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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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及其弊端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已历经多年,但收效并不明显。在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后不久,国家对发展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提出要求;《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汇编(1982—2014)》,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在20世纪90年代初,正式提出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年第42期。; 1998年和2008年,中共中央又两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对其做出部署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08年10月12日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但是,截至今日,在中央政策文件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仍被视为要加以“健全”的制度,官方总结仍然认为其并没有发挥出应该发挥的作用。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未能成功构建的症结何在?

本章通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涵和演变过程进行分析,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是回应了农业和农村发展需求、方向正确的政策,但是,政策推行方式存在问题,由部门落实、各部门自建服务组织体系的“部门化”路径使这一政策迟迟没有取得应有效果。要真正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农业和农村发展,就必须革除“部门化”的弊端,真正做到“去部门”仝志辉:《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及其改革》, 《理论视野》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