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技文化及其现代启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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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名辩学的特点

中国先哲早在战国时期就建构了体系比较完整的古代名辩学,与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学和古印度因明合称为世界逻辑史上三大逻辑传统。那么,与亚氏逻辑学、古印度因明相比,中国古代名辩学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一 名辩学特别关注正名问题

在先秦,不论是儒家、法家,还是名家、墨家,都十分关注名的问题,包括名的方方面面。

孔子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正名”主张。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言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不足。”孔子把“正名”看作“正政”的前提和第一要义,因此,“必也正名乎!”(《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道出了名和言的关系。名有名称、概念、名分等义,言有语句、命题、判断等义。从逻辑角度看,“名不正,则言不顺”,说明命题、判断的正确性依赖于概念的正确性。正确概念的标准,就是名要正,要符合实,要明确。儒家集大成者荀子著有《正名》篇,深入考察了名的本质:制名的认识根据、制名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制名要“缘天官”,靠心之“征知”。特别是荀子提出“制名之枢要”,阐述同实同名、异实异名,“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以及共名、别名,“约定俗成”和“稽实定数”等一系列有关制名的理论问题。(参见《荀子·正名》)

法家韩非也关注名的问题。他说:“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成,三曰名。”(《韩非子·诡使》)“用一之道,以名为首。”《韩非子·杨权》)把名看作治国之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手段。他进而提出“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韩非子·杨权》)的思想。这里的“审名”和“明分”主要是为君王提供用人的辨察方术,也具有一定的逻辑意义,值得深思。

名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名家学者也被称为辩者或辩士,同逻辑关系十分密切。名家的名辩思想有一个显明的特点,就是重视对名的分析和对名实关系的考察。名家创始人邓析提出了“循名责实”“按实定名”的思想。他说:“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参以相平,转而相成,故得之形名。”(《邓析子·转辞》)名实相互参验,就可以形成与实相符的名。尹文提出“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尹文子·大道上》)。同样肯定形名相互检验之功。他还考察了社会生活中名实相违的各种情形,如“悦名而丧失”“违名而得实”“得名而失实”“同名不同实”,等等。尹文对名之理论的另一贡献,是他根据名指称对象的不同,把名分为“命物之名”“毁誉之名”和“况谓之名”三类,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正名分”和“定名分”的主张,认为“大要在乎先正名分”,“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以上均见《尹文子·大道上》)。公孙龙集名家之大成,著《名实论》,阐述了正名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方法。他说: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

故彼被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


就是说,一个名是正还是不正,要看它所指谓的实是否唯一。如果一个名它所指谓的实是唯一的,这个名就是正的、当的;否则就是不正、不当的。人们创造一个新名要遵循上述的原则和标准,在特定语境中运用一个名也要遵循上述的原则和标准。遵循这个原则和标准,也就保证了名的确定性。公孙龙还提出正名的具体方法:


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


就是说,正名是拿名和实相比较,名就是用来正其所实的。如果一个名正其所实了,它就是正确的名。如果发生了名不正的情况,要用正确的名去纠正不正确的名,或者用不正确的名去检验正确的名。此外,公孙龙还在《通变论》中讨论了有关分类的原则问题。

前面已经说过,墨家总结了先秦诸子百家关于名的各种言说,提出了一整套名的理论,包括名的界说、名的种类、正名的原则、有悖正名的“狂举”,等等。特别是《墨经》记录了百条定义实例,在今天看来,绝大多数都是十分科学、准确的。这说明墨家已经掌握了定义的规则和各种定义的方法。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名辩学关注正名问题,关于名的理论是很突出的。

中国古代名辩学之所以如此关注正名的问题,一是出于论辩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之风甚盛。要论辩,首先必须明确概念。只有概念明确,论辩双方才能形成鲜明的辩论焦点,才能明白阐述各自的观点,否则将会不知所云。古代名辩学如此关注正名的问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大变动,造成严重的名实悖谬问题。一些思想家,包括名辩家认为,名实相悖是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因此把正名问题看作解决社会由乱到治的重要举措。

