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统乡村社会管理思想述略
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农耕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乡村始终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主体与国家关注的重心,相应地,传统乡村管理思想不仅历史悠久、博大精深,而且富有自身特点与发展历程。
一 传统乡村管理思想历史演进的轨迹
伴随着早期封建国家的建立、郡县制在全国的推行,县城以下广大而分散的乡村社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乡村管理思想随之产生,之后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的历史过程。
(一)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出现与奠基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中央集权的渐趋加强,县制的确立与推广,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各个学派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其思想主张。
春秋时期,为加强包括乡村(野)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管理,管子主张推行“什伍连坐制”的管理体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则里尉以谯于游宗,游宗以谯于什伍,什伍以谯于长家,谯敬而勿复。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凡过党,其在家属,及于长家;其在长家,及于什伍之长;其在什伍之长,及于游宗”。如此之下,包括乡村在内的整个社会基层管理走向规范,国君对社会的控制加强,这为齐国强大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战国时期,有别于管子的管理体制思想,墨子从“尚同”出发,强调人们思想认识上的高度统一。这位哲人指出,“是故里长者,里之仁人也。里长发政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去若不善言,学乡长之善言;去若不善行,学乡长之善行,则乡何说以乱哉。’察乡之所治者何也?乡长唯能壹同乡之义,是以乡治也”。由此看来,墨子主张乡村社会划分为乡、里两级,分别以里长、乡长为表率,实现乡村的善治。毋庸讳言,这是我国历史上较早提出的“乡治”思想,带有“贤人政治”的色彩。在百家争鸣的情形下,农家则充分论述了重农对社会治理与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强调了重农对于乡村控制的重要作用,农家认为,“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处而无二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如此之下,整个社会将会走向失范,必然天下大乱。
由此看来,从完善乡治组织到统一乡民思想,从重视农业生产到控制乡村社会,春秋战国时期的乡治思想,已经初步具备了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雏形。
汉代以降,中国传统社会出现了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治世景象。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在乡村大力推行重农政策、推广先进农耕技术、大规模整修水利、改革田制与税制、加强乡里基层组织建设、打击地方豪强、加强农民思想控制、重视乡村教育等,这一系列灵活变通的惠政,不仅有力地保证了政治国家对广大乡村社会的控制,而且成为乡村社会良性发展乃至治世出现的基石。相应地,盛世时代倡导或默认的教养兼施、无为而治、重农抑商、轻徭薄赋、乡里自治、孝治等乡治思想长期为后人效法。换言之,汉唐时期不仅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少有的几个盛世时代,而且奠定了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西汉王朝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二百一十年之久,出现过史称“文景之治”“武帝极盛”“昭宣中兴”的盛世时期,其原因主要是历代帝王农本思想的推行。另有学者指出,唐代的均田制除了具有历代均田令中共有的田制思想外,还包含以往历代均田令中不曾有的具有唐代特点的田制思想。第一,否定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思想;第二,发展租佃关系的思想;第三,封建家长制思想在土地关系上的确立;第四,土地私有制思想进一步加强;第五,进一步提高工商业地位的思想。唐代均田思想的上述特点,表明均田思想到唐代已达到了它最成熟的形态。此外,也有学者指出,“乡官制尤以秦汉时期的乡亭制为典型,商鞅以来的乡亭制的建立是管子法家政治思想的延续,它是对民间社会秩序更具冲击力的改造”。由此看来,学界对汉唐时期我国乡村社会的管理评价颇高。
