值得肯定。但是,对历史规律某种表述的讨论与怀疑,不应当导致否定或回避历史发展规律的倾向,然而遗憾的是这种倾向比较广泛地存在于史学界。不少历史著述局限于历史现象的罗列,有些虽然貌似构成“体系”,却不过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现象而已,各种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性联系,则无所涉及。关于“社会史”的研究中,则存在着从20世纪30年代所关注的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问题,后退为满足于琐碎现象的挖掘和整理,其中甚至存在历史垃圾的上市和历史沉渣的泛起。在史学理论方面,存在着过度推重西方几种否定历史客观性之史学流派的倾向,甚至称赞那种完全“解构”史实、把史学说成是各个历史家可以随意构建“文本”的后现代主义。如此就不能视为历史学的进步,而是一种消沉与后退。

在对社会发展五种社会形态的质疑中,最关键处在于:奴隶制社会是否为人类社会的必经阶段?这个问题并未得以解决,学术界存在观点相反的流派,肯定奴隶制是人类社会发展一个阶段者,被称为“有奴学派”,对此极力反对者称为“无奴学派”,当前在气势上似乎“无奴学派”的呼声更高些。从“无奴学派”的多篇学术论文看,有些民族没有经过奴隶制社会的结论是难以否认的,但这足以抹掉历史发展经过五种社会形态的规律吗?问题是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在强调历史发展经过五种社会形态的规律之时,了解还是不了解日耳曼民族未经历奴隶制社会?答案是肯定的,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十分关注和深知欧洲经历的这一历史状况。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以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迭来表述历史的发展规律呢?显然,这需要考察马克思主义究竟怎样看待“规律”这个哲学范畴,并且继续作出我们的探索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