二 推类(或类推)是名辩学的推理特色

“类”是中国古代名辩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墨经·大取》用“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十个字对墨家名辩学作了经典性的概括。后人也经常称谓墨家名辩学为“故、理、类”“三物”逻辑。“类”是什么?类和事物的同异有关。相同的事物为一类,或者说具有相同的属性的事物为一类;倒过来也可以说同类的事物具有相同的属性。墨家有“类同”和“不类之异”的说法。孟子说:“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孟子·告子上》)荀子则说:“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非相》)这一点,对于人们分辨事物和进行推理都十分重要。因此,古代的名辩学家们强调要“知类”“明类”,把知类、明类看作推理的根据。《淮南子》强调知类,知类便可以“以类而取之”(《说林训》),以“类之推者也”(《说山训》)。墨家《小取》则把人们论辩过程中的证明和反驳明确地叫作“以类取,以类予”。诸子百家把推理称为“推类”或“类推”。比如墨家说:“推类之难,说在有大小。”(《经下》)

推类的基本原则,是同类相推,“异类不比”。同类相推,即推理以类同(或同类)为前提。同类的事物具有共同的本质,因此可以相推。荀子说:“以类度类。”(《荀子·非相》)《吕氏春秋》提出“类同相召”(《吕氏春秋·召类》),都是说的同类相推。墨家提出“异类不比”作为推理的一条原则,是从反面肯定了同类相推。


异类不比,说在量。(《墨经·经下》)

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霍孰高?虭与瑟孰悲?(《墨经·经说下》)


很显然,不同类的事物由于它们的本质各异,量度不同,因此无法进行比较,也无法做推论。以爵、亲、行、贾四者为例,爵位的贵贱用官阶显示,亲属的贵贱用情意体现,行为的贵贱用道德评价,商品的贵贱用价格衡量。不是同类的事物不能用同一量度去衡量,因此也无法进行比较和推论。

古代名辩家不仅提出同类相推、异类不比,还进一步认识到,同类相推中有许多特殊情况,不可不察。翻阅先秦两汉典籍,不少名辩家都注意到这个问题,而说得最为明确的,当属《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的作者们。他们提出两个类似的命题。


类同不必可推知也。(《吕氏春秋·别类》)

类可推而不可必推。(《淮南子·说山训》)


他们都不否定同类相推,但是他们确实认识到在有些情况下,同类相推不一定能得出真的结论。尽管他们没有总结出在哪种情况下同类相推能够得出真的结论,在哪种情况下同类相推不能得出真的结论,但是他们看到了同类相推会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况,是有意义的。

综合古代名辩学家们对推类(或类推)的阐释和对具体例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推类(或类推)是古代名辩学家们对推理的统称,包含诸多类型,内容十分丰富。

古代人在认可类同理同的前提下,可以从一类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推知该类中个别事物也具有同种属性;可以从一些事物都具有某种属性,推类事物都具有同种属性;更多的是,当获知A、B是同类事物,又知A具有某种属性,就推知B也具有相同的属性。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推类(或类推)包括普通逻辑里讲的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但是,中国古代的类比推理跟普通逻辑里讲的类比推理又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的类比推理虽然是从个别事物(A)具有某种属性,推出个别事物(B)也具有同种属性;但它是先肯定两个个别事物(A, B)属于同一类,因此,这种类比推理的可靠性就更大一些。

第二,古代名辩学家喜欢用譬(或辟、喻、譬喻),其中很多譬不仅仅是修辞手法,而且常常具有一种推理意味。

比如,惠施“善譬”,他认为“譬”是“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说苑·善说》)。墨家明确把“辟”(同譬)看作一种论式,认为“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墨经·小取》)。和“侔”“援”“推”等论式并列。《淮南子》的作者指出:“知大略而不知譬喻,则无以推明事。”(《淮南子·要略》)又说:“言天地四时而不引譬援类,则不知精微。”(《淮南子·要略》)不仅把譬看作一种推知形式,而且把譬看作一种极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推知形式。东汉末王符对譬作了专门的阐述。他说:


夫譬喻也者,生于直告之不明,故假物之然否以彰之。物之有然否也,非以其文,必以其真也。(《潜夫论·释难》)