(二)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深入发展
宋明时代,由于传统社会开始转型,以及北虏、南夷两个外来力量的强大压力,乡村社会不仅动荡不安,而且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例如,宋代过度的土地兼并而引发的乡村民变,元代落后的民族分化政策所导致的社会对立,明代不同于前朝的海禁政策而导致的官民对抗,这一历史时期重农抑商政策与商品性农业日趋发展的矛盾,这一切引起了世人的密切关注与深入思考,于是从多个角度加强乡村管理的思想陆续出现,朱熹、王阳明即是其中的代表。
有学者指出,“朱熹的乡村管理思想是中国古代自秦汉以来乡村管理问题的历史延续。在朱熹乡村管理思想中,既提倡孝敬、乡情、信睦、良善、仁厚等儒家的传统道德规范,又提倡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章制度,还提倡经济上的发展与救助。其乡村管理理念的实质是为中央集权服务,帮助维护封建统治的基层社会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对实现社会稳定、加强邻里团结、消弭和化解乡村矛盾、改进乡村治安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样,另有学者指出,“王阳明的乡村管理思想及实践体系是中国古代自秦汉以来乡村管理问题的历史延续,他把乡里体制、保甲制度同乡规民约结合起来,构建了一个集政治、军事、教育诸功能于一体的乡村社区共同体,形成了一套较前人更完备的农村基层控制体系。从思想倾向来看,王阳明的乡村管理思想是儒家道德理想主义同民本思想和王权专制主义相结合的复杂混合体;从实践特性来看,王阳明的乡村管理措施具有宽猛相济、恩威并用的特点,地方官僚在乡村管理中具有主导地位,广大农民则是被控制的对象;从阶级立场来看,王阳明作为官僚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关于乡村管理问题的思想与实践旨在维护岌岌可危的明朝专制统治”。由此看来,我国封建社会中期,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了日益复杂的乡村问题,乡村管理思想也相应日趋缜密而完善。
晚清以降,随着近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传统乡村社会管理思想日益发生诸多变异而走向历史的终结。清末,近代乡镇自治思想上升为主流并取而代之。
二 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来源于政治国家、地方官员、在野士大夫等不同社会阶层,经历了数千年的实践与演变,可谓历史悠久,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一)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基本内涵
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博大精深,简言之,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原则。
在庞杂的乡村管理思想中,“教养兼施、先教后刑”的“牧民”思想成为历代乡村管理者的共识,客观上成为其总体原则。“教”是指教育、化导、化民成俗,“养”是指休养生息、兴利除弊、消除各类害民势力,“刑”是指刑罚、暴力弹压。在教、养、刑三者的关系上,前人认为,“及民之政,分之有万端,约之只二事,曰:教与养而已。而养又为教之本。此老生常谈,实经世实训也”,不仅如此,而且“为政先教化而后刑责,民得以安居”。在教与养的关系上,尽管“养为教之本”,但是在乡村管理的实践中,“教化”亦然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我们的先人曾强调指出,“千古治化,全在风俗”。
尽管“教养兼施、先教后刑”成为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总原则,但是孝治也不失为另一原则。这方面有学者指出,“汉朝以来的以孝治天下,宋朝以来的‘敬天法祖、勤政爱民’的统治方法,在清朝发扬光大,使得这些儒家经典中已经有的政治观念,成功转变为政治实践,使清朝成为传统政治文化的集大成者”。史载“(清朝)以孝治天下,颁圣谕广训、十六条”,康熙皇帝认为,“孝者,治天下之本”,他在千叟宴上语重心长地说:“尔等老民比回乡井之间,各晓谕邻里,务先孝悌为重,此城移风易俗之本,礼乐辞让之根,非浅鲜也。”道光皇帝指出:“吾朝以孝治天下,凡属丁忧人员,非有重大事务,从不夺情起用。崇孝治,而维风化。”不仅如此,而且前人指出:“孝为百行之原,推其极可以格天地、洽神明,驯致乎笃恭而天下平之盛。以尧舜之道,不过孝悌而已。”
第二,官治与民治。
