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约介入亚洲与联盟内外追随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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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导型多边联盟相关行为模式的建构

本节将在借鉴前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构建一个解释和预测北约介入亚洲事务的分析框架—主导型多边联盟相关行为模式。对前述研究成果的借鉴,主要将以结合单极世界联盟理论和众多联盟内部行为研究成果的方式进行。当然,这不意味着简单地将前述主要成果进行机械地合并进而做出解释和预测,而是试图找到能够覆盖前人提出的各项研究成果的主变量,根据这个主变量发展出一套解释和预测北约联盟建立、延续、扩大、缩小和解散的机制。与此相关,这一机制必须同时能够解释当今各个国家行为体与北约联盟相关的各类行为模式。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构建的主导型多边联盟相关行为模式是联盟理论的一种应用模式,它只适用于对特定的联盟进行解释与预测,如果要应用于广泛的联盟分析,必须对限定条件做出调整并引入相关的分析变量。

一 主要概念的提出与主变量的引入

联盟根据其成员国的多寡,可分为双边联盟和多边联盟。两类联盟中又可根据其成员国实力的分布状况分为对称性双边联盟、非对称性双边联盟、对称性多边联盟、非对称性多边联盟。如果在一个联盟中成员国的实力比较平均,我们一般把它界定为对称性联盟,如果一个联盟中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实力远远高于其他成员国,我们一般把它称之为非对称性联盟。因此,非对称性多边联盟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几个成员国的实力远远高于其他成员国的实力;或者一个成员国的实力远远高于其他成员国的实力,甚至远远高于其他成员国实力之和。前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寡头型多边联盟;后一种情况我们可称之为王霸型多边联盟。

至此,我们主要是依据联盟内部国家实力的分布来做出各类联盟的细分,而这只是一种客观物质分配现实,王霸型多边联盟中实力超群的成员国如何看待这种力量分布将最终决定联盟的性质和战略行为。假如实力超群的成员国采取一种压制、胁迫、制裁等方式对待其他成员国,那么我们可称这种多边联盟为霸权型多边联盟。而假如实力超群的成员国一般以一种民主、说服、社会化的方式对待其他成员国,同时也不排除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对待其他成员国,我们将它定义为主导型多边联盟,实力超群的国家我们称之为主导国,联盟内其他国家我们称之为其他成员国,对联盟外国家我们称之为外界国家。主导型多边联盟有两层含义:一是主导国对联盟的战略和行动具有较其他成员国更大的影响力,但这不意味着其他成员国的意见无关紧要,当联盟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导国或其他成员国会选择联盟外的单边、双边或多边方式来实现其目的;二是联盟与外界国家合作时,联盟对合作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联盟主导了合作的内容、方式和进程,联盟通常扮演的是合作内容供给者的角色,但这不意味着外界国家总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它们在合作过程中享有选择具体合作内容的自由。在现实当中,美国在北约成员国之中具有无可匹敌的实力,美国对北约的战略和行动享有巨大的影响力,但北约内部采取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在北约各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北约无法制定统一战略或进行共同行动,同时北约在对外开展安全合作时,是双方合作的发起者与具体内容的供给者,而北约的伙伴国享有选择北约供给的具体合作内容的权利。显然,北约的特征和行为符合我们对于主导型多边联盟的界定。

