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耻感伦理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是逻辑的起点,核心概念的界定有利于厘清研究的边界。作为耻感伦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厘清耻感的内在含量,可以为耻感伦理的研究提供一个基准,并使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认知上的价值与意义。
(一)耻感概念的厘定
在传统文化中,“耻”作为一种德性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礼、义、廉相提并论,小至规范人的内心和行为,大至维护国之安危。人不能无耻,无耻关涉人的德性与国家的安危,“无耻”是对恶行的极致谴责表达。对是“耻”的探讨可从辞源学、现象学、学科视域等维度进行考量。
从辞源学考察,“耻”本意为耻辱、可耻,古作“恥”。《说文解字》解释:“恥,辱也。从心,耳声。”在此,耻与辱同义。《广韵》曰:“恥,惭也。”《集韵》曰:“恥,从辱。”《六书总要》释义为:“恥,从心耳,会意,取闻过自惭之意。凡人心惭,则耳热面赤是其验也。”可见,“耻”是一个会意词,人们闻过会耳赤面热,羞愧乃是心有所惭而生,其义与“心”“耳”“闻”“惭”等相关。在《辞海》中,“耻”有三层意思:羞愧之心、可耻之事、侮辱。翻检古今各类工具书,不难发现“耻”是与“辱”和“羞”相类似的情感现象,并互为释义和相互通用。
“辱”,《说文解字》解释为:“辱,恥也。从寸在辰下。失耕时,于封疆上戮之也。辰者,农之时也。故房星为辰,田候也。”辱在古汉语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价值内容或规定。如,“荣辱之来,必象其德”(《荀子·劝学》);二是指道德情感。如,“欲寿而恶夭,欲安而恶危,欲荣而恶辱,欲逸而恶劳。四欲得,四恶除,则心适矣”(《吕氏春秋·仲夏记》)。
“羞”,《说文解字》解释为:“羞,进献也。从羊,羊所进也;从丑,丑亦声。”羞有害臊、惭愧、耻辱等几层意思。这里,害臊是人的一种自然情感,而惭愧、耻辱则是人的一种道德情感。《广雅》中说“羞,辱也。”对此,朱熹说:“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
价值形态的“耻”源自于意识现象的“羞”,即“耻”是由“羞”转化而来的。“羞”作为人的意识现象和人的存在现象,最初是一种与伦理道德无关的情感反应,是人的本能一种情感反应和自然情感的表现。例如,恋爱中的男女所特有的害羞体验;学生受到老师的表扬有时会感到脸红;女性在异性面前意识到被关注、打量,会感到不自在,尤其是在听到与性相关的话题会感到难堪。“羞”有时也是某种甜蜜、含蓄、回味的记忆。这些“羞”并没有任何不体面的举动与行为,也没有受到他人的冒犯,是在特定情形下的身体反应。在中国文化中,称此为“脸皮薄”。这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羞”,但却是羞耻现象的重要方面。人类尚处于蒙昧时期,不知“羞”为何物,更不知“耻”,只有到了文明开化理性出现之后,才知“羞”与“耻”。《圣经·创世纪》中曾记载过这段人类早期的历史。最初亚当与夏娃赤身露体,并不觉得羞耻,在伊甸园中,经蛇的诱惑吃了能“分辨善恶树上的果子”,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体,感到害羞,便拿无花果树的叶子,为自己编一条裙子。在人类文化学上,神话是一个民族的意识形态用故事形式的表达,往往反映的是人类早期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原始人无法理解对自然界作出某种合理的解答,对自然界充满了敬畏感。而这种敬畏感导致了最初意义上的行为规范的形成,并且以禁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冒犯了禁忌就会引以为羞耻。“世界充满了令人敬畏的力量,它们就像物理力一样,对于任何冒犯者都必然会自动地施加反作用。作出了有损它们的行为不可能安危无恙”。最初发展起来的禁忌道德是关于性与婚姻,对女性身体的器官形成的某种禁忌,而人走出伊甸园的神话传说隐喻着人类文明与“羞”的某种历史关联。
在一定意义上,“羞”是耻的重要体征,更是产生耻的生物基础。如果失去害羞,失去畏惧的生物底线,就难以产生耻。而“耻”关乎道德,耻感包含身体等生物性因素和道德等社会性因素所引起的情感反应。所以,“耻”以“羞”为前提,“羞”为“耻”提供存在论的依据,二者的区别在于:“‘羞’关涉存在秩序,是一个‘丑陋之物’或‘不完满之物’在一个相对完美之物面前的自惭形秽;而‘耻’关涉价值排序,是将具有归属性的实体或全体视作价值认同的依据,并由此确证某种普遍本质,进而划定个体主体的价值层次与边界。”