综观古代乡村社会的管理,我们觉得,传统官民善治包括以下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一,必诚必信、与民休息。我们的先贤认为,“立法之初必诚必信,凡文告号令必实在可行者方出之,无朝三而暮四,言必践、禁必伸,万万不可移易。民知在上之不可犯,而教易从”。在管理乡民的过程中,官府高度注意“与民休息”。这是因为,“民气本靖也,使为地方官者以地方为己任。悉心抚守,与民休息”。其二,官民相亲、以民治民。清人陈盛韶认为,“官民相亲其事易举,深居高卧,事事委诸书差,未有不作隔壁听者”,这位先人进一步指出,“以官治民难,以民治民易。联甲法行民自清理,固易易也”。其三,官、民分治。在乡治实践的过程中,知县叶春及深知,“盖耆老里甲于乡里人,周知其平日是非善意,长吏自远方来至,一旦座政事堂,似评往史,安能悉中”。此种情况下,这位知县提出了官、民分治的乡村管理思想。他指出,“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户婚田土、一切小事,务由里甲老人理断。官吏不即杖断,稽留作弊,诈取财物,□以重罪。里甲老人不能决断,致令赴官紊烦者,亦杖六十。循情作弊、颠倒是非,依出入人罪律论。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顽民不服辗转告官,捏词诬陷,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是以知县钦遵圣制,一切小事付诸耆老”。
在乡村管理的实践中,官、民分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各类民间权威人物的地位为官方承认,其主动性得以发挥,诸多乡村社会内部的争斗得以自我解决;另一方面,官府可以集中力量控制整个乡村局势,顺利完成各项考成之责,乃至达到乡村善治的最高境界。
第三,政、德与情、法。
在继承儒家传统思想的基础上,宋人朱熹很好地解答了政、刑、德、礼在乡村管理中作用的问题。他总结性地指出,“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情与法是乡村管理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难题,在二者的关系上,我们的先人指出,“海外反侧地,非树威不足弹压。奸徒无所畏惮将何以为定乱之资,讵可以仁慈之治治之。吾于就抚者加之恩,力擒者弃诸市,情法分明任其自择,庶可净尽根诛耳。某非立意嗜杀,无仁人好生之心。正惟好生不得不以杀止杀。乱贼不杀害及善良,刑法将安所用?而乱贼尙不可杀,则又何贼不可为?将刑法亦不胜其用”!这就提出了情法分明、以杀止杀的乡村治安管理思想,可谓简明而合理。
第四,动、静与宽、严。
在乡村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清人蓝鼎元指出,“治安之政宜严不宜宽,将安将治之民宜静而不宜动”,毋庸讳言,这一治安管理思想为乡村社会稳定提供了理论上的保证。不仅如此,而且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清朝名吏汪辉祖进一步指出,“宽以待百姓,严以驭吏役,治体之大凡也”。我们觉得,如果说政、德与情、法是乡村管理中的两类基本手段,那么,动、静与宽、严则是需要灵活操作的两种基本技巧。
第五,重农与变通。
与上述管理思想交相辉映,重农与变通亦成为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重要内涵。
早在春秋时期,《吕氏春秋》“尚农”篇即论述了重农思想(上文已述)。在长期乡村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清人陈盛韶指出,“宰邑者所宜贵农重粟,预谋积贮”。有学者认为,传统重农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重农、劝农和奖农,轻徭薄赋,抑商政策,整顿农吏。在台湾地区出任幕友期间,蓝鼎元提出了变通的乡治思想,“凡事有经有权,似当随时变通”。县官陈盛韶则认为,“为政之道,不可拘于成法也”,他指出,“而执此治诏安之民,令必不行,惟仿义男女婿酌分之律变而通之,更为严禁溺女,董行育婴,劝抚苗媳,怨夫旷女久而渐少,俗亦将变焉”。
(二)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应用性思想,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具有以下几个不同于其他思想体系的特点。
第一,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理论性弱而实用性强,带有简约、综合的历史特征。
一方面,尽管在理论表达上并没有出现一个核心的命题或概念,然而从思想原则到官治与民治,从政德与情法到宽严与动静,从重农到变通,上述内容无疑构成了一个简约而完整的思想体系;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中,无论儒家的德治、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农家的重农,还是传统的民本、乡里自治等思想,均由于在乡村社会的“实用”而杂糅其中,这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第二,尽管我国传统乡村管理思想显得十分繁杂,然而总体看来乃属于一种“牧民”的思想体系。
在这一思想体系里,作为牧民之令的县级行政长官(前期主要称为县令、后期主要称为知县),与其委任与默认的民间权势人物成为乡村管理的中心与主体,是古代乡村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参与者。正因如此,“是以知县钦遵圣制,一切小事付诸耆老”,而对应方的“乡民”则处于被动受管制的境地。对此,我们的先人颇有感触地说:“民可使由,不可使知,然哉!”
这里尚需指出的是,在这一思想体系中,“官治”并不排斥“民治”,而是相反相成。简言之,我国传统的官民善治包括官民互信、官民相安、以民治民、官民分治四个基本组成部分。其中,官民互信是前提,官民相安是原则,以民治民是关键,官民分治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