主流新现实主义联盟理论认为,联盟之所以组建和维系,是对由综合实力、地缘的毗邻性、进攻实力和侵略意图为基础的威胁的反应。新现实主义语境中的威胁是一种客观存在与主观感知的综合体。综合实力、地缘毗邻性、进攻实力是客观存在,而侵略意图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主观感知。关于威胁的定义其实隐含了这样一个假设,即对联盟国家构成威胁的行为体也是国家,而且这种威胁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向性(侵略意图)。事实上,联盟的演变的进程中有两条线索:一是固守传统联盟的基本底线,即以纯粹军事防务安全为己任,预防和消除外在威胁,确保缔约国的安全;二是超越传统联盟,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统一看作神圣的职责,既要预防和消除外在威胁,妥善管理联盟内部事务,又能通过扩大防御空间和议程,甚至是主动进攻的姿态,确保长久的间接利益与安全。魏光启:《欧美同盟的域外行动剖析》,《欧洲研究》2011年第6期。北约建立以来,特别是在冷战后的时代里,北约面临的形势是:侵害国家安全的主体不仅是国家,还有恐怖组织、有组织犯罪团伙、海盗、黑客等非国家行为体,甚至有些侵害安全的情况并不是直接由特定的国际关系行为体造成的,如气候变化、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许多损害北约国家安全的事件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而且存在突发性、临时性和非敌对性等特点。换言之,国家并不一定要处于新现实主义语境中的威胁的情况下,才会引发与联盟有关的各类行为。因此,必须扩大原来新现实主义语境中威胁的内涵,才能更好地解释当今北约联盟的存续及其相关行为。在此,本书认为国家间之所以产生与联盟有关的各类行为是为了获取安全。这里所指的安全涵盖了一个国家行为体对另一个国家行为体构成的威胁和其他无明确指向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状况。概言之,本书认为,一国想获取的安全既包含了传统安全又包含了非传统安全。

一国在采取与联盟有关的各类行为时必须考虑相关的成本和收益。本书所指的成本是一国为采取某项与联盟相关的安全战略或行动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包括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本书所称的收益是指一国采取某项与联盟相关的安全战略或行动时可预期所获得的各项利益之和。毋庸讳言,一国在计算成本和收益时会受到经济状况、政治体制、历史集体记忆等单元层次因素的影响,而且这类成本和收益永远无法做到准确的量化。但本书在此假设,作为理性行为体的国家能够在成本和收益之间做出大致的比较,能够在采取某项与联盟相关的安全战略或行动时得出以下两种结论中的一种:收益﹥成本;收益﹤成本。收益=成本的情况虽然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但由于计算成本和收益时的模糊性,这种极端情况事实上不会发生,因此我们不将这种情况纳入考虑范围。为了论述方便,我们姑且将这两种结论称为收益估算,当一国面临是否参与与联盟有关的各类活动时,如果做出收益﹥成本的收益估算,那么它将选择参与联盟的活动;如果一国做出了收益﹤成本的收益估算,它将选择不参与联盟的活动。因此,收益估算是本书理论分析框架的主变量。另外,为了保证分析框架的简约性,本书将不涉及制度与价值观对联盟影响的讨论。一方面,诚如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所言,在联盟行为中制度的作用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变量。John J. Mearsheimer,“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9, No.3, Winter 1994, p.147.另一方面,一国在进行收益估算时必然是经过某种价值观的过滤而得出结论的,因此不必再另行单独考虑价值观的影响。

二 核心机制

本书认为,北约国家间联盟的建立、延续、解散以及各种与联盟有关的行为模式是国家行为体之间收益估算相互作用的结果。国际行为体间的收益估算相互作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导国和其他成员国在联盟建立时的收益估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各个行为体间收益估算互动的深入,不断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将进一步影响未来的收益估算。同时,各个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安全环境和单元层次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整体安全环境和单元层次的因素反过来又会对收益估算起到塑造作用。因此,收益估算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安全环境和单元层次的因素。在行为上,当主导国在结构中享有无可匹敌的实力,其单独行动的收益估算通常要优于使用联盟的收益估算,其享有巨大的行动自由,但随着主导国相对实力的下降,收益估算也会发生变化,它所享有的行动自由也随之下降。美国在伊拉克战争爆发时所享有的自由度达到了顶峰,但随着其深陷战争泥潭,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使其国力下降,最终导致了其单独行动能力的下降。其他成员国与联盟外其他行为体的行为将受到主导国行为的巨大影响,例如在美国走向单边主义的情况下中欧关系迅速接近,但在美国回归北约多边主义轨道后,中欧随之开始爆发一系列的分歧。

