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历史系列(套装共6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t1

第三节
民族等级制度及元政的衰败

一 四等人制

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元朝出现了大规模的民族迁徙。蒙古人、西域和中亚各族人纷纷向中原和南方地区迁徙,大批汉族人迁移到周边民族地区。各民族广泛交错杂居,彼此间的交往更加密切。元朝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民族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和民族大融合。如来自葱岭以西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侨民,广泛散居于中国各地,统称回回人。他们或从军,或经商,或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与汉族、畏兀儿等族杂居,大分散小聚居,到元朝末年已具备了民族共同体的雏形,入明以后,终于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回族。东乡族、土族、保安族、撒拉族的形成也肇始于元代。

但是,元朝统治者作为蒙古贵族的代表人物,依靠民族特权来维护其统治地位,施行民族分化和民族压迫政策。面对人口和经济水平都高于蒙古人的汉族,蒙古贵族倚重汉族以外的各族上层人物帮助统治,有意识地压制汉族。从大蒙古国开始到元朝统一,逐步形成四等人制,即把全国居民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第一等蒙古人是“国人”、“自家骨肉”。第二等色目人,是对畏兀儿、回回、钦察、康里及唐兀(党项)、吐蕃等各色民族的统称。第三等汉人,是指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契丹、女真人等,以及较早被征服的四川、云南人。第四等南人,贬称蛮子,是南宋遗民。不同的等级在司法、官员选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待遇是不平等的。有的是不成文的惯例,有的则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在司法方面,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向官府报告,否则,严行断罪;蒙古人、色目人打死汉人,只是判罚从军出征,而汉人、南人打死打伤蒙古人、色目人,一律处死。同样犯盗窃罪,汉人、南人刺面,蒙古人、色目人不刺面。司法机构也有区别,汉人、南人归中书刑部,蒙古人、色目人归大宗正府判决。蒙古官员犯了法,由蒙古官审判断罪。这使得蒙古官僚贵族在法律上有恃无恐。

在官员选任方面,除了极个别情况,中书省正、从一品官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例皆用蒙古人、色目人,汉人最高只能任职正、从二品的左、右丞和参知政事。汉人、南人官员不得与闻军政。朝臣奏事内廷,如事涉兵机,汉官虽位居左、右丞也须回避。元朝明确规定地方官员“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元史》卷6《世祖本纪》至元二年二月。。汉官不仅永居蒙古官之下,还受到色目人的牵制。汉人也不能任御史台的长官。各道廉访使必择蒙古人,如无合适人选,可选任色目贵族,汉人只能授以副使以下官。南人则连在省、台、廉访司任职的资格也没有。科举考试,蒙古人、色目人为一榜,汉人、南人为一榜,蒙古人、色目人的考试内容较汉人、南人简单,所取人数则相同,而它们的人口数相差几十倍。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征敛马匹时,蒙古人因为有军籍可以免征,色目人每户征马三分之二,汉人则全部征收。为防范反抗,没收汉人、南人的弓箭和兵器,禁止学习枪棒,百人以上一同持弓箭打猎就要处以死刑。汉人军士的兵器,只有训练、出征时才发放,平时存放在库房。禁止汉人迎神祈福,南人夜间灯火使用也受限制。乘马、用车、服色、婚嫁等都有厚此薄彼的区别性规定。由于禁令烦琐,汉人、南人平民百姓动辄得咎,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

民族等级制度是民族分化和压迫政策的体现,目的是制造民族间的隔阂和矛盾,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民族压迫的实质是阶级压迫。广大下层的蒙古人户也须承担繁重的军役和劳役,不免破产流亡的命运,那些特权规定事实上不能给他们带来实际的利益。而一些汉人官僚家族则被视同蒙古“国人”,享受各种特权。元朝的社会矛盾特别突出,与其民族歧视政策分不开,也与其阶级压迫不可分离。

 