应注意的是,耻与耻感并不等同。耻所指称的有关恶的一类社会现象,这类社会现象不合乎、甚至违背了社会以善所指称的那些肯定性价值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耻从否定性的方面规定了善,同时本身又是要被否定的内容。对于耻的现象而言,其本身并无值得称颂肯定的地方,而耻感则不同,它是依据内心所拥有的善的标准对特定行为、现象所做出的否定性评价而形成的一种主观感知和心理情感体验。启蒙时期的英国学者哈奇森认为,耻感是来自他人对行为主体施加不良看法的反应。“本性使我们臣服于痛苦的悲伤感觉,这种痛苦来自他人对我们的不良看法,即使我们并不害怕源于他们的恶。我们把它称为羞愧,它以相同的方式被构造成了一种直接的恶,正如我们说荣誉是一种直接善一样。”其实,这里的羞愧就是耻感,只是用词不同罢了。可见,耻感是人类特有的情感表征与心理元素,高兆明曾作这样的区分,“耻以否定性方式表达了人的内在规定性,耻感则是以否定性方式把握善。耻感形成于对善、自我及二者差距的自觉意识。”
从现象学考察,耻感是关于对耻的现象的感知与把握。这种感知可分为知耻感和羞耻感两个层次。知耻感属于先耻感,是人们在耻感现象行为发生之前就能以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评判而形成的否定性情感体验。而羞耻感属于后耻感,即人们在耻感现象发生之后才能以一定的道德标准进行评判而产生的否定性情感体验。相比较而言,知耻感是耻感发展的高级阶段,羞耻感则属于低级阶段,当然二者也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具体的行为实践中可以相互转化。
虽然耻感与羞感、愧感、辱感等情感体验表面上类似,甚至一定意义上可以互相替代,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它们之间就没有区分。对于羞感,舍勒认为:
羞即“爱的良知”。就此而言,它同时是与我们的与性相关的本能即性本能和生殖本能,与我们的精神的一切更高级和最高级的功能之间的伟大和唯一的统一之创立者,可以这样说,它填补了精神与性欲之间的巨大空虚:仿佛它从精神那里获得了它的尊严和庄重,又由此获得了它的幽雅、和它那邀请般的引人趋向爱的美。在一个人身上,精神的志向与生命力和性欲力之间的鸿沟越深,羞的份量就必然越重,以便阻止个人的分裂。所以羞证明,只要它彰明较著,精神和激情就始终就保持着平衡。恰恰在此,它最刺激、最优雅地透露了这两种本性的人的内在跨度。具有那种大“跨度”的本性也许首先可以从非同寻常的羞之标志上看出来。
在此,舍勒把羞感视作欲望及其克制的矛盾。羞感之所以是后耻感就在于它是一种带有人的本性的情感体验,本身并不具有伦理意义。正如前段所述,羞感是特定情形下的身体反应或生物反应,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羞耻现象。
愧感是行为主体因能力、水平或其他因素致使结果事与愿违而产生的一种否定性情感体验,具有伦理道德意义。廉颇负荆请罪乃是因为获知蔺相如为顾及国家大义对他“敬而远之”后而怀着一颗无比愧疚之心,项羽自刎乃是因为战败而无颜见江东父老,韩国前总统卢武铉跳崖自杀乃是因家人涉嫌腐败,日本细胞再生学专家笹井芳自杀乃是因为其指导的博士生发表造假论文,这都是愧感的使然。须指出的,愧感是与行为主体的价值观相联系的。
与耻感、愧感等主动的情感体验不同,辱感是一种被动的情感体验,是由外界强加给予而产生的心理体验,其产生的外在条件来自于他人与社会。施辱者通过广而告之的恶的行为手段对受辱者的人格、自尊心等方面进行摧残,以此达到羞辱的目的。换而言之,施辱者旨在打击受辱者的人格与自尊心,而不是直接夺取其利益,所以,其行为必须是大张旗鼓地公开实施。句践的会稽之耻、韩信的胯下之辱、司马迁的宫刑之辱以及纳粹魔影下欧洲一些犹太人常常憎恨自己的民族属性等均属于此类,“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对批斗者剃阴阳头和戴高帽游街等批斗手段也可以归属此类。
这些情感体验各自构成的基本要素不同,在不同类型中的配置也不尽相同,其所导致的心理意义与社会意义也不同。区分这些情感体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准确把握特定的耻感现象以加深对耻感概念的理解。
从学科视域考察,学科的差异性导致了对耻感概念理解的差异。在中国文化语境中,耻感在以自我为立场表达时,大都指向个人耻感体验。在西方文化语境中,耻感更多的是羞感,即shame一词,其意指向给人带来痛苦的社会性情感,人们常常认为只有懦弱、无能的人才会更多地体验到耻感。可见,在中西方文化中,耻感在强度、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文献梳理,学界对耻感的研究主要涉及心理学与伦理学两个学科,二者对耻感概念界定不同,差别在于前者没有明确的评价性标准,而后者则带有确定性的评价性标准。
心理学有以自我期望与意识为评价标准、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两个向度定义耻感概念的。其中,从以自我期望与意识为评价标准向度看,耻感强调的是个体在自己或他人行为与社会标准或自我标准期望不一致时产生的一种情感体验。或者说是人对高层次的自我价值意识与低层次的自我价值意识之间紧张关系的主观感受;从没有明确评价标准向度看,则有因错误公开化等外在压力而产生和无明确原因而强调情绪体验两种定义方式,前者是指行为主体对自身不良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情感体验,后者则是一种指向痛苦、难堪、消极的情感体验。