单个国家的结盟或进行安全合作的意愿并不代表联盟一定能够建立或安全合作一定能够实现。只有当多个国家有同样的意愿,而且其中一个必须具有超群的实力,主导型多边联盟才能够结成和运行。为了分析的便利,我们将主导国作为一方,其他成员国作为另一方。同时,决定是否结盟的成本与收益和结盟后是否共同采取域外干预行动的成本与收益有着重大差别。各国决定是否结盟的收益估算是一种总体性的收益估算,各国结盟后是否采取共同域外干预行动的收益估算是一种局部性和临时性的收益估算。换言之,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无论各方的后一种收益估算如何相互作用,都不会导致联盟的解体。因此,我们把决定是否结盟的成本和收益称为互助成本和互助收益,把是否采取共同域外干预行动的成本和收益称为域外干预成本和域外干预收益,与之相对应,一国在决定是否结盟时的收益估算我们称之为互助收益估算,一国是否决定采取域外干预行动的收益估算我们称之为域外干预收益估算。如表1,当主导国和至少两个其他成员国的互助收益估算都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时,主导型多边联盟可以结成或维系;当主导国和其他成员国至少有一方的收益估算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联盟就不可能结成或维系。北约的建立通常被认为是为了抵御苏联的威胁,但人们往往忽视了北约在其内部管控欧洲国家间冲突的功能。正如北约首任秘书长伊斯梅所言,北约建立时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压住德国人、挡住俄国人(苏联)、留住美国人。因此,对于美欧双方而言联盟的建立并不仅仅是对威胁的反应,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获取安全。对美国而言,建立联盟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在欧洲驻军和提供核威慑,在具有足够威慑能力的前提下苏联不可能对欧洲或美国发动袭击,而美国如果放弃欧洲可能再次引发欧洲的大战乱,一方面它在欧洲的经济利益将受损,另一方面战争最终可能会让美国第三次走上欧洲战场,甚至可能造成国家的灭亡。因此,美国对于建立北约的收益估算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同样,西欧国家与美国共同组建北约的收益估算也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建立北约可以使西欧国家享受美国的安全保护伞而不用支出过多的国防开支,相反,如果让美国返回到孤立主义时代,西欧各国必须面对德国法西斯死灰复燃的风险和单独抵御苏联威胁的挑战,这是它们所无法承受的。美欧双方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最终造就了北约的诞生。

表1 联盟内部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

联盟的建立意味着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估算已经完成了一轮互动,对安全环境和单元层面因素都产生了影响,同时又会得到这两个层面的反馈,双方会根据上一轮的互动所产生的影响和反馈,进行新的收益估算。如表1,如果双方在重新估算后都继续得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的结论,联盟将得以继续维系。如果主导国的收益估算是互助收益﹥互助成本,而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估算是互助收益﹤互助成本,那么联盟将会解体,但如果至少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估算仍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即使其他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估算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主导型多边联盟将在联盟缩小后得以维系。考虑到主导国的独特影响力,无论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估算为何,只要主导国的收益估算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联盟必然解体。冷战结束后,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后文将详细分析),美欧双方保存联盟的互助收益估算仍然都维持了互助收益﹥互助成本,联盟因而得以继续延续。

在一个得以维系的主导型多边联盟中,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同样存在着就域外干预行动的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再如表1,当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都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联盟将不执行域外干预任务,北约应对叙利亚危机的作为就属于此例。当主导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而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联盟内无法就集体干预达成共识,主导国将不得不采取单边行动,美国选择自组临时联盟发动伊拉克战争就属于这类情况。同样,当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而主导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联盟内也无法就集体干预达成共识,其他成员国将不得不采取单边行动,法国介入马里危机属于这类情况。当然,当主导国和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都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时,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可能是联盟一般将会对域外地区进行集体干预,另一种可能是主导国或其他成员国认为其单边行动所获得的收益会更大而采取单边行动。北约干预波黑和科索沃属于前一种情形;而美国甩开北约单独发动阿富汗战争属于后一种情形。

