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经济与阶级关系
一 土地制度演变与北方社会经济的曲折发展
唐宋以前,北方黄河流域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腹心地区。东汉末年割据一方的军阀连年混战,使这一地区遭到严重破坏,到处是“百里无烟,城邑空虚,道殣相望”的悲惨景象。曹操统一北方后,恢复凋敝不堪的社会经济成为治国安邦的当务之急。当时仍处于干戈未息的战争环境,农田大量抛荒,人民流离失所。由政府兴办屯田,采取军事化的形式,直接组织农业生产,是恢复经济、安定社会各项举措中的首选。
曹魏屯田是从建安元年开始的,屯田范围遍及整个辖区。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是以军事组织管理形式将屯田民安排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生产,屯田民称为屯田客,或称典农部民,不属郡县管理,另设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职官系统。屯田客按分成制上交农田收获物。军屯有两种形式:一种由现役士兵随宜开垦,且耕且守。另一种形式是士家屯田,他们隶属兵籍,世代相袭。大司农掌管全国屯田。曹魏大办屯田,成效十分显著。屯田区多设在没有郡县编户的土地荒芜地区,屯田客与屯田兵耕垦荒地,兴办水利灌溉工程,并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如区种法,实行集约式经营。其结果是迅速恢复了当地的农业生产,“荒野开辟,军民并丰”,原先“白骨遍于野,千里无鸡鸣”,如今“鸡犬之声,阡陌相属”。农业的发展带动了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被董卓洗劫一空、焚毁殆尽的洛阳城又重新成为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西晋统一中国后,曾于太康元年至十年的十年间,出现过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小康局面,当时“牛马被野,余粮栖亩”,“人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仅从太康元年至三年,全国在籍户数从245.59万增至377万,即增加了130余万。西晋在平吴之后广泛推行农户计丁占田与计亩定额课田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个制度既允许和鼓励农户合法占田,又在租调征收上给予优惠(如占田额增加而课田额固定不变),提高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著籍主动性。但西晋的短期统一和繁荣只是昙花一现。
西晋末年,“八王之乱”在前,“永嘉之乱”继后,南北各地流民大起义,内迁各族政权林立,争战连年,北方地区出现了民族大迁徙、人口大流亡的滚滚浪潮,社会经济再度遭遇浩劫,以至当时有人惊呼“千里无烟爨之气,华夏无冠带之人。自天地开辟,书籍所载,大乱之极,未有若兹者也”。不过,干戈扰攘的“五胡十六国”期间,也出现过短期统一和社会经济有所恢复的局面,如前秦苻坚大力劝课农桑,兴修水利,并向民间开放“山泽之利”,从而形成了“关陇清晏,百姓丰乐”的景象。
北魏统一北方,特别是孝文帝大刀阔斧地厉行一系列的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后,黄河流域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和长足发展。这首先应归功于北魏在全境普遍推行的均田制、新租调制和三长制。这三项制度配套实行,即通过把部分国有土地、户绝田、罪没田、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又把土地所有者原有土地纳入均田制管理范围,适当限制土地的占有、买卖与继承,从而有效调控了全境的土地占有关系,解决了因田业无主或产权纠纷而产生的大量农田抛荒问题,遏制了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势头,扶植了人数众多的自耕农(包括汉族和内迁各族农户),同时又有力地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使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劳动人口和赋役负担者,增加了财政收入。到孝明帝正光年间(520—524),北魏全境国家所控制的户口数量已超过西晋武帝太康元年全国户口的一倍,史载“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贾思勰(xié)的《齐民要术》从生产技术层面反映了北朝农业生产所达到的高度,而杨衒之的《洛阳伽蓝记》则从城市风貌视域描绘了北魏殷富时期城市及其商业、手工业和中外经济交往的繁盛景况。
经济发展、中央集权强化和军事改革,使北朝国力不断增强,逐渐打破了南北之间的均势,形成北强南弱的局面,而北方民族大融合的实现,又大大淡化了南北对立的民族矛盾性质,这就为隋文帝结束隔江对峙、实现全国统一奠定了基石。
二 移民浪潮与江南经济开发
汉末三国,人口主要向益、荆、扬三州流徙。史称关中人数万户流入益州,有十余万户流入荆襄。淮河以北的民户,很多流徙到江南。《三国志·吴书》所记载的人物中,几乎有一半是从淮河以北迁过去的。赤壁之战后,曹操恐沿长江郡县民户被孙权所掠,决定将他们北移,民户转相惊扰,庐江(今安徽六安北)、九江、蕲春(今湖北蕲春)、广陵(今江苏镇江北)等地十多万户皆渡江南迁。