伦理学则是从社会规范层面界定耻感的。虽然西方的伦理文化传统以罪感为主脉,但并没有否定耻感对于人们道德行为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耻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感,耻感存在的基本特质就是人们心中有善,可以说这为耻感含义定下了基调。而康德提出的“道德自律”律令本身就隐含了耻感的内容。对耻感含义揭示最为精当的当属舍勒,他认为羞耻感为人类所特有,人所具有的羞耻感就是因为在自我评价活动中能意识到自身的所作所为与“神”所要求的作为本质的完满存在之间的差距。在此,舍勒把耻感看成是人对自身本质的一种特殊自我意识,这个思想其实与康德提出的人所具有的作为本体自由的思想是相通的。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有学者认为耻感是“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准则,在对自身的思想道德行为进行自我评价或接受他人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否定性情绪体验”。也有学者认为耻感是“人的行为与内化为个体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差距甚至冲突时所产生的痛苦体验”。还有学者认为“耻感就是人对自己的普遍本质即伦理实体的认同和皈依,是个体向伦理实体回归,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一种伦理机制和伦理力量”。虽然对耻感概念的界定表述不同,但实质却是一样的。
综合学界的研究,笔者把耻感界定为:人们根据内在的善恶价值标准评估自我或他人的行为与现象时所生成的否定性情感体验。按照舍勒的说法,这种否定性情感体验产生于应然理想与实然存在之间的落差、矛盾,产生于本真意义与世俗存在之间的不和谐。当人们意识到自身世俗活动中的恶与善形成差距无颜以对时,就会羞愧难当,是为耻感。耻观,即善恶评价标准,乃是耻感的前在,耻感就是以善恶评判标准对实然的耻感现象进行应然的评价,蕴含了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
(二)耻感伦理抑或耻感道德
道德与伦理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混用,笔者使用耻感伦理而不是耻感道德,乃是因为:
(1)当前我国道德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伦理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道德上基本满意的主要方面是对道德自由的满意,但对作为道德自由的伦理后果即人际关系,却高度不满意;(2)道德上的基本满意与伦理上的基本不满意,在社会判断与大众心理中,势均力敌,形成一种伦理——道德悖论。以伦理问题为矛盾主要方面的伦理——道德悖论,是道德发展的“中国问题”的基本表现与集中表达。
尽管这是樊浩教授基于问卷调查“你对当前我国的道德风尚与伦理状况,总体上的满意程度是”问题时,数据显示75.0%对道德状况满意或基本满意,73.1%对人际关系不满意的判断和结论,但却点出当前中国社会道德问题实际上是伦理问题。
在哲学上,道德和伦理是有着严格区分的。“道德”一词在中国很早就有,但最初分开使用。春秋战国时期,“道德”在许多场合被看作是两个概念。老子的《道德经》,其实就是《道经》与《德经》的统称。道家认为“道”是天地万物的最高本原,“德”是天地万物体现这个最高本原而形成的各自本性。与道家的理解不同,儒家认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孔子认为,在道、德、仁、艺四个层次中,道处于最高层次,德是道的原则的具体表征,仁是最高的德,艺是仁的具体表现形式。张岱年先生认为:“‘道’的本义是路,人行之路为‘道’。《说文》云:‘道,所行道也,一达谓之道。’具有一定方向的路叫作‘道’。引申而为人或物所必须遵循的轨道,通称为‘道’。日月星辰所遵循的轨道称为‘天道’,人类生活所遵循的轨道称为‘人道’。”“德者,得也”(《礼记·乐记》)。有德则得,无德则不得。“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在古代汉语中,“德”通“得”,二者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德”是“得”的根基与手段,“得”是“德”的价值取向和结果,有德方能有得。因为“德”是一种输出、给予,“得”是一种输入、获取,前者从心,后者从手,有得之于内心和得之于外的区别。《周易》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在此,厚德是“德”,载物是“得”。这表明,德与得的关系实质上是义与利的关系,德为义,得为利。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论语注》说:“道则人伦日用之间所当行者是也”,“德则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意思是说“道”是处事做人的原则,“德”是人们内心的情感和信念,是人们按照“道”的原则去做而形成的思想境界。在传统文化中,“道德”有两层意思:一是道德是行为准则;二是道德准则在实际行为上的体现,包括外在的善行和内在的善性修养。