以上的论述只涉及了联盟内各成员国的收益估算互动,为了更好地解释国家行为体的各项与联盟有关的行为,还必须论及联盟与联盟外界国家间的收益估算互动。在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的收益估算都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的情况下,联盟处于延续的状态,也就是说,为了进一步获取安全不能排除联盟作为一个整体与外界国家进行安全合作的可能性。双方的安全合作存在着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局部性和临时性的合作,对于这样的合作双方存在着合作收益与合作成本的比较及其相互作用,即合作收益估算相互作用;第二个层次是整体性和长期性的合作,在这一层次的合作中双方开始估算结盟的可能性,存在着互助收益和互助成本的比较,即互助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两个层次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只有当第一层次的合作达到一定强度之后双方才开始进行互助收益估算的互动。如表2,联盟与外界国家的安全合作互动也存在四种情况。如果联盟和外界国家的收益估算都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将会出现两种可能:外界国家与联盟建立安全合作关系;或者合作达到一定强度后合作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转化为互助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联盟有可能吸纳外界国家进入联盟,联盟因此扩大。在其他三种情况下,联盟和外界行为体处于非合作状态。冷战后,东欧国家和亚洲国家纷纷加入北约以及北约建立的庞大伙伴关系网络,都是双方的合作收益估算(合作收益﹥合作成本)相互作用的结果。

表2 联盟与外界国家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

三 行为模式的分析方法

根据斯蒂芬·沃尔特的定义,在单极世界联盟理论中行为体的战略选择主要有硬制衡、软制衡、摆脱控制、中立、追随强者、地区制衡六种。这事实上也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在联盟理论语境下行为体间收益估算相互作用后所进行的六种具体国家行为模式。本书基本认同沃尔特的这一划分,但需要对其具体定义和划分做出适度地调整。首先,本书认为国家有关联盟的总体战略行为倾向是由具体的战略行为构成的,国家的具体战略行为可以采取硬制衡、软制衡、中立、追随、协作、地区制衡里面的一种或多种行为模式(根据同时针对的对象不同,同一种行为可能会具有多种含义),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判断国家的总体战略行为倾向及其程度,即国家主体上采取了何种程度的硬制衡、软制衡、中立、追随、协作、地区制衡之中的哪一种或几种行为模式。其次,斯蒂芬·沃尔特关于追随强者的定义与北约的现实相悖,其他国家与美国结盟或与北约合作并非为了将祸水他引或分享战争胜利果实,因此,主导型多边联盟行为模式所称的追随是与可为自己带来安全且较自身实力更为强大的行为体进行安全合作或结盟的行为,并将其名称由原来的追随强者简化为追随。第三,摆脱控制只是行为模式中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实现硬制衡、软制衡、中立、追随、协作或地区制衡,主导型多边联盟理论中不存在这一行为模式。第四,硬制衡是指以公开的强制手段阻止主导国或以其为首的联盟增强实力的努力;软制衡是指采取隐蔽方式限制主导国或以其为首的联盟按照自己偏好行事的能力的战略;地区制衡是指引入主导国或以其为首的联盟对地区内大国进行限制的行为;协作是指主导国暂时出让主导权并配合其他成员国进行干预行动的行为;中立是指除采取硬制衡、软制衡、追随、协作和地区制衡以外的行为。第五,软制衡不是单向的行为模式,其他成员国和外界行为体可以对主导国或联盟进行软制衡,主导国或联盟也可对其他成员国与外界行为体进行反向软制衡。最后,联盟的行为模式受行为体间收益估算互动的驱动,由于收益估算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所以行为体的行为模式也受这一变化影响呈现不断变化的动态。