王符首先指出,譬喻“生于直告之不明”,一语道明譬喻的认识论基础和交际功能。其次,王符肯定譬喻的形式是“假物之然否而彰之”,不单单指明譬喻是举他物而明此理,进而用“然”“否”两个字说明两个事物共有或共无某种属性都可以看作同类。再次,王符指出“物之有然否也,非以其文,必以其真也”。“文”是事物的表面现象,“真”是事物的内在性质,就是说,两物相譬,不论是“然”、是“否”,在本质上都应该是相同的,否则譬喻就要发生错误。

具有推理意味的譬,今人又称为譬喻推理。古代譬喻推理的基本特征是:有明显的前提和结论,从已知到未知;前提是具有鲜明形象的具体事物的判断,结论一般是抽象的事理。它主要运用于论证之中,其作用是“为他”,不是“为自”;使用譬喻推理的人,一定会先了解作比者与被比者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其结论有较大的可靠性。譬喻推理是中华民族推理思维的一个特点。这与中国古人喜欢直观、形象地看事物也许有关系。

三 中国名辩学是非形式的逻辑

逻辑学是个大家族,既有形式逻辑,也有非形式的逻辑(亦称“非形式逻辑”)。非形式的逻辑相对形式逻辑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与自然语言结合得非常紧密,不注重逻辑形式;二是与现实问题结合得非常紧密,实用性强。从具体内容上看,更多地关注清晰的表达,关注语言的意义问题、语词与语句的明晰和准确;更多地关注论证和反驳的说服力,揭露论辩中的谬误和诡辩。

名辩学以名、辞、说、辩为研究对象,恰恰是对名和辩最为关注。前文关于名辩学的特点重点叙述了名辩学特别关注正名问题。

(一)正名问题实质上是关于语词的意义问题

古人讨论“名正”和“名不正”,就是在强调语词、概念要明晰和准确,不能含混不清。为了明晰语词的意义和概念的内涵,名辩学讨论了有关定义和分类问题。《墨经》可以说是一部定义集,运用了多种定义方法。如“圆:一中同长也”,是性质定义;“圆:规交也”,是发生定义;“说:所以明也”,是功能定义;“平:同高也”,是关系定义;“诺:超、诚、圆、止”,是外延定义,等等。中国古人很早就有分类的思想,《周易》明确提出“方以来聚,物以群分”。《墨经》和《荀子·正名》都对名做了分类,不仅如此,《墨经》还提出了“偏有偏无有”的分类原则。这些对语词意义的明晰、对概念内涵的明确都是很有意义的。

(二)名辩学对辩的讨论非常之多,内容十分丰富。摘其要者:

1.名辩学规定了辩的性质

《墨经》在批评庄子无辩的基础上,吸收前人的思想成果,对辩做了全面的论述,严格规定了辩题,深刻揭示了辩的本质。“辩,争攸也,辩胜,当也。”(《墨经·经上》)“攸”是论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指一对具有相同主项和谓项的矛盾判断。“攸,不(两)可两不可也”(从沈有鼎校改)即是说,一对矛盾判断不能两者都正确,也不能两者都不正确,必然有一个正确、一个不正确,因此,论辩双方才有胜负。能分出胜负的辩,才是一个“当”的辩,否则就是“不当”之辩。

2.指出辩的作用是分清是非、论证真理、驳斥谬误

东汉思想家王充集先秦两汉论辩思想之大成,著《论衡》。《论衡》就是一部关于论辩的书。王充说:“《论衡》者,论之平也。”(《自记》)又说:“《论衡》者,所以铨轻重之言,立真伪之平。”(《对作》)“平”,即“衡”,亦即标准。这就是说,《论衡》是一部确立一个论断、论题真伪的标准的书。论辩,包括证明和反驳,证明是论证一个论断是真的,王充称为“正是”;反驳是论证一个论断是假的,王充称为“疾虚妄”。论辩的作用,就是对“世俗之书,订其真伪,辩其虚实”,“使后进晓见然否之分”(《对作》)。

3.名辩学家总结出一些论辩的原则和方法

比如,墨家提出“三物”说,即立论要有根据(“辞以故生”),论辩要运用正确的论式(“以理长”),推理论证要符合推类的原则(“以类行”)。今人常说的立论要“持之有故”、“言之有理”(或“言之成理”)、“同类相推”,就是对“三物”的运用。荀子提出“三辩”说,即把辩分为圣人之辩、君子之辩和小人之辩。