在西方,“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Moralis,这个词的复数指风俗习惯,单数指个体品性。在西方社会里,道德指的是遵守或违反被认为是社会重要性的习俗概念。“重要性”是因为这些习俗关涉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害关系,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直接关联,旨在区分某些行为和倾向是“道德的”还是“非道德的”基本准则。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把勇敢、节制、慷慨、公正、智慧、温和、友善、羞耻、诚实等视为重要的德性。
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道德”一词不仅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用于指代人的道德品质、善恶评价、道德修养等。归结起来,道德就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通常意义上讲,伦理指的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规范与原则。“伦理”一词也曾是分开来使用的。《说文解字》说:“伦,辈也,从人,仑声,一曰道也。”可见,“伦”为人与人之间的伦常及辈分的群、类、序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社会最常见的伦常规则。伦常是一种实然状态;规则是一种应然状态,是用来被遵守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这里,孟子提出了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等五种基本的人伦关系。人伦即辈序,遵守辈序之理,是为伦理。这五种人伦关系从根本上讲都是人道,即处事的规则和做人的原则。《说文解字》说:“理,治玉也。”即理为玉石上的纹路,意思是指按照玉本身的纹路雕琢玉器,使玉器成型有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理顺”就是这个意思。“理”表明了事物应然的规则,理顺即顺应这个规则,可以引申为依照伦常规则即社会道德规范和原则来治理、协调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贾谊说:“以礼义伦理教训人民”(《新书·辅佐》)。“伦理”二字合在一起是指处理人与人之间不同的关系以及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可见,“伦理”由“人伦之理”演化为“纲常”理念。
在西方,“伦理”一词叫Ethic,意思是指风尚、习俗、德性等,后演变为“伦理的”“德行的”“道德规范”等。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即“主观意志的法”。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以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同时,“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时才是伦理”。对伦理行为,黑格尔认为:“伦理行为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在此,“普遍”就是实体,即人的公共本质——共体或普遍物。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实体分成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构成伦理实体的一个辩证有机系统。伦理涉及人与“伦”和人与“理”这两种关系。“伦”为人的公共本质,是普遍性的,指向现实的伦理实体;“理”是个体对“伦”的内化,是对于“伦”的提升和把握,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世界的建构。所以,伦理关系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是人与社会关系。
“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虽然意义相近、相似,但毕竟是两个概念,在学术和现实生活领域仍然存在着较大区别。