二 元中后期的政局与吏治败坏

元世祖忽必烈去世后,孙子铁穆耳(元成宗,1295—1307年在位)即位。成宗任用前朝旧臣,奉行世祖成规,被称为守成之君。成宗以后,皇位交替往往伴随激烈的权力争夺,削弱了元朝的统治。大德十一年(1307),怀宁王海山(元武宗)即位,处死成宗的皇后和安西王阿难答。至大四年(1311),武宗去世,弟爱育黎拔力八达(元仁宗)即位。仁宗受汉文化影响较深,恢复实行科举制度,改革朝政,整顿吏治。延祐七年(1320),仁宗逝世,儿子硕德八剌(元英宗)即位。英宗继续进行改革,颁布法典《大元通制》。至治三年(1323),守旧的王公贵族杀害英宗,拥立晋王也孙铁木儿(泰定帝)为帝。致和元年(1328),泰定帝去世,儿子阿剌吉八于上都即位,而武宗之子图帖睦尔(元文宗,1328—1332年在位)在大都被拥戴为帝。双方兵戎相见,结果大都政权倚仗南方各省发达的经济取得了胜利。随后,文宗图帖睦尔主动逊位于其兄和世(元明宗,1329年在位),然而明宗不久即中毒暴亡,文宗再次即位。推戴文宗有功的色目贵族燕铁木儿大权独揽,朝臣侧目。至顺三年(1332),文宗去世,燕铁木儿立年仅7岁的明宗次子懿璘质班(元宁宗)为帝。宁宗逾月而亡。次年,燕铁木儿病死。明宗长子妥懽帖睦尔(元顺帝,1333—1368年在位)即位。蒙古贵族伯颜独秉朝政,倒行逆施,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顺帝罢黜伯颜,以伯颜之侄脱脱为相。脱脱采取了一些挽救危机的措施,但多数不得要领,无法化解长期积聚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币制混乱引起的通货膨胀,黄河泛滥成灾及征调民夫治河,激化了已有的社会矛盾,最终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的爆发。

元朝中后期,权臣专擅蠹政现象非常严重。元仁宗时,蒙古贵族铁木迭儿居相位,大肆兼并土地,贪污纳贿,连供奉祭祀郊庙的马匹都敢中饱私囊。顺帝时,中书省丞相伯颜和搠思监、江浙行省丞相达识帖睦迩等达官贵人,营私舞弊,卖官鬻狱,贿赂公行,声名狼藉。有人作诗讽刺伯颜的贪婪:“百千万锭犹嫌少,垛积金银北斗边。”云南行省丞相铁木迭儿,贪婪而残暴,僰(bó)夷与蛮互相仇杀,他收受僰夷的贿赂,诈称蛮人反叛,发兵镇压。

买官卖官盛行,官员铨选法名存而实亡。社会上流传着“使钱不悭,便得好官;无钱可幹,空作好汉”的民谣。出钱多的,卑劣之辈也能担任显要职务,获得高官厚禄;没钱送的,即使人才出众,任期满了也不再迁转,甚至刚上任一年半载,便被无故免职,或调往偏僻荒凉之地。

官员收礼索贿,各有名目。初次接见下属要收“拜见钱”,强行索要叫“撒花钱”撒花,波斯语,意为礼物,引申为勒索的财物。,利用管事职权收礼叫做“常例钱”,处理诉讼受贿叫做“公事钱”,追征赋役收取“赍(jī)发钱”,迎来送往叫做“人情钱”,逢年过节要收“追节钱”,过生日收受“生日钱”,收的钱多美其名曰“得手”《草木子》卷4下《杂俎篇》。

官官相护自不必说,官府与富豪恶霸狼狈为奸、欺凌百姓的事司空见惯。地方官对司法诉讼久拖不决,向被告、原告两家索贿,不管是非曲直,谁出的钱多谁胜诉。两家争讼,却把与本案毫不相干的四邻、亲戚、村民、乡胥里长等几十家裹挟进来,随时传唤到官府讯问,百般刁难,榨取钱财。甚至故意制造事端,或捕风捉影,拘禁无辜之人,进行敲诈勒索。

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元朝的吏治腐败问题是比较突出的。蒙古贵族拥有种种政治、经济特权,骄横跋扈、擅权不法、穷奢极欲是他们的一贯作风。依附于他们的各族上层人物、各级官吏,往往贪赃枉法,胡作非为。吏治败坏是导致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