两晋南北朝时,由于战乱频仍,大批中原人聚集宗族乡里组成流民群,向南迁徙。其中规模较大的大约有五次:第一次在西晋元康(291—299)末年,关西战乱,频岁大饥,秦(治今甘肃天水)、雍(治今陕西西安市西北)六郡约十多万人到今汉中、四川地区“就谷”。当秦、雍流民进入益州时,又引起当地五万多户向长江中游的荆湘地区流徙。第二次在西晋末永嘉(307—313)之乱时,司、冀、雍、凉、青、并、豫、幽流民南渡,主要流徙到江淮及扬州地区。第三次在东晋成帝咸和(326—334)初年,石勒乘东晋发生苏峻之乱,占据淮北地区,那里的人民大批渡江,纷纷逃往今江苏镇江一带。第四次在东晋孝武帝太元八年(383)淝水之战后,前秦战败,北方大乱,雍秦流民流向今湖北襄樊,安徽和县、巢县、寿县等地区。第五次是在南朝刘宋文帝元嘉二十八年(451),北魏军南伐,到达长江北岸的瓜步,江北人民再次向南流徙。由于数量多达百万的大量北方人口向南迁移,东晋、南朝政府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内设立许多以北方州郡县旧名命名的行政机构,以集中安置流民,历史上称为侨州、侨郡、侨县。如南徐州用来安置徐州流民,南兖州用来安置兖州流民,等等。一直到隋统一,侨州郡县才完全废除。
汉末北方流民进入江南,与南方土著和山越人一起,在孙吴统治时期已使江南得到初步开发。西晋末至南朝初大规模的移民浪潮,使得南方得到进一步开发。首先是耕地的扩大。这一时期南方腹地和山林川泽得到开发。刘宋大明年间,由于“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讬”,朝廷不得不下诏明文规定官员占山锢泽的面积。其次,大量人口南迁,给南方带去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南朝时期,牛犁耙耕在江南和岭南地区都较为普遍。铁制农具大量使用,水利灌溉事业也有长足发展。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生产工具的使用,使农副业产量大增。在岭南交广地区,孙吴时已出现“再熟之稻”。东晋时江南又出现“三熟之稻”。梁代夏侯夔在豫州(治今安徽寿县)立堰,“溉田千顷,岁收谷百万余石”,即每亩10石。在江州豫章郡(治今江西南昌),有一亩20石的产量。在蚕桑生产方面,采用低温控制蚕卵孵化技术,以增加蚕的饲养次数。有一年“八熟”之蚕,“四熟”、“五熟”之蚕更加普遍。
东晋、南朝时期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经营主要是采取田园别墅的形式。北方南迁的侨姓地主和土著的吴姓地主竞相招募和组织劳动力,封山占泽,通过烧山辟地或围湖造田,在南方建立起一个个以综合开发、多种经营为显著特色的田园别墅,既从事粮食蔬菜种植、园林果木栽培、禽畜鱼虾饲养,又从事纺织、酿造、用具制造乃至药物生产,内容广泛,规模宏大。除供给自己消费外,大量物资也投入市场销售。
经过从汉末至隋统一约四百年的开发,昔日“地广而人稀”的穷乡僻壤,焕然呈现“连宇高甍(méng),阡陌如绣”的繁盛景象,形成了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的江南基本经济区。它标志着我国古代经济区域发生重大变化,由北向南扩展,为隋唐以后整个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奠定了基础。
三 社会阶级阶层及劳动者地位
史书上记载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类人群有四十多种:皇室、高门士族地主、寒门庶民地主、寺院地主、少数民族酋帅、富商巨贾、编户个体农民、个体小手工业者、少数民族部落民、佃客、部曲、金户、银户、盐户、滂户、屯田户、军户、府户、营户、镇户、堡户、吏家、百工户、杂户、绫罗户、细茧户、伎作户、渔猎户、驿户、官户、乐户、隶户、馆户、厮养户、屯户、寺户、医户、工户、陵户、牧户、僧祇户、佛图户、奴婢等。
上述各类人群,可以分为贵族、良民、贱民三个等级。皇室、高门士族地主为贵族等级;寒门庶民地主、寺院地主、少数民族酋帅、富商巨贾、编户个体农民、个体小手工业者、少数民族部落民为良民等级;其余佃客、部曲及各种从事专门职业的民户为贱民等级。
从社会阶级角度看,上述三个等级包括地主、农民两大社会主体阶级以及特殊劳役民户、佃客、奴婢等非社会主体阶级。
士族地主是地主阶级的最高阶层。他们垄断了中央和地方的清职、要职,占有广大土地,有免除赋役、荫庇亲族、收揽门生故吏、享受赐田、给客、给吏卒、恩赏钱财等经济和政治特权。
庶民地主阶层包括地方豪强、寺院地主、富商巨贾等。他们在政治上不入清流,即使当官也被排斥在清职、要职之外。他们也占有土地,但不能享有士族特权。
已经封建化或正在封建化的少数民族酋帅也属于地主阶级,经济上等同于汉族庶民地主。不过,北魏孝文帝推行门阀制度以后,鲜卑显贵八姓已可厕身高门著姓。
上述三个阶层政治上属于统治阶级,经济上为剥削阶级。
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和贫农,其中贫苦农民占大多数。个体小手工业者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农民类似。
特殊劳役民户即专门从事某一种劳役的民户,如兵户专门服兵役,绫罗户专供统治者绫罗织物等。他们的户籍不在州县而属专门的机构掌管,终身从役,而且子孙相继,不能改变,被视为贱民。他们与国家或机构有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不能被买卖,地位高于佃客和奴婢。
佃客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极普遍的劳动生产者群体。赐客、复客与荫客制、给客制先后在魏晋南北朝实行,免奴为客、免奴为部曲客女等记载频繁出现,所有这些客都指佃客。“客皆注家籍”表明佃客与主人结成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不仅为主人从事农业生产,还要服各种杂役。主人对他们的人身控制世代相袭,还可以把他们转让、赐予。佃客要变为自由民,必须经过皇帝下诏放免,或经主人特许释放,自己赎免等途径。
奴婢的地位比佃客还要低,他们的人身完全被主人所占有,像牛马一样被视为主人的私产,可以作为财产买卖赠与。法律甚至明确规定,奴婢逃亡或反抗主人,要受到各种严刑,直至处死。
农民、特殊劳役民户、佃客、奴婢都是被统治被剥削阶级,都是劳动者,他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农民破产逃亡大多变为士族豪强的荫户或佃客,如果成为战俘或罪犯又可变为官私奴婢。在封建政权实行括户或免奴为民的政策时,荫户、佃客、奴婢又可转变为编户农民。