从发生机制看,伦理产生于社会交往,道德产生于心理认同。“人己关系是伦理思想所研究的中心问题。”在交往中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不断冲突的利益关系,解决和平衡的办法便是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义利之辨”。“义”即行为适宜于礼,礼义便是规范,是伦理之要求。“得”是内心的一种肯定,是内心与精神之得,“得其道”并“化于心”,就有了“德”。可见,道德的形成方式与伦理不同:道德是行为主体对伦理的认同和修养,而伦理则是反映共同需要的规范经社会认可后的具体化。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反身内省”“内讼”“慎独”等方式,便是在心理认同基础上,从心内求,反求诸己以修养道德。
从性质看,伦理的外在义务有别于道德的内在责任。伦理义务具有一种外在约束,以“他治”的方式发生作用,道德责任是一种内在要求,以“我治”的方式产生效果。伦理呼吁社会普遍化,在普遍化中规范大众,而道德呼吁个体主体化,在主体化中调整和完善自我。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和规范的工具,伦理有“法”的性质,伦理立法有助于构建核心价值观以适应现代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解决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的伦理问题。而道德无“法”的性质,道德立法缺乏根据,道德之精义在于提升人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是一种与主体需要相关联并用主体内在尺度来衡量的价值活动。
从作用机制看,伦理的他律有别于道德的自律。伦理指向他者,是一种自外而内的规约,他律是其发生作用的主要机制,伦理只能通过规范体系发挥作用。道德指向自我,自律是其发生作用的主要机制。
“伦理”与“道德”有各自的问题域,界分之目的在于明确伦理制度规范对于构建道德权威的作用,培养社会道德意识、养成道德习惯,扬善抑恶;在于推动现实中的伦理建设,解决伦理失落与混乱问题,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确立人伦关系的具体准则。从“伦理”与“道德”的界分发现,“人们每每忧患今天的道德状况,似乎问题总是存在于道德领域,也总是归责于个体道德,而其背后更深刻的伦理根源却逍遥于思想的触须之外。结果,虽然社会总是不断地呼吁加强道德建设,而其效果总是不能令人满意。原因很简单,根本问题不在道德,而在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耻感伦理比耻感道德更契合转型期中国的当下实际。
无疑,厘清耻感的内在含量,有助于揭示耻感伦理的基本含义。而对耻感伦理概念的界定关涉其研究对象与内容。从对象看,耻感伦理的指向很明确,即耻感现象。耻感现象是人类社会生活特有的,耻感的行为主体是人,调节的范围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对于法律而言,耻感伦理的约束仅仅是一种柔性的、内在的软约束,因为只有人的内心生成了善恶评价标准即耻观方能起作用。耻感伦理不仅表现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体系,而且还表现为人们践行准则体系所形成的德性品格与价值取向,是一个由心理意识、情感体验、原则规范与行为活动所构成的价值体系。所以,耻感伦理的内容非常广泛,涵涉了耻感伦理的本质、起源与发展、功能、范畴、原则、规范、教化与建设等内容。在此,可以把耻感伦理概念界定为:行为主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面对耻感现象所涉及的应然性的道德准则与价值诉求。
讨论和分析耻感伦理,必须注重对伦理的审视,也就是说对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善恶的一种伦理审视。而伦理的审视是一个应然性的价值问题,对耻感伦理问题的研究理应寻求的是价值探讨,不能仅停留在耻感现象与事实的简单发现与单纯描述上,需要透过社会的耻感现象去揭橥耻感伦理问题的本质,发现问题背后隐藏的“所以然”,并提出“所当然”,为耻感伦理的研究提供理路。从这个意义上说,界定耻感伦理的概念旨在撇开对耻感伦理问题的实然的道德现象描述,而是直接通过对应然的道德规范的建构来凸显其伦理属性。
(三)耻感伦理的功能
马克思指出:“耻辱就是一种内向的愤怒。如果整个国家真正感到了耻辱,那它就会像一只蜷伏下来的狮子,准备向前扑去。”这表明耻感伦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个体或群体的发展所起到的效用,而这种效用则有助于促进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净化社会风气,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凝聚功能
