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土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探索,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整体进程中,也包含着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农业发展道路的探索过程。
一 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土地问题
进行土地改革,这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要求,也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必备前提,更是顺利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要素。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刚刚获得解放的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进一步地将土地革命引向深入,以最终彻底地完成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革命。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共6章40条,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具体措施等,为土地革命的胜利完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具体而言,这一法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土地改革的目的,法令的总则做出了论述。法令认为,此次土地改革的目的和性质就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达到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必要的历史准备。
关于土地的没收和征收,较之以前有所不同的是,此次法令仅仅强调要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对地主的其他财产则应不予没收。法令体现了新民主主义对发展工商业的正确的态度,要求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不得没收。对富农,法令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改为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的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的早日恢复和发展。
关于土地的分配。法令规定,除了相应的由国家掌握的土地资料之外,一般没收的土地均由农民协会接管和分配。法令要求,农民协会应公正合理地分配土地。除了将土地适当地分配给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外,还应分配给地主一些土地,以确保他们在维持基本生活中逐步地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法令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提出即使是逃亡的地主和曾在敌方工作的现有人员,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也应分配给与其他农民相等同的土地。
总体来说,在这一次土地改革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决贯彻执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阶级政策,坚决贯彻发展农业生产和放手发动群众的方针,集中打击和逐步消灭了地主阶级,从而达到了彻底摧毁封建剥削制度的目的。至1953年春,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除了极少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外,全国大约3亿农民获得了土地,成为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他们积极参加农业生产,不仅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而且也为国家未来的工业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土地政策
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并以此达到建立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目的,这是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
关于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理论依据,不仅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早就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通过合作化的途径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即使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也早就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关于如何实践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毛泽东明确提出“先集体化后机械化”的思想。这一思想直接成为中国社会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战略指导方针。其一,由于农村中商业经济的发展,农民中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的不良现象。其二,农业的合作化能够为未来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保障。其三,毛泽东极为崇信农业合作化在实现农村生产力发展、实现农村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其四,农业合作化与巩固工农联盟有着直接的关系。
不仅如此,中国实现农业合作化还存在着现实的可能性和极为有利的条件。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对此也做出了分析。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当时的国际国内条件极为有利。其二,农民中包含着走社会主义集体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三,中国共产党将会为农业合作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领导。
在这一系列因素的推动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拉开了帷幕。1953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修改后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该决议认为,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而不是放任自流以及强迫推进的方法,逐步地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步骤,决议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所谓农民分工是指破除把农民的职业分工限定在第一产业,甚至单纯种养业的狭隘概念,形成包括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和运输等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化观念,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产业组合,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化规模经营。所谓农民分业是要对农民的就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通过农民的分业,走工业化、城市化的路子,通过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发展二、三产业,促进更多的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让部分农民向市民转变。)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 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土地问题
从1957年到1977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业集体化道路在探索中曲折前行。
(一)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土地政策
走农业集体化道路,实行人民公社化运动。关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原因,包含着极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因素。其一,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对古代中国“大同”社会思想的现代回应。其二,人民公社化运动直接来源于大跃进,是后者发展的直接产物。其三,人民公社化运动实际也是国际共产主义和苏联影响的产物。正是在这三个因素的直接推动下,人民公社化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了。
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大力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它的特点就是“一大二公”,实际就是搞“一平二调”。所谓“大”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社的规模,譬如说,将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并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两万户的人民公社。而所谓“公”,就是指实行完全的平均主义,就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显而易见,这些措施实际构成了对农民的剥夺,因而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后果。1960年下半年起,党中央及时提出并决定次年起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开始了对经济工作的整顿。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作为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要在一个时期内将其稳定下来。自此,农村集体化道路逐步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
(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土地政策的启示
走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直至1977年的农业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探索,不仅充满了创业的艰辛,而且伴随着历史的曲折。对社会主义“三农”问题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始终有深刻而自觉的辩证法作指导。毛泽东曾多次揭示了中国“三农”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结合的必要性,强调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特色的发展道路。
应当肯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直至改革开放前对社会主义“三农”发展道路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种成就不仅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的历史任务,而且表现为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基本实现了农业的集体化。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头七年的成绩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搞得成功的,很了不起。这是毛泽东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重大贡献。今天我们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述”。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也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我们采取符合中国特点的步骤和措施,不失时机地创造性地实现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几千年来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
总之,在社会主义“三农”出路的探寻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一成就主要表现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社会农业发展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改造和发展道路。这一理论创新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思想。先合作化后机械化,还是先机械化后合作化,这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曾经发生过争论。但是,根据当时中国的国情,先合作化后机械化显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因为,分散的个体生产无疑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实行劳动联合,而建立在主要靠人畜并用的落后生产基础上的劳动组合与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也是相去甚远的,必须发展机械化生产。而中国当时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现实,决定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历史合理性。
第二,对待农民,采取自愿互利、国家帮助的原则,有步骤、有顺序地推进农业合作化发展。
第三,在农业合作化的途径上,创造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经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直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模式,对丰富科学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四,加强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并且正确制定和执行农村的阶级政策。毛泽东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的依靠对象是贫农,新、老下中农,而团结的对象是新老两部分中的上中农。对富农,毛泽东强调要采取逐步推进的政策,最后将富农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毛泽东为党所制定的阶级政策减小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阻力,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最后胜利奠定了条件,从而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毋庸置疑,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集体化的基本指导思想,其着力点是为了通过农业集体化的途径实现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思想。因此,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固然要走集体化的道路。但是,必须明确的是,集体化的目的和优越性之一在于它克服了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内在矛盾,在于为了推进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发展。在这里,社会化大生产构成了农业集体化合理性内在的根本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