在联盟处于维持状态下,即主导国和其他成员国对于联盟维持的互助收益估算均为互助收益﹥互助成本的情况下,对于某项共同安全行动或战略,联盟内部仍可能因具体收益估算的异同产生共识或分歧,进而引发不同的行为模式。如表3,当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都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其他成员国会采取追随主导国的政策,与主导国进行集体行动或执行共同战略。同时,主导国有时会因安全环境和国内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意主导某项干预任务,而是将主导权暂时出让给其他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进行协作来完成域外干预使命,北约对利比亚的干预就属于此例。当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而主导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时,如果主导国的单边行动有可能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时,它们将会采取既能一定限度制约主导国按自己偏好行事又不至于和主导国形成直接冲撞的软制衡战略。例如,伊拉克战争问题上北约内部的分裂很好地证明了欧洲成员国有能力对美国实施软制衡。同样,当主导国的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而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时,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单边行动有可能损害主导国利益,主导国理所当然地会实施反向的软制衡。当然,主导国与其他成员国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都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时,联盟将不采取任何行动或战略。

表3 联盟内收益估算相互作用引发的不同行为模式

如前所述,主导国由于具有超群的实力,对联盟的依赖要小于其他成员国对联盟的依赖,主导国具有较大的行动自由。当体系处于单极结构之下时,主导国以其他方式获取安全的收益估算通常优于通过联盟方式获取安全的收益估算,主导国将偏好于选择其他方式来获取自身的安全。在2001年阿富汗战争中,北约主动请缨为美国出战,说明美欧双方的域外干预估算都为域外干预收益﹥域外干预成本,但美国最终抛弃了联盟采取了单独行动,这很好地证明了在单极时代美国以其他方式获取安全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优于通过联盟方式获取安全的域外干预收益估算。不过,主导国如果没有足够的自制,很可能抵挡不住进一步获取安全的诱惑,卷入广泛的国家安全议题,最终造成国力损耗,使体系结构重回两极或多极状态。当然,单极时代的临时性联盟(coalition)不能取代传统联盟(alli-ance),传统联盟具有其自身优势,它们以经过长期政治与军事投资的战略信任与共同安全利益为基础。传统联盟可以便捷地使其成员抵御对于它们领土或其他根本利益的侵犯。从这个意义来看,传统联盟和临时联盟可以相互补充。Dingli Shen,“Can Alliances Combat Contemporary Threats? ”,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27, No.2, 2004, pp.177—178.在两极或多极状态下,主导国以其他方式获取安全的收益估算通常次于通过联盟方式获取安全的收益估算,主导国将借重联盟来获取安全。北约在冷战后分别经历了单极结构时代与新多极伙伴时代两个时期,在单极时代,其他行为体在面对美国的一意孤行时,面临很大的制衡障碍,美国的超级实力地位使组织能与之相抗衡的制约力量成本巨大。美国强大的实力可以使其在国际环境中相对自由地挑选自己所需的获取安全的方式,但这并不代表其他国家不能对美国有所约束,在美国一意孤行时其他国家可以采取软制衡的方式对其进行约束。在结构进入新多极伙伴状态后,美国单独行动的自由度也相应下降,美国更多地依靠北约来消除威胁。例如,在利比亚危机中美国没有单独采取行动,而是依靠联盟来完成了对利比亚的空袭。

此外,联盟与联盟外界国家也会因为双方在安全议题上的收益估算的相互作用产生具体的行为模式。如表4,当联盟和某个外界国家的合作收益估算均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联盟与外界国家的安全合作首先产生追随和地区制衡两种行为模式,一方面外界国家和联盟内部都有通过追随模式获取安全的动力;另一方面,外界国家希望引入区外联盟对地区内的大国进行制衡。假如这时另外一个外界国家发现这样的安全合作之安全所得是建立在自己安全所失基础之上的,且合作收益估算正在向互助收益估算转变,它将采取对联盟的硬制衡行为模式,而在未发生转变的情况下,通常采取软制衡的行为模式,迫使合作双方的合作收益估算发生变化。当联盟的合作收益估算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而外界国家的合作收益估算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时,或者当联盟合作收益估算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而外界国家的合作收益估算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时,双方将不采取任何行动或战略。同样,如果双方的合作收益估算都为合作收益﹤合作成本时,双方将不采取任何行动或战略。对于总体上不对主导国或主导型多边联盟采取任何行动或战略的行为,本书统一视作中立行为模式。

表4 联盟与外界国家收益估算相互作用产生的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