在社会的整合过程中,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进行有序的共同生活。对此,涂尔干已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般而言,道德规范的特点在于它们明示了社会凝聚的基本条件。”在此,可以把涂尔干的观点做进一步的引申,这些基本条件就是耻感伦理规范规定了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这个社会中的成员也许不一定作出形式上的承诺,但是一旦成为某一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也就自然地以蕴含的方式承诺了耻感伦理所规定的义务。耻感伦理在凝聚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对失序或失范起着抑制作用。在约束个体的行为上,主要表现在耻感现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展示主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以及提供行为选择的准则,以抑制可能发生的耻的动机;在耻感现象行为发生之后,作为主体的行为评价的根据,参与外在的舆论谴责和内在的良心责备等耻感制裁的过程,并由此促使和推动行为主体重新“行己有耻”。可见,耻感伦理的缺位意味着解除所有内、外的道德约束,在无耻的心理情感下,既不会感受到内在良心的责备,也难以对外在舆论的谴责有所触动。一切丧失尊严、挑战社会、扰乱秩序的行为皆有可能。反之,耻感伦理的确立,则使主体在行为过程中关注人之为人的尊严,防范与拒斥一切可能对内在尊严带来负面后果的动机和行为。
2.评价功能
耻感伦理的确立能够帮助人们确立分辨荣辱的能力。现实社会中,耻感伦理使行为主体具备一种荣辱观念,这种荣辱观念帮助行为主体进行道德和价值的判断,即帮助其判断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是否符合整个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在进行判断之后,如果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行为主体就会坚持自己现在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继续以这种标准和观念处理自己同他人以及社会的关系。如果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有悖于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时,那么,行为主体就会努力去避免在这种标准和观念的指导下将会产生的具体行为,同时也会努力修正自己行为,使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符合整个社会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耻感伦理规定了行为主体不同的权利界限和行为界限,确立了一种秩序的观念,使社会形成为一种有序的结构。同时,耻感伦理也明确行为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提供评判行为的一般准则。当主体的行为合乎规范时,便会因其“对”或“正当”而获得肯定、赞扬;一旦偏离规范,这种主体的行为就会因其“错”或不正当而受到谴责。
3.控制功能
与社会的有序相对应的是社会的失序。对整个社会来说,社会失序是一个从衍化到结果的过程。社会失序现象总是与社会成员的耻感现象相关联的。耻感伦理对这一失序过程中的抑制作用也相当明显,充当了道德工具,用道德约束作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耻感伦理的控制功能是通过道德力量实现的,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来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以此达到融洽社会关系,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改善社会风气、增进社会文明程度的目的。从整体上看,耻感伦理首先是通过道德的作用来影响社会中的人,使人的行为符合整个社会的要求,进而调节和控制整个窘境。
4.导善功能
耻感伦理的导善功能体现为耻感的发生在于个体道德自我中存在一个理想的“我”,旨在成为达到理想的“我”的一种道德激励力量。一个人存有耻感伦理,内则心存善念,外必洁身自好。耻感伦理借助道德的激励力量对个体和社会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和价值标准进行启发、教育和引导,使个体和社会的行为变得更加合理,使个体和社会在道德上自强不息。从个体角度看,耻感伦理主要是通过个体的自发的道德意识进行导善的,旨在使个体的行为观念更加符合社会中普遍的道德标准,更加有利于个体的发展。同时,耻感伦理的导善功能还是一种观念和思想的力量,这种观念和思想不仅仅只是个体自发产生的,而且还和整个社会风气高尚与否以及社会成员道德水平高低状况密切相关。在文明进步的社会里,肯定会形成一种正确的道德观念,反之则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