所谓圣人之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不先虑,不早谋,发之而当,成文而类,居错迁徙,应变无穷”(《荀子·非相》)。就是说,圣人有高超而纯熟的论辩技巧,论辩能自然合乎论辩的规则。二是“有兼听之明,而无奋矜之容;有兼覆之厚,而无伐德之色”(《荀子·正名》)。就是说,圣人之辩完全合乎礼仪的要求。三是圣人之辩的目的是“白道而冥穷”(《荀子·正名》),追求真理,明辨是非,如果用之社会,则“天下治”。

所谓君子之辩,也有三个特点:一是,需要经过“先虑之,早谋之”,方能做到“正其名,当其辞”(《荀子·正名》)。二是有“辞让”之德,顺“长少之理”;“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贵公正而贱鄙争”(《荀子·正名》)。三是自信真理在手,“不动乎众人之非誉,不冶观者之耳目,不赂贵者之权势,不利便辟者之辞,故能处道而不贰”(《荀子·正名》)。不为众人毁誉、不畏外力胁迫而改变自己的主张。

所谓小人之辩,有两个特点:一是“诱其名,眩其辞”(《荀子·正名》),“辩而无统”(《荀子·非相》),完全不合乎辩学的要求。二是“上不足以顺明王,下不足以齐百姓”(《荀子·正名》),劳而无功,辩而无用,只图虚名。

荀子的“三辩”说指明了论辩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功用原则、论辩规划,也包括道德要求。

曹魏时期的刘劭把论辩分为“理胜”和“辞胜”两大类。他说:


夫辩,有理胜,有辞胜。理胜者,正白黑,以广论,释微妙而通之。辞胜者,破正理以求异,求异则正失矣。(《人物志·材理》)


很显然,理胜之辩是以探求真理为目的,能够正确遵守名辩的规则,论辩的结果是分清是非,消除分歧,取得共识;辞胜之辩是以混淆是非为目的,标新立异只为求胜,其结果是破坏正理,宣扬谬误。应该说,刘劭对两种辩的区分是正确的。

名辩学还总结出一些具体的论辩要求和方法。比如“通意后对”。墨家说:“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谁谓也。”(《墨经·经下》)就是说,双方在论辩之前,先要弄明白对方论题的意思,然后才能作答。如果没弄明白对方论题的准确意思就作答,很可能造成“文不对题”之过。又如“贵有效验”。荀子提出:“凡论者,贵有其辨合,有符验。”(《荀子·性恶》)就是说,立论或论据都要有事实根据,有验证。王充说:“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空言虚词,虽得道心,人犹不信。”(《论衡·薄葬》)王充有时说“效”或“效验”,有时说“证”或“证验”,也是说的立论要有可靠的根据和论据。再如,“偏是之议”,不能为是。三国魏嵇康说,某种现象的出现,往往不是单一原因引起的。如果只抓住一点而不虑其他(“偏是之议”),就常常会出现错误。如果论辩双方你讲这一面、他讲那一面,那么就没有共同语言了。因此,嵇康提出要“广求异端”,“兼而善之”。此外,名辩家们还提出论辩在语言和伦理方面的要求。比如,“辩言必约”(参见徐干《中论·核辩》),是强调论辩的语言要朴实、准确,要言不烦。又如“疾徐应节,不犯礼数”(参见徐干《中论·核辩》),是说论辩时要注意说话的速度、礼仪,要讲究风度,等等。刘劭提出论辩时要切忌“气构”“怨构”“忿构”“怒构”(参见《人物志·材理》),不要犯诉诸情感的错误,等等。

综上所述,中国名辩学特别关注正名和论辩问题,关注日常思维中的定义和推理论证,关注名辩对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它不关注对推理、论证的形式处理,而常常用具体例证来代表一般公式。所以,我们称中国名辩学是非形式的逻辑,与印度因明有相似之处。

非形式的逻辑泛指用于评估和改进人们日常论辩中出现的非形式推理和论证的逻辑理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欧美兴起,近三十多年得到很大的发展。在高等院校里,非形式的逻辑已经成为一门重要的课程,对于提高学生实际推